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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融资担保8篇

时间:2023-12-28 16:16:21

进出口融资担保

进出口融资担保篇1

【关键词】国际金融危机 湖南外经贸企业 贸易融资 对策和建议

一、国际金融危机下湖南外经贸企业贸易融资现状

(一)湖南外经贸企业目前贸易融资的总体情况

1.从总量看,湖南贸易融资发生萎缩

从湖南省人民银行长沙支行贸易融资额的变化来看,湖南的贸易融资额从2008年11月份开始持续下降,到2009年4月降到最低点。金融危机发生后,大宗商品价格跳水、进出口贸易总量下降和客户贸易结算量减少是造成贸易融资规模萎缩的主要原因。之后随着国家及湖南扶持外贸稳定外需政策发挥效用,以及商业银行等各方面的重视,贸易融资额缓慢上升,至2009年底贸易融资余额为60多个亿,仍低于2008年底的80多个亿。

2.从投向看,贸易融资更加集中于大型企业

在调查中,大型外经贸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较强,因此在贸易融资中是银行的重点客户,金融危机发生后银行的贸易融资资源更加向大企业集中;而相对中小外经贸企业,往往因为信用评级、抵押担保等条件限制而与银行贷款无缘,尤其是纺织、服装等轻工业产品出口企业在贸易融资方面更是困难。在调查中可以发现为数不多的几家大企业占到该行贸易融资额的60%以上,其他大型企业(不含中小企业)占到30%以上,中小外经贸企业的贸易融资额只占到5%左右,可见中小外经贸企业贸易融资十分困难。

3.从结构看,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和长期贸易融资方式增加

以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为例,金融危机前采用出口TT汇款融资和出口托收融资的比较多,而金融危机后采用信用证方式的比较多。这主要是由于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冲击,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加大,促使企业加强风险管理,重新审视收汇风险,将信用证作为降低交易风险的首选。另外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外企业的支付能力下降,资金比较紧张,远期支付已成为我国外向型经济不得不面对的国际贸易支付条款,长期贸易融资方式,如福费廷(Forfaiting)、出口信贷增加。

(二)湖南外经贸企业贸易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

根据对湖南17家中小外经贸企业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贸易融资情况的实地调查,金融危机后银行贷款条件更加严格,外经贸企业的贸易融资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90%的外经贸企业普遍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获得政府融资担保、贴息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以降低融资成本,得到快捷方便的贸易融资。但大型外经贸企业与中小型外经贸企业相比,受影响的程度不一样。大型外经贸企业凭借银行授信额度维持了下来,而且还有一定的套利空间。这主要是因为大型企业信用记录完整、抵押品多,能够与贸易伙伴保持长期联系,易获得银行的贸易信贷和享受贸易伙伴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等商业性贸易融资。相比之下,中小外经贸企业由于规模小、信用评级不高、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原因,贸易融资面临的困难较大,在调查中发现湖南中小外经贸企业在贸易融资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中小外经贸企业的贸易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中心支行的国际贸易融资实际情况来看,中小外经贸企业从银行获得贸易融资的比例和金额都相当小,很难满足企业的需求。至2009年12月止,湖南现有出口实绩的外经贸企业有1 645家,其中:中小外经贸企业1 577家。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所有的中小外经贸企业都存在资金紧张情况,资金缺口较大,发展遇到困难,90%的中小外经贸企业都认为从银行贷款融资“较难”或“很麻烦”。

2.商业银行对中小外经贸企业贸易融资的积极性不高

我国的商业银行在长期“抓大放小”指导思想下,都把大中型外经贸企业作为其核心客户,在贸易融资上往往偏好于大中型外经贸企业,而对中小外经贸企业由于其自身的实力较弱,融资风险较大,因此银行在对中小外经贸企业进行贸易融资时积极性不高,特别是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小外经贸企业收汇风险普遍提高,中小外经贸企业收汇逾期和信用证被外国银行无理拒付的现象明显增多,更加造成银行对中小外经贸企业的贸易融资缺乏积极性。

3.政府对中小外经贸企业在贸易融资上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来促进中小外经贸企业的发展,但缺乏长远考虑,力度还不够,特别是针对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力度更弱。我国现行贸易促进体系中也存在着政策内容不全、体制机制不顺、资金来源不稳、促进手段不多等问题,省政府为了促进中小外经贸企业的出口,虽然也相应采取了一些财政优惠措施,但优惠面有限,需要在政策上进一步完善。

(三)湖南中小外经贸企业贸易融资的需求状况

通过对湖南中小外经贸企业的问卷调查,90%的中小外经贸企业都希望获得贸易融资,并提出了一些很有代表性的建议意见。从所调查的17家中小外经贸企业对贸易融资的主要建议意见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能获得贸易融资担保;二是贸易融资担保费率补贴和融资贴息的政策优惠率能否提高;三是简化贸易融资手续;四是降低贸易融资门槛;五是减少贸易融资费用。

二、国际金融危机下湖南在贸易融资上采取的新对策

(一)政府举办“三方”对接会,推动银企合作

为促进外贸企业、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三者之间的合作,经3个月的筹备,2010年3月25日,湖南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成功举办了“湖南省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三方对接会”。整个对接会包括融资担保政策解读,网上融资对接平台介绍,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和中小外经贸企业三方对接洽谈等内容。活动现场为参会的银行、融资担保公司、中小外经贸企业搭建展台40多个,全省有10多家银行、30多家融资担保公司、近300家中小外经贸企业参加了对接。通过对接会上许多企业与银行达成了贸易融资意向。本次对接会搭建了一个银行、融资担保公司、中小外经贸企业直接对接洽谈的平台,更好地促进湖南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

(二)支持担保机构扩大贸易融资担保业务

2009年,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出台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积极为中小外贸企业争取并安排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积极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进行融资担保,以缓解中小外经贸企业在贸易融资中的困难。目前湖南的贸易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主要是通过以下3种方式为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一是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二是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三是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对其开展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对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按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给予资助。2009年,湖南利用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为21家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支持资金4 342.04万元,其中鼓励担保机构向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支持资金为1 918.14万元,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的支持资金为695.9万元,向担保机构注资资金1 728万元。这一举措使湖南80%的中小外经贸企业在资金周转最困难的时刻获得了融资,对稳定湖南外贸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扶持力度

为了使国家“抓紧健全出口信用风险保障机制”的措施得到具体的落实,省商务厅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沙营业管理部签署了“协作备忘录”,建立了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帮助外贸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外贸风险,简捷方便获得银行的贸易融资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的通知》,制定了以下具体措施:一是保单融资贴息;二是提高出口信保保费补贴;三是加快资金拨付速度,项目资金申报拨付由一年两次改为分季度申报拨付。这3项措施实施后,对推动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通过以上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湖南部分外经贸企业融资难和融资成本高的问题,特别是中小外经贸企业的贸易融资难有了一定缓解,有力地促进了湖南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湖南外贸进出口额已基本恢复至2008年同期水平,出口额缺口逐渐回补,进口延续了2009年下半年来的强劲增长势头。加工贸易表现抢眼,发展持续好于一般贸易。2010年1至4月,湖南省加工贸易进出口4.6亿美元,占同期全省贸易总额的比重提升至11.8%。机电产品出口继续强劲回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加速。湖南机电产品出口7.3亿美元,增长51.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3亿美元,增长75.9%。

三、后危机时代促进湖南外经贸企业贸易融资的建议

(一)对政府层面的建议

1.设立专门为中小外经贸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外经贸融资担保专项资金

由于湖南的中小外经贸企业众多,占全省外经贸企业的90%以上,其出口额占全省出口额的45%,为了充分发挥中小外经贸企业在湖南外贸行业中的作用,建议政府设立专门中小外经贸企业贸易融资担保机构和外经贸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有针对性的为中小外经贸企业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提供更专业的服务,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湖南发展中的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更广阔的贸易融资。

2.政府主导建“信贷孵化园”,畅通外经贸企业融资渠道

由省商务厅与银行签订协议,按照“扶优、扶新、扶小”的原则,建立“信贷孵化园”。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潜力,但暂达不到银行授信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先纳入“孵化园”,通过银行与外经贸投融资担保公司对其在管理、财务、信用等方面共同辅导和培育,帮助外经贸企业获得信贷支持。政府应发挥其纽带、桥梁作用,进一步完善由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三方参加的对接会,加强三方的沟通,畅通外经贸企业融资渠道。

3.完善外经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贸易融资的便利化

目前,湖南外经贸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远远不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应加强外经贸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完善外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地方外经贸企业信用信息库。通过外经贸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化,促使外经贸企业贸易融资的便利化。逐步完善促进中小外经贸企业贸易融资的多样化政府支持手段,如政府的补贴,优惠政策等。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国家所作的贡献如纳税或出口实绩等情况,进一步细化支持目标和支持领域,给予相应的贸易融资扶持。鼓励银行针对中小外经贸企业开发新的融资产品,针对这些新开发的融资产品,政府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进行财政补贴,以降低中小外经贸企业的融资负担。

4.引入民间金融,建立民间贸易融资机制,促进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

就目前的湖南外经贸企业贸易融资而言,在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引入民间金融是解决中小外经贸企业贸易融资最为快捷,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政府可利用财税政策,促使一部分民间金融进入中小外经贸企业金融市场,允许企业之间采取互助方式创新融资方法,形成一种民间贸易融资机制,在此基础上规范民间金融,引导民间金融为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安全的融资服务,以促进湖南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健康发展。

(二)对银行层面的建议

1.建立科学的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创建授信管理新模式

商业银行应探索建立适应外经贸企业经营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科学合理地反映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创建有别于其他企业的授信管理新模式。在进行传统财务报表分析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外销渠道、经营者素质、结算方式、产品科技含量、市场潜力等方面的审查,对基本面好、有订单、有市场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中小外经贸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2.顺应宏观调控政策导向,结合企业实际创新开发贸易融资产品

银行应配合国家的货币政策,把握好规避银行风险和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关系,更新观念,调整方向,通过整体营销策略、优势产品和资源倾斜,适时拓展贸易融资业务市场空间和创新贷款模式。例如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利用自己在贸易融资方面的专业优势,结合企业实际为重点客户三一重工、华菱集团的贸易融资进行全盘设计,并派专业人员为客户的贸易融资进行风险评估,这种银行主动“走出去”的贸易融资模式对解决湖南的外经贸企业的融资问题起了很大的作用。

3.商业银行介入商品交易的全部环节,形成供应链融资的新理念

后危机时代对外经贸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对贸易融资的需求,已经从最初的交易支付和现金流量控制的需求,发展到对资金利用率及财务管理增值功能的需求。这种变化意味着对现金流、贸易流、物流、信息流的趋同管理要求。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必须从仅仅提供商品交易中传统的交易服务,发展到介入交易的全部环节、形成供应链融资的新理念。将供应环节中商品、信息、资金三方面的循环进行一体化整合管理,将国际贸易周期各个环节上的所有服务综合为一个“产品包”,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等贸易融资新产品。比如美国经济大幅放缓后,由于信贷紧缩,小公司很难从银行获得金融贷款,生存压力巨大。UPS融资公司(UPS Capital)为小公司提供了解决方案,利用货物作为担保,同时还能拯救小企业的业务。UPS Capital货运融资项目使美国的小型进口商可将UPS运送的货物作为贷款的财政担保,减轻了国际贸易融资中对信用证的依赖。该业务使进口商在进行贸易融资时无需依赖信用证或用现金预付货款,进口商只需向UPS Capital支付提货单50%的费用,而UPS Capital向供应商支付全款,进口商只需要在贷款的规定期限(通常为60天)内进行偿还。这样,供应商不仅可以尽早收到货款,货物的投递时间也将缩短。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这一思路开发设计相应的融资产品。

(三)对企业层面的建议

1.要充分利用信保保单来融资

经贸企业要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达到融资的目的,要研究国家出口信贷政策及相关机构的运作情况,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获得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收益水平。

2.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信誉

由于国内社会信用机制不完善,为减少融资信贷风险,目前银行只乐意向信用优质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因此中小外经贸企业必须努力增强信用意识,以实际行动取信于银行,规范自身的开户行为,严格实行基本账户结算制度,使存款、贷款、结算以及经营活动都置于银行的监督和了解之下,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使银行能放心地提供贸易融资服务。

3.要加强与银行沟通和合作

中小外经贸企业应密切关注各商业银行依据新形势推出的贸易融资产品,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及其审批条件和贸易融资重点,积极主动配合银行剖析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等,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有效地利用银行推出的贸易融资新产品为企业进行贸易融资,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4.要提高贸易融资业务人员素质

贸易融资业务是一项知识面较广、技术性强,操作复杂的业务,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要求既懂国际惯例、懂操作技术又精通信贷业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中小企业要引进高水平、高素质人才,抓好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贸易融资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企业贸易融资业务人员要全面掌握国家出口信贷、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熟悉各种贸易融资产品,了解各种业务操作程序和相关机构的运作情况,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途径规避风险,为企业及时争取贸易融资。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晓辉.刍议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及对策.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2009(1).

[2]关溪溪.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及对策浅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2).

[3]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09年春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进出口融资担保篇2

一、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国际经验

(一)设立专门机构

发达国家普遍设立了多种形式的专门机构,涵盖信贷、担保、保险等多个领域,为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和海外投资中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金融支持,助力本国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和贸易保障、参与国际竞争、提高综合竞争力。

(二)提供专门的信贷支持

主要是针对买方或者小型企业等特定主体提供专业化的信贷服务。日本短期出口信贷是商业银行从日本央行获得低息资金向出口企业提供贷款,中长期出口信贷则由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会同民间银行共同融资,其自身提供的信贷额不超70%。美国进出口银行对企业“走出去”提供全球信贷快递和中长期信贷保证等多种服务,其中:全球信贷快递是专门为信誉良好的小型出口企业提供6或12个月、额度为50万美元的短期循环贷款;中长期信贷保证则可提供最长10年的信贷融资。

(三)提供担保支持

一是提供贸易型担保,具体有两类。一类是针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经销商、国际买家等不同贸易环节中的主体提供担保服务。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为两年期及以上的商品或服务出口贷款提供100%的还款担保;美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商及其供应商提供供应链融资担保,向购买美国货物和服务的国际买家提供融资租赁支持。另一类是创新型业务担保。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对以国际流通货币、英镑及汇率波动不利于投标的外币计价合同提供履约保函支持;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对海外日本企业提供发行债券担保、货币掉期交易担保,以及为他国出口信贷机构的担保提供再担保。二是提供投资型担保。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投资人提供最高2.5亿美元的直接贷款担保或第三方银行(TPL)贷款担保,促进其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进行中长期投资,涉及160余个国家和地区。

(四)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这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制度,主要承保企业在出口时可能遇到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通过承保不能付款风险,直接向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投资者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产品,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及被认为是当地政府不当干预等造成的损失,涵盖150余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美国进出口银行与53家主要海事意外险承保商建立了对外信贷保险协会,向出口应收账款拒付提供保险;日本贸易投资保险(NEXI)为企业提供海运保险、贸易保险和投资保险,对从事基础设施出口的日本企业提供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磋商以及扩大出口债券保险的覆盖范围[1]。

(五)设立海外投资基金

发达国家普遍设立了各种形式的海外风险投资基金,为企业创造多元的融资渠道。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累计投入超过41亿美元设立62个私人股本基金,帮助企业在新兴市场进行投资,涉及60多个国家、570多家民营企业。日本瑞穗金融集团与中国招商局集团共同成立基金“CMH Growth Fund”,规模2亿美元,将以电商为代表的零售、物流、食品、保健等行业作为投资对象,为日本企业进军中国营造更加便捷的环境。

(六)为中小企业提供特殊支持

发达国家采取了多种特殊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英国“全英贸易伙伴服务局”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海外市场。美国专门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对外直接投资贷款和保险;美国进出口银行还为小型企业出口提供流动资金担保;此外,美国海外投资公司、国际发展局基金、国际金融公司基金等机构也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工商组合中央金库、国民金融公库等机构,以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和海外经济合作账户的国际融资账户都可以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

(七)实施资本和外汇自由化改革

发达国家为拓展海外市场,逐渐放松外汇和资本管制,便利企业“走出去”和资金流动。日本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尤其是1998年修改《外汇法》后,实行了高度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其中“允许企业和个人均可在外国银行开设账户进行海外投资;允许企业间采用外汇结算”等内容,既促进了日本企业大举向海外扩张,也促进了日元国际化[2]。

(八)推动金融企业“走出去”

发达国家跨国金融企业与跨国公司往往同步发展、相互促进,金融企业“走出去”的共同点都是跟随客户、渐进式扩张,一般先通过新设机构进入国际市场,然后通过兼并收购扩大规模。此外,发达国家金融改革也为金融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有力支撑,日本通过推动本国银行业从封闭走向开放,有力促进了银行业的海外扩张;美国则通过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有效提高了美国银行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二、我国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现状

“十二五”期间,我国企业“走出去”呈加快趋势。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全口径对外直接投资达1280亿美元,较“十一五”末的2010年增长86%;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540.7亿美元,较2010年增长67.1%;在外务工人员102.7万人,较2010年末增长21.3%。这其中,金融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金融支持存在的一些不足也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中资金融机构全球化服务能力不足

一是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落后于企业。目前我国投资者对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直接投资,但金融机构海外网点仅覆盖几十个国家和地区,且与企业“走出去”主要区域存在错配,境外机构规模也普遍偏小。二是中资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欠缺。部分境外分支机构没有网银服务,或境外网银系统独立于境内网银系统。此外,中资金融机构很难提供投资国准确的经济金融信息、足够的风险规避手段,不能为“走出去”企业量身打造产品和服务。三是国际金融保护主义抬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国家对中国金融机构海外经营设限,使得中资金融机构难以充分贴近市场和客户。

(二)支持政策措施协调性不够

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涉及方方面面的政策,如信贷政策、外汇政策、监管政策等,但各政策法规分散于不同部门,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不仅带来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问题,也使企业在境外发生投资纠纷时不能及时得到法律保护。

(三)内保外贷尚未形成集群效应

境内担保境外贷款是解决“走出去”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但目前内保外贷业务主体集中于规模较大的国资背景企业,民营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数量少、金额小,利用内保外贷方式支持境外企业融资效力不高。

(四)中小企业和“轻资产”型企业融资渠道不畅

大型企业自有资金充足,容易获得融资,“走出去”相对容易,而中小企业有形资产较少,企业价值更多地体现在未来收益预期、市场渠道、客户资源等方面,金融机构难以为其提供融资支持。

(五)直接融资和保险支持滞后

“走出去”企业融资以传统的银行贷款为主,方式单一。国内资本市场不成熟,股权债权和衍生品融资发展缓慢。同时,近年来地缘政治、恐怖袭击等风险增多,但海外投资保险却严重匮乏,这些都制约了金融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能力。

三、政策建议

(一)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支持体系

一方面,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如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作用,探索利用外汇储备设立诸如“丝路基金”等新型基金,依靠国家财政和国家信用,支持企业海外拓展和经营,提高企业“走出去”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或风险补偿措施,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鼓励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加强合作,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增强中资金融机构全球化服务能力

一是加快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步伐,鼓励金融机构在境外(重点是“走出去”企业集中地区和“一带一路”等战略沿线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与当地金融机构合作或兼并收购。二是积极引导中资金融机构加强创新,完善网上银行系统,提升全球化综合服务水平。三是引导中资金融机构建设全球授信体系、企业信用信息交流体系,打通“走出去”企业境内外融资渠道。可通过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掌握“走出去”企业境外子公司和项目的真实情况,结合境内母公司信用状况使“走出去”企业境外子公司能够分享境内母公司的授信额度。

(三)加大外汇管理改革和支持力度

一是进一步放松外汇管理,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允许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外主体发放贷款,放开银行内保外贷业务。推动境内企业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二是对自贸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给予特殊外汇支持政策。如提高境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上限,加大境外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三是做好“走出去”政策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外汇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简化对外投资登记手续。

(四)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步伐

借助人民币纳入SDR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双边货币互换规模,提升人民币的国际认可度。研究建立独立的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系统,促进区域经济互联互通和一体化,维护“走出去”企业资金融通渠道安全。适当提高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合理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身份认定和资格认定条件,让更多“走出去”企业享受政策便利。

(五)完善风险分担和防控机制

一是完善和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丰富产品,合理降低费率,扩大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二是海外投资风险指南,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三是完善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出口担保机构,其所需资金可通过财政拨款、发行债券、收取保费等方式解决。

(六)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特殊支持

进出口融资担保篇3

福费廷起源于法语当中的“aforfait”,其含义主要是对权利的一种放弃。福费廷主要是指出口商将银行中的一种担保期限不超过十年的较大期限票据通过索权的方式销售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以及金融公司,以此来提前取得一些现金的融资方式。福费廷通常也叫做包买票据、失去追索权的贴现以及买单信贷等。在福费廷的业务当中提供融资的银行或者是金融公司通常被称之为福费廷公司或者是包买方,通常是通过国际上大型银行的附属机构。

福费廷的融资特性

福费廷的票据通常是将正常的国际性资本货物的贸易作为背景,但是其中并不涉及到军事用品。福费廷主要是提供一些中长期型的贸易融资,其业务中的融资期限一般保持在三年到七年之间,通常是五年左右。目前操作中,一般银行或金融机构已取消最短期限的限制,而最长的期限可以达到十年。

福费廷的融资金额通常较大,由于福费廷属于一种批发性的融资,其融资的金额通常在几十万美元以上,一般不低于十万美元,但是融资的金额越大越好,如果融资的金额过小,那么就会提升客户的融资的成本,发挥不出来福费廷融资的特点,使其失去了竞争的能力以及吸引力,相反要是融资的金额相对较大,那么就会降低客户融资的负担,充分展现出福费廷的融资优势。

出口商需要放弃对其所出售票据的所有权利。在福费廷的业务当中,作为出口商需要将远期的账款的权利直接卖给福费廷公司,与此同时还需要将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担保风险以及进口国家的风险、利率风险和应收账款的收账工作通通转交给福费廷公司。所以作为出口商也就需要放弃对出售票据的所有权益。

福费廷公司购买票据之后没有追索的权利。福费廷公司从出口商买入了相应的票据之后,尽管不能从进口方或者是担保银行中去将票款收回,但是也不能要求出口商退回其所付的款项。

福费廷业务实施的基本程序与融资策略

出口方和进口方在贸易方面进行谈判,要是双方都同意采取福费廷的方式,那么出口方就需要找到愿意买断他的原期票据的一个福费廷公司,然后要求后者需要提供出承办福费廷业务的报价,其中就包含了付费率、对票据金额期限的要求和对担保银行的要求。

福费廷公司所提供的服务费用通常有三种:选择性费用、贴现性费用和担保性费用。贴现费用率主要是由福费廷公司的资金的成本,在该期间当中的LIBOR,也就是伦敦同行业中的拆放的利率,外加上一个利率差,这个利差主要表现出了担保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以及所赚取的现金费用,贴现的费用即票据的金额×贴现的费用率。作为出口方在收到了福费廷公司的实际报价之后,需要在选择期间内回复福费廷公司是否可以接受。所以说出口方应当第一时间和进口方在贷款方面、支付方式方面以及实际的支付时间上达成一致。并且在选择期限内的最短几天,最长时间可以达到一个月,但是在汇率、利率出现较大波动的期限内,福费廷公司需要对所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通常在选择期的前两天是不能收费的,但是要是出口商在免费期限之后进行回复,不论其是否接受和确认,都需要其支付相应的选择费用。当出口费用在选择期之内已经回复了福费廷公司的报价的时候,选择期也就结束。要是报价已经被接受和确认,那么自确认起就开始承担期。承担期需要一直保持在出口商依照一定的条约上交合格的票据和其他类型必要的文件到出口商,依照相规定的条约来向福费廷公司终止交易,最长时间为一年。在其承担费用当中需要安排融资渠道,所以说,不论出口方是否违约,福费廷公司都需要向其收取相应的承担费用以及补偿融资成本与风险抵押的费用。承担的费用率通常为1%,对其风险较大的业务可以得到一定的提升。

进口方向银行申请资金担保,并且在进出口的商务合同签订的时候,出口商和福费廷公司需要签订福费廷的相关协议。要是进出口双方同意福费廷公司的具体报价,那么进口商需要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开启保函或者是提供出相应的票据的保证,并且还要将担保银行的状况通知出口方转交福费廷公司。要是银行同意此担保,福费廷公司就认为这种担保是可行的,那么进出口双方就可以正式的签订商务贸易合同,出口商和福费廷公司签订福费廷协议。

出口方发货,将货运的实际单据发给进口商,要是合同中规定进口商需要预付定金,或者说出口商有权利预留一部分合同中的尾款,那么这两项资金都不能继续作为福费廷公司的业务,由于定金已经由出口商收取,不需要融资,但是所留置的款项支付主要取决于出口方的具体交货时间,福费廷公司不能无条件的获取此类款项以及不受争议性质的债券,所以说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融资。

进出口融资担保篇4

【论文摘要】 国际保理与传统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相比,有其独特的优越性。本文通过国际保理与传统结算方式从风险、付款约束机制、融资等方面的分析比较,对我国出口商如何有效运用此项结算方式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 国际保理 信用证 托收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将出口融资、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的收取管理及进口商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国际上开办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统称保理商,保理商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我国目前的保理商基本都是银行。目前该项业务已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并得到突破性发展。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约占其贸易结算的80% ,客观上削弱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如果国内客户不能顺应国际潮流,增加赊销或承兑交单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并通过国际保理商的介人降低出口商的风险,从长远着势必对我国出口数量、收汇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 一、国际保理与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较 1.风险比较。托收方式下,收汇依靠商业信用。由于出口商发货在前,委托银行收款在后,故需承担商业风险,而进口商掌握着付款主动权,商业风险相对较少,因此,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祈承担的风险大小悬殊。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最大限度地转移了出口商收汇风险。对于进口方,通过信用证条款约束出口商品的发货,付款即可取得单据,商业风险较小。但信用证业务遵循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对于出口商提供的有关单据即使出现微乎其微的问题,也有可能遭到拒付,这使本来相对安全的L/C结算演变成了潜伏各种风险的非L/C结算业务。对于进口商,由于L/C结算处理的是单据,有可能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但货物品质不符合要求等类风险。 国际保理是转嫁托收、赊销收汇风险的较为理想的方式,就已核准的账款,只要出口商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保理商就承担100%的坏账担保。由于先收货后付款,不占用资金,又有充足时间检验货物,因此进口商风险极小。但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出口商的原因导致进口商拒付,则保理商自动解除其担保。对于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商仍面临赊销方式的各种风险。然而,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的可循环性,以及未核准应收账款随着保理商有效催收增强稳定性,出口商的这部分账款的风险会不断递减。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也有其明显优点。出口商在采用托收、赊销支付方式时,一般将全部出口额投保出口信用风险,其最高保险费可达出口额的4%,相比之下保理服务只占货款的1%~2%,同时,出口信用保险由出口信用机构和出口商共同分担,在出现进口商违约而造成的拒付货款时,一般只赔偿贸易合同的70%~90%,而且索赔手续繁琐,赔偿期限为120~150天,而保理业务则由保理商承担已核准账额100%的坏账风险,赔偿期限为90天。 2.付款约束机制比较。托收方式下,进口商是付款责任的惟一承担人,只受贸易合同约束,实务中部分进口商无视贸易合同,以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是否付款。出口商在遭到拒付时,只好委托人员另行处理,或依法起诉、仲载,但国际间索赔费时费钱,有时只好放弃追索权。因此,在托收方式下,付款约束机制薄弱。 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开证行就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同时,若开证行无力付款,还可依据贸易合同,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因此,出口商具有双重付款保证。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除受贸易合同约束外,保理商还对已核准信用额度内的账款承担100%坏账担保。因此,出口商同样具有双重付款保证。但与信用证不同的是,上述两种约束机制紧密联系,只有当出口商按贸易合同发货,保理商的坏账担保才能成立,这种约束也是双向的,它避免了信用证下出口商以次货、假货或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的风险。 3.融资方式的比较。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融资方式主要有托收出口押汇和托收信托收据(T/R)借单。两种融资方式都基于商业信用,银行融资风险大,一般只限于进出口双方资信较好的贸易往来。 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支付一定的开证押金及开证费用,在一定时期内占用了进口商的资金。对出口商,银行可提供货物发运前的打包放贷(Parking Credit) ,以信用证作抵押,放款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80%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银行还可提供货物出运后的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和票据贴现(Bills Discount),银行以单据作为抵押。进口商同样可获得融资,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获得开证额度,不必将信用证全部金额存入开证行作担保。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进口商还可以开立信托收据(T/R)借单,先行提货。信用证下融资与信用证结算紧密相联,融资范围大,融资风险也较小。 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按合同要求发货,就可从保理商那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融资期限可达60元~180天。付款到期时,保理商从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费用和贴息后,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因此,国际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了融资,而出口商再从保理商那里获得融资,且由于此项融资实质是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单据卖给保理商,保理商对预付款无追索权,出口商可将预收款作为正常销售收入对待。 4.功能的比较。托收方式下,银行机构只是转手交单的人,只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避免了在汇款方式下“钱货两空”的风险。 信用证使出口商收汇获得银行信用保障,加强了进出口双方的资金流动,它既是结算工具,又是融资工具。同时,信用证与国际贷款的结合,可进一步发挥信用证结算融资作用,促成大型交易的履行。此外,信用证也可以一种抽象的脱离贸易基础的形式出现,例如备开信用证,用于借款担保、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国际保理虽没有信用证那种完整的形式性,但从传统的结算融资功能进一步拓展为资信调查、催收账款、财务管理、风险担保和融资结算等综合性服务。在贸易全过程中,保理商作为当事人,积极参与,借助于其与银行的密切关系,掌握进口商资信、经营情况,有效地催收货款,使收汇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更主要的是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既保障了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同时又为进口商提供赊销贸易,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这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5.费用的比较。从费用支付的方面看,国际保理一般只向销售商收费,与信用证支付方式比较,显然有利于买方,使买方从昂贵的开证费中解脱出来。 二、国际保理业务运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保理业务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缺点,如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担保;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不符等违约行为引起的拒付、少付不予担保;出口商必须向保理商出售全部、合格的应收账款,没有选择的余地等。因此,保理业务不可能完全规避收汇风险,出口商要想减少贸易风险,加快收汇速度,在采用国际保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选择保理商时,尽量选择资信好、海外机构较多、账务管理严格的国际保理机构,避免出口保理商督促付汇不力、进口商无力支付货款、诉讼时偏袒进口商或自身无力支付破产倒闭的风险出现。 2.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必须在商品与合同完全相符时,保理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如出现因货物质量、数量及交货期不相符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收汇风险,保理公司不予承担,因此出口商要严把质量关,认真履约。 3.严格在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内出货。保理公司只承担信用额度内风险,超额度发货的发票金额不予担保。 4.严格制定合同的各项条款。在与进口商订立贸易合同时,应详细注明进口商提出抗辩时所需要的法律证明书,以便出口商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纠纷诉之法律时能够处于有利地位。 5.与保理商经常联系,掌握进口商最新消息,以知已知彼。在信用额度即将用尽或合同即将到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注意保理业务与其它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以降低收汇风险。

进出口融资担保篇5

【摘要】通过对宁波市69家中小外经贸企业和11家银行机构的调查,揭示了中小外经贸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度持续加大、融资成本不断攀升、融资渠道相对单一的现状与特点。分析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3方面:一是企业抵押担保缺乏,自身经营管理不甚规范;二是金融机构利益使然,融资产品创新能力不足;三是政府扶持力度不够,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健全。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宁波近几年来通过加强银贸协作、加快金融创新、加大财政扶持等举措缓解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实践经验,并从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优化融资生态环境、推进金融工具创新、促进企业自我提升等5方面提出了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 外经贸 融资 银贸协作

中小外经贸企业是宁波经济发展的生力军。2007年,宁波市进出口额在1 500万美元以下的外经贸企业超过8 000家,占全市有进出口实绩企业数约90%。但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困扰宁波中小外经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据宁波市统计局调查,今年上半年全市有38.88%的企业表示从银行获取贷款困难,该比重较上年同期的13.86%上升了25.02个百分点;仅有4.87%的企业认为从银行获取贷款比较容易,该比重较上年同期的13.66%下降了8.79个百分点①。

一、宁波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难现状

为全面掌握宁波市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08年6月,课题组分别对宁波中小外经贸企业和银行机构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中小外经贸企业共收回有效问卷69份,银行机构共收回有效问卷11份。被调查企业中,外贸企业14家,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43家,其他企业12家;从事一般贸易的56家,加工贸易的11家,其他贸易的2家;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占26.09%,其余均在500万元以下。被调查银行包括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深发、华夏、宁波银行、鄞州银行及市区信用联社。

(一)企业融资难度持续加大

2007年以来,由于受到银根紧缩、生产成本攀升、出口退税率下调、人民币升值、国际金融危机等多重因素影响,中小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受到严峻挑战,其中43.48%的被调查企业认为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首要因素。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加剧,43.48%的企业认为2007年以来企业融资难度比往年有明显加大,还有46.38%的企业认为有所加大。从银行实际审批贷款情况看,中小企业贷款平均获批率也从2006年的80%降至2008年的60%以下,部分银行更是降到了40%以下。

(二)企业融资成本不断攀升

调查显示,企业实际取得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1.1~1.5倍的占53.45%,基准利率1.5~2.0倍的占10.34%,基准利率2倍以上的占5.17%。企业实际取得的民间贷款利率则更高,其中实际利率为基准利率2~3倍的占14.81%,3倍以上的占22.22%。另据宁波市经委统计,今年5月末全市银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8.0%,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民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4.2%,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②。

(三)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单一

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渠道以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及利润积累为主,但在不同发展阶段有所不同。在初创阶段,企业筹资的主要渠道依次为自有资金(79.41%)、银行贷款(48.53%)、亲戚朋友借款(26.47%)。在发展阶段,补充资金的主要渠道依次为银行贷款(74.63%)、自有资金及利润积累(59.70%)、亲戚朋友借款(13.43%)。

除一般借贷外,企业实际从银行获取的其他信贷服务品种较为缺乏。调查表明,获得过国际贸易融资、信用证、承兑、保函等信贷服务的企业仅分别为46.15%、51.92%、46.15%和11.54%。企业所开展过的国际贸易融资类型主要有进出口押汇(72.09%)、贴现(39.53%)和打包贷款(37.21%),而开展过信托收据、福费廷、出口信贷、提货担保和国际保理等业务的企业均在20%以下。

二、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抵押担保缺乏,自身经营管理不甚规范

可抵押资产相对较少、担保能力不足是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最为直接的原因之一。调查显示,中小外经贸企业信贷融资遇到的主要问题为抵押不足的占78.18%,缺乏有效担保的占56.36%。目前,绝大部分银行对企业抵押物的选择一般仅限于土地、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等,且抵押率较低。而宁波中小外经贸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或是缺少实体的贸易流通型企业,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甚少,不能提供银行所要求的实物抵押数额。同时,企业想找到一个既能令银行满意又愿意为自己担保的担保人更是难上加难。

中小外经贸企业管理方式灵活机动但不够规范,普遍不太重视财务会计制度的构建和企业经营管理队伍的提升,这严重影响了外部组织对企业的评价,无法满足银行信贷要求。调查表明,在实际审批贷款时,有54.55%的银行主要考虑的是管理层素质,有40%的银行因企业信用度较低未通过贷款审批,分别有54.55%、45.45%和36.36%的银行建议中小企业应加强财务制度建设、信用建设和自身管理。但很多企业并未真正意识到提升自身管理的重要性,仅有11.76%的被调查企业认为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自身不足,半数以上企业未考虑要加强自身管理、信用建设和财务制度建设以应对融资难问题。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金融机构所推出的各类融资业务也不够熟悉,不能熟练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调查显示,企业对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品种很了解的仅有5.88%,不了解的却有25%;对贷款申办程序很了解的仅有14.71%,不了解的却有22.06%。

(二)金融机构利益使然,融资产品创新能力不足

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企业,追求利润是它的必然选择。在选择信贷客户时,银行必然要考虑每一笔信贷业务的成本和收益、安全和风险等利益因素。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中小外经贸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严重,其贷款监控与管理的实际成本更高。据银行部门测算,中小企业的信贷成本约为大企业的5倍。从风险――收益的角度来衡量,中小企业信贷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不能满足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需要。在信用分析的“5C”要求即品德(Character)、资本(Capital)、能力(Capacity)、担保(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中,中小企业均表现出高于大型企业的信用风险③。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向面临资金短缺、融资困境的中小外经贸企业发放贷款,其成本较高、风险较大,收益不稳定。因此,在利益驱使下的商业银行只愿为大企业“锦上添花”,而不愿为中小外经贸企业“雪中送炭”。

另一方面,中小外经贸企业自身所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其融资需求有别于一般大企业,其融资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半成品和支付工资的流动资金,以及库存商品和贸易经营活动中所需的流动资金等,因此,资金需求普遍存在贷款期限短、金额小、时间急、频率高、周转快以及随机性大等特点。虽然目前已有部分银行针对中小外经贸企业的需求特点创新设计了一些特色融资产品,但这类针对性融资品种还不多,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的业务产品更少。对此,几乎所有的被调查银行都认为今后应根据中小外经贸企业的特点创新金融服务,完善金融品种。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健全

调查表明,42.65%的中小外经贸企业认为政府扶持不够是融资难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很多被调查企业表示,政府在企业融资中所起的作用较为一般,还有22.73%的企业认为政府“没起到作用”。近几年,政府逐渐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对于企业信贷融资问题,政府除明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外,其他国有银行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都没有硬性的规定。同时,政府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财税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所有制歧视现象。

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较为滞后,分散在各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未能实现互联共享,社会缺乏权威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更缺乏一套适合中小外经贸企业实际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在企业信用评估中,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等这类指标被赋予了很高的权重,而应收出口退税等特色指标未予体现,致使中小外经贸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普遍偏低,很难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不健全,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缺少保障,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至2007年底,宁波市共有担保机构29家,其数量远低于省内周边城市(杭州69家、嘉兴43家、温州41家)。从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分布情况看,宁波市各担保机构主要集中在3 000至5 000万元之间,而资金规模达1亿以上的仅1家,所占比率低于全省5.56%的平均水平,有些小型的担保机构甚至还得不到银行的认可④。

三、宁波银贸协作缓解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难的探索与实践

近年来,宁波市加强银贸协作,加快金融创新,加大财政扶持,着力搭建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对缓解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一)加强银贸协作,优化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服务

紧密银贸关系,畅通银企沟通,形成银贸协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运作机制,成为促进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和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一,实现信息互通,构建银贸企多方协作基础。通过建立信息沟通交流制度、信息资料交换制度和重大项目通报制度,定期沟通交流外经贸、金融、外汇、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动态、统计数据和信贷供需等信息,使银贸企各方及时了解全市外经贸、金融运行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发展。

第二,加强培训研讨,积极推广金融知识与产品。宁波市每年新增1 000多家中小外经贸企业,不少企业对国际贸易融资工具了解不多,对如何全面利用金融产品促进企业发展认识不足。为此,银行利用各种形式对企业进行金融知识的培训、金融产品的推广。同时,市外经贸局还不定期与市人行、信用保险公司及各商业银行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研讨,共同探讨金融产品创新与外经贸企业发展等问题。

第三,优化指标体系,完善中小外经贸企业资信评估。针对现有企业资信评估体系不适合中小外经贸企业特点的实际情况,市外经贸局与宁波资信评估委员会共同对现行的外经贸企业资信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将外经贸企业评估指标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9个指标进行了修订,充实了“应收出口退税”等内容,并相应调整了参照值和计分标准,使评估办法更加切合中小外经贸企业的实际特点。

第四,发挥政策作用,促进进出口银行信贷发展。为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信贷的作用,市外经贸局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分行合作,积极向中小外经贸企业推介贷款业务和品种,鼓励企业积极申请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贷款和进出口信贷。同时,市外经贸局主动向进出口银行推荐优质客户,帮助企业出具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数据证明,方便中小外经贸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第五,创新合作方式,搭建外经贸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市外经贸局与工行宁波分行、宁波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三方合作,共同推出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在该模式中,市外经贸局负责筛选一批经营稳健、资信较好、贸易关系稳定的中小企业,并提供金融服务推荐和外贸政策咨询辅导;工行宁波分行为经市外经贸局推荐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给予一系列的信贷优惠和优质服务;宁波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优惠的贷款担保服务。

(二)加快金融创新,拓宽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渠道

针对中小外经贸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可抵押资产少、担保难等问题,宁波市外经贸局主动联合金融机构共同设计特色金融产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信保项下贸易融资等新品种,中国人民银行宁波支行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不断拓展抵(质)押品种,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创新。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宁波市1999年在全国率先实施的一项金融创新产品,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在办理这项信贷产品时,市外经贸局负责为外贸企业出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证实书,银行凭借该证实书发放贷款。在出口退税资金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全市托管贷款发生额最高时达到了400多亿元,在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退税指标充足、出口退税进度正常的情况下,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仍发挥着其他贷款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以来,部分银行还推出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下的企业授信业务,进一步开拓了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新途径。

出口信保项下贸易融资是市外经贸局与中国信保宁波分公司为解决出口企业融资困难而推出的又一项金融创新项目。2002年,市外经贸局与信保公司双方合作开发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融资和担保新业务,形成了建立在贸保银三方“保单融资操作流程”基础上的出口信保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此后,宁波市又相继推出了船舶出口信保融资、高新技术产品担保融资等新品种。目前,市外经贸局正积极推广“信保保理”(即信保项下应收账款买断)业务,以帮助中小外经贸企业实现应收账款的押汇融资,提前实现销售收入。

同时,人行宁波支行主动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合作推进金融创新。去年以来,市人行已先后会同市海洋渔业局、海事局出台了《宁波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与市工商局联合出台了《宁波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与市科技局联合出台了《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此外,市人行还努力探索农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信贷产品,推广国内信用证贸易融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金融产品,积极创新抵(质)押品种,有效拓宽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渠道。

(三)加大财政扶持,降低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成本

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帮助中小外经贸企业缓解融资困难,支持中小外经贸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宁波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切实加大财政对中小外经贸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一,对指定融资方式下的贷款发放利息补贴。宁波市2002年起对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外贸企业,按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贴,市级财政最多一年有4 000多万元资金用于退税账户贷款贴息,全市各级财政贴息资金超过1亿元。为了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2003年市外经贸局对企业信保项下贸易融资也给予50%的贴息。这些贷款贴息政策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企业办理贷款的积极性,降低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成本。

第二,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专项资金。2006年宁波市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设立了总额为2 000万元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和外经贸局分别与中行宁波分行、建行宁波分行达成三方合作协议,银行根据市财政安排的金额,给予全市外经企业不少于保函专项资金总额20倍的授信额度,专门用于解决企业在承揽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开具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2007年,中行、建行共为全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发出融资性保函5 000万元,履约和预付款保函近3亿元,核准保函额度近4亿元。2007年市财政局再次安排了3 000万元充实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资金,使保函额度的规模扩大到了10亿元。

第三,设立多项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宁波市从2005年起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中小企业人员培训补助、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性专项采购等。2006年,宁波市将原仅仅扶持较大企业的“百家重点企业技改补助资金”改为“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降低了入围企业条件,使更多的中小企业能够享受该政策。市财政还每年从科技资金中安排了2 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补助。针对今年以来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的实际情况,今明两年,市、县两级政府每年将安排5 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对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每年新增2 000万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这些专项资金的设立,为宁波市中小外经贸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和保障。

四、解决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扶持机制,银政企合作促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

第一,要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创造良好的政策条件。一方面,要切实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已制定的促进外经贸企业发展、保障中小企业融资的法规与政策,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尚处空白状态的法律法规建设,地方政府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从财税金融支持、实施政府采购、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入手,尽快制定完善扶持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以及促进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配套措施。

第二,要落实金融货币政策,营造公平的金融环境。银监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模式,指导各银行机构深入推进中小企业贷款机制建设,督促建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管理部门,实现小企业贷款的独立审批、独立核算、独立考核的目标。

第三,要加强银政企沟通合作,搭建融资服务平台。政府要积极牵线搭桥,主动构筑银企交流沟通与融资服务平台,让中小外经贸企业深入了解银行业务,让银行深入了解中小外经贸企业需求,实现融资供需双方的快速对接。

第四,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发挥资金杠杆作用。政府要设立并完善中小外经贸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将财政扶持的重点放在增强企业融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外经贸企业发放贷款,以及完善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方面,努力构建面向市场的间接扶持政策,使专项资金起到真正扩大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的杠杆作用。

(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健全中小外经贸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第一,组建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之一,中小企业银行可通过直接发放贷款、提供担保与咨询、构建信用评价体系等,重视发挥三方面功能:一是国家财政扶持的主渠道功能,即中小企业银行对政府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进行直接管理,通过发放免息、贴息、低息贷款补充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活动的不足;二是对商业银行信贷的诱导功能,即中小企业银行通过直接注入资金或间接担保行为,向商业银行传递政府积极的政策扶持信号,支持和调动更多的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向中小企业;三是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主导功能,即中小企业银行通过利用其国家垄断地位和信息生产能力强的优势,主导构建符合中小企业实际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为自身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开展担保与咨询业务提供依据。

第二,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研究表明,中小银行是中小企业的最佳融资伙伴⑤。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的支持力度,引导其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积极为地方中小企业提供完善快捷的金融服务。如在浙江台州,目前已拥有3家城市商业银行,全市地方性金融机构已经发展到13家,至今年6月底贷款规模为537.3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规模为428.4亿元⑥。宁波市在继续支持现有商业银行发展的同时,还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各大银行及周边城市商业银行,并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为中小外经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三,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各地要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积极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组建、运营机制、风险控制、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充分发挥地方民营经济活跃和民间资本充裕的优势,使其逐渐转变为小企业贷款的主力军。但同时也要避免这些机构随着资本规模的增长成为一般的商业银行,主管部门应从政策层面将其业务性质和范围限定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小企业贷款领域。

第四,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信息高度对称,资金风险的控制能力较强,交易方式非常灵活,资金使用效率较高,对银行融资体系具有强烈的互补效应。为此,金融监管部门应正视并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为民间资本提供各种市场准入的新型金融中介组织形式,引导民间金融转变为民营金融,逐步向正规金融组织演化。

(三)强化信用担保服务,优化中小外经贸企业融资生态环境

第一,构建中小外经贸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要充分考虑中小外经贸企业的实际运营特点选取评价分析指标。中小外经贸企业经营者个人和企业活动互相交叉的成分很大,因此要综合考虑个人分期偿付贷款及财务报表的有关变量,借鉴消费信贷模型的方法来选取指标,并将经营者个人信用纳入企业评价体系。中小外经贸企业净资产普遍偏小,账面负债率较高,同时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也远高于一般企业,因此要更加注重中小外经贸企业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经营性现金流量等流动性指标,降低资产负债率、经营设施先进性等指标的影响力。

第二,加快建设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一方面,要由政府牵头组建区域性的会员制再担保机构,既为会员机构分散风险,又能集合提升信用,放大贷款担保倍数。另一方面,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推进构建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风险机制和奖励机制,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商业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组建互助担保组织,扩大担保资金来源与担保机构数量。同时,担保机构要根据中小外经贸企业的特点,积极创新担保模式,如“整贷零还”担保贷款、多家机构“抱团”联保等,使担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第三,完善中小企业进出口信用担保机制。进出口银行要力图改变以直接贷款为主要业务的模式,逐步增加出口信用担保的比重,积极发挥其在出口信用担保方面的倡导。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加大承保力度,并且尽量降低中小企业的投保费用,简化投保手续,提高效率。

第四,探索企业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机制。要积极整合已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各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按规定向特许经营机构、社会公众、企业、行业协会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服务。同时,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记录优良的企业,应给予市场准入、公共服务、信贷融资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和便利。

第五,健全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服务体系。要改进外汇服务,帮助外汇指定银行及外经贸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项外汇政策,规避外汇政策风险。要全面实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简化货到汇款项下进口付汇手续,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要提高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效率,缩短出口与收汇之间的时间差,帮助企业减少资金占压和可能存在的汇率损失。要优化贸易服务,完善贸易壁垒应对机制和出口促进体系,提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

(四)推进金融工具创新,针对中小外经贸企业特色设计融资产品

第一,开展中小企业“抱团贷款”。所谓“抱团贷款”就是数家贷款有难度的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在缴存一定比例的贷款联保保证金后共同组成联保人,银行向联保企业进行授信,如联保企业中一户需要贷款,其他企业可为之提供担保。若“抱团贷款”企业确实无法还款,由其他联保企业按各自承担担保金额比例归还。“抱团贷款”机制使原来只有银行的单向监督变成了联保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有效解决了原来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二,组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由几家中小企业一起统一申请、冠名、担保,通过券商进行捆绑式发行债券。该模式避免了过去单家中小企业因发债额度比较小、资信评级比较低、发债担保成本高等问题而很难获批的情况。在组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工作中,地方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补助,以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债券发行成本。

第三,发展国际贸易项下供应链融资。供应链融资是指银行通过审查整条供应链,在掌握供应链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信用实力的基础上,对其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灵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融资模式。金融机构可根据进出口供应链的不同特点及企业在供应链不同环节的需求,结合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充分运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物权等多种信用增值工具,设计多层次、多角度的贸易融资产品组合,帮助企业解决进口开证、进口付款、出口采购、账款回收等供应链环节的融资问题。

第四,拓宽抵押担保范围。政府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中小外经贸企业以存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动产为抵押担保物从银行获得信贷融资。此外,还要积极探索海域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等抵押信贷产品。

(五)促进企业自我提升,增强中小外经贸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一,树立中小外经贸企业良好的信用形象。在会计资料处理方面,要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在财务管理方面,要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资金占用方面,要盘活被占用的存货资金,加强流动资金周转,提高现有资金的利用率。在资金往来方面,对于已有的各项贷款要按期还本付息,在与其他单位经济往来中形成的应付账款要守信用。

第二,鼓励中小外经贸企业走合作之路。一方面,中小外经贸企业之间要主动实施“抱团”战略,以达到扩大规模、增强力量、提高信用的目的,从而激发银行与“抱团企业”合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小外经贸企业要建立与大企业、国际企业的协作关系,拓展自身发展空间,积极争取大企业在融资方面的支持。

第三,提升中小外经贸企业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企业要通过市场细分,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发挥自己的核心优势,以特色产品开拓特定市场;要大胆进行技术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此外,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要注重自我积累,增强自有资本,减少企业负债,提升市场抗击能力。

第四,增强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要控制融资风险,根据自身实力进行项目融资,做好融资策划工作。要防范国际市场风险,掌握各种信用风险防范措施,慎重选择国际市场交易对象,主动开拓新兴市场,分散出口风险。要规避国际汇率风险,通过预测汇率,选择恰当的保值措施来规避风险。

文中相关注解:

① 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再度突出,宁波统计信息网,2008年8月2日,nbstats.省略/read/20080805/25094.aspx.

②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上半年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宁波工业》,2008年第8期.

③ 文学舟,张静: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原因探析,《商业研究》,2006年第10期第147页.

④ 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2007年度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公报,中国(浙江)信用担保网,2008年4月28日,省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177.

⑤ 史晋川,黄燕君等: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以浙江温州、台州地区为例,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12页.

⑥ 蒋回力,郑静,凌辰:台州地方性金融企业力助中小企业闯关,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2008年8月7日,http://zjjmw.省略/sxjmzc/2008/08/07/2008080700026.shtml.

课题组组长:单 鸣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朱苏永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课题组成员:张琼华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曹 杰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周耀烈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何霁锋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李荷迪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王 芬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进出口融资担保篇6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开始于1988年,政府发出通知规定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出口信用保险部,开始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纵观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历程,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经营阶段;国有保险公司独家办理阶段、国有保险公司和银行两家承保阶段、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业承保阶段。

第一阶段是国有保险公司独家办理阶段(1988-1994年)1988年9月,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支持大型成套机电设备、船舶、飞机和汽车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而开办了中长期业务。这一阶段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刚刚起步,经营的险种很少,当时整个保险业从业人员不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事业的人更加有限。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两家金融机构都不是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机构,在这方面没什么经验,并且二者分工也不明确,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发展的是比较缓慢的。因此整个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规模很小,对我国的出口贸易的发展只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第二阶段是国有保险公司和银行两家承保阶段(1994-2001年)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短期出口的信用保险,而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经营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中长期出口的信用保险。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国务院批准代表中国加入“伯尔尼协会”(全称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标志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向国际化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但由于国内出口企业大部分由以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对出口贸易中的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加上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都不在出口信用保险上,对该业务的重视程度和宣传力度均不够,致使这一阶段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第三阶段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业承保阶段(2001年至今)2001年5月,国务院决定单独组建专门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同年12月18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揭牌运营,成为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其原有业务和未了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承接。此后几年,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高速增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得到了快速发展。2004年6月,经财政部、保监会批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天津、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州、宁波、厦门、广东、深圳、云南营业管理部分别调整为12个分公司,将总公司营业部、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重庆、西安业务调整为总公司直属的8个营业管理部,这标志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组建布局阶段转向全面发展阶段。2004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与银行合作,通过开展保险项下融资业务,为企业解决了313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融通。2005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承保金额为212.1亿美元,同比增长59.5%,承保金额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达6.7%,保费为2.8亿美元,同比增长44.5%。在2001年到2009年的九年里,中国信保累计承保金额达到了2915.2亿美元,已决赔款达到17.33亿美元,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出口创汇以及技术输出作出了重要贡献。到2011年1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累积的支持出口额逾7154.8亿美元,向企业支付赔款为29.6亿美元,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的渗透率是11.2%。为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实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

(1)降低收汇风险:实施出口信用保险的目的就是通过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收汇风险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在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稳健运行。(2)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开拓多元化市场: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加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出口,从而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3)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资源的短缺使出口企业在贸易交往中处于被动局面,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4)便于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相结合,是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条件之一。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新趋势

2010-2011年,面对严峻的外贸形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两年实现信用保险及担保金额2322亿美元,同比增长85.8%。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承保金额1804亿美元,是2008-2009年的2.2倍,提前并超额完成了1680亿美元的国家政策性任务。

中安顾问专家认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未来我国出口保险及担保金额趋势将看好,规模将大幅增长。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收入将大幅增长,2011-201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行业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显著扩大,承保规模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18.6%,比2009年提高12.1个百分点。二是支持重点行业、新兴市场出口取得新进展。三是支持企业抢订单、保市场成效显现。针对企业“有单不敢接”的问题,通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全年承保账期30天以上的业务增长144.9%。四是针对企业“有单无力接”的问题,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便利企业贸易融资,支持企业获得融资超过1600亿元。

据中安顾问《2012-2016年中国担保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显示,2011年初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银担合作通知》),通知要求深化银担合作,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银担合作通知》,自2011年3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与之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

进出口融资担保篇7

一、出口议付

出口议付是在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以提交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为条件,将该套出口单据项下应收货款先行解付给客户,然后凭单据向开证行索汇,归还银行的融资行为。企业办理出口议付业务的前提是信用证的开证行在议付行具有金融机构额度。企业在完成出口装运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备齐全套单据并交至银行柜台。银行在确认单据相符后,即可在相关系统中申请占用开证行金融机构额度,为企业办理出口议付业务。

二、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

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有追索权的贴现。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人,是指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确认延期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到期日后,有追索权地买入该信用证项下应收款的行为。

三、福费廷

福费廷是买入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做出付款承诺后,对该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根据买入行的不同,又分为福费廷自营业务和福费廷转卖业务。

(一)福费廷自营业务

福费廷自营业务是指自融资日至付款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在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该应收款进行无追索权的融资。福费廷自营业务占用承诺行在融资行的金融机构额度。客户收到远期信用证之后,先发货,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最后将单据交至融资行柜台。经融资行审单确认单据无不符之后,将单据寄给信用证指定银行。融资行收到承诺行/承诺付款行的加押电文,确认出口单据款项的到期付款日之后,在系统中为客户申请占用金融机构额度,办理福费廷自营业务。

(二)福费廷转卖业务

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自融资日至付款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但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在银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或自融资日至付款到期日在180天以上,由该行将应收款卖给其他金融机构。因为承兑行/承诺付款行在该行无金融机构额度,客户不能占用,所以该行需要向其他金融机构询价,确定条件最优的买入行。信用证项下到期收汇是偿还买入行的第一还款来源。

四、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是指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如有)基于应收账款转让而共同提供的包括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以及保理预付款等服务内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融资的关键点在于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银行基于被转让的债权为出口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指进口保理商为特定债务人核定的信用销售额度。出口商在该额度内以信用销售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所产生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信用风险系指债务人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未能足额支付到期账款的风险。此外,应收账款亦可分为已核准和未核准应收账款。已核准应收账款指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由进口保理商确认并承担信用风险责任的应收账款。未核准应收账款指进口保理商不承担信用风险担保责任,仅提供催收等服务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出口商自行承担。

按照保理是否提供坏账担保服务,国际保理分为买断型(无追索权)和非买断型(有追索权)保理。按照保理中提供服务的保理商个数,国际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按照保理商是否提供融资,国际保理分为融资性金额非融资性保理。

在有追索权融资性保理中,应收账款的债券虽然在办理融资是转让给了保理商,但当发生应收账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的情况时,银行对所发放的融资款具有追索权,即银行有权向出口企业追索融资款。此种融资模式下,企业需在银行取得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相比之下,无追索权融资性保理更适用于在银行没有授信的小微企业,银行在获得应收账款的转让债权后,可提供百分百的进口商信用风险担保。当发生应收账款到期不能收回的情况时,银行需承担此坏账风险,并且对于已发放的融资款,银行无权向出口企业追索。

从适用的贸易融资期限来说,只有出口议付适用于为即期信用证业务提供融资,其他均适用于远期业务,无论是赊销还是承兑交单:

从占用额度来说,出口议付、福费廷自营业务以及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国际保理均需占用开证行或承兑行或国外保理商在银行的金融机构额度:福费廷转卖业务部无需占用金融机构额度及贸易融资额度,而直接取决于该银行能否找到合适的买入行。

从产品的风险角度分析,福费廷自营业务、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和远期出口议付业务,办理业务时银行都有付款承诺行的付款承诺电文,占用的是金融机构额度。由于在银行占有金融机构额度的承兑行,都是信用好的大银行,到期不付款的概率极低,因此银行风险亦较低。值得注意的是,出口议付业务项下融资,银行需认真审核信用证是否有不利条款,如有,应及时提示客户,对于影响银行收汇的出口信用证不予融资:同时,必须坚持双人审单,保证单据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无任何不符点。

国际保理业务可以消除小微企业对市场、国外贸易规章、客户资信的后顾之忧,免除商业信用风险,不失时机地促成出易。由于有保理商提供信用担保,可以减少出口逾期账款,防止坏账,使收汇安全可靠,降低管理和经营成本。

从贸易融资的成本分析,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保理业务的收费偏高。但是,综合分析起来,国际保理项下融资手续方便、简单、灵活,并可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对出口商而言,采用保理业务可以免除一般单证交易的繁琐手续和信用证条款的约束,可随时根据进口商的需求和运输情况以及市场行情办理交货手续。增加买卖双方的交易机会和扩大营业额。并且,由于买方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货款追收等项工作都有保理机构负责处理,这样也可减轻出口商的业务负担,从而相应地节省一定的管理成本。当然,在保理业务中,对进口商而言,保理方式使其免除了开立信用证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可以的话,出口商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单价,由进口商承担保理费用或共同承担,以促进业务成本的降低。

进出口融资担保篇8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55)

摘 要:随着危机向新兴国家的迅速蔓延,中国这一最具活力的经济实力也未能幸免于难,复杂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使得中国经济也逐渐遭受冲击,国内资金成本上升,为中国企业出口融资蒙上阴影。此外,结构单一的担保模式,以及日韩等国出口信贷机构为工程业主提供的更为低价的融资,都使中国企业利用出口信贷走出去的优势逐渐丧失。本文从中国出口信贷的执行程序,基本条件出发,分析出口信贷所面临的融资瓶颈和风险,并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 :金融危机;出口信贷;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5-0059-02

收稿日期:2015-02-08

作者简介:姚琳(1979-),女,贵州贵阳人,硕士,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部任职,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金融。

一、出口信贷“走出去”的基本条件及一般流程

以中国出口信贷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为依托的出口信贷,结构简单,流程清晰。借款人向中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项目建设,而银行放款后还款风险由中信保承保,中信保承保条件则是获取借款人的对等还款担保。当借款人为工程承建方时,此种借贷称为卖方信贷;当借款人是外方业主,此种信贷称为买方信贷。

二、出口信贷的主要优势

中国出口信贷在金融危机后的融资环境中具有诸多优势,具体表现在:结构明晰,操作简便,只要具备合乎要求的担保条件,中资企业均可以申请;对比遭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欧美国家,中国国内充裕的资金流动性为融资提供了价格低廉的资金特别是买方贷款在人民币迅速升值的背景下,成功规避了未来收款风险。

2008年为应对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中信保在中国财政部、商务部的合作下,推出专门支持中国成套设备出口的“421”专项承保计划,明确上述出口信贷承保的审批链条、审批权限和工作时间,从而更为切实有效的推动了中资企业“走出去”,成为中资建设企业在海外承揽工程的主要融资通道。

三、现有出口信贷融资模式的瓶颈

然而,随着金融危机的加深,国内外经济条件的变化,中国的出口信贷融资模式近两年在诸多方面遭遇了挑战,曾经的优势也逐渐丧失,具体表现为买方信贷基本条件——落实担保的难度加大。

(一)以主权担保受到买方国家外债所限

亚洲、非洲、中欧、前独联体等发展中国家财政实力较弱,自身经济能力不足,基础设施落后,技术壁垒低,对外资需求大等特点,使其成为中国工程类企业的主要目标市场。然而受制于项目所在国不够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商业环境,加之其较为突出的政治稳定性问题,银行对这些国别的项目风险评价偏于保守,中信保对此类国别评级也相对偏低,从而带来较高的融资价格和担保规格。通常,主权级担保是获取融资的必要条件。为了发展经济,大量兴建基础设施,过多举债和对外担保使得这些不发达国家新的对外借贷受到诸多限制,如外债额度日趋饱和,有限的财政收入不能完全覆盖还款义务等,要想获得新的融资,就需要尽早解除原有义务,这使得各国主权担保的落实日趋困难。

(二)企业担保难以获取,执行困难

某些中等发达国别和地区(如土耳其等),由于商业环境较为发达,私有化度较高,大型企业的信用评级甚至高于主权评级。对这些资质优良的企业,中信保也能够接受其公司信用作为还款保证。然而,某些上市企业对或有负债较为敏感,不愿意因披露担保情况而影响其股价,因此多数企业不愿提供公司担保。此外,海外公司担保在执行层面存在一定问题,难以兑现,也成为银行融资的一大障碍。

(三)中国资金成本优势减弱

随着欧美经济缓慢复苏,以及一系列针对市场流动性的刺激政策的实施,欧美资本市场也显露缓慢复苏的迹象。同时由于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逐渐加深,国内的资金成本开始走高,从而使得中资银行的资金优势减弱。就笔者所在企业的贷款成本而言,2009年从中资金融机构拿到的中长期买方贷款利率在Libor+190-210bps,而2014年,中资金融机构对类似项目的贷款利率在Libor+350-400bps,5年贷款成本上升了30%-90%不等。加上日韩等国长期低息货币带来的低成本融资,假如借贷资金在成本和申请时间等方面不具备足够优势,同等担保条件下,买方完全有理由选择来自其他国家或机构的更为便宜的贷款。

(四)审批程序限制投标项目

一般中国出口买方信贷流程如下:贷款项目申报至中国商务部,金额在一亿美元以下的合同,商务部即可批复;对于金额超过一亿美元的工程合同,须经商务部及财政部共同批准;对于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还须经由业主所在国通过外交渠道正式提请中国政府,在获得相关机构批准后,商务部下发政策性银行执行。

以中信保承保为基础的中国出口买方信贷,实质是一种国家层面的信贷行为,这种国家政策行为必然需要经过严格审查,确保项目符合政策支持范围。一般而言,审查及资料准备时间在3个月到6个月不等,视项目不同而不同。过长的审批时间将导致投标商的融资成本难以锁定,同时投标有效期往往较短,审批时间与项目进展时间不能完全匹配。

(五)贷款来源单一,融资方案缺乏灵活性

随着经济危机的缓慢复苏,欧美资本流动性的增加,老牌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在国际信贷中的参与度逐渐恢复。他们在全球资金拆借有着较为明显的成本优势,拥有丰富的产品功能和悠久的经验,能够提供诸如“过桥贷款”等较为灵活的产品。由于“421”计划主要鼓励中资银行支持中国企业,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参与程度有严格限制,这些银行在中国出口买方信贷中的参与度低,使得他们无法发挥其在国际信贷中的资金及产品优势,从而限制了项目推进速度。

(六)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为收入带来不确定性

2008年人民币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迅速升值,使得中国出口企业过去使用卖方信贷遭遇惨重损失。为加快美元回款速度,规避因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率风险,出口企业纷纷转向买方信贷。然而2012年4月央行对人民币再次实施汇率改革,人民币不仅每日波幅从千分之五扩大至1% ,更出现了双向波动,改变了自2005年以来人民币兑对美元单边升值的趋势。2014年央行再次扩大人民币每日波幅至2%,同时2014年一季度以来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已达3%,与2013年整年对美元的升值幅度持平。短短几年人民币汇率走势在中国经济发展与世纪经济格局博弈的角力下变得更为扑朔迷离,也使得买方出口信贷在汇率避嫌方面的优势逐渐走弱。在国外业主缺乏资金和汇率波动不确定性增大的双重压力下,一些国内出口企业开始选择卖方信贷,以BT(注视二)的形式推动境外项目的合同签署和生效。

四、解决手段

突破中国出口买方信贷的瓶颈,要结合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企业走出去的需求两个方面,兼顾国家审批体系与项目推进速度双重效率,丰富出口买贷产品种类,以使国内更多工程企业受惠。

(一)打破单一模式担保结构,担保形式多样化

对国家主权担保的过分依赖是制约境外项目使用中国出口信贷的首要因素。对于外债负担已到达临界点的国家,中资金融机构与中信保应打破固有思维,尝试接受多样化的债务担保模式,如:

1.扩大公司担保适用的国别地区。在某些政治相对稳定,经济上又受外债制约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如前独联体国家,拉丁美洲等地,针对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现金流充裕的私人企业,可以尝试接受其公司信誉对项目进行担保。这就要求中信保采用更为灵活的国别风险评级制度,考虑适当提高其政治稳定性在评级中所占比重,同时兼顾经济发展带来的风险因素,为引入公司担保结构打下基础。同时贷款银行也要提供多种形式的信用增级手段,以提升项目的贷款成功率。

2.国家主权与公司担保相结合,在项目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担保的形式。譬如,在公司担保的基础上,根据国别政治风险和商业环境的变化,适时考虑增加主权担保,同时根据整体政治经济形势和项目自身情况,及时解除主权担保,让国家主权与公司担保根据项目需要灵活组合。

(二)采用多种融资模式

事实上,只有解决了担保模式的单一性,才能从根本上扩大中国出口信贷的适用性。但放开担保模式不等于降低准入门槛,作为可以替代主权担保的其他担保形式也必须在实质上符合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的要求。灵活多样的融资模式需要以中信保和各大银行为主的中国金融机构共同探讨、研究,结合项目运作的实际需求开发、改进。

3.引入项目融资模式,开拓新的融资方案

在买方出口信贷中,还有一种以项目未来收益为还款来源,对股东没有追索权或保持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模式。该种模式目前在中资金融机构中未得到普遍采用,主要原因在于中信保对项目融资的商业险部分只采取部分承保的政策,一般承保比例在50%-60%,远低于买方或卖方信贷的95%。对于未被信保覆盖的风险,银行也不敢贸然承担,大多数银行对项目融资望而却步,项目融资在中国金融市场一直停留在探讨阶段,付诸实施的可谓凤毛菱角。然而,随着国际市场对融资需求的不断上升,中国企业在海外项目中所遭遇的竞争和挑战加剧,项目融资将逐渐成为海外能源、基础设施、及资源类项目开发的主要渠道。由于项目融资不需要股东担保,杠杆效应较大,一直以来在国际市场受到投资人的追捧。目前国内僵化单一的融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海外工程的融资需要。因此,放开贷款模式,重新认识评估项目融资的风险,建立健全国内银行风控体系,提升出口信贷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承保政策,已是迫在眉睫的需要。

4.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放开资金来源

“421”专项计划中,信保承保对象明确以中资金融机构为主,既支持中资企业,又支持中资银行,提升中国企业及金融机构的海外市场份额和影响力。然而,相似的体制和治理理念,以及类似的发展历史使得中资银行的资金来源、风险评估,机构设置,审批流程趋同,融资模式单一缺乏灵活性,融资成本难有太多下调空间。相比之下,国外一流的商业银行却拥有全球拆解的资金来源,丰富多样的融资结构设计,悠久先进的管理机制,以及敏锐的市场判断,这些恰恰是中资银行所不足。如果在国家走出去金融计划中,能够考虑适当放开外资金融机构的份额和参与程度,通过其灵活的结构融资弥补中资机构过于单一的融资方案,同时利用其相对低廉的资金,通过其海外网络了解当地市场,加强风险防范,将成为类似“421”工程等国家金融支持计划的有益补充,不仅能够增加中资企业项目融资的成功率,也有助于中资金融机构学习先进的融资理念和管理方式,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准,向国际化迈进。

综上,中国出口买方信贷在中国出口信贷机构中信保的主导下,为中资企业走出去,创造收入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国际资本市场的巨大变化,中国的出口信贷也应该紧随市场的脚步,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不断调整、创新,以便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建设,中资金融机构国际信贷业务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家风险分析报告2014[R].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邹小燕,张璇,编.出口信贷[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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