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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开发管理8篇

时间:2023-12-14 14:55:11

保险产品开发管理

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篇1

单一门槛3000万元,集合门槛100万元

2月17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私募理财产品即将开闸。

据悉,目前人保资产、泰康资产、太平资产三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正申请发行5只股票、债券型产品,已按照上述《通知》要求获得保监会备案。

根据《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按照《通知》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保监会还规定,保险资管公司在产品募集期间,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应的销售机构推介产品,发行集合产品时, 应当制订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风险,如果投资人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不得向其发行或允许其申购集合产品。

投资范围方面,《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限于投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高风险的期货以及衍生品等被排除在外。

其中还规定,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投资品种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产品合同和产品募集说明书中说明相应的投资比例、估值原则、估值方法和流动性支持措施等内容。

同时,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发行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事后报告制,其中初次发行产品须上报发行申请、具备开展产品业务能力的情况说明、产品合同、集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托管协议等内容。

未来保险资管或进军公募基金

几乎与前述《通知》同步,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也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表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即可申请开展公募业务。

与2012年12月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暂行规定》对券商、保险和私募的公募基金业务资格准入门槛都有所降低,此外,特别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

自此,公募基金的牌照限制和保护将不复存在,群雄竞起,大资管时代来临。实际上,自2012年7月以来,一系列新政的公布已经使得“大资管”时代到来的信号逐步明晰。

从门槛上来看,此次保险机构准入门槛由“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降低为“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使得目前有14家保险资管公司都符合证监会对于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规定。

与券商、私募两类进军公募的机构相比,保险被认为是公募最大的潜在竞争对手。

国泰君安分析师彭玉龙就表示,对照上述要求,四家险资上市公司均有资格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

彭玉龙称,若按当前股票与债券市值占GDP的比例为0.52倍和0.51倍计算,随着直接融资比例的扩大,如果A股市场股票和债券的证券化率可上升到0.9倍和0.75倍的话,作为主要机构投资者的公募基金的股债市场份额也将上升到12%和3%,公募业务规模从而扩张至13.4万亿元。

“保守估计的话,未来五年内,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公募业务市场份额有望达到10%以上。”彭玉龙预计。

固定收益类产品经验丰富

与券商、私募相比,保险机构在营销渠道、投研实力上都具备一定优势。另外,保险机构的强项是在固定收益业务。

有市场人士指出,无论将来保险资管公司是做私募产品,还是做公募基金,其传统的在固定收益类产品上的丰富作战经验和优秀业绩优势都将被继承和放大。

保险公司在固定收益类产品经验非常丰富,未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的主要方向应该以固定收益为主,追求相对稳健的收益。

其实,早在2006年,保监会就曾启动保险资管产品的试点,华泰、人保、太保和泰康等四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6款产品获批开展试点。

而险资的资管产品也有非常成功的案例,比如,中国人保资产安心收益投资产品在2012年收益率为6.27%,位列第一。而华泰资产华泰增值投资产品系列,自2007年2月9日成立至今,回报率为62.96%,业绩可谓骄人。又如泰康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开泰稳健增值”,可以投资股票、封闭式基金、可转换债券等,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成立12年来年均回报8%,每年净值回报12%,无论股市“丰年”还是“灾年”,没有一年是亏损的。而泰康面向个人投资者出售的投资型保险下的固定收益类账户,多年来业绩和口碑也相当突出和稳健。

另一方面,由于险资对于资产负债匹配有着天然的要求,但目前险资资产负债“错配”较多,因此有市场人士预期,保险私募基金将来会更青睐于长期资金的进入,利于险资的资产配置“复位”。

至于险资私募产品将来是否能在市场中真正独树一帜,与券商、信托、基金、私募同台竞技,共享高净值理财的“大蛋糕”,一切尚需市场靠时间去检验。

保险动态:南非Discovery增持平安健康险

中国平安(SH:601318;HK:02318)近日宣布与南非最大的私人保险控股公司Discovery(南非JSE交易所代码:DSY; 国际证券识别码:ZAE000022331)签署股份增持的相关协议。上述协议还需要获得中国保监会和南非储备银行(SARB)批准。

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篇2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正式启动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改革。今后除法定保险产品,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投资型、理财型、分红型保险产品,短期健康险产品,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产品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需审批或事前备案的保险产品外,各财产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其他保险产品,均实施事后备案管理制度。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这项改革的目的是鼓励和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提高产品开发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开发、引用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应当在批准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后备案。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开发、引用或修订在本经营区域内使用的保险产品,并在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进行事后备案。

这位负责人强调,各财产保险总公司要加强对分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和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产品开发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省级分公司开发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各公司在鼓励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保险产品风险管理责任制。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应建立保险产品风险管控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应及时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要加强对所辖地各财产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监管,建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事后备案管理档案,确保当地财产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篇3

[关键词]条款费率,监管,公众利益,产品创新,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且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保险费率是特定保险险种中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险价格。为避免投保人接受不公平的条件,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为减少保险公司因竞争压力对投保人作出不合理的承诺和防止保险费率上的恶性竞争,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部分国家(地区)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严格监管,也有的国家(地区)对保险条款费率放松监管。

一、从监管理论分析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动因

(一)公众利益理论

监管的公众利益理论认为,政府监管主要是寻求修正源于市场失效的资源误配,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人们购买保险是为了通过交纳固定的保费获得未来的保险保障,保险条款费率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的利益。保险客户交费在先,保险公司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在后,保险公司能否依据条款履行合同承诺,关系到社会福利和公众利益。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保险经营主体能自由进入和退出,不存在进入和退出障碍;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所有的卖方以同样的价格提供同质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和价值不偏离。在这种市场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保险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趋于边际费用,达到社会资源最佳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但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实际是不存在的,市场并非万能,市场失灵问题难以避免。如不合理条款费率对消费者利益可能造成侵害,还容易产生外部效应,一种产品的问题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其它产品的不信任,严重的还可能引发连带效应或集中挤兑。市场中还存在“免费搭车”问题,在不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客户从众心理严重,对保险条款费率不加以研究,对自身的利益漠不关心等。市场失灵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和偿付能力不足,损害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政府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只有完全竞争的市场,买者和卖者才可能拥有与交易有关的充分信息,但这种条件是不存在的。况且,保险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一般而言,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积累的信息、数据,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设计条款费率时更多考虑自身的利益,客户只有买与不买或买何种保险产品的选择。为确保保险合同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保险条款往往复杂难懂,保险费率的精算更不是一般社会公众所能做到的。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信状况也往往了解甚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掌握远不如保险客户,很大程度上依靠客户“如实告知”,现实中存在较多的客户有意无意地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逆选择问题突出,有的甚至恶意骗赔。为防止保险公司以信息资源优势侵害客户利益,必须有一个代表公众利益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为减少和控制保险客户利用对保险标的的信息优势欺诈保险公司,也必须由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及产品销售环节的内控进行监管。

(三)破坏性竞争理论

破坏性竞争理论认为,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往往存在破坏性竞争行为。破坏性竞争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过度竞争和价格不适当。保险业的过度竞争会使成本不合理攀升,产品价格与承担的风险责任严重不匹配,产生经营亏损,削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侵害公众利益;价格不适当,不论是价格太高或太低,都会对公众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从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

二、国际上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几种模式及启示

(一)国际上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主要模式

由于各国(地区)的市场条件和监管理念差异,对条款费率的监管采取不同的模式。从世界范围看,保险费率及条款监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3种模式:以市场自律为主导的松散型模式、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主导的严格型模式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混合型模式。松散型模式指国家一般只规定保险公司有一定的接受检查义务和资料公开义务,而对其经营不直接进行干涉,松散型模式以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严格型模式指国家颁布了完善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机构也有较强的权威,对保险公司的整个经营过程和全部经营活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监管(如统一保险市场的条款和费率),严格型模式以改革之前的日本、德国为典型。混合型模式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保险业的准入条件,规定保险公司从业遵守的准则,对某些重大事项进行直接监管,混合型模式以美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英国:采取松散型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重点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避免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破产,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不受任何监管和控制。英国的保险市场具有高度的竞争性,其监管机构注重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促进竞争,强调市场效率。主张承保条件、承保费率自由竞争。

日本:采取严格型模式。以前日本的保险法对保险条款费率有严格的规定。日本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费率算定会的会员,有义务遵守算定会厘定并经大藏大臣认可的费率。随着日本新《保险业法》的颁布,从1998年7月1日起,废除了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算定会费率标准的规定。算定会只提供纯费率,保险公司在纯费率的基础上,依据公司的经验数据和管理水平拟订附加费率。纯费率加上附加费率构成产品费率,保险商品仍须送交金融厅审核后才能开始销售。金融厅对保险商品条款和费率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对于商业保险领域的商品则采取核备制。由于算定会提供的纯费率是在全国保险数据的基础上精算出来的,如果保险公司不使用,应向监管部门说明理由。说明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对费率依然实行监管和调控,并非放任自流。

美国:采取混合型模式。美国的保险监管是通过州监管当局来实施的,各州制定保险监管法律,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在统一各州保险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州保险法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对条款费率的监管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必须报监管机构审批或事前备案,也有产品采取边呈报边使用的事后备案制。如纽约州的车险条款费率实行审批制,监管机构不仅对公司提出的费率进行审核,还要对条款的可读性进行审查。

(二)国际保险条款费率监管模式的启示

1.对保险条款费率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取决于市场条件。在接近完全竞争的较成熟的市场条件下,市场机制完善,保险经营主体、消费者理性成熟,偿付能力监管到位。保险产品将适应市场的需求而极为丰富,信息透明,消费者可以获得且有能力去挑选适合自己的产品,同质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对保险费率驱动起决定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放松乃至放开条款费率监管都具有可行性。如英国,首先是有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崇尚自由竞争;其次是有发达的经纪人制度,英国9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由经纪人介绍成交的,能够通过经纪人在纷繁复杂的保险条款费率组合中选择最经济的一种;再者,在监管手段上有完善的数据搜集系统、偿付能力监控系统和法定会计制度,监管机构可以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时予以处理。

2.从全球监管来看,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对条款费率的监管呈放松监管的趋势,逐步走向市场化,由事前监管为主向事后监管、由合同条款和价格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转变。但在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仍实行适度的政府干预,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市场化不等于完全自由化,不等于放任自流。

3.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公司治理逐步完善,内控逐步健全,保险公司能够真正以“经济人”理性经营;保险信息披露增强,保险客户日益成熟,能够理性选择公司和产品;保险中介市场不断发展,保险中介能够真正帮助保险客户做出正确投保选择;偿付能力监管逐步到位,能够及时预防和处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的问题。我国未来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应是逐步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但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参与各方不成熟,市场失灵情况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保险公司非理性经营行为仍较普遍存在,中介市场不发达,投保人对条款费率缺乏足够的了解,偿付能力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如果放松条款费率监管,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也难以保证条款费率的公平性,被保险人的利益难以保障,保险公司也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所以,尽管条款费率的监管费时费力,监管成本高,从长期来看,监管也难以左右费率的走势,但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仍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制订和执行进行必要和足够的引导和干预。

三、我国保险条款费率制订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03年之前,我国主要险种的条款费率由保险监管机构制订,其他险种的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监管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为满足社会对保险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不断研制开发保险新产品,保险产品体系初步形成。但部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产品雷同多

由于保险产品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新产品一经面世,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造成有的公司对产品开发重视不够,投入开发成本少,采取“拿来主义”的办法,照搬照抄,或对保险责任和费率简单微调,市场上产品雷同现象多,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上差异化、个性化的保险保障需求,特别是面向“三农”的保险产品严重不足,因产品“拿来”容易,抑制了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也挫伤了创新产品的公司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市场的繁荣,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创新人才的培养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二)相当部分产品适销性差

产品设计方面存在市场营销理念不足的问题,往往“以我为中心”,片面强调风险控制,条款中责任范围窄,罗列众多除外责任,造成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在一些责任险产品中表现得尤其突出。由于产品设计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总公司,保险分支机构对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市场需求信息不能及时完整地反馈到总公司,产品开发方面存在市场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不足和上下脱节、供需脱节的问题,虽然各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产品数目众多,如产险公司报备的产品有1000多个,但真正适销对路的产品少,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三)有的产品条款通俗性不够

条款内容复杂,专业术语多,晦涩难懂,投保人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保险展业人员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如果展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或因利益趋动不尽职履行说明义务,则容易造成误导,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特别是面向“三农”的产品与在城市销售的产品未加以区分,通俗性不够,农民看不懂,难以激发市场需求。

(四)有的产品定价不合理

一是有的产品定价高,多年的赔付率处在低水平,而且属小额分散险种,经营效益稳定,不会产生巨额风险,而有的险种连年亏损,产生不同险种的客户保费的交叉补贴,造成不公平。对于高赔付的险种,有的公司进行严格限制,有的干脆“一刀切”,不经营该项业务,制约了业务的均衡发展。二是有的相同险种在不同公司之间的条款差异化不明显,但价格差异悬殊,且价格高低与公司服务质量没有明显相关性。这些情况容易引发违规经营,对价格虚高效益好的险种进行返还或支付高手续费,相同险种不同公司之间费率差异太大,费率高的公司的产品销售困难,也容易导致费率上的违规打折。

(五)有的条款费率执行随意

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在执行经总公司精算制订和经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产品方面存在较大随意性,依照核保人员主观判断任意扩展责任和调整费率,有的总公司内控不严,在内控方面为违规行为留下操作空间,造成市场的无序和过度竞争,导致市场资源浪费,使保险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杠杆和信息功能受到干扰而扭曲,使行业发展出现高增长和低效率并存的状况。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错综复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品创新的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产品同质化严重,价格竞争占主导地位,引发一系列违规问题、内控问题、效益问题。造成保险产品创新不足既有企业内在的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在制度设计上对产品创新的激励和引导功能不足,缺乏对产品创新的保护机制。二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目前保险市场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公司经营中盲目扩展责任、随意降低费率和从其他渠道套取资金支付高手续费、高返还等问题屡禁不止,监管机构花费大量的监管资源去查处,但收效甚微,治标不治本。这些恶性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从财务数据中反映出来,通过加强对公司财务真实性的监管和偿付能力变动情况的监测,对偿付能力恶化的公司及时采取惩罚性措施,可以引导公司更加理性经营。三是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成熟的保险市场,市场约束与市场监控在产品管理中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在市场约束机制下,信息披露加强,产品同时接受众多潜在监控主体的监控,主体包括:投保人、同业公司、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评级机构等。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还发挥不充分。

四、加强我国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从制度上鼓励产品创新,增强保险产品创新动力

一是对于新开发的产品规定适当保护期,保护创新公司的创新利益,避免同业不投入创新成本照搬照抄,挫伤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改变一家公司承担创新成本,整个市场分享创新利益的不公平局面;二是经过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新产品,规定其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率应作为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费率,各保险公司开发的与新产品保障功能类似的产品,应统一使用该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保险费率,也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扩展保险保障范围并同时合理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或降低费率,也不得以增加特约条款等方式变相降低费率或采取其他规避管理的方式;三是通过向各保险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在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产品开发奖励基金,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公司新开发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每年进行评审,对于突破现行保险领域、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做大做强的新产品给予奖励,弥补公司产品创新的成本,在整个行业营造鼓励产品创新的环境。

(二)加大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抑制非理性价格竞争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促进公司更加审慎经营,确保在任何时点上满足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符合保费总规模和承担单一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的限制要求,从而避免片面追求规模,防止总公司的错误导向造成基层公司及员工不惜成本、不顾效益甚至不负责任地以违规扩展保险责任、降低费率和高手续费、高贴费的方式掠夺市场资源,跑马占荒,从源头上扼制非理性价格竞争问题。当然,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保险从业队伍参差不齐,仅靠偿付能力监管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从市场行为的层面上加强对各公司条款费率执行、费用支付等方面监管,对不严格执行经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无精算依据和未履行规定的程序,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三)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提高对公司产品设计的支持力度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数据基础建设,由保险行业协会搜集各主要险种损失数据,建立数据库,供整个行业共享,为公司特别是新公司厘定产品纯费率提供更多数据支持,同时为监管机构在审批和受理备案保险产品过程中提供数据依据。对一些重点领域、重点险种,加大行业协会制订指导性条款费率力度,对于责任范围相近,但费率与行业指导性费率差异悬殊的,监管机构在审批或备案保险产品时应重点审查。避免同质产品费率差异太大,价格与价值偏离。

(四)加强对保险附加费率的监管控制,扼制高手续费、高贴费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以高费用进行市场竞争的问题,特别是“限折令”出台、条款费率监管加强后,部分公司转向以高费用冲击市场,对业务员采取费用包干方式。有的总公司下达分支机构高营业费用率,加上手续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等近40%,另加上总公司本级的费用、公司预期利润率,产品的附加费率要达到40%才能满足上述要求。这一方面方面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对投保人来说不公平;另一方面,保险分支机构可以从宽松的营业费用中套取资金用于争抢市场,使市场无序竞争加剧,保险业的成本和社会成本增加。所以,通过对保险产品附加费率的控制来抑制高营业费用是必要的。通过控制附加费率,在产品中降低预定费用率,执行中对超出预定费用率的予以查处,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篇4

退保风险并不是寿险公司独有的风险,特别是当长期产品在产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战略中占据重要地位后,产险公司同样面临退保风险的威胁,因此需要高度重视长期产品的退保风险管理,从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来加强防范。

一、长期产品退保风险的危害

我国《保险法》第39、43条明确赋予了投保人终止、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以及保险人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费的义务。个别退保的发生不会必然导致风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只有在大量解约、退保行为集中发生到某种程度,影响到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和偿付能力,进而威胁保险经营时,才会出现退保风险。

一般来说,产险公司长期产品发生退保风险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对短期产品退保,产险公司一般向投保人按合同规定的短期费率收取保费,能够弥补公司前期为业务已支付的费用,不会对公司稳定经营与投资收益造成太大的冲击。而在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业务占到产险公司一定业务份额后,退保大量产生会使产险公司的利率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等显性化,从而对其经营的性、稳定性形成挑战:

一方面,长期产品销售一般是一次性收取需要承担多年保险责任的保费,一次支付需要在整个保险期间逐年分摊的多种费用。按照市场惯例和现行财会制度,退保时收取的手续费(一般为3%—5%)往往无法弥补前期的费用支出(包括已交纳的营业税、支出的管理费、手续费、分出的再保险费、提取的保障基金等),大量退保会使退保手续费收人与已支出费用之间形成一个巨大的缺口,即“费差损”。

另一方面,因为长期业务收入是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公司一般将其与长期资产相匹配,进行长线投资,退保集中发生往往迫使公司的资金运用计划中断,资金预定的周转环节被打断,甚至还要为资金提前变现而支付一定的费用,不仅实际投资收益要低于预期收益,还可能发生本金损失,从退保手续费中获取的收益一般也难以弥补这种损失,会形成一种不同于寿险公司的“利差损”。

费差损和利差损扩大,易使产险公司流动性不足,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可持续经营形成威胁;退保风险还使产险公司的定价、管理、投资等活动不确定性加大,从而增加经营成本,降低收益率。此外,从我国寿险投资连结产品的以及日本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退保风险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容易演变为系统性的社会风险,波及同类产品和整个保险行业、经济系统。因此退保风险对保险公司以及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巨大、深远的。

近年来,我国产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缓慢和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纷纷借鉴日本、韩国经验,迎合消费者偏好,加快了产品创新,开发了投资型、储蓄性的家财险、以及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多种长期产品,2002年我国购房贷款与购车贷款保证保险两个长期产品一次性收取的保费达到产险当年实收保费的17%,在产险公司进人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市场后,这一趋势还会加强。但是,在产险公司产品开发技术力量不强、资金运用水平不高、产品管理经验不足、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长期产品的快速发展易积聚退保风险,2001年我国车贷和房贷保险的退保率达到10%以上,已直接影响了个别区域产险公司的现金流动性,某些新开发的长期产品虽然还未发生大的退保,但产品的退保隐患相当大,已经有很多产险公司在开办长期性业务后,因资金运用能力不强、管理经验不足,为防范可能产生的退保风险,又纷纷停办了此类险种。因此,有必要对产险公司长期产品的退保风险问题给予高度关注。

二、长期产品退保风险的诱因分析

(一)产品方面的原因

1.产品所附着的业务不再继续一旦投保人提前归还消费贷款或保险标的出险,主合同——消费贷款合同将自动终止,从而从合同——保险合同也就无法继续履行,这时投保人可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剩余年度已交纳的保费。这种情况可经常看到。

2.替代型产品的发展

市场上如果出现了更好的替代性产品,在退保成本较低时,客户往往会退保旧产品,购买新产品。如2002年6月,人保、太保公司杭州分公司先后启用新的住房贷款保险产品,费率更低,责任范围更广。如果没有合理的措施,仅凭常规退保手续费是难挡退保大潮的,而且对客户不公平,会引发公众对公司的不满情绪。

(二)服务方面的原因

1.投保人对服务方式不满意

如在购房、购车等长期消费贷款业务中,一般要求消费者一次交纳多年的保费,但有的投保人认为一次性交费不合理,应按年度缴纳,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未到期保费。如2001年上海某市民要求按年交房贷保费,将某产险公司诉诸法院,虽然最终和解,但一旦保险公司败诉,将引发普遍退保,上海 66万房贷投保人,总保险金额高达20亿元,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重大冲击,甚至引发系统的震荡。房贷保险产品具有同质性,如果这一风险波及到全国范围,其危害更是不可想象。

2.投保人对服务质量不满意

这种情况在投资连结产品以及一些售后服务要求较多的产品中易出现。如果营销人员对产品与公司信息没有正确的宣传,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一旦消费者认为产品的功能、公司的服务等与预期的有差距时,公司将失去信任,诱发退保。

(三)社会、经济环境方面的原因

1.外部经济环境因素

在利率升高、经济不景气或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时往往会诱发投保人退保,变现资金以急用,或购买其它金融产品。特别是预定利率较低的产品,一旦资本市场未来走势预期良好或投保人医疗、住房、失业保障需求增加时,产险公司的退保风险都会加大。

2.社会舆论因素

受从众心理支配和新闻媒体、大众舆论等的诱导,尤其是在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容易对产品及经营者的偿付能力产生怀疑,消费信心不足,从而使潜在的退保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流动性风险。

(四)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

业务管理与考核制度不健全易诱发退保风险。如保险公司采用“重保费、轻利润”的考核机制,易出现“假保单、真退保”现象,即营销员为保持业务量而自己投保,通过绩效考核后再退保;不合理的产品推广政策也会诱发退保,如为推动某产品的销售,公司实施高额奖励和“高回扣、高返还”的政策,容易诱致业务员或人暗示客户投保后再退保以增加其业务量,以获得高额奖金和手续费,形成一种新的道德风险。

此外,业务结构不合理也可能诱发退保风险。产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中,团单仍占有一定的比例,团单业务有些是为了发奖金和福利,个别出于“洗钱”的动因(在分散型业务中可能也有),不以获取保障为目的,退保的可能性较大,一旦退保,牵涉的资金量巨大,会公司的财务稳定和险种定价、核算的性、有效性等。

因此,在全球、一体化程度逐步提高、长期产品在产险公司产品开发中的地位日渐重要、保险公司投资多元化的情况下,退保对保险业自身和对经济系统的影响日益深远,产险公司必须对易诱发退保风险的各种因素密切监控,提早防范。

三、长期产品退保风险的管理策略

(一)产品策略

1.提高产品定价技术,开发真正的投资连结产品

虽然保险公司开发承诺回报率低的产品可以较好控制风险,但不仅难以吸引客户,且易诱发退保风险,而承诺回报率高虽然可以吸引客户,却易给公司带来利差损风险,因此,在长期产品开发时,必须以能够实现合理定价为前提,要增强产险公司的精算力量,提高定价技术。

此外,还应开发将产品收益与投资收益挂钩的真正的“投资连结”产品,保险双方“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减少利率波动对保险人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如韩国的“21世纪综合储蓄保险”等联动利率产险产品,承诺产品利率随某个利率变动,并保证比其高出一个固定的比例,参考利率为银行利率、国债利率、债利率等,在市场上广受欢迎,到2000年,韩国长期险营业额占到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7.8%。

2.提高投保人退保成本,增强产品开发的连续性

保险人可以提高退保收费,使退保手续费能够弥补先期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日本、韩国的投资型长期财产保险产品、荷兰的寿险等对退保都制订了严格、苛刻的退保条件。另外,在产品升级时还要注意增强产品更新换代的连续性,注意新旧产品费率的衔接,尽量降低投保人对产品价格的敏感性,可以采取旧产品责任自动升级、费率不变的办法。

3.开发核算周期与保险周期一致的新产品

当前我国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很快,但仍多沿袭传统的短期险核算方式,一次性取得的多年保费收入逐年入帐,而各项费用却多为一次性支付,退保后冲销已支付费用不仅财务上很复杂,且已支付费用实际上往往难以追回,在准备金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更易导致经营的不稳定性,因此建议产险公司开发出核算周期与产品保障周期相一致的真正长期产品,即以保险周期作为一个核算周期,核算和税收等都按长期险处理的产品,退保时对客户已经发生全损给付的本金不予返还。开发此类产品在、现行会计处理方面均具有可行性,国际上也有类似现成产品,如日本、韩国在长期产品合同中都有全损无返还的约定。

(二)财务策略

新型长期产品开发出来后,要在产品的财务制度建设方面加以配套和完善。在国家有关政策完备之前,各产险公司要完善财务办法,以应对退保风险:

1.可以将投资类产品的保费和投资金计入不同的帐户,退保时只退本金或风险保费等,以控制风险。如日本将长期产品全部保险费分为补偿部分保费与投资部分保费,退保时只退投资部分,这样使账务处理比较清晰。

2.对以保险期间为一个核算周期的新型产品,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等。

3.加强资金管理。各公司总部要增强对长期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严格准备金管理制度,防止分支机构不提或少提准备金、资金被挪用而无法应对集中退保的情况。

(三)资金运用策略

产险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金运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独立性,保持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收益性、流动性之间的平衡。为此,必须实现资金运用的专业化,建立专业的资金运用团队和科学的资金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在资产组合方面,要注意对按短期核算的长期产品,增加短期资产与之相匹配,对真正的长期产品要进行多样化投资组合,长、短期投资与保单的负债状况相匹配。

(四)服务和宣传策略

1.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管理、培训,建立一支诚信守法、高素质的营销队伍,提高营销水平,改善公司的服务质量,使投 保人对有关义务、退保规定等了解清楚,避免误导消费者。

2.要加大对公司产品与形象的宣传力度,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公众对产品的正确认识与理解,增强保险消费知识的公众普及率,塑造、维持公司在客户心中诚信、实力的形象,提升公众对公司的信心和忠诚度。

3.加强对新型长期产品的公平性、合理性、一次交费的合算性、国际性等方面的宣传,灌输先进的保险消费观念,引导市场消费,使市场尽快认同和接受该产品。

(五)内部控制策略

不论是对传统还是新型的长期产品,防范退保风险都必须以加强业务管理与内部控制为基础,包括:

1.加强对退保诱因的监控和防范。首先,各产险公司要根据客户群的特征与管理水平、社会经济状况等,判断退保风险发展趋势及公司对退保风险的承受底线,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对退保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其次,要在进行产品开发、准备金提取、资金运用等各项决策时,综合宏观经济环境、消费心理、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因素,充分考虑退保风险,制订防范措施。

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篇5

退保风险并不是寿险公司独有的风险,特别是当长期产品在产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战略中占据重要地位后,产险公司同样面临退保风险的威胁,因此需要高度重视长期产品的退保风险管理,从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来加强防范。

一、长期产品退保风险的危害

我国《保险法》第39、43条明确赋予了投保人终止、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以及保险人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费的义务。个别退保的发生不会必然导致风险,影响公司的稳定经营,只有在大量解约、退保行为集中发生到某种程度,影响到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和偿付能力,进而威胁保险经营时,才会出现退保风险。

一般来说,产险公司长期产品发生退保风险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对短期产品退保,产险公司一般向投保人按合同规定的短期费率收取保费,能够弥补公司前期为业务已支付的费用,不会对公司稳定经营与投资收益造成太大的冲击。而在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业务占到产险公司一定业务份额后,退保大量产生会使产险公司的利率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等显性化,从而对其经营的科学性、稳定性形成挑战:

一方面,长期产品销售一般是一次性收取需要承担多年保险责任的保费,一次支付需要在整个保险期间逐年分摊的多种费用。按照市场惯例和现行财会制度,退保时收取的手续费(一般为3%—5%)往往无法弥补前期的费用支出(包括已交纳的营业税、支出的管理费、手续费、分出的再保险费、提取的保障基金等),大量退保会使退保手续费收人与已支出费用之间形成一个巨大的缺口,即“费差损”。

另一方面,因为长期业务收入是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公司一般将其与长期资产相匹配,进行长线投资,退保集中发生往往迫使公司的资金运用计划中断,资金预定的周转环节被打断,甚至还要为资金提前变现而支付一定的费用,不仅实际投资收益要低于预期收益,还可能发生本金损失,从退保手续费中获取的收益一般也难以弥补这种损失,会形成一种不同于寿险公司的“利差损”。

费差损和利差损扩大,易使产险公司流动性不足,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可持续经营形成威胁;退保风险还使产险公司的定价、管理、投资等活动不确定性加大,从而增加经营成本,降低收益率。此外,从我国寿险投资连结产品的发展以及日本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退保风险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容易演变为系统性的社会风险,波及同类产品和整个保险行业、经济系统。因此退保风险对保险公司以及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巨大、深远的。

近年来,我国产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缓慢和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纷纷借鉴日本、韩国经验,迎合消费者偏好,加快了产品创新,开发了投资型、储蓄性的家财险、以及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多种长期产品,2002年我国购房贷款与购车贷款保证保险两个长期产品一次性收取的保费达到产险当年实收保费的17%,在产险公司进人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市场后,这一趋势还会加强。但是,在产险公司产品开发技术力量不强、资金运用水平不高、产品管理经验不足、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长期产品的快速发展易积聚退保风险,2001年我国车贷和房贷保险的退保率达到10%以上,已直接影响了个别区域产险公司的现金流动性,某些新开发的长期产品虽然还未发生大的退保问题,但产品的退保隐患相当大,已经有很多产险公司在开办长期性业务后,因资金运用能力不强、管理经验不足,为防范可能产生的退保风险,又纷纷停办了此类险种。因此,有必要对产险公司长期产品的退保风险问题给予高度关注。

二、长期产品退保风险的诱因分析

(一)产品方面的原因

1.产品所附着的业务不再继续一旦投保人提前归还消费贷款或保险标的出险,主合同——消费贷款合同将自动终止,从而从合同——保险合同也就无法继续履行,这时投保人可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剩余年度已交纳的保费。这种情况可经常看到。

2.替代型产品的发展

市场上如果出现了更好的替代性产品,在退保成本较低时,客户往往会退保旧产品,购买新产品。如2002年6月,人保、太保公司杭州分公司先后启用新的住房贷款保险产品,费率更低,责任范围更广。如果没有合理的措施,仅凭常规退保手续费是难挡退保大潮的,而且对客户不公平,会引发公众对公司的不满情绪。

(二)服务方面的原因

1.投保人对服务方式不满意

如在购房、购车等长期消费贷款业务中,一般要求消费者一次交纳多年的保费,但有的投保人认为一次费不合理,应按年度缴纳,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未到期保费。如2001年上海某市民要求按年交房贷保费,将某产险公司诉诸法院,虽然最终和解,但一旦保险公司败诉,将引发普遍退保,上海 66万房贷投保人,总保险金额高达20亿元,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重大冲击,甚至引发金融系统的震荡。房贷保险产品具有同质性,如果这一风险波及到全国范围,其危害更是不可想象。

2.投保人对服务质量不满意

这种情况在投资连结产品以及一些售后服务要求较多的产品中易出现。如果营销人员对产品与公司信息没有正确的宣传,对消费者形成误导,一旦消费者认为产品的功能、公司的服务等与预期的有差距时,公司将失去信任,诱发退保。

(三)社会、经济环境方面的原因

1.外部经济环境因素

在利率升高、经济不景气或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时往往会诱发投保人退保,变现资金以急用,或购买其它金融产品。特别是预定利率较低的产品,一旦资本市场未来走势预期良好或投保人医疗、住房、失业保障需求增加时,产险公司的退保风险都会加大。

2.社会舆论因素

受从众心理支配和新闻媒体、大众舆论等的诱导,尤其是在有多种因素

综合作用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容易对产品及经营者的偿付能力产生怀疑,消费信心不足,从而使潜在的退保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流动性风险。

(四)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

业务管理与考核制度不健全易诱发退保风险。如保险公司采用“重保费、轻利润”的考核机制,易出现“假保单、真退保”现象,即营销员为保持业务量而自己投保,通过绩效考核后再退保;不合理的产品推广政策也会诱发退保,如为推动某产品的销售,公司实施高额奖励和“高回扣、高返还”的政策,容易诱致业务员或人暗示客户投保后再退保以增加其业务量,以获得高额奖金和手续费,形成一种新的道德风险。

此外,业务结构不合理也可能诱发退保风险。目前产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中,团单仍占有一定的比例,团单业务有些是为了发奖金和福利,个别出于“洗钱”的动因(在分散型业务中可能也有),不以获取保障为目的,退保的可能性较大,一旦退保,牵涉的资金量巨大,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稳定和险种定价、核算的科学性、有效性等。

因此,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程度逐步提高、长期产品在产险公司产品开发中的地位日渐重要、保险公司投资多元化的情况下,退保问题对保险业自身和对社会经济系统的影响日益深远,产险公司必须对易诱发退保风险的各种因素密切监控,提早防范。

三、长期产品退保风险的管理策略

(一)产品策略

1.提高产品定价技术,开发真正的投资连结产品

虽然保险公司开发承诺回报率低的产品可以较好控制风险,但不仅难以吸引客户,且易诱发退保风险,而承诺回报率高虽然可以吸引客户,却易给公司带来利差损风险,因此,在长期产品开发时,必须以能够实现合理定价为前提,要增强产险公司的精算力量,提高定价技术。

此外,还应开发将产品收益与投资收益挂钩的真正的“投资连结”产品,保险双方“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减少利率波动对保险人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如韩国的“21世纪综合储蓄保险”等联动利率产险产品,承诺产品利率随某个参考利率变动,并保证比其高出一个固定的比例,参考利率为银行利率、国债利率、企业债利率等,在市场上广受欢迎,到2000年,韩国长期险营业额占到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7.8%。

2.提高投保人退保成本,增强产品开发的连续性

保险人可以提高退保收费,使退保手续费能够弥补先期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日本、韩国的投资型长期财产保险产品、荷兰的寿险等对退保都制订了严格、苛刻的退保条件。另外,在产品升级时还要注意增强产品更新换代的连续性,注意新旧产品费率的衔接,尽量降低投保人对产品价格的敏感性,可以采取旧产品责任自动升级、费率不变的办法。

3.开发核算周期与保险周期一致的新产品

当前我国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发展很快,但仍多沿袭传统的短期险核算方式,一次性取得的多年保费收入逐年入帐,而各项费用却多为一次性支付,退保后冲销已支付费用不仅财务上很复杂,且已支付费用实际上往往难以追回,在准备金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更易导致经营的不稳定性,因此建议产险公司开发出核算周期与产品保障周期相一致的真正长期产品,即以保险周期作为一个核算周期,会计核算和税收等都按长期险处理的产品,退保时对客户已经发生全损给付的本金不予返还。开发此类产品在法律、现行会计处理方面均具有可行性,国际上也有类似现成产品,如日本、韩国在长期产品合同中都有全损无返还的约定。

(二)财务策略

新型长期产品开发出来后,要在产品的财务制度建设方面加以配套和完善。在国家有关政策完备之前,各产险公司要完善财务办法,以应对退保风险:

1.可以将投资类产品的保费和投资金计入不同的帐户,退保时只退本金或风险保费等,以控制风险。如日本将长期产品全部保险费分为补偿部分保费与投资部分保费,退保时只退投资部分,这样使账务处理比较清晰。

2.对以保险期间为一个核算周期的新型产品,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等。

3.加强资金管理。各公司总部要增强对长期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严格准备金管理制度,防止分支机构不提或少提准备金、资金被挪用而无法应对集中退保的情况。

(三)资金运用策略

产险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金运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独立性,保持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收益性、流动性之间的平衡。为此,必须实现资金运用的专业化,建立专业的资金运用团队和科学的资金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在资产组合方面,要注意对按短期核算的长期产品,增加短期资产与之相匹配,对真正的长期产品要进行多样化投资组合,长、短期投资与保单的负债状况相匹配。

(四)服务和宣传策略

1.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管理、培训,建立一支诚信守法、高素质的营销队伍,提高营销水平,改善公司的服务质量,使投 保人对有关义务、退保规定等了解清楚,避免误导消费者。

2.要加大对公司产品与形象的宣传力度,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公众对产品的正确认识与理解,增强保险消费知识的公众普及率,塑造、维持公司在客户心中诚信、实力的形象,提升公众对公司的信心和忠诚度。

3.加强对新型长期产品的公平性、合理性、一次交费的合算性、国际性等方面的宣传,灌输先进的保险消费观念,引导市场消费,使市场尽快认同和接受该产品。

(五)内部控制策略

不论是对传统还是新型的长期产品,防范退保风险都必须以加强业务管理与内部控制为基础,包括:

1.加强对退保诱因的监控和防范。首先,各产险公司要根据客户群的特征与管理水平、社会经济状况等,判断退保风险发展趋势及公司对退保风险的承受底线,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对退保风险进行监控和预警;其次,要在进行产品开发、准备金提取、资金运用等各项决策时,综合分析宏观经济环境、消费心理、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因素,充分考虑退保风险,制订防范措施。

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篇6

(一)公众利益理论

监管的公众利益理论认为,政府监管主要是寻求修正源于市场失效的资源误配,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人们购买保险是为了通过交纳固定的保费获得未来的保险保障,保险条款费率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的利益。保险客户交费在先,保险公司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在后,保险公司能否依据条款履行合同承诺,关系到社会福利和公众利益。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保险经营主体能自由进入和退出,不存在进入和退出障碍;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所有的卖方以同样的价格提供同质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和价值不偏离。在这种市场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保险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趋于边际费用,达到社会资源最佳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但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实际是不存在的,市场并非万能,市场失灵问题难以避免。如不合理条款费率对消费者利益可能造成侵害,还容易产生外部效应,一种产品的问题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其它产品的不信任,严重的还可能引发连带效应或集中挤兑。市场中还存在“免费搭车”问题,在不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客户从众心理严重,对保险条款费率不加以研究,对自身的利益漠不关心等。市场失灵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和偿付能力不足,损害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政府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只有完全竞争的市场,买者和卖者才可能拥有与交易有关的充分信息,但这种条件是不存在的。况且,保险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一般而言,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积累的信息、数据,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设计条款费率时更多考虑自身的利益,客户只有买与不买或买何种保险产品的选择。为确保保险合同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保险条款往往复杂难懂,保险费率的精算更不是一般社会公众所能做到的。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信状况也往往了解甚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掌握远不如保险客户,很大程度上依靠客户“如实告知”,现实中存在较多的客户有意无意地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逆选择问题突出,有的甚至恶意骗赔。为防止保险公司以信息资源优势侵害客户利益,必须有一个代表公众利益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为减少和控制保险客户利用对保险标的的信息优势欺诈保险公司,也必须由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及产品销售环节的内控进行监管。

(三)破坏性竞争理论

破坏性竞争理论认为,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往往存在破坏性竞争行为。破坏性竞争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过度竞争和价格不适当。保险业的过度竞争会使成本不合理攀升,产品价格与承担的风险责任严重不匹配,产生经营亏损,削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侵害公众利益;价格不适当,不论是价格太高或太低,都会对公众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从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

二、国际上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几种模式及启示

(一)国际上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主要模式

由于各国(地区)的市场条件和监管理念差异,对条款费率的监管采取不同的模式。从世界范围看,保险费率及条款监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3种模式:以市场自律为主导的松散型模式、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主导的严格型模式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混合型模式。松散型模式指国家一般只规定保险公司有一定的接受检查义务和资料公开义务,而对其经营不直接进行干涉,松散型模式以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严格型模式指国家颁布了完善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机构也有较强的权威,对保险公司的整个经营过程和全部经营活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监管(如统一保险市场的条款和费率),严格型模式以改革之前的日本、德国为典型。混合型模式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保险业的准入条件,规定保险公司从业遵守的准则,对某些重大事项进行直接监管,混合型模式以美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英国:采取松散型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重点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避免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破产,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不受任何监管和控制。英国的保险市场具有高度的竞争性,其监管机构注重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促进竞争,强调市场效率。主张承保条件、承保费率自由竞争。

日本:采取严格型模式。以前日本的保险法对保险条款费率有严格的规定。日本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费率算定会的会员,有义务遵守算定会厘定并经大藏大臣认可的费率。随着日本新《保险业法》的颁布,从1998年7月1日起,废除了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算定会费率标准的规定。算定会只提供纯费率,保险公司在纯费率的基础上,依据公司的经验数据和管理水平拟订附加费率。纯费率加上附加费率构成产品费率,保险商品仍须送交金融厅审核后才能开始销售。金融厅对保险商品条款和费率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对于商业保险领域的商品则采取核备制。由于算定会提供的纯费率是在全国保险数据的基础上精算出来的,如果保险公司不使用,应向监管部门说明理由。说明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对费率依然实行监管和调控,并非放任自流。

美国:采取混合型模式。美国的保险监管是通过州监管当局来实施的,各州制定保险监管法律,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在统一各州保险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州保险法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对条款费率的监管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必须报监管机构审批或事前备案,也有产品采取边呈报边使用的事后备案制。如纽约州的车险条款费率实行审批制,监管机构不仅对公司提出的费率进行审核,还要对条款的可读性进行审查。

(二)国际保险条款费率监管模式的启示

1.对保险条款费率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取决于市场条件。在接近完全竞争的较成熟的市场条件下,市场机制完善,保险经营主体、消费者理性成熟,偿付能力监管到位。保险产品将适应市场的需求而极为丰富,信息透明,消费者可以获得且有能力去挑选适合自己的产品,同质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对保险费率驱动起决定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放松乃至放开条款费率监管都具有可行性。如英国,首先是有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崇尚自由竞争;其次是有发达的经纪人制度,英国9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由经纪人介绍成交的,能够通过经纪人在纷繁复杂的保险条款费率组合中选择最经济的一种;再者,在监管手段上有完善的数据搜集系统、偿付能力监控系统和法定会计制度,监管机构可以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时予以处理。

2.从全球监管来看,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对条款费率的监管呈放松监管的趋势,逐步走向市场化,由事前监管为主向事后监管、由合同条款和价格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转变。但在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仍实行适度的政府干预,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市场化不等于完全自由化,不等于放任自流。

3.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公司治理逐步完善,内控逐步健全,保险公司能够真正以“经济人”理性经营;保险信息披露增强,保险客户日益成熟,能够理性选择公司和产品;保险中介市场不断发展,保险中介能够真正帮助保险客户做出正确投保选择;偿付能力监管逐步到位,能够及时预防和处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的问题。我国未来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应是逐步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但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参与各方不成熟,市场失灵情况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保险公司非理性经营行为仍较普遍存在,中介市场不发达,投保人对条款费率缺乏足够的了解,偿付能力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如果放松条款费率监管,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也难以保证条款费率的公平性,被保险人的利益难以保障,保险公司也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所以,尽管条款费率的监管费时费力,监管成本高,从长期来看,监管也难以左右费率的走势,但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仍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制订和执行进行必要和足够的引导和干预。

三、我国保险条款费率制订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03年之前,我国主要险种的条款费率由保险监管机构制订,其他险种的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监管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为满足社会对保险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不断研制开发保险新产品,保险产品体系初步形成。但部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产品雷同多

由于保险产品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新产品一经面世,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造成有的公司对产品开发重视不够,投入开发成本少,采取“拿来主义”的办法,照搬照抄,或对保险责任和费率简单微调,市场上产品雷同现象多,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上差异化、个性化的保险保障需求,特别是面向“三农”的保险产品严重不足,因产品“拿来”容易,抑制了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也挫伤了创新产品的公司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市场的繁荣,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创新人才的培养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二)相当部分产品适销性差

产品设计方面存在市场营销理念不足的问题,往往“以我为中心”,片面强调风险控制,条款中责任范围窄,罗列众多除外责任,造成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在一些责任险产品中表现得尤其突出。由于产品设计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总公司,保险分支机构对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市场需求信息不能及时完整地反馈到总公司,产品开发方面存在市场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不足和上下脱节、供需脱节的问题,虽然各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产品数目众多,如产险公司报备的产品有1000多个,但真正适销对路的产品少,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三)有的产品条款通俗性不够

条款内容复杂,专业术语多,晦涩难懂,投保人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保险展业人员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如果展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或因利益趋动不尽职履行说明义务,则容易造成误导,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特别是面向“三农”的产品与在城市销售的产品未加以区分,通俗性不够,农民看不懂,难以激发市场需求。

(四)有的产品定价不合理

一是有的产品定价高,多年的赔付率处在低水平,而且属小额分散险种,经营效益稳定,不会产生巨额风险,而有的险种连年亏损,产生不同险种的客户保费的交叉补贴,造成不公平。对于高赔付的险种,有的公司进行严格限制,有的干脆“一刀切”,不经营该项业务,制约了业务的均衡发展。二是有的相同险种在不同公司之间的条款差异化不明显,但价格差异悬殊,且价格高低与公司服务质量没有明显相关性。这些情况容易引发违规经营,对价格虚高效益好的险种进行返还或支付高手续费,相同险种不同公司之间费率差异太大,费率高的公司的产品销售困难,也容易导致费率上的违规打折。

(五)有的条款费率执行随意

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在执行经总公司精算制订和经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产品方面存在较大随意性,依照核保人员主观判断任意扩展责任和调整费率,有的总公司内控不严,在内控方面为违规行为留下操作空间,造成市场的无序和过度竞争,导致市场资源浪费,使保险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杠杆和信息功能受到干扰而扭曲,使行业发展出现高增长和低效率并存的状况。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错综复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品创新的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产品同质化严重,价格竞争占主导地位,引发一系列违规问题、内控问题、效益问题。造成保险产品创新不足既有企业内在的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在制度设计上对产品创新的激励和引导功能不足,缺乏对产品创新的保护机制。二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目前保险市场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公司经营中盲目扩展责任、随意降低费率和从其他渠道套取资金支付高手续费、高返还等问题屡禁不止,监管机构花费大量的监管资源去查处,但收效甚微,治标不治本。这些恶性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从财务数据中反映出来,通过加强对公司财务真实性的监管和偿付能力变动情况的监测,对偿付能力恶化的公司及时采取惩罚性措施,可以引导公司更加理性经营。三是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成熟的保险市场,市场约束与市场监控在产品管理中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在市场约束机制下,信息披露加强,产品同时接受众多潜在监控主体的监控,主体包括:投保人、同业公司、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评级机构等。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还发挥不充分。

四、加强我国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从制度上鼓励产品创新,增强保险产品创新动力

一是对于新开发的产品规定适当保护期,保护创新公司的创新利益,避免同业不投入创新成本照搬照抄,挫伤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改变一家公司承担创新成本,整个市场分享创新利益的不公平局面;二是经过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新产品,规定其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率应作为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费率,各保险公司开发的与新产品保障功能类似的产品,应统一使用该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保险费率,也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扩展保险保障范围并同时合理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或降低费率,也不得以增加特约条款等方式变相降低费率或采取其他规避管理的方式;三是通过向各保险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在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产品开发奖励基金,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公司新开发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每年进行评审,对于突破现行保险领域、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做大做强的新产品给予奖励,弥补公司产品创新的成本,在整个行业营造鼓励产品创新的环境。

(二)加大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抑制非理性价格竞争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促进公司更加审慎经营,确保在任何时点上满足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符合保费总规模和承担单一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的限制要求,从而避免片面追求规模,防止总公司的错误导向造成基层公司及员工不惜成本、不顾效益甚至不负责任地以违规扩展保险责任、降低费率和高手续费、高贴费的方式掠夺市场资源,跑马占荒,从源头上扼制非理性价格竞争问题。当然,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保险从业队伍参差不齐,仅靠偿付能力监管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从市场行为的层面上加强对各公司条款费率执行、费用支付等方面监管,对不严格执行经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无精算依据和未履行规定的程序,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三)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提高对公司产品设计的支持力度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数据基础建设,由保险行业协会搜集各主要险种损失数据,建立数据库,供整个行业共享,为公司特别是新公司厘定产品纯费率提供更多数据支持,同时为监管机构在审批和受理备案保险产品过程中提供数据依据。对一些重点领域、重点险种,加大行业协会制订指导性条款费率力度,对于责任范围相近,但费率与行业指导性费率差异悬殊的,监管机构在审批或备案保险产品时应重点审查。避免同质产品费率差异太大,价格与价值偏离。

(四)加强对保险附加费率的监管控制,扼制高手续费、高贴费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以高费用进行市场竞争的问题,特别是“限折令”出台、条款费率监管加强后,部分公司转向以高费用冲击市场,对业务员采取费用包干方式。有的总公司下达分支机构高营业费用率,加上手续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等近40%,另加上总公司本级的费用、公司预期利润率,产品的附加费率要达到40%才能满足上述要求。这一方面方面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对投保人来说不公平;另一方面,保险分支机构可以从宽松的营业费用中套取资金用于争抢市场,使市场无序竞争加剧,保险业的成本和社会成本增加。所以,通过对保险产品附加费率的控制来抑制高营业费用是必要的。通过控制附加费率,在产品中降低预定费用率,执行中对超出预定费用率的予以查处,促进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产品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篇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险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因其自身特点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发展速度大大低于寿险业。

如何实现产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当前产险业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以拓展社会管理功能作为突破口,采取产品创新与推广策略寻求发展目标。社会群体间的经济关系可以分为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四个环节,和民事侵权关系,产险业可以从调整这五类社会关系人手,通过产品创新与推广,找到实现发展的策略。

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社会生产要有持续性,产险业在维护社会生产的持续性方面具备管理功能:在风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提供经济补偿恢复生产,从而维护社会生产关系的稳定。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两类保险产品值得从业者关注:

(一)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策略。我国是农业大国,2001年农业生产总值为1.46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2%,农业人口7.%亿。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仍然停留在靠天吃饭的阶段,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延续,一旦农业生产中断,相当部分的农村人口将不能获得温饱,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小,发展速度缓慢,经营效益较差。2001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16亿元,赔款支出3.29亿元,赔付率79.08%,且业务集中在中国人保和新疆兵保两家公司,其他公司农业保险业务量很小,甚至有的公司根本不开办农业保险。因此,产险公司应创新开发农业保险与农民家庭财产、意外伤害等效益较好的系列产品扩大农村保险的规模和保障范围,更好的发挥产险行业在维护农业生产稳定方面的管理功能。

(二)巨灾保险产品推广策略,瑞士再保险公司对全球20世纪主要巨灾损失的统计,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逐年上升,每次巨灾的损失程度在加大。地震、台风、洪水是我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对社会生产秩序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威胁程度较大。

巨灾风险可能冲击产险公司偿付能力,甚至会导致公司破产因此产险公司在开发巨灾保险产品时,关键要建立良好的风险分散机制。一方面通过积极参与国内分散机制。一方面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灵活运用多种再保险产品分摊巨灾保险产品的承保风险,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等保险衍生产品分散风险,从而进一步推广巨灾保险产品。

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市场经济是交换的经济,但因为市场本身的缺陷交易可能受阻,这一现象被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导致了经济效益的损失和社会福利的减少。

产险业具备管理社会交换关系的功能,能够通过产品创新与推广,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

(一)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推广策略。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有利于树立产品信誉,消除买方关于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而对产品销售产生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推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险公司还可针对某些生产资料开办质量保证保险,进一步拓展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范围,

(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推广簧略。此两个险种有利于消除资金借贷双方或产品交易双方因为交易对手资信状况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维护社会交换秩序。目前,我国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规模较小,但发展速度较快。2001年我国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规模为4.32亿元,同比2000年增长13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消费信用,特别是住房、汽车等消费信用和进出口信用将迅速发展,产险业可以针对这两类信用开发相关产品,推进社会资金借贷交易的顺畅进行。

拓展社会分配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涉及社会分配的公平与人道主义的要求,是社会管理的内容之一。《保险法》修订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人身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具备了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管理功能,在风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产险公司应根据市场细分,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推广不同类型的健康保险产品,实现管理成本与经营效益的适当统一。

一是向有较高医疗保障程度的社会群体,如国家公务员、自然垄断行业从业人员等,推广津贴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障这部分群体在出现疾病后的收入损失。二是向具有一定医疗保障程度的社会群体,如企业工人等,推广具有高免赔额(率)的、保险金额较大的费用型健康保险产品。三是向广大农村居民推广免赔额(率)较高,保险金额较小的费用型健康保险产品。

(三)拓展社会消费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同样适用于拓展社会消费管理功能。另一方面,产险业可以根据现代社会居民的消费特点来确定产品创新与推广策略。目前需要关注的是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家庭财产保险是保障耐用品和房地产消费的有效措施,具有促进消费、推动内需的管理功能。2001年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18.88亿元,占整个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74%。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的热点是商品住房,产险公司可以抓住这一机遇,推出商品住房保险“套餐”,一是开发住房相关的财产保险产品,特别是要开发设计具有承保房屋内部装修财产责任的保险产品:二是开发与住房相关的责任保险,如水管破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等等,三是开发住房购买者特别是贷款购买者的意外、健康等一系列的保险产品。

拓展民事侵权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民事侵权关系的调整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提高的必要手段。法律上,对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主要分为三类:经济性的赔偿,主要指对被侵权者工资损失、医疗费用的赔偿,非经济性的补偿,主要指对被侵权者生理和心理痛苦的补偿,惩罚性的赔偿,主要针对侵权行为施动者轻率行为的惩罚。但是,如果单纯由侵权行为施动者承担赔偿,一旦侵权行为施动者不具备赔偿能力,那么被侵权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影响。责任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对被侵权者的经济赔偿,在调整民事侵权关系过程中具备管理功能。目前我国责任保险规模占整个产险业的规模的5%左右,以湖北省为例,2003年1-9月份责任保险规模仅占整个产险业规模的4.24%,而在保险业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占产险业规模的20%以上。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经验,责任保险的推广有四个主要方面;产品责任、雇主责任、汽车责任与公众责任。产品责任保险在综合考虑免赔额(率)的前提下,要扩大责任保险范围,将家电产品、建筑材料,甚至某些食品纳入到保险范围中来,雇主责任保险,产险公司应针对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比重高、成本核算控制严、劳动安全保障措施较差的特点,开发免赔额(率)较高,保障范围和程度适中的雇主责任保险产品,以民营企业作为对象大力推广汽车责任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主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律制度中关于无过失责任界定范围的扩大和医疗成本的增加,应该适当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篇8

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类保险产品包括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具有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能,其中分红保险在国外属于传统产品而不属于投资类产品,我国之所以归于投资类保险产品是因为相对于传统的纯粹保障型产品来说,它具有投资的功能。从性质上说,分红保险给予投保人享受保险公司的盈利分配权,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运作情况来确定投资收益,但从投资的角度来看,不管购买了上述保险中的哪些产品,除了得到保险的保障之外都存在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可能。

中外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差异

将我国投资类保险产品与国外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存在以下区别:

1、推出背景上的差别。国外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是为了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而我国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直接原因是降低利差损。在20世纪70年代,受通货膨胀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纷纷寻求创新,保险公司传统的固定预定利率的长期寿险保单由于缺乏竞争力,导致长期寿险保单持有人纷纷退保,造成保险资金外流,保险公司受到严重冲击,为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各保险公司开始研究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近20年来,投资型保险产品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在一些投资型保险发达的国家,其保费收入已经占到寿险保费收入的30-55%,目前投资型寿险产品已成为各国寿险业同其他金融业竞争的工具,并日益成为未来寿险业的发展方向。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业迅速发展,保费收入以年均超过30%的速度飞速发展,而寿险保费收入在1997年超过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后,其增长速度一直超过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与此同时,央行连续8次降息,寿险公司因此蒙受巨大的利差损失。为扭转不利局面,保险公司纷纷从传统业务之外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于是投资型保险产品就应运而生了。由此可见,国外由于通货膨胀和高利率原因,为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而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而我国各保险公司是在不断积聚大量利差损的金融背景下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的。

2、投资账户方面存在的差异。国外的投资保险产品提供多种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保险金额也具有灵活性,而目前国内出现的投资型保险,如投资连接保险仅仅提供一个投资账户,投保人完全被动地接受保险公司的投资选择,而固定的保费和保险金额降低了产品的灵活性。

3、投资收益上存在的区别。在国外,保险新品种积聚的保险资金一般交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而且国外保险公司的发展一直秉承投保和承保并重的理念,所以即使是部分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能力也比较强,普遍推行资产负债管理,所以一般都有较好的投资收益。在我国,投资类保险产品近年才逐步推出,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运营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而资金运营主体的模糊容易产生责任的混淆不清,从而可能降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果。

4、产品在监管和营销上存在的差别。在国外,投资型保险产品被看成是一种证券。证券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部门同时对它进行监督,产品同时受制于证券法规和保险法规。在销售该产品时,要求营销员具有保险和证券双重从业资格。而在国内,投资类保险产品只受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督,在选择保险营销人员时没有具体的身份鉴定。

投资类保险产品面临的制约因素

纵观世界范围内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发展可以发现,投资类保险产品与证券市场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兴起对证券市场的扩张起一定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兴旺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购买与证券市场相连接的保险产品。

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尽管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呈下降的趋势,但由于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再加上有关政策因素的影响,所以系统风险仍然偏高。另外,从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来看,由于受制于分业经营的限制和资本市场的总体水平较低,保险资金运用空间和渠道都处在较低层次。投资类保险产品的资金只能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这样就限制了投资类保险的获利能力。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投机气氛太重,价格波动大,即使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其投资风险也很难为保险投资所接受。从目前的现状看,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还没有达到有关法规所规定的比例上限就是明显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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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资本市场不成熟和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导致我国的投资类保险产品面临较大的风险,特别是投资连接保险。例如,产品收益波动性与消费者预期刚性的矛盾,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的大小随投资帐户的表现而发生波动,即同一投资连接保险资金的投资单位价值在不同时点会高低起伏的。与此相冲突的是,消费者对投资连接保险产品收益的预期却呈现出明显的刚性。这种冲突在证券市场状况好、投资产品价值上升时不易表现出来。但是,一旦证券市场表现不好,投资产品价值下降,这一潜在冲突就会显现出来,而且,由于产品收益上浮的历史往往会强化消费者的刚性预期,所以在证券市场由好转坏时这种冲突变得非常强烈。

发展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策略选择从我国投资类保险产品对保费收入增长的贡献来看,投资类保险产品已成为推动保费收入增长的决定要素,因而投资类保险产品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制约因素和矛盾必须解决,发展投资类保险产品须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策略。

1、从投资类保险产品自身的角度来看。

第一,加大投资类产品的创新。受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政策及保险公司自身管理水平的限制,目前国内的投资类产品与欧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相比差距较大,针对性不强,一家公司推出,其他公司纷纷效仿,市场细分不明显。因此中国的投资类产品创新必须结合国情进行,创新方式应该多样化,实现属地型创新,针对性创新和适应性创新。

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收入水平对于保险需求具有决定性意义,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必须适应不同地区收入水平的需要,实行属地型创新。例如在国内保险市场起步较早经济较好的上海、广州以及北京等城市,保险产品可以采用“保险+投资理财”的产品为主,在其他城市,由于经济不发达,保险市场的产品结构在近年应该以风险较小保障型产品为主;随着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和倒塔型的赡养老人义务,国家提供基本保障的数额的降低,人们转向商业保险,力图能够得到保险保障,又能实现投资的目的,因此保险产品的设计要针对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实现针对性创新;证券市场的发展决定了保险产品创新的程度和发展时机与规模。目前证券市场不规范,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渠道不断拓宽,应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变化,开发新的投资类产品,实现适应性创新。

第二,加强对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监管。我国保险业目前的监管侧重于市场行为的监管,监管方式滞后。针对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监管要提高保险监管的信息透明度,保证客户能够及时查阅保险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账户资产的价值,便于投资决策以及外部监管。另外,投资类保险产品虽然属于保险业,但是投资收益分配又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证券监管也是投资类保险产品监管的重要部分,所以要加强对投资类保险产品必要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管,以免出现监管真空。

第三,谨防投资类产品的风险。从目前各公司实际情况看,风险产生在于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不足。因此,根据投资类产品的本质特征,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支具有较强投资能力的投资队伍,分设多个投资账户,让投保人有权利选择投资账户,在投资机制中引入激励机制。此外,要防止退保风险。退保将引起保险资金长期运用计划中断,导致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率,因此要增强投资类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服务功能,增强保险产品的吸引力。

2、从投资类保险产品消费者的角度看应采取的措施。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城市居民处理闲置资金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如购买证券、投资房产等,但储蓄仍是居民主要的投资方式,所以对投资类产品的消费群体必须有一个正确的定位。由于投资型保险产品除了保障外,增加了投资的功能,有些产品还需要投保人承担投资的风险,因此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不适用于中低收入的消费者。从这几年销售情况的统计数字来看,投资型保险的客户群分布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有显著的区别,那些拥有较高知识水平,对投资和风险理念有一定认识,收人中等偏上的人员是这类产品的最佳客户。因此,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应定位于这类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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