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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问题8篇

时间:2023-12-16 08:04:34

环境污染的问题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1

摘要环境污染犯罪长久以来具有“低犯罪成本,高司法成本”的特点。2013年6月8日,“两高”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的颁行虽然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了犯罪成本,但无法解决司法成本高、认定难度大的问题。文章通过深入分析环境污染犯罪认定中存在的取证问题、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证据鉴定问题,提出准确理解并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适当适用推论并借鉴国外的理论等建议,以期为环境污染犯罪中的证据调取和认定提供借鉴。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取证:司法鉴定:污染行为

针对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情况,我国于2011年颁行《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降低入罪标准。然而, 《解释》颁行近两年以来,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环保部门,均在环境犯罪证据的调取和认定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障碍,发现了一些问题。

司法《解释》颁行后环境污染犯罪的概况

在从严刑事政策的指引和《解释》的规制下,201 3年,环保部门移送警方立案侦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372起,超过前十年的总和,公安部门共侦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779件,创历年之最。据公安部的统计,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立案环境污染类案件300多起,相当于往年一年的案件量。通过走访调研,办案机关普遍面临的核心难题是证据问题,存在取证难、证据固定难、鉴定周期长、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问题。

环境污染犯罪的取证问题

目前,在环境污染犯罪的取证方面,普遍采用环保部门为主,公安部门补充的方式。《解释》的内容不涉及取证的规则与要求,关于取证方面,主要依据2013年公安部、环保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然而, 《意见》的重点在于工作机制的探讨,并不能解决取证的实际问题。

发现难

发现难体现在,一方面,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夜深人静、人迹罕至之处,执法部门很难在常规检查时发现;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犯罪的案发主要依靠群众举报,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污染行为或污染源,污染行为的发现往往来自于污染物的扩散,或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调取难

证据调取难同样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第一,液体污染物往往排入水流,而水流具有流动性,气体污染物和部分固体污染物具有挥发性,执法部门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取污染物的信息。第二,行为人往往采用间歇性分时段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执法部门发现污染物时污染行为已经停止,因此很难再确定污染源。第三,目前对于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均主要采用取样的方式取证。污染行为往往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客观上为取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固定难

证据的固定难主要源于污染物的挥发性与流动性,及现有技术手段的有限性。环境污染案件中大部分为水污染案件,行为人通过持续性多点排放的方式将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流,而水源往往具有流动性,相关部门在取证时难以对污染行为予以还原和固定。固体废弃物污染物具有挥发性和扩散性,且数量较多,必须采用取样的方式确定污染物。而废弃物体积庞大,且分布不均匀,很难做到取样的科学性。气体污染的证据固定难度则更大,一旦停止排放,便难以收集证据。此外,由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较高,鉴定污染行为所需的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而取证的经济成本高昂,也加剧了取证难度。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废水、废气和噪声都是迅速变化的,等到事后取证时,采样时的环境状况与污染发生时相去甚远。

环境污染犯罪中的证据鉴定问题

鉴定机构及鉴定效力问题

这主要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及其鉴定结论的效力等问题。

第一,鉴定机构的级别问题。根据《解释》第11条第1款,环境污染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由于司法部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实践中一般是将省级环保机构的报告作为主要定案依据。由于鉴定机构过少,部分污染行为发生地距省会城市较远,样品量大且需要专人送检,易造成鉴定成本高,鉴定报告出具慢等问题。同时, 《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要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才可作为证据使用,这同样易造成效率方面的问题。

第二,鉴定部门的不统一问题。由于环境问题涉及诸多部门,如环保局、发改委、水务局、国土局、质检局、卫生局、市容绿化局等。多头管理的结果之一就是在鉴定问题上的多头负责,即在鉴定过程中,各基层部门分别取样后送至上级机关进行鉴定的方式,鉴定的报告无法做到通盘考虑、全面科学。

第三,鉴定报告的结果及效力问题。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人的签字。然而,在环境污染犯罪中,很少有地区采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而是采用省级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主要证据使用。这些报告往往结果不明确,且只有机构的公章,无鉴定人签字,因此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实践中,对行为人罪与非罪、量刑程度起决定性作用的鉴定报告往往只能作为书证使用,在受到各界质疑的时候,无法邀请相关鉴定人出庭质证,其效力会降低。

污染物的数量与性质界定问题

由于污染行为往往涉及多种污染物,鉴定报告出具后,对于污染物数量和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司法机关要解决的问题。以水污染为例,一些部门普遍反映,在鉴定之后以下两个问题是实践中的难点:

第一,污染物数量。根据《解释》,在对环境污染罪认定及确定量刑档次时的重要依据是污染物的数量。在水污染案件中,由于取证时间延迟、水源的流动性等原因,参与鉴定的机构常采用水体推衍的方式对污染物的数量进行测算,依据监测的数值估算排放量。受水流等因素影响,这种计算方式极易出现偏差。

第二,关于不同种类污染物的性质问题。《解释》第10条确定了五种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同时,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如果经鉴定为“有毒物质”,则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然而,司法机关并未出台类似“名录”的文件以确定有毒物质的具体种类,在实践中,污染物到底是对人体有毒、对作物有毒,还是污染物本身有毒,界定十分模糊。

损失认定问题

根据《解释》第9条,刑法中认定的环境污染行为的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即从原则上确定了将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都认定为损失数额。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环境污染涉及多区域、不同部门,某些污染具有特殊性,推定损失,特别是间接损失的认定时十分困难。

针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损害后果难以认定的情况,环保部2013年颁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确立了认定环境污染损害的方式,规定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五项内容作为损失的范围,基本等同于《解释》确定的数额范围。然而,由于对这些费用的评估需要较长周期,而刑事案件的办理期限较短,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在民事领域、刑事领域都较难适用。损害结果的量化难也造成了在起诉和审理时证据的薄弱。

环境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因果关系的确定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证明刑事案件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因果关系上倾向于必然因果关系说。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往往存在其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包括多因性和不确定性;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严重受制于技术手段的发展等。

实践部门在认定时,特别是就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时,必须就因果关系给出唯一的答案。在个案中,辩护人的抗辩理由主要就围绕在因果关系上,如无直接因果关系,环境本身自净力差或地质结构造成等。因此,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即因果关系问题要参照国外的研究方式,并另辟蹊径进行分析。如大陆法系的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疫病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说,英美法系的无因果关系说、事实自证说等。然而,由于法律没有确定普遍适用的准则,司法机关一般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证明,也容易被辩护人所攻击。

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

法院审判人员普遍反映,在环境污染类犯罪中,行为人普遍辩称其不具有主观故意:既包括对排放物品为污染物的不明知,也包括对污染物性质的不明知,还有对于污染后果的不明知。这其中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便在于如何运用证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并确定其“明知”的程度。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由于污染行为的危害结果具有扩散性,何种损害后果属于在行为人的明知范围内。

解决环境污染犯罪证据问题的建议

准确理解并适用现有法律法规

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特别是间接故意的判定上,要准确运用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几方面原则。第一,全面审查行为人的辩解,排除不明知行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或者不应知其排放的物品可能为污染物,则不具有主观故意。第二,对污染物性质或危害结果的不明知不影响定罪。如果行为人为污染企业工作人员、污染物直接经手人,或者在排放前对于污染物的性质有一定的了解,无论行为人是否了解具体的危害后果,不影响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第三,谨慎认定间接结果的相关性,以不入罪为宜。这主要是从降低认定难度,提高司法效率角度而言。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要证明行为人对于间接结果具有明知难度大,且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对于不确定的间接结果以不认定为宜。

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第一,给予行政机关更广泛的执法权力,加强其取证能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加大了对环保行为的惩处,但是没有落实权力主体。公安机关也普遍反映,在刑事取证的过程中,环保机关的取证能力普遍不足。基于此,在接下来的环保法相关细则中应当赋予环保机关更多的取证权力,司法机关亦应当对环保部门的取证人员给予单独的培训,增强其取证能力。

第二,合理确定鉴定机构的范围及鉴定程序。一方面,应当明确环境鉴定报告为鉴定结论的性质,并规定鉴定人签字,方便质证和采纳。另一方面,现有的司法部确定鉴定机构的方式虽然谨慎,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过少、费用过高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已经显现。因此,对于环保等特殊领域的鉴定,应当主要采用环保部授权的机构检测的方式进行。同时,取样经省级机关认可的规定极大地降低了司法效率并增加了司法成本,可以授权一些经济较为发达、设备较为先进地区的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再需要省级认可的权利。

第三,颁布细则对不同种类污染物的性质进行明确。针对有毒有害物质难以确定的情况,应当由权威部门确定统一的污染物名录,并确定一定的数量作为入罪标准。当然,由于污染物种类多种多样,名录不可能罗列完全,但是可以确定一定的标准,并举例,方便鉴定机构操作。

适当适用推论并借鉴国外的理论

在论证的过程中可以适当采用推论的方式。

第一,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确定污染物数量。虽然污染物数量的推论过程中,受到环境自净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取样+鉴定+推论”是目前唯一可行的确定污染物数量的方式。现有的计算污染物数量的方式基本科学,可通过水体推衍计算总排放量。计算出的总排放量,非经有效的证据质证,不得排除。

第二,允许理性预估损失数额。由于刑事案件期限短,在鉴定的过程中,不可能待所有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并处理,后续损害结果发生后二次处理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此,在间接数额的认定中,应当允许推论的存在。 《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可用于刑事领域,以此作为量刑依据。

第三,采纳疫学因果关系的理论合理推论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大,可以适当降低证明要求,采纳国外的认定理论,特别是在人身损害的认定过程中,可以采用德日等国普遍采用的疫学因果关系的理论,方便因果关系的确定。同时,对于“多因一果”行为,可以借鉴民事领域对责任划分的形式,合理划分行为人的责任范围,确定其刑事责任。

主要

参考文献

[1]全国环保移送案件去年超前1 0年总和[EB/OL]. 2014-01-06.http://jingji. cntv. cn/2014/01/06/ARTI1388963870136183. shtml.

[2]马东晓.环境污染案件中证据的时间效力[N].法制日报.2005-9-8.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2

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

而国际环境法作为环境法与国际法的边缘学科,可见其意义重大。

国际环境保护立法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有关国际环境方面的公约和条约的数量与日俱增。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到199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尽管面对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国际社会已先后制定了许多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但世界局势毕竟是纷繁芜杂的,环境问题仍然层出不穷:跨国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问题,国际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保护、执行监督问题,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应承担的义务等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让各国签订的各个公约、条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得国际环境污染得到切实有效的控制,进而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在下面的章节中,将进一步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国际环境污染,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发达国家

一、国际环境污染的严峻现状

1、国际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问题自古就有,但是大规模环境问题的形成和发展则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事情。工业革命以及其后的技术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世界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时代,同时,人类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加强,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水、土地、生物乃至外层空间不断受到破坏。环境问题也相应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类在发展中遇到的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态破坏,生态破坏是国际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由于人类的毁林开垦、围湖造田、乱挖滥采、超载放牧与捕捞、不合理的灌溉等行为,引起了土地的荒漠化、盐碱化、水土流失、植被的破坏、淡水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减少以及一些病虫害的流行等。这些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有如下特点:范围不断扩大、时间延续长久、问题发生频繁,一些问题已超出自然界的自净与自救的极限,引起一系列生态危机。二是环境污染,18世纪末,资本主义国家的产业革命从纺织工业开始,以建立煤炭、钢铁、化工等重工业而告完成。煤的大规模应用产生烟尘、二氧化硫和其他污染物质,而冶炼业生产排放的有害物质更对各地区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是生产中分离出的氯化氢、硫化氢等排入大气,亦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如污染大气,侵蚀衣物,损毁建筑物,使树木枯黄、庄稼受害、河鱼中毒等等。此外,水泥工业的粉尘,造纸工业的废液,及染料、炸药、石油、酸碱精致等生产过程中的物料流失等,也给环境带来污染。20世纪20年代以来,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急剧增长,石油在燃料中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使石油污染日趋严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环境问题有了新的变化,局部地区的问题逐步演变为全球性的问题;暂时性的问题演变成长远的问题;潜在性的问题进一步恶化演变成公开性的问题。

可见,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而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事业的两大任务之一。事实上,由于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环境资源和人体健康的危害较之生态破坏更为直接和显而易见,而且环境污染往往又是生态破坏的直接原因,所以各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基本上是直接起源于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各国国内尚且如此,国际环境的污染问题就更应得到重视和有效的解决。

2、严峻的现状

“本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加速推进了文明发展的进程。与此同时,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南北差距扩大等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①

由联合国列出的威胁人类生存的全球十大环境问题包括:(一)全球气候变暖;(二)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三)生物多样性减少;(四)酸雨蔓延;(五)森林锐减;(六)土地荒漠化;(七)大气污染;(八)水污染;(九)海洋污染;(十)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

从这十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不难看出,“污染”是直接或间接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罪魁祸首”。

而目前,就我国的环境污染来看,形势是相当严峻的。

“我国有80%左右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造成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河段受到污染,90%以上城市水域污染严重,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我国地下水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湖泊的污染也有增无减,富营养化程度逐年加重。另外,水污染导致城市缺水现象更加严重,我国南方城市因水污染导致缺水量占这些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 ②

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对我国正在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还严重地威胁到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除此以外,我国还面临着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等问题。

由此可以想象,国际环境的污染已经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环境保护工程的前景也是不容乐观的。

“在这种严峻形势下,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和走过的历程,认识到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③

3、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发展

有关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早在中世纪时就在一些国家出现。但国际上保护环境的努力,直到二十世纪初才逐渐开始。最早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野生物种的保护;另一方面就是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的防治,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国和加拿大1909年签订的《美加界水条约》。

二战之后,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始不断增多。

1954年《国际防止还上油污公约》是最早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长程越界大气污染公约》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79年签署的,1983年生效。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公约,在控制酸雨污染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1982年12月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通过的,我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并于1996年6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

为和平地利用核能,防止核能利用给人类带来危险,国际社会通过许多关于防止放射性和核污染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主要有1936年8月通过的《禁止核武器试验条约》、1968年7月通过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86年《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等等。

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多项重要文件。这些宣言和公约最鲜明的一个特点在于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强调发展对于国际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使得国际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3

[关键词] 环境污染 蓝藻事件 经济根源 对策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活动的场所。人类为满足生活和生产活动的需求,一方面向环境索取自然资源和能源,一方面又将生活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排泄到环境中去。因此,环境既要向人类提供足够的生存空间、物质资源和能源,又要接收、容纳并消化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排泄物。伴随着地球上人口数量的不断膨胀和人类活动能力的不断增强,当人类向环境索取的物质和能量超过了环境所能提供的能力、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超越了环境所能承载的范围时,环境质量就会下降,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就会受到损害。这时,我们就说发生了环境污染问题。

从1978年到200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了9.67%,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改善、国家财力提升,但是总体上并没有摆脱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环境污染问题之一――水污染的导火线“蓝藻事件”终于在2007年夏天全面爆发了。如此脆弱的生态环境基础再一次把目前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呈现在人们面前。何为“蓝藻事件”?皆因水体的富营养化而引起的。富营养化是指因水体中N、P等植物必需的矿物元素含量过多而使水质恶化的现象。水体中含有适量的N、P等矿质元素,这是藻类植物生长发育所必需的。但是,如果这些矿物元素大量地进入水体,就会使藻类植物和其他浮游生物大量繁殖。这些生物死亡以后,先被需氧微生物分解,使水体中溶解氧的含量明显减少。接着,生物遗体又会被厌氧微生物分解,产生出硫化氢、甲烷等有毒物质,致使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发生富营养化的湖泊、海湾等流动缓慢的水体,因浮游生物种类的不同而呈现出蓝、红、褐等颜色。富营养化发生在池塘和湖泊中叫做“水华”,发生在海水中叫做“赤潮”。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田排出的水中含有很多N、P等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这些植物必需的矿物元素大量地排到池塘和湖泊中,会使池塘和湖泊出现富营养化现象。池塘和湖泊的富营养化不仅影响水产养殖业,而且会使水中含有亚硝酸盐等致癌物质,严重地影响人畜的安全饮水。河流、湖泊等水体被污染后,对人体健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饮用污染的水和食用污水中的生物,能使人中毒,甚至死亡。例如,1956年,日本熊本县的水俣湾地区出现了一些病因不明的患者。患者有痉挛、麻痹、运动失调、语言和听力发生障碍等症状,最后因无法治疗而痛苦地死去,人们称这种怪病为水俣病。科学家们后来研究清楚了这种病是由当地含Hg的工业废水造成的。Hg转化成甲基汞后,富集在鱼、虾和贝类的体内,人们如果长期食用这些鱼、虾和贝类,甲基汞就会引起以脑细胞损伤为主的慢性甲基汞中毒。孕妇体内的甲基汞,甚至能使患儿发育不良、智能低下和四肢变形。第二,被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污染了的水体,能够引起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等传染病,以及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疾病。第三,一些具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如砷(As)、铬(Cr)、苯胺等污染水体后,可以在水体中的悬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体内蓄积。长期饮用这样的污水,容易诱发癌症。

在“腰包鼓了,楼房新了,但水黑了,病多了,心里害怕了”这条路上,承载了许多人不正常的攀富心态。在太湖不断的富营养化过程中,来自市民的生活污染占据着很大比例,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想到过要从改变生活方式做起,为太湖减轻一点负担。蓝藻事件告诉我们,保护环境有多么重要,我们尝到的好日子的时间还不长,然而,一个蓝藻事件爆发就可能悄悄拿走我们的好日子了,我们必须警钟长鸣,否则,明天还会有红藻、黑藻、黄藻等等在等着我们。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也日益严重。随着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提高,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水、大气、土壤等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人民生活和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尽管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措施来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甚至在某些方面比如水污染还十分突出,并有不断加重的趋势。这已经成为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大痼疾,不能不引起我们深刻的反思。

造成环境污染不断加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们也众说纷纭,包括经济的、社会的、技术的和伦理的等,其中经济方面的原因应该是最基础和最主要的。一个显而易见且比较公认的结论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最直接原因在于污染者对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是,也不能简单地将全部经济原因归结为这一点,因为环境污染问题牵涉到的,除了污染者以外,还有受害者和政府。从抽象的理论上讲,受害者和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应当是环境污染的当然反对者和制约因素,那么,为什么这些因素在现实中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而使污染行为受到有效的制约呢?本文将运用博弈论这一数学工具,从经济学的层面对污染者、政府、受害者三方对待污染的态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一、环境污染问题是三方博弈的均衡结果

污染者、受害者、各级政府是参与环境污染问题形成和解决的基本三方。博弈论对参与博弈的局中人的一个基本假设是:每个局中人都是“理智的”。而在面对环境污染和治理这一问题中,污染者、受害者、(地方)政府的“理智”集中合在一起形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一集体“不理智”的博弈均衡结果。以下分别对污染者、政府和污染受害者三个行为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分析,从而具体地揭示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和难以解决的经济根源。

1.公共环境资源的无偿使用导致污染者没有治理污染的主动性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环境污染属于因负的经济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当市场中经济主体(企业)的生产行为带来环境污染时,事实上存在因污染而带来的社会成本。但是,在传统的观念和体制中,像空气、河流、海洋这样的公共环境没有明确的财产权,也就不存在环境市场和环境价格,这就造成了经济主体无偿使用公共环境资源,而不必主动承担或不用全部承担污染的社会成本的事实。同时,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一般的治污成本远远高出环境污染给污染者自身带来的损失。因而,如果没有外部的约束,污染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显然不会主动去治理环境污染的。事实上污染者本人并不是不知道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有的污染者本人就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但是考虑到如此高的治污成本,有限的经济利润,所以污染者也就任其继续污染下去。

2.地方政府的“囚徒困境”使其缺失治理污染的内在动力

从理论上讲,政府应该是环境污染的监管者,有责任代表众多的受害者出面解决由上述市场失灵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但在实践中,环境保护的任务是由各地方政府来具体执行的,在我国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和当地企业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比如,一些高污染的企业,每年上缴的税款非常可观,并能解决一大批人的就业问题。这些高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企业的“排头兵”,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功臣与爱将,当地政府明知污染的严重性,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他们知道,在现有技术水平的条件限制下,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势必意味着一定时期内生产能力的下降,因此,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理智”考虑,很容易成为当地企业的代言人,而不以众多环境污染受害者代表的面目出现。

更为复杂在于,环境污染问题通常不是由一家或几个污染者造成的,而是当一个地区的污染源数量达到破坏了环境的自身调节极限后造成的。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上面对的是“囚徒困境”式的局面,使得地方政府的“理智”选择只能是不治理或有限治理。

3.索赔成本过高阻碍污染受害者将反对污染的意愿付诸行动

我们知道,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由一个特定的受害者群体共同承担,但受害者通常并不是有组织、便于集体行动的群体。每个污染受害者如果个体单独向污染者索赔,那么索赔成本一定要大于其受污染而遭受的损失。即使个体受害者联手来对抗污染者,比如采取诉讼的方式,大家集资联合推选几个代表将污染者诉诸人民法院,可是由于地方政府的包庇,官司不一定胜诉,因而,受污者也就不会自发地向污染者进行索赔,这就进一步纵容了污染行为。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造成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是污染者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出于同样考虑,本来应该处于污染者对立面的地方政府和受害者个体,实际上也不会全力反对或治理污染。这样,博弈的必然结果就是三方均无足够的经济动机来改变环境污染的现状,打破环境污染这一均衡结果。

另外,除了中国粗放式发展和国际产业结构调整以外,中国政府产业政策执行不力和产业结构布局失当也是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原因之一。

二、综合运用多种对策改变环境污染严重性的局面

既然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经济原因比较复杂,打破不利的均衡局面,彻底解决污染问题也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多方面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公共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公共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目前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把原本不具有产权特征的公共资源赋予一些产权特征,使不具有市场特征的环境具有一定的市场特征,把不可度量的环境成本可度量化,以使环境的外部性合理地内部化,也就是说使环境污染带来的社会成本转化为实际的企业生产成本。这样,因污染的负外部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就会得以解决,用市场机制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形成合理的激励,引导企业合理地使用有限的环境资源。同时,通过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把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减少到最低。而要做到这一点,具体的制度安排可以考虑征收环境税。

2.推行绿色国民经济(绿色GDP)核算体系

从上述第二种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地方政府间合作治理污染的障碍在于地方政府在对自己经济利益追求的同时忽视了他人的利益。用绿色GDP核算体系取代传统GDP,可以通过考核指标的变化建立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违约惩处机制,直接而有效地改变地方政府的治污利益得失情况,促使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地联合起来,共同解决环境污染的难题。

绿色GDP是扣除经济发展对自然和人的损害之后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净值,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念之上的,能更为真实地衡量经济发展成果的新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绿色GDP能给出各个地区的具体环境退化成本和资源消耗成本,并以此制订科学的政绩考核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在,通过近几年的理论探索和在10个省市的试点,绿色GDP核算在我国进入了一个由理念倡导试点核算推进的重要关键时期。通过试点,检验了绿色GDP核算技术与方法的可行性,完善了核算框架和技术方法,并为全国绿色GDP核算体系的建立积累了人才、资料和经验。因此,推行绿色GDP核算体系,既非常必要,也切实可行。

3.建立健全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污染受害者行动

如果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建立各种非政府的环境保护组织,由他们代表众多特定污染受害者群体利益,协调其行动,专门从事污染的索赔活动,将会把许多微不足道的个体力量汇聚成强大的环境保护力量,从而有效地限制环境污染,同时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得到保障。为此要成立相关环境保护小组,一些人专门负责实地考察,找出环境污染的真正根源。一些人则负责把找出的根源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建议,并把这些措施建议反馈到相关企业部门,让他们尽快进行防治和改善,另外的一些人,则专门负责监督企业的工作执行,如有违纪的,马上对其进行罚款、警告等,再不改进者,则对其提起上诉,用法律手段强制让其执行工作,并给以其严重刑事处罚!

4.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中国可以学习日本和韩国的产业结构安排,把同类的产业集中安排布置,有利于节能,也有利于控制污染。

最后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环境污染的根本治理还要依赖于治污技术的突破。因为对于污染者自己来讲,事实上其本身也会因污染受到经济上和声誉上的双重损失,只是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在治污成本过高和利益驱动下失去了治污的动机。如果治污技术能够突破性进展,使得治污成本大大下降,甚至变废为宝,从治理污染中获得收益,那么,污染者自身就会在经济利益的激励下主动去治污,而不必运用外部的力量迫其就范。这一点在有些地方已经得到了实现,一些新兴的环保产业正在不断壮大。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经济正处在发展还不成熟的阶段,污染企业的比例要明显大于发达国家,而且多数企业的治污技术还比较落后,研发能力还比较弱。据统计,太湖流域每年每公顷耕地平均化肥施用量从1979年的24.4公斤增加到目前的66.7公斤。而一些发达国家规定每年每公顷耕地平均化肥施用量不得超过22.5公斤。因此,现阶段要实现治污技术上的突破,主要依靠企业的科研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必须承担起这方面的责任,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对环保研究和产业给予大力支持,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当然,光有理论还不行,相关管路监督部门还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措施辅助坚实的理论框架,使之不致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第一,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两者要做到真正的平衡与协调,国家在规划和调整各个地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时,就应考虑各地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将环境准入作为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将环境管理作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第二,落实官员的环境责任制,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地方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在相关的法规中做出明确的细则规定,从而使法律责任的追究成为可能。除此而外,还应看到:环境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是紧紧关联在一起的。当前环境问题的一个新特点,是污染由城市向农村、由东部向西部转移。所以中国生态环境恶化的大部分地区,并不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而是贫穷的西部和广大的农村,这些地区为发达地区输出资源、承担生态破坏的成本,却没有得到相应补偿,导致贫穷和污染交合的恶性循环。要让生态脆弱的地区更多地承担保护生态而非经济发展的责任,就必须有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城市对乡村、富裕人群对贫困人群的生态补偿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再次,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强化公众环保意识。环境保护的多年实践说明,没有民众参与的环保最终很难取得成功。目前,公众环保参与程度不够的主要原因,是我们没有从法律与政治上,建立一套有效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机制。特别是没有一个真正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没有能确实的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所以,我们管理监督部门应该要就此问题,设立相关有奖举报制度,如建立相关举报网站、邮箱、工作部门,让群众方便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共同保护和监督环保工作。最后,还要加强行政执法,强化了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工业粉尘、主城区餐饮油烟控制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与重点企业工作联系会制度,共同协商和解决产生的环境问题,落实责任单位,反馈整改、完成情况。此外,还要不断深化环境综合整治,从多方着手,全面防治和保护环境,打击了不法排污企业,使重点行业和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使环境污染防止工作真正做到四原则:(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污染的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本文仅仅分析了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根源及相应的对策。要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目标,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系统运用以上对策以及其他方面的措施。而只有国家才能担当这一艰巨的系统工程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政策,逐步改变现行主要由地方政府管辖的环境保护机构来执行环境监管任务的方式,并且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以不同方式参与环境污染的治理,以切实保证各种环境保护政策的真正落实。

相信:只要我们做好每一步环境污染防止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真正地把环境保护与治理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起来,环境的防治和保护工作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金振蓉:光明日报,2007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4

(一)环保重视及投入程度低

由于环保投入短期内收益少、见效慢,无法快速产生客观的经济效益,导致禽畜养殖业业主对环保问题极少进行深入的探索研究,更不会将环保作为产业来发展。另一方面禽畜产品的市场行情长期看好,禽畜养殖利润居高不下,从而促使禽畜养殖业主不断加大市场投入并扩大生产规模。

(二)社会及政府对环保问题监管不力

部分地方政府环保监管部门未对禽畜养殖业的环保设施提供支持,并且未出台具体规范的监管制度,在前期管理工作中忽视环保问题的监管重要性,而环保污染问题出现后政府部门在处理过程中也未制定完善系统的禽畜养殖工作的环保设施建设标准,导致无法可依。从而使得禽畜业养殖业主在生产过程中只顾根据自身意愿对环保进行控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参考,使得治理设施建设不完备及设备水平良莠不齐。

二、禽畜粪便污染防治对策分析

(一)某地在畜禽养殖业发展进程中对环境污染问题治理分析

1畜禽养殖业粪便处理现状。

据统计,2008年某地的畜禽存栏量中规模化的养殖点约占当地全省的60%,非规模化的畜禽存栏量约占40%。在当地下设的近两千个行政村中,日产畜禽粪便达2.6万吨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2该地就养殖业畜禽粪便污染的防治对策。

一方面从源头上控制污染,该地严格执行《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禽畜业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在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过程中规模化并建设粪便处理及污水处理设施,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从而减少污水及粪便排放量等。另一方面该地通过将畜禽粪便资源化的方式,使用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畜禽类粪便污水,有效地将养殖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这种技术不仅可以将畜禽类粪便转化为燃料,同时其自身耗能少、使用费用低并且可以回收具有能源价值的沼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此外,还可以将畜禽类粪便经过堆积发酵后就地还田作为肥料使用,有效地充分利用资源。禽畜类粪便虽然是有害物的潜在来源,但同时也具有丰富的营养成分,可以通过高温快速干燥法或分离法去除有害物质以保证其作为饲料的安全性。

(二)禽畜粪便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1通过宣传提高防治意识。

在禽畜养殖业带来的环保问题治理的宣传工作中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向养殖业主宣传环保重要性及必要性,提高业主环保意识,引导业主在养殖工作过程中提升环保的自觉参与主动性;另一方面,加大向政府部门及领导的宣传力度,重视禽畜养殖业在当今快速发展过程中环保问题的迫切情势。政府及群众双方面将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这一新的环保工作执行到位。

2禽畜养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接受监管。

在禽畜养殖业的发展进程中,不能以污染环境作为发展经济的代价,政府应加快立法管理禽畜养殖业的监管步伐,依法治理并约束业主在创造经济的同时带来的严重后果,促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协调配合并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政府在监管和指导过程中,应在禽畜养殖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体现出管理手段。

3强化法制建设并有力执行。

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具体实际的管理办法及标准,各地方部门应分层次逐步对禽畜养殖业的各个阶段进行监管指导。对新建的养殖点要起到积极规范和引导作用,在禽畜粪便处理过程、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以及污染物处理等各方面认真严肃地贯彻执行切合实际情况的控制标准;对禽畜养殖业集中的地区,就污染负荷过大的情况加强调控力度,从调整产业结构入手,压缩养殖业主的数量,整顿甚至关闭在环保污染问题上超标并且经济效益过差的禽畜养殖点,结合群众的反映严肃处理污染问题并加强削减污染总量的力度;对地理位置处于或接近水源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等地的禽畜养殖点更要坚决予以关闭。

4完善管理制度,执行有效管理措施。

各地方部门在开展禽畜养殖业的环保污染问题控制工作的同时,应根据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进行借鉴和调整,合理并具有创造性地运用切实可行效率高的各项管理制度。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及监管方面的工作与经营许可证妥善结合,对污染物的控制及限期治理等问题进行责任到业主等一系列制度管理。促使禽畜养殖业在环保污染方面达到各方面的考核标准以确保控制目标得以实现。

三、结语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5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问题分析;防治措施

1 概述

重金属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危害人民生活的问题,使社会愈来愈重视重金属污染的监管工作。且在环境监管方面,我国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研究比较少,从而导致了政府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难题,包括企业中重金属污染规划结构较分散,因此妨碍了企业对污染物的集中处理;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重金属污染控制审批权限机制,导致了建设项目中估算不平衡;数据信息量庞大,其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不完善等。因此,重金属污染的环境监管是每个企业迫在眉睫要解决的问题。

2 我国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采用的主要是直接监管的方式对重金属污染进行监管,即为遏制工业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采取收费政策;其次,在监管工作中的自我监管和刺激性监管将会起到辅助效果,尤其是刺激性监管方法,不健全的排污收费市场机制就会造成市场在重金属污染处理中的影响不足。

3 重金属污染监管工作的问题

3.1 企业分布格局较为分散

就我国当下情况而言,与重金属污染相关的企业在分布格局方面普遍较为分散,这样,一方面为集中管理重金属污染造成了困难,线性地扩大了重金属污染对土地、水体等自然环境的影响范围,从而直接增加了企业对于重金属的污染防治的成本;另一方面,使得环境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幅增加。企业想做到防治重金属污染工作的高效,就要保证环境监管的实用效果和能力,必须做好企业布局的合理规划。

3.2 项目环境管理失衡

与重金属污染相关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审批权限在我国体制下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且在该种类型的环境评价方面,而在不同项目中,关于重金属的污染防治、监测、控制以及风险防范等内容的分析都出现了不平衡的现象,从而导致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高低不等。且在现有的环境影响报告中,污染防治的可行性、监测和计划以及设备规范管理等相关措施内容还没有得到企业的重视。并且,对于缺少针对和可操作性的重金属污染的不同规模建设项目,给环境审批部门提供的决策是无用的。

3.3 竣工环保验收难度大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会有很多方面都牵涉到重金属污染问题,类似于一些危险废物的处理、废水和污泥、工业废气等。但是对于涉及重金属等污染物的竣工验收方案,其相关体制并未明显地与别的污染物区别开。而对于不能验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以及检测计划等重要内容,不能及时排查生产过程中所积累的环境风险和污染问题,因此目前只是对其防治设施的状态进行验收,而不能完全把握环境问题。

3.4 日常监管工作困难多

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是长效监管设计工作,特别是监管其项目中的废物、废气和废水等,从而做到有效的防治管理工作,同时也保证了企业自身监测工作的效率。然而,在当前的企业中,有将近90%的企业没有重金属监测的能力,而且监测频率低、监测点位分布少,在大部分企业中,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记录都不是很规范,所以相关的源强和设施处理效果的数据质量在污染源的普查和动态更新工作中遭到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大部分地区的人都处于一种环境污染风险失控的状态。

4 环境监管在防治重金属污染中的具体措施

4.1 合理规划企业布局

企业要想达到重金属污染的有效防治目的,就要合理的进行企业布局。在整体规划过程中,要及时的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入其中。结合风向、区位、交通和地理环境等条件,根据等级来规划企业不适宜、基本适宜和适宜区域的布局,而对于重金属污染管理要采用集中式的方法,降低污染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节的风险程度,进而减小污染对土壤和大气等环境的影响,和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所花费的成本。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性,来进行针对性的布局指导工作,从而降低重金属扩散和迁移的风险。并且对于调整城市规划有极大的影响力,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能够为城市整体规划工作提供了依据。

4.2 整合污染环节监管的工具

在环境污染的市场竞争中,对于监管工具需要进行灵活的使用和整理,譬如由具有重金属污染治理专业资质的企业来实现治理服务的提供,完成治理重金属污染的专业市场的培育。在这种市场模式下,一方面,对企业为降低治污费用成本而进行绿色生产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为重金属污染的治理赢得了大量的社会资金。同时,可以通过政府补助政策等方式,将通过污染治理得到的税收和收益补偿给治污企业,而在整个实施过程中,政府一定要严格发挥其监管作用。

4.3 实行产品税和补偿制度

为了控制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物,企业可以运用押金-补偿制度。其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需要交一定的押金,而押金能够在使用回收完成后取回。电子产品中含有锌、镍等重金属,押金-补偿制度的确立,能保证降低电子产品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土壤的风险,从而完成末端回收工作,同时将补偿制度和产品税制度相互结合,对重金属物质的产生和污染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

4.4 引入环境风险评价和生命周期评价

在重金属污染监管工作中,可以将环境风险评价手段与生命周期评价方法相结合,从而及时地监测到重金属在产品中的含量,按照标准,对重金属的浓度进行严格控制,从而完成绿色生产的目的;同时,在最终阶段中还能回收再利用,从而大大的降低了其参与到地球化学循环过程中,进而减小了重金属物质对人体伤害的风险,这样就使重金属污染的产生在源头上得到了控制。此外,企业可以建立重金属污染预警系统,以及应急方案。

4.5 实现跨部门、区域合作

在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过程中,因相关部门较多,因此就容易造成沟通困难的现象,从而增加了费用。所以,政府可以在每个部门中派出代表,组成一个专业机构,用于协调治理工作,并对治理情况做出及时的汇报。与此同时,还可以在绩效考核和管理目标中纳入环境健康风险的预防和治理,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与交流,优化环境执法绩效。

4.6 信息公开化

在重金属污染物防治和治理工作中,媒体所占的份额愈来愈大。信息的公开化能够让企业形成有效的管理体制,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自觉减排行动力,提高了其监管的能力和工作效率。因此政府要重视媒体在此工作中的影响力。及时的向媒体公开企业污染信息,对公众信息及时进行调整,帮助企业建立信用制度,以及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和生命周期评价工作,从而完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监管工作所发挥的作用。

5 结束语

文章针对当前我国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的实际情况,并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主要现象为:企业布局分散、环境保护管理失衡、环保设施验收难度大等,并具有针对性的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关的任务以及措施。

参考文献

[1]刘静,黄标,孙维侠,等.基于污染损失率法的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及经济损失估算[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1,30(6):1087-1093.

[2]李永华,杨林生,王丽珍,等.基于BCR和HG-ICP-AES的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特征分析[J].光谱学与光谱分析,2007,27(9):1834-183.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6

【关键词】 施工污染 城市建设 环境保护

科技的日益进步使现代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也使对社会价值观也转变了,这更使人民对于环境的态度也得到了转变,保护环境的意识在不断的加强,这也促使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对其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是由于施工行业自身的性质,避免不了的就得污染环境,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应当在现代化施工中对施工单位进一步管理,对施工污染加强看管,针对各种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和重视,使建筑行业健康的发展,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1 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1 废水污染

工业废水的主要来源是桩基中产生的泥浆和清洗混凝土水还有施工人员的生活废水,施工用水还存在着浪费现象,因为施工过程中的很多供水都是临时搭建的,具有临时性,所以很大程度上都不受到重视,所以很多都存在滴漏现象,积少成多,在施工场地上就会出现漫流的现象,因为污水处理会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所以很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减少对污水处理,直接让污水和泥浆的混合物进入下水道,进行下水道的污染,使环境污染更加严重。

1.2 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大多都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所用材料的包装袋,以及装修留下来的废料所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所用到的材料因为怕在运输过程中因碰撞而破损,所以都被包裹上很厚的外包装,一旦运输到目的地外包装就会被拆开而没有用了,这就会造成垃圾,而这种垃圾一般都是高分子材料制作而成,如果被随意丢弃的话不易被分解,这对社会环境危害是非常大的。

1.3 粉尘污染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灰尘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不仅仅是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空气污染如果大的话会对人民的健康造成影响,给人民的生活造成很大困扰,粉尘污染是目前施工建筑中最严重的问题,建筑施工中的粉尘垃圾主要是来自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材料,石灰和沙土等,这些材料在运输过程中,都会使很多的灰尘进入空气中,并融入到周围的空气中,使空气质量得到影响,从根本上说造成粉尘污染的原因是人为的,因为在运输和施工过程中没有有效的使用防尘措施,没有采取有效的施工工艺,这才是造成粉尘的根本原因。

1.4 光污染

作为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污染之一光污染,也是对人民生活影响较大的污染,因为光污染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的睡眠,也会使人们的眼睛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光污染的主要形成原因是在夜晚工地施工,工地的强光所造成的,以及电弧等都是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

2 施工污染防护措施

2.1 污水处理

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净化处理,使其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然后在对其进行排放,在施工过程中对废水的处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步,为混凝土搅拌机增加相应的废水沉淀池,这样也能使废水经过净化后重新被利用,第二步,在建筑工人的生活区添加污水排放管或者添加污水沉淀池,保证生活所产生的废水能够得到净化的处理,最后一步,在是施工过程中所用到的供水管道要严加检查,保证其不漏水,完善施工场地的供水设施,较少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水流失。

2.2 固体废料处理

在面对建设施工中的固体废弃料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防护处理,第一步,对施工过程和工人生活中所产生的废弃料集中投放到指定的位置,进行垃圾集中处理,但是要保证这个垃圾投放地点有可以处理这些垃圾的能力,第二步,在施工现场拆卸下来的废弃污染物应该及时的处理掉,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保护施工的环境。

2.3 粉尘处理与防治

建筑工地上的粉尘污染,不仅对是施工地区的空气有很大的影响,对该地区的空气质量也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施工的同时一定要保证对粉尘的防治 要有充足的准备,第一步,建筑施工单位应该配备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时的洒水清扫,保证施工粉尘得到有效控制;第二步,在对各楼层建筑垃圾进行清理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洒水、清扫、垃圾装袋”程序,再按照相关规定将垃圾运输到指定地点,严格禁止在楼上直接进行垃圾抛洒,一旦发现此项行为应该对工作人员施以严厉批评教育和惩罚。最后,为了降低建筑粉尘污染,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还应该尽量选用半成品建筑材料。

2.4 光污染防止

光污染主要是以夜晚的施工强光污染为主,因此,在实际的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合理的对工期进行安排,并且合理的对施工时间进行调节,应该严格的遵循国家的相关施工标准22:00~06:00尽可能的降低施工的光污染产生。如必要需要在夜间进行施工,需要合理的对灯光的方向进行调整,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总的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在施工之前,必须砌筑好墙,仔细勘察地形,对现场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置,进行作业时,应该尽可能的选择噪音较低或者是安装有消声设备的机器在城区施工的建筑施工队伍必须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清,需要延长施工或昼夜施工的时候必须是通过主管部门向环保部提前申请而且经过公示后才可以施工,同时要做好和附近居民的沟通协调工作。

3 结语

综上所述,造成建筑施工现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因素有很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施工项目不断增加。建筑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影响生态环境的质量,与绿色经济和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对建筑工程中的施工污染环境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防治措施,相关施工单位应该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环境污染问题,最大限度的在施工建设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效的降低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并重视节能、节水、节地等绿色技术的应用,从而促进建筑施工的顺利完成,实现建筑施工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李红,苑金芳.郭淑真.住宅建筑给排水设计中节能和节水技术的应用[J].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2010年学术大会论文集,2012(12).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7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管理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制度创新与技术进步共同带动了农村的快速发展。但农村发展的巨大成就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环境与生态资源为代价取得的,产生了一系列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对农村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客观上迫切需要解决农村发展、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1农村发展中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分析

1.1农村发展模式粗放及产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农业发展及其结构调整已逐步形成了“高投入,高产出,高排放”的农业发展格局,对农村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较大。当前农村经济增长的特征是生产要素的产出率和利用率低下,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小。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农业产量至少有1/4是靠化肥、农药和地膜等化学物品投入取得的。过量的农药、化肥等的投入造成了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并已经成为水污染的主要来源。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①种植结构的变动。传统的粮食作物施肥量稳步增长的同时,蔬菜、果树、花卉等新兴的经济作物已经成为化肥消费的主体和化肥消费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化肥施用水平和化肥流失率具有正相关性,因此,种植结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业面源污染。②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占农业的比重不断增加,由于设备落后,不能及时、合理地对畜禽养殖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带来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并且具有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特点。③盲目的调整行为。受利益的驱动,生态脆弱地区的大量林地、草地向耕地转化,造成水土流失、水体污染,林地、草地大量减少,导致对污染物的吸附作用大大降低,致使农村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1.2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的法制体系不健全

主要是:①环境立法很少涉及农村生态环境。②环保执法力度不够。

2农村生态环境管理理念

应构建农村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到农村发展中;建立符合实际的、激励和约束相容的区域农村生态环境政策、法律与管理体系。

2.1充分认识农村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区域和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已显得非常必要。发达国家成功的农村生态环境管理经验的共同点是:非常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将之视为环境管理的重要部分,非常重视对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估。因此,应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高对农村生态环境管理重要性认识,充分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将之作为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核心部分,并纳入新农村建设之中。加强对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负荷和重点区域农村工业污染状况的科学评估,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监测监控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政策。

2.2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模式

当前粗放的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程度,因此,必须转变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种植业和养殖业是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解决农业污染的关键是建立和恢复中断的农业内部物质能量循环流动的链条,减少农业生产中物质和能量的流失。应以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按照循环农业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利用”的要求,从投入端、中间过程、输出端3个有机的过程构建农业发展模式。把专业化的种植活动和养殖活动结合起来,实现种植和养殖两部门之间的物质和能量的循环利用,实现种植业和养殖业区域性的种养平衡,减少环境污染。在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保持土壤肥力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健康。对于农村工业发展,应将减少污染做为重要考虑因素,纳入到经济决策过程中,在农村工业发展过程中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3构建完善的农村生态环境公共政策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

由于农村环境污染复杂,来源广泛、分散,种类繁多,表现为复合型污染,因此,有效的生态环境管理政策必须影响众多行为者,应构建完善的政策体系,并通过“连锁”机制来激励相关行为主体减少污染排放。综合运用包括产权制度、价格政策、财政政策等多种政策及补贴、教育、激励和行为标准等多种政策工具建立起有效的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机制。

2.4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环境污染的问题篇8

关键词:环境;污染;外部经济;FDI;经济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的环境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环境也已经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污染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以2006年全年的部分领域指标数据为例:2006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4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0%;二氧化硫排放量2588.8万吨,比上年增长1.5%。2006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2402.8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15%。

二、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来源以及产生原因分析

环境污染在我国国内到处可以看到,无数的江河水资源被污染,土地被破坏、沙漠化,空气质量差,气候恶劣。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即使从经济的角度而言也是种类繁多,故笔者对这些纷繁的原因进行简要的归类,总结出以下两个主要的方面:

1、国内经济主体保护环境意识淡薄。

在市场中,存在着许多经济主体。他们之间在进行交易,通过多次的交易,逐渐形成了多个市场的均衡价格。经济学证明,在没有外部性的情况下,市场中的交易是有效率的。但是现实情况却往往无法与理论保持一致,任何经济主体的个体行为,都会对第三方产生外部性影响,以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等行业为例,他们要生产产品,就必然会产生对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虽然这些有害物的产生的无法避免的,但是我国国内经济主体由于他们单纯追求个体企业账面成本的低廉以及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淡漠,而随意排放这些污染物进入自然环境,对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2、发达国家的部分产业输出,转嫁本国环境危机。

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公害与污染、转嫁本国的环境危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直接投资进行转移;二是通过垃圾废物的出口。

(1)、由FDI引发的环境污染。

西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由于其国内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环保费而无法立足,往往以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的名义或直接通过跨国公司将某些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相对宽松的环境管制导致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从而加重了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我国在引资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很严重的环境污染负效果,除了发达国家和国外企业的原因之外,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不足而导致的。一方面,我国的外资政策显得过度优惠。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往往忽视环境污染。一些境外投资商以此为契机,在我国兴建污染防治费高、处理难度大、易给东道国带来严重污染的企业以获取高额利润和逃避严格的污染治理。另一方面,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很早就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外商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但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问题法律、法规不完善,而且执法不严,为国外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

(2)、用做原材料的进口废物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我国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加工利用已有十几年历史,进口废物数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趋势,对于增加再生资源供给、缓解原材料供给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中国废钢铁协会统计,我国近些年废钢铁进口量每年都维持在1000万吨左右,2004年我国钢产量达到2.7亿吨以上,全年共消耗废钢4707万吨,其中进口废钢铁1023万吨,占全国废钢铁消耗量的20%。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进口废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还会不断提高。目前我国进口废物加工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问题非常突出,非法进口垃圾的事件时有发生,大量危险废弃物通过夹带或走私等途径进入到国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 协调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对策

1、完善产权制度

单个经济企业的外部性与产权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因而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法,首先应该是政府对产权制度的改进。在今天我们讨论克服破坏环境和耗竭资源的问题时,首先也应该依赖于对产权制度的改进。我国产权制度还很不成熟,所以还有通过改进产权制度解决环境问题的大量空间。通过改进产权制度以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其实质是将外部性内部化,将公共物品“改变为”私人物品。实际上,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重要区别,即可否排他地占有或消费,可以转换为是否可以单个地向消费者收费。

2、 政府的税收

建立健全环境税征收机制。自20世纪70年代起,不少发达国家将税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纵观这些国家的环境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其课征范围极为广泛,并都把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使环境税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3、 调整产业结构。

应对我国现有产业结构进行必要的产业指导,限制严重污染项目,对能源、原材料工业等,通过产业政策进行干预。我国目前还是农业大国,绝大部分的劳动者还是农民,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仅仅发展第二产业是完全不够的,第二产业的过渡发展使得一些城市发展进入了瓶颈阶段,而与此相比,我国的第三产业发展却特别不足,我们需要做的必须是加大力度发展第三产业,均衡各个产业的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能够和谐发展。这么做的同时,也可以有效的节制我国目前第二产业对环境破坏的程度和第三产业一些行业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4、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进口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规划,逐步完善进口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疏堵结合,避免社会争端激化。在加强进口废物管理时,应注意使用疏堵结合的方式,谨慎使用“一刀切”,以“堵”为主的管理模式。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而言,“堵”是一个短期行为,而“疏”才是管理的侧重点,在加强环境监管的同时,要积极寻求解决思路,建设加工园区,实施圈区管理,在提高环境“门槛”的同时要给与企业发展的空间,使“堵”与“疏”充分结合,才能引导进口废物加工产业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避免因管理不适引发的社会争端。开展征收进口废物环境治理费的研究和论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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