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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8篇

时间:2024-01-05 17:09:35

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

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篇1

付秋方(1977-),江西抚州人,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供应链与物流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生产与运作管理。

摘要:目前,我国金融证券机构正在寻求新的途径以改善企业间支付系统和提供的服务。文章将服务供应链管理思想运用到我国金融证券市场,提出了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概念和供应链协调的主要内容即信息和服务资源协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特点:独特的模型;推拉结合型运营模式及较短的供应渠道等,并给出了实现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的策略。

关键词:我国金融证券市场;服务供应链;金融证券服务集成:体系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11-0045-05 收稿日期:2008-07-12

当前,服务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服务经济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核心。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服务业成为投资的最大热点之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刘丽文,2004)。任何一个服务业企业不能包纳服务所需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越来越多的服务业企业选择合作联盟。正因为如此,服务业企业需要将部分服务产品外包出去,并通过供应链模式为顾客提供世界级的服务产品。因此,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为服务供应链的兴起与发展提供了机遇。

金融业作为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行业,在服务经济时代中将更显重要。至2007年1月23日为止,上海及深圳两间证券交易所开户的股民总数达到了8093.41万户,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9%(邢精平,2006;祈斌等,2006)。金融证券行业已经成为目前国内拥有最多客户的服务行业之一,如何提高金融证券行业的服务水平并对服务的提供进行有机的整合管理成为了制约国内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随着金融服务行业不断地应用新技术和竞争的日趋激烈,虽然我国许多金融机构目前正在寻求新的途径以改善企业间支付系统和提供的服务,但是尚有许多金融机构还没有认识到服务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性。

直至最近几年,服务供应链的研究开始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在国外,已有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服务供应链问题(Ellram and Wendy,2004:wlaart and Kremper,2004;Margee et al,2006),但仅Klein(2004)研究了服务供应链在金融行业中的应用。而目前在国内,服务供应链的专题研究主要集中在物业服务(陈小峰和李从东,2004)、旅游服务(黄小军和甘筱青,2006)和物流服务等行业(金立印,2006;阳明明,2006;刘伟华,2007),迄今为止国内尚没有将服务供应链管理应用到金融证券服务市场。基于这样的一个背景,本文拟将服务供应链管理思想运用到我国金融证券服务市场,以优化我国金融证券行业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一、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结构

(一)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概念

服务供应链管理的目标是,集成服务供应链上的各成员,协调服务产品流、信息流、资金流,以更好地满足最终客户需求,从而增强服务供应链整体的核心竞争力。服务供应链管理要求链条上的企业借用信息技术手段,形成全过程协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但是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业是一个产业链短、参与单位多、客户直接参与的行业,实现服务供应链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概念做一个界定。

本文认为,所谓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Monetary&Security Service Supply Chain),就是通过整合金融证券服务资源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形成以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核心企业的一条服务于最终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服务供应链,金融证券交易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等相关企业基于契约而形成一个立体化、多层次合作伙伴组织,如图1所示。

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它体现了企业内、外资源集成与优化利用的思想,是一种现代企业集成化组织和管理模式。由图1可以看出,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贯穿于主体、中介体和客体之间,表现为服务产品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统一。具体如下:

1 中介体。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中介体主要是指以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交易市场的组成部分,包括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销售、投资咨询、开户、证券买卖、结算等服务,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股票债券的发行销售以及配股派息,证券交易所除服务集成商角色外更表现为服务平台的提供者。

2 主体。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主体是指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者也是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的唯一最终客户,其投资证券的要求均通过服务集成商给予的服务得以满足,其服务满意度是衡量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3 客体。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的客体是指其提供的服务产品,即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在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运作模式下,证券交易所在交易市场内各公司之间承担着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起到了联系各组成部分的纽带作用。通常,证券交易所通过集成相关服务项目形成满足投资者多方需求的整体性组合服务产品,再把组合服务产品提供给投资者。

(二)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协调内容

1 信息协调。整个金融证券市场中的各类信息对于各主体的投资决策及最终收益结果都存在直接影响,所以信息在此强烈表现着其价值性。因此,各主体对于金融证券市场中的信息都存在高需求。金融证券服务供应商要求服务集成商提供市场的宏观整体信息,以便其进行输出的金融证券服务的合理规划。如决定发售股票债券的数量以及进行上市的具体时间。而投资者则寄望证券公司能够对交易信息即时披露,并且对市场动态和专业交易推荐等信息进行主动输出以利其作出最佳投资决策。此时,服务集成商需要对市场上的所有信息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收集、分类、整理以及更新。

通过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各主体对于信息的要求都能得到较好的满足。上市公司需要的信息作为金融证券服务集成商间相互合作的输出结果,由众多服务集成商通过对信息进行共享并分工处理以得到。同时,分工协作地整合信息资源更简化了服务集成商的工作,减少成本,缩短信息输出时间,投资者对于信息时效性的高要求更轻松地得到最大化的满足。

2 服务资源协调。由于金融证券市场所涉范围十分广泛,金融证券服务的对象亦十分多样,因此造成对服务的需要差异大,服务资源亦因地区差异存在不均衡情况。而对于服务对象而言,服务的高质量尤其重要。故此,利用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整合协

调作用,于统一平台下对金融证券服务集成商分散且混乱的服务资源进行合理规划,能够达到输出统一的高质服务效果;同时,利用不同服务集成商的专业化服务优势,整合输出整体质量更高的专业金融证券服务。通过对服务资源的协调,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能够有效解决因地区差异及服务资源分布差异而产生的输出服务差异的问题,较高程度地满足各种金融证券服务对象。

二、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特点

通过对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分析,发现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独特的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模型

在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服务供应商(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目标是通过输入战略层面的指导,利用证券交易所(服务集成商)的专业集合服务输出世界级的金融证券服务以满足最终投资者的需求。而整个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管理主要体现为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构建交易及信息综合型平台、上市计划安排、证券销售及买卖以及投资咨询服务等管理活动,如图2所示。这种模式实质上亦是将金融证券服务所包含的正向供应链以及逆向供应链进行集合,从而为最终投资者提供全面、整体性的服务。

(二)推拉结合型供应链运营模式

在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当中,推动型的运营模式并不能满足投资者对于响应速度的高度要求,而能够提供快速反应的拉动型运营模式却带来了服务供应商难以接受的高成本。因而,构建基于“推式”和“拉式”思维的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也就是说,在金融证券服务出现差异化之前(即证券公司一上市公司一金融证券服务集成商阶段)。可采用推动型供应链运营模式,即按照对证券金融市场的预测进行服务产品设计及输出;而在金融证券服务出现差异化之后(即金融证券服务集成商一投资者阶段)则可采用拉式供应链,即根据最终服务市场的实际需求情况做出反应。金融证券服务市场的服务差异点通常出现在服务集成商中间,主要表现为金融证券服务的需求变化较大较快,最终投资者对于金融证券服务多样性的要求较高。而在服务差异点的前后,需求稳定性不一;在推式阶段中,服务需求较为稳定且为大批量,而在拉式阶段,服务需求随着交易市场快速变化,较不稳定且为小批量。

这种新型的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运营模式集合了“推式”供应链和“拉式”供应链的优点,体现了延迟差异的思想,稳定了整个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服务负荷,提高了金融证券服务机构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还可以提高服务质量。

(三)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运行依赖于综合型平台系统

在整个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一直贯彻始终的是金融市场中的证券流通及销售买卖活动,而这些交易活动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证券交易所所提供的平台。由此可见,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运行需要一个交易平台系统。

从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各主体间的联系角度看,平台系统以链接媒介的方式出现并且发生作用。服务供应商通过证券交易所架设的平台系统与服务集成商及最终投资者取得联系,最终投资者向服务集成商发出的服务请求亦是通过平台系统反映,而服务集成商更与平台系统紧密结合,围绕着平台系统的功能而作出延伸服务设计。

从平台系统的构成角度看,平台系统属于综合型,可以细分为交易平台模块及信息平台模块。服务供应商在金融服务供应链中输出服务必须利用交易平台模块,上市公司的销售证券及进行配股派息服务都必须在交易平台中进行。而服务集成商及最终客户则同时利用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证券公司利用交易平台上市公司派送股息红利,也客户进行证券买卖,而投资者的资金也在交易平台中得以运转;同时,投资者不论是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专业投资咨询服务还是自行分析从而进行投资决策,归根究底也是在利用信息平台所提供的证券及上市公司信息。

此外,服务集成商进行构建交易及信息综合型平台系统服务是双向性的,贯穿于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始终,平台系统是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金融证券服务顺利进行的保障。

(四)较短的供应链渠道

与制造型产品供应链相比,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整个供应链渠道较短。由于金融证券市场活动往往是在短时间内发生,伴随的波动也较大,所以,服务的反应速度直接影响最终客户的利益。另外,服务行业具有客户参与性的特点,此处客户对于服务速度的要求更高。为了能够满足投资者的快速服务要求,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必须在尽量少的环节中运行,这样决定了其供应链渠道必须有别于传统产品供应链渠道,控制在服务供应商一服务集成商一最终客户之间。

较短的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渠道优势在于能够使服务集成商更有效地了解客户服务需求,合理设计服务,优化资源整合;服务供应商也能快速了解市场动态,维持较高服务竞争力;亦能够有效提高客户参与性。增加最终客户的服务满足度。

三、实现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的策略

(一)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的要求

在我国的金融证券服务业中应用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思想势在必行,但能否达到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的最终目标,则需要重点把握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的要求,即服务平台的综合性及共享性、集成服务的整体性及多样性、服务反应的快速性。

1 综合且共享的服务平台。由于服务平台的使用贯彻于整个金融证券交易活动的始终,同时整个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对于平台系统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因此,作为保证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高效运作的基础设施,服务平台必须具备综合性和共享性。

服务平台的综合性体现为服务平台拥有完善的包含着金融证券交易及其延伸的相关信息的内容。透过统一的服务平台,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的各个主体进行的服务信息获得或服务交易都有了统一的行为标准,标准化的活动行为能够保证金融服务供应链系统维持高效率的管理。

而服务平台的共享性则体现为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的各个主体对平台的公开信息具有使用能力。这样能使服务资源公开化和透明化,便于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系统对服务资源进行有效协调管理,达到整合服务资源的目的。

2 整体而又多样的集成服务。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的目标强调一体化的运作,集成服务的整体性是实现服务供应链有效管理、整合服务资源的体现,同时也是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的要求。而集成服务的多样性能够维持系统的活性,保证客户的服务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使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处于较高水平,便于系统管理。

3 快速的服务反应。由于金融证券交易中投资者的参与度极高,而市场变化速度也极其迅速,投资者服务需求的发生和变更往往出现在极短的时间段内,此时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管理表现为对服务反应系统的快速化管理。快速的服务反应能够有效避免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出现“牛鞭效应”,即证

券交易服务的订单堆积。

(二)实现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的策略

要更好地应用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系统进行管理,仅靠金融证券服务企业单纯地应用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理念是不够的,必须配以符合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系统要求的客观实际,通过内外结合以实现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因此,在金融证券服务业内对软件设施建设、服务集成商的服务模式定位以及服务方式进行改造,为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的实现提供更为完善的客观条件。

1 搭建“一站式”综合平台,促进供应链集成。金融证券服务业的综合平台需要金融证券服务信息平台及证券交易平台相互紧密结合。而“一站式”交易平台是当前交易所发展趋势,服务层面较单一的“小商式”专业交易平台在当前的市场中缺乏活力,而目前金融证券的衍生品增多,只有产品多元化前提下专业化经营,即提供“一站式”交易平台才能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需要。另外,在“一站式”的信息平台中,信息平台对于服务需求及供应的信息化处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投资者均能实时监测服务需求及供应,同一信息平台内信息数据的交换更为便利,服务集成商及时对服务资源作出能力协调及计划协调,对服务进行供应链内由始至终的集成,实现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强调“一站式”是基于目前金融证券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同时金融证券市场的产品服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单一的股票、期权或期货交易,投资者存在对衍生品并行交易的服务需要,“一站式”是长远战略发展思路。

2 集成“一站式”服务,实现一体化运作。金融证券服务企业能否在日趋激烈的服务市场中生存发展主要取决于其准确迅速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能力,这对实现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具有深刻意义。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提高竞争力的关键在于对服务的集成与输出程度,“一站式”服务是服务层面多元化的集成表现,同时亦是内部资源整合后的输出表现。金融证券服务集成商实现“一站式”服务集成,强调企业间的合作与协调,首先完成服务集成商内部资源整合的供应链管理,再而满足从服务供应商到最终客户服务供需的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另外,集成“一站式”服务有利于实现金融证券服务企业一体化运作,企业通过采用功能性专业服务采购,达到规模经济成效、降低成本的供应链管理目标;同时,“一站式”服务集成促进企业内部服务信息流的高效运转,完善内部供应链效率,提高服务输出速度,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3 自助化服务,提升服务反应速度。服务反应速度作为客户服务满足度的重要衡量标准,在金融证券服务领域尤显重要。投资者对金融证券服务集成商的服务反应要求亦相对更高,其中要求最高的是交易服务的反应速度。为了保证服务反应迅速。金融证券服务集成商链接综合平台,对自动化系统进行构建,通过先进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让投资者能够以自助方式进行信息查询或交易服务请求。金融证券自助化服务方式主要通过电话或上网与金融证券服务终端进行链接,从而实现投资者的服务目的。其优点在于能够最大化地满足投资者对服务反应速度的要求,并且通过改变服务方式减少金融证券服务集成企业的人力资源耗费,利用电脑系统加强服务管理,最终降低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系统总成本,更便于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应用管理。

四、结束语

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篇2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层次过于单一,不仅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也无法满足不同层次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这一问题已成为当前市场关注的焦点,并引起了最高决策层的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这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指明了方向。最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包括完善和发展主板市场、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等。这些措施的出台必将大大拓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

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发展历程回顾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前期,市场结构层次还比较丰富,既出现过自发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和有组织的柜台交易,也有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地方性或区域性的交易市场,但由于其发展不规范,蕴涵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管理层对这些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

1990年深沪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产生,但交易所以外的柜台交易不仅没有停止,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解决定向募集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联办分别设立NET和STAQ报价系统。二是部分省市设立的区域性或辖区内的股票(股权证)交易场所;据1998年对18个省市的调查,各地共设立股票(股权证)交易场所41家,挂牌公司520家,总股本约379.71亿股(其中流通股120.03亿股),投资者人数约340万人。三是各地方政府设立的从事深沪交易所联网交易业务以及从事股权证、基金挂牌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中心,1991年至1998年,各地设立的证券交易中心达29家。

上述场外交易场所的设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融资和流动性的需求,但由于缺乏统一和严格的管理,监管措施难以到位,蕴涵着极大的风险。因此,从1998年开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着手进行包括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证券交易中心在内的五项清理整顿,截止1999年上半年,上述三个层次的场外股票交易清理整顿基本完毕。清理整顿的结果就是形成了目前以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为主的、高度垄断、层次单一的证券市场市场结构。

建立多层次证券 市场体系的必要性

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层次单一的证券市场体系具有如下明显弊端:

一是不利于证券市场规模的平稳扩大。

二是社会的投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一方面,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单一的市场层次下缺乏直接融资平台,直接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

三是亏损上市公司退市渠道不畅,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

四是现有市场格局使得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功能高度重叠,既导致市场资源的浪费和市场之间的消极竞争,又弱化了两个交易所各自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潜力。

上述问题的存在及解决问题的需要,正是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分层体系建立的必要性所在。

从管理层的角度来看,对发展结构层次丰富的证券市场的最大疑虑是市场监管问题。“一多就散,一散就乱,一乱就收”似乎是中国经济发展制度结构安排的习惯路径。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单一的市场结构便于监管,但单一市场结构的最大问题是与“市场化”的基本原则相违背。证券市场层次过于单一,就不能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融资者的需求,也不利于中介机构的发展。将各类资金、中介机构和投资者集中于单一市场,加大了市场的投机性,反而给监管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因此从实际操作上考虑,监管一个市场的成本未必小于监管几个市场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给国内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以及给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因此,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非常有必要。

借鉴发达国家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经历了长期发展,形成了集中与分散相统一、全国性与区域性相协调、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相结合的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了解和研究这些国家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状况及其运作特征,对建立我国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美国,证券市场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纽约证券交易所,处于美国多层次市场体系金字塔的最上端,是面向大型成熟企业的蓝筹股市场;纽交所内部没有分层,一直维持着较高的上市门槛。第二层次,纳斯达克市场,主要面向成长型企业;纳斯达克市场内部进一步细分为全国市场(National Market)和小型资本市场(Small-Cap Market)两个子层次。第三层次,区域易所和电子交易市场(ECNs,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s);美国有六家区域性的交易所,基本上没有上市功能,为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的区域交易中心(通过市场间交易系统ITS进行);电子交易市场是一些私营的股票交易撮合系统,大多由财经信息服务公司和网上交易经纪公司建立,主要交易在纽交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第四层次,信息公告交易所(BBX)市场和粉单市场(Pink Sheet)及地方性柜台交易市场;BBX是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管理的一个电子报价系统,为3400多只场外交易股票提供实时报价、最后一笔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粉单市场则由全美报价事务公司运营,为2400余家公司提供交易信息服务;此外大约有一万余家小型公司的股票仅在各州发行,并且通过当地的经纪人在地方性柜台交易市场进行柜台交易。由上述四个层次构成的证券市场体系,为全美3万家左右的公司提供不同程度的服务。

日本证券市场包括交易所市场及店头市场两个大的层次,交易所及店头市场内部又进一步分为若干层次。日本的证券交易所内部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第一部市场,即主板市场,具有较高的上市标准,主要为大型成熟企业服务。第二层次,第二部市场,上市标准低于第一部市场,为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年限的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服务。第三层次,新市场,上市标准低于第二部市场,为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服务。日本店头市场又称JASDAQ(日本证券商协会公开报价系统)市场,JASDAQ市场内部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第一款登记标准市场,为登记股票和管理股票服务。所谓登记股票是指发行公司符合日本证券业协会订立的标准,申请并通过该协会的审核,加入店头市场交易的证券;管理股票是指下市股票,或未符合上柜标准,经协会允许在店头市场受更多限制得以进行交易的股票。第二层次,第二款登记标准市场,为特则股票服务;特则股票是指未上市、上柜的公司,但经券商推荐有成长发展前景的新兴事业股票。由于JASDAQ市场与交易所设立的新市场上市标准类似,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争。

由上可见,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都是多层次的分级市场结构体系,每一层次的市场都有自己的发展重点和发展目标,都与特定规模、特定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需求相适应。一般而言,当中小企业因规模及发展限制还不可能迈入高一层证券市场的门槛时,低一层证券市场则为它们的融资活动提供了平台。同时,低一级市场对在该市场交易的企业还起着比较、选择和推荐的作用,只有那些经营业绩突出企业方有可能被推荐到高一层的证券市场。因此,分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不仅适应了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要,而且保证了公司质量,从而奠定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在美国、日本的证券市场中,场外交易市场的业务范围要比证券交易所广,其交易额也要比证券交易所大。从交易范围来看,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既有大公司的股票,也有小公司的股票;既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也有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既有股票,也有债券。从交易额来看,场外市场承揽了大部分股票、债券的交易。以上这些成熟市场的经验值得我国证券市场认真借鉴和学习。

关于建立我国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的几点思考

证券市场层次完善的标志是:市场细分为多层次市场,不同类型的证券、投资者、融资者、中介机构定位清晰,市场的风险程度、上市条件、监管要求有所差别。同时不同市场之间又是连通的,经营业绩好、发展健康的上市企业可从下一级市场上升到上一级市场,最终形成一个“无缝”的市场。这应该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对现行《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做出适当的修改,为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证券法》实施已有数年,由于认识方面的局限性以及受当时市场发展状况的限制,现行《证券法》总体上不支持、也不利于我国建立和发展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如《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上述规定不仅将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的唯一场所,而且将集中竞价交易作为证券交易的唯一方式,从而在法律上排除了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以及在证券交易所内选择多种交易方式的可能性。应该说,上述规定与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状况及未来发展方向是不相适应的。由于《证券法》的限制,深沪证券交易所均存在市场结构和交易方式单一的问题。近年来,两所在推进交易制度和方式创新方面都作了一定的研究和尝试,如深沪交易所相继推出大宗交易制度等,但因受法律因素的限制,在制度设计上受到制约,影响了制度推行的效果。因此,首先必须对现行《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做出适当的修改,为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修改有关将证券交易所交易方式限定为集中竞价交易的规定,允许证券交易所采取其他交易方式;在法律上赋予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方式和制度创新的权利,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经证监会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交易方式和制度的创新;打破法律上的,允许建立和发展现代电子场外交易市场;明确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交易方式和功能定位等问题等。

其次,对沪、深交易所重新定位,建立合理的主板市场。

主板市场应是上市标准最高、信息披露最好、透明度最强和监管体制最完善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大市场,主要适于规模较大、基础较好、已步入成长期或成熟期阶段、产品占有一定市场份额、风险较低的企业。

可考虑对沪、深交易所的市场结构和业务内容进行整合。在设计上可借鉴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的分工模式,同时参考上海和深圳各自的经济特征和城市定位,将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位成中国股市的主板市场和蓝筹股市场,由此将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的上市公司转移到上海市场,从而极大地扩大主板市场容量和集资能力,使主板市场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企业筹措资金的主要场所。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定位为中国股市的“创业板市场”,成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场所。

第三,尽快在深圳推出创业板市场。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是为了适应新经济的要求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弥补现有证券市场功能上的缺陷而设立的新市场,主要为具有高成长性与高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等提供服务。在上市标准的选择上,要先紧后松,即创业板市场的进入门槛虽然比主板市场低,监管也相对宽松,但仍要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掌握上市条件和监管制度,待创业板市场运作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放松有关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历史较短、不完善,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创业板市场是市场的“衍生品”,是制度创新的结果,因而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

建立创业板市场是管理层在前两年就做出的重大决策,但由于担心市场风险和负面作用,创业板市场的创立步伐一推再推。我们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不能因为创业板市场风险大就对其采取否定态度。推出创业板市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正面促进作用要远远大于其负面的影响,而且,只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创业板市场的负面作用可以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四,适当组建区域性证券交易中心,发展现代场外交易市场。

我国目前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最现实选择是立足于一些较为成熟、具有相当规模的区域性证券交易中心,通过整顿、规范,并实行电子联网,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与主板、二板市场相独立的,统一规则的现代场外交易市场。如可考虑在对北京、西安、成都、武汉等现有规模较大的产权交易中心改造的基础上设立区域性证券交易中心。场外交易市场的上市标准应比交易所市场、二板市场更为宽松,以便在更广泛层次适应那些无法在主板和二板挂牌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需求,并最终能与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协调互补,共同发展。

第五,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契机,逐步恢复分散性的柜台交易市场。

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篇3

    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不仅通过融资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且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我国会计改革不断深入。而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又反过来为证券市场的持续、快速和稳健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技术保障。

    一、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

    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出现了许多在计划经济下没有遇到的新的会计问题。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我们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改革,也推动了我国的会计理论、会计实务的改革,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会计改革的历史进程。

    (一)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建立新的会计理论体系

    证券市场的发展促使会计目标发生了变化,会计目标的变化催生了新的会计理论。会计改革之前,我国企业会计的目标主要是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服务。证券市场建立后,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有关方面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企业的财务信息。这一会计目标的转变为会计改革打下了基础,为中国的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支持。1992年7月,为了规范我国股份公司的会计核算,财政部颁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这一会计制度强调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将原来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的会计平衡式发展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我国的会计改革打下了基础。新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打破了行业间的会计制度差异,统一了会计处理的方法和程序。

    (二)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建立新的会计报告体系

    随着股份制的发展,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要求准确完整的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会计主体”的概念。与传统的业主制、合伙制相比较,公司更强调会计为记录、计量、报告企业的经济活动服务,而非为单个的股东服务。初步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确立了按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的编报要求。

    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财务报告的对象和编制范围的扩大。在证券市场上,财务报告的对象主要包括投资者、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税务部门、银行、证券管理部门等信息使用者,显然较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对象扩大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要求了解更多的财务信息,以便其作出正确的决策。因此,投资者不仅要求企业报告报表信息,还要求上市公司对报表中的某些信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说明;不仅要了解公司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还要了解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另外,上市公司经常发生收购、兼并、控股等情况,编制合并报表也就成为必然的客观要求。

    (三)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建立健全的会计实务和具体准则体系

    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曾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针对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证券市场的广大参与者迫切要求对上市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加以规范,1997年5月我国第一个具体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颁布实施就是证券市场提出客观要求的必然产物。1996年的琼民源事件,其主要问题是利用关联交易虚构巨额利润。琼民源事件发生后,财政部展开了调查,搞清事实真相后,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杜绝不正当重组,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颁布了第一个会计准则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对确认关联方关系、规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从1997年《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一项具体准则起,至今已了10多项具体会计准则,这些准则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对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对上市公司如何向社会公众提供具有公信力的财务报告提出了客观要求,不断地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的变革。财政部1979年10月在上海进行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试点,并于1980年12月颁布《关于设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从此,我国正式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范围仅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少量的中资企业。二十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申请上市的公司和已经上市的公司要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审核过的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以及20多年的发展,可以看出,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以及初期发展的根本动力是证券市场。近两年来上市公司的作假、违规行为屡屡曝光,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以及专业能力提出了质疑,客观上又为我国注册会计师外部管理环境和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建设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

    二、会计改革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规范和技术保障

    会计改革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和技术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如果没有会计改革的支持,取得现在的成果是难以想象的。

    (一)会计改革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

    会计改革的进行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和政策保证。例如,1993年政府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和13个“行业会计制度”以后,准则与制度形成了“双轨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上市公司的增加,公司的跨行业和跨地区经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已经使原有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越来越不适应证券市场参与者的需要,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缺乏可比性。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对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在会计上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将原有的近20个行业会计制度统一为一个会计制度。另外,新制度对稳健原则运用更为充分、彻底,并引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使我国会计制度更接近于国际惯例。客观上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保证。

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篇4

信用交易机制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通行的交易制度,也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繁荣,使投资者趋于成熟的重要手段。所谓信用交易(margintransaction)是指证券金融机构在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时以投资者提供的部分现金作保证或有价证券作抵押为前提,为其代垫所需的其余现金或有价证券,帮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故又称为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主要有保证金买空(marginpurchase)和卖空(shortsale)两种交易形式。以信用交易行为为核心而形成的信用关系,运作方式,操作规程,监管法规等要素及其相互联系而形成的一套交易体系,便构成信用交易机制(margintransactionmechanism)。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特征是其本质特性的反映。

1.资金疏通性。我们知道,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必须保持顺畅状态,如果相互之间资金流动的通道阻塞或狭窄,势必使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衰减。信用交易机制以证券金融机构为中介,一头联结着银行金融机构,一头联结着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引导着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有序流动,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因此,从信用交易机制的基本功能看,它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重要的资金通道,具有资金疏通性。

2.信用双重性。投资者以部分自有资金(或证券)以及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其余部分资金(或证券)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其不足部分,即向证券金融机构借入的垫付款(或证券)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这是证券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第一重信用关系。另一方面,证券金融机构垫付的差价款可以是其自有资金,但在多数情况下是它向银行的贷款,银行在放款后它作为贷款方将来必须偿还这部分贷款本金和利息,在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第二重信用关系。因此,从信用关系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信用双重性。

3.财务杠杆性。由于信用交易机制是以信用授受关系为基础的,因而能够把投资者虚拟的资金需求(贷款)和虚拟的证券供给(贷券)导入市场,使资金充分发挥效能,投资者可用同样的资金购买更多的证券,或以较少的资金购买同样数量的证券,从而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但这种虚拟供求却是一把双刃剑:当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相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被放大,获取更大收益;相反,如果证券价格未来的走势与投资者的预期逆向运动时,投资者的收益则被逆向放大,蒙受更大损失。因此,从财务运作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具有财务杠杆性。

4.可调控性。信用交易机制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决定了这一交易机制具有很强的风险性。然而信用交易的成立,必须以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为前提。保证金通常分为初始保证金(initialmarsm)和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marg㈩两种,前者由金融管理当局根据社会货币松紧状况规定和调整,是一种重要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后者由证券交易所和经纪商根据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确定和调整。这就为管理者控制风险,实现货币政策和市场稳定目标提供了可调控的工具。因此,从宏观管理角度看,信用交易机制又具有可调控性。

(二)信用交易机制的市场效应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市场效应:

1.流动性效应。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灵魂,是证券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标志之一。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公正价格的形成,必须以相当数量的交易量作保证,仅靠市场内的实际交易量,市场有时难以激活。引入信用交易的虚拟供求,使投资者能够超出自身实力进行大量的交易,以维持足够的交易量活跃市场,维持证券价格运动的连续性,从而提高市场效率。

2.市场缓冲效应。由于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其本身没有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向运行,在供求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与现货交易配合运作,可增加证券的供给弹性。当证券价格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价格下跌,会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证券的供给,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证券价格如预期下跌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促使证券价格回升。显然,信用交易机制发挥了对市场的缓冲效应。

3.对冲避险效应。“卖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之一,包括投机性卖空、对冲性卖空、持有卖空,套利性卖空、做市商和经纪商卖空等多种形式。如为避免证券价格下跌导致损失,投资者出于对冲的目的可进行“持有卖空”。投资者卖空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其持有的证券价格下跌的损失可以从卖空的盈利中得到弥补;如果证券价格上升,其卖空的损失可以从实际持有的证券价格上升中得到弥补。利用现货交易与信用交易进行对冲,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回避风险的工具。

4.机构盈利效应。毫无疑问,信用交易机制扩大了市场交易量,增加了证券商的佣金收入;同时信用交易机制复杂,需要证券商提供更多的服务,也为证券商开辟了增加服务收入的渠道。投资者向证券金融机构融资交易须支付所借资金的利息;投资者以现金作为担保,证券金融机构可对其适当运用获取利差收入;证券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用于抵押的证券也可进一步进行操作,融券或出借以获取收益。当证券金融机构向银行机构再融资时,银行机构也可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2、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与国外的监管经验

如上所述,信用交易因其所具有的信用双重性和财务杠杆性,在给投资者可能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它所蕴含的风险也是不可小视的。但我们也必须看到,这种风险是可以识别的,也是可以控制的。

(一)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识别

证券交易机制的风险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从类别上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体制风险。这种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指一国金融体系由于存在缺陷而隐含的风险。由于信用交易机制具有创造虚拟供求的功能,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扩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可能导致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信用交易引起虚拟资本的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从而对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虚拟供求有可能助推证券价格上扬,形成证券价格脱离实际经济状况的泡沫现象。二是信用风险。这是指交易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风险。从根源上说,引发信用风险是由于交易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必须解决的风险。三是市场风险。这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对信用交易如果失控,实力雄厚的投资者更容易操纵市场,甚至与证券商联手操纵,可能会引发市场巨幅震荡,损害投资者利益。这恐怕也是我国目前仍排斥信用交易机制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交易机制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风险,如法律风险、结算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从层次上判断,体制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基本的风险,其他风险属于派生风险。

(二)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

由于信用交易是一种蕴藏着较大风险的交易机制,一些国家对这一机制也是毁誉参半。尽管如此,这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交易机制,并在市场运作中通过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扬长避短,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通常采用以下做法:(1)法律监管。把信用交易纳入证券市场法律框架之内是各国证券市场通常的做法。美国最为典型。在1929年股市大危机之前,美国对信用交易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股市大崩溃之中,许多采用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和经纪商蒙受了重大损失。为防止历史重演,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对信用交易作了相应规定,在第七条中规定美联储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并授权美联储制定了下、U、G、X等条例,对信用交易在法律法规上作了规范。(2)调整保证金比率。信用交易量的大小取决于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的高低,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来调整和控制信用交易量是国外通常的做法。对初始保证金比率的调整,美国自1934年到1974年大萧条时期,共调整了24次韩国从1971年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3次;日本最为频繁,从1951开始,到1988年共调整了100多次。(3)规定信用限额。日本的一些交易所把最低保证金限额规定为30万日元,但一些大的证券公司将这一限额规定在100万日元以上,以限制风险承受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为防止信用交易过度,韩国证交会规定了保证金贷款的最高限额:证券公司提供的信用交易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096,其中卖空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一家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提供的垫头贷款最高限额为5000万韩元;股票贷款最高限额为2000万韩元等。(4)限制卖空行为。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防止空头投机者故意扰乱市场,操纵股价,子1938年公布了×10A-1、×10A-2、×10A-3等三项法规,限制信用卖空者的交易行为,这就是所谓“波幅检测规则”(tick-testrules)。(5)实行抵押制度。一是认定从事证券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资质。如美国规定进行证券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只限于美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或者符合证券交易法、各州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的非联邦储备制会员银行。开展证券抵押业务的经纪商必须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会员,或为全国性证交所会员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自营商和经纪商。二是规定除支付保证金外,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品。如进行买空时购入者的证券即为经纪商的垫付价款的抵押品。此外,如提高信用交易保证金中现金部分的比率、限制抵押证券的种类,降低抵押证券换算比率等,都是常用的做法。

(三)国外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经验

纵观国外一些证券市场对信用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不难看出,这些证券市场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

1.法律法规是监管的前提。美国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入了法律法规监管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法律法规监管的框架内运作。目前,国外一些发达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完整成熟的信用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反过来又推动了信用交易机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时,借鉴成熟市场的这一做法,使信用交易机制很快进入发展轨道。可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信用交易机制的运作和监管提供了法制平台。

2.保证金比率是监管的直接工具。保证金比率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一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规定了买空卖空保证金的比率。初始保证金比率的高低及松紧调控,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结构,引导资金的有序流动;各交易所和经纪商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对信用量进行调控。

3.证券金融机构是监管的关键。证券金融机构处于中介地位,是金融管理当局联结投资者的纽带。其资金实力、风险承受力和资信状况等,对于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监管甚为关键。对证券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证券金融机构和银行机构融资额度对其资本净值的倍数。一家金融机构对一家经纪商或证券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对其净值的比率等都有明确要求。由于融资机构通过信用融资可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服务收入,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其行为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相悖,因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求证券金融机构要有高度的自律性和法律意识。

4.供抵押的优质证券是监管的基础。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抵押证券的规模、质地和流通性都有严格要求。根据市场化的程度不同,对可供抵押的证券的要求也不同。日。韩当时市场化程度较低,因而要求较严,即必须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在主板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各抵押证券都规定了相应的换算率。美国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要求较松,将抵押证券分为合格、不合格和豁免三类,除不合格证券外其余两类都可作为抵押证券。

3、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信用交易机制与证券市场其他交易机制一样,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基本成熟和具有相当规模的条件下,适应市场需要而自然产生的一种交易制度。从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看,笔者认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因而具有可行性。

(一)必要性分析

1.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吸引居民储蓄流入证券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到今年2月末,全部金融机构(含外资机构)本外币居民储蓄存款余额首次突破10万亿大关,比年初增加5894亿元,同比增长18%。其中,定期储蓄存款比去年初增加3877亿元,活期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2017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滞留在银行系统,将使风险集中到银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激活证券市场,使资金分流出来,可促使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合理结构。实际上。从居民储蓄存款的走势可以发现,居民储蓄与证券市场走势具有相关性。前几年证券市场行情趋旺时,居民储蓄存款呈下降趋势;近年来证券市场行情陷入持续低迷,人们投资股市就显得比较谨慎,居民储蓄存款持续增长,即使央行进行了第八次降息,储蓄存款仍然得到人们的高度认可。可是,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分流居民储蓄就显得尤为突出。

2.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拓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除居民储蓄存款外,我国的社会资金也相当充足。根据有关机构测算,今年内可入市的潜在社会资金估计在2400亿元左右。目前。这些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通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银行资金可以通过银行拆借市场、股票抵押贷款等两种方式为券商融资,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二是社会资金(包括三类企业资金、保险机构资金、GFII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入证券市场。从目前运作状况看,尽管管理层提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但因资金通道狭窄,不能满足当前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需要,降低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为社会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宽了资金通道,可提高资金使用和配置效率。

3.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微观结构。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在1987年美国大股灾之后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其核心是说明在既定的市场微观结构下,金融资产的定价过程及其结果,从而揭示市场微观结构在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狭义的是指市场价格的发现机制,广义的是指市场各种交易制度的总称,包括价格发现机制、买空卖空机制、清算交割机制和信息传播机制等诸方面。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微观结构处于残缺状态,只有现货交易,排斥信用交易,期货交易也被取消,这种单向结构在现实生活中最明显的弊端,就是只有做多而没有做空机制,缺乏避险工具。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将做空机制导入市场,改变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残缺状况,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

4.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有利于遏制“透支”交易,规范市场行为。事实上,从融资的角度出发,我国证券信用交易从证券集中交易开始就或明或暗地存在着,简而言之,就是资金方为投资者“透支”,其中以券商利用客户的保证金为投资者“透支”最为普遍。从程序上比较,我国证券交易中存在的“透支”行为与国外大体相似。一般而言,“透支”双方签定一个协议,规定“透支”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平仓规则等。目前券商的“透支”行为是被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了不少由于“透支”给券商带来巨额损失的事件。但由于竞争的驱动以及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内在要求,券商对投资者的“透支”屡难禁止。引入用交易机制,“开正门,堵暗道”,将有效地化解券商“透支”带来的信用风险。

(二)可能性分析

1.信用交易机制特有的功能,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理论前提。如前所述,信用交易机制具有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两个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我国政府控制证券市场冷热的基本手段一是依靠控制企业上市的节奏,二是依靠控制由货币市场向资本市场的流动通道。可以说完全隔离两个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或不加限制地允许资金在两个市场之间自由地出入,都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前者会导致证券市场因后备资金不足而萎缩;后者又会因为货币市场资金规模过大导致对证券市场形成冲击。恰当的做法只能是在进一步疏通其他资金流通管道的同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疏通与调控功能。

2.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规模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运作空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有一定的市场规模,有可供选择。流动性好的优质证券作为抵押物等基本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虽然还处于发展初期,但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3年3月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到1326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1215家,B股上市公司111家)。A股总市值41860亿元,流通总市值13000亿元;上市封闭式基金54家,总市值643亿元国债现货上市品种35只,总市值3584亿元;可转换债券11只,总市值也达到120亿元。投资者开户近7000万个。应该说,我国目前的市场规模和已有的证券品种,为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较大的市场运作空间。

3.我国证券市场机构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截止2002年底,我国证券公司126家,总资产5700亿元,营业网点2900多个。基金管理公司21家,证券投资基金71只,基金规模1320亿元。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证券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较有实力,有一定信誉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不仅经营规模较大,而且在多年来的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这就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主体条件。

4.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交易设施如委托报价系统、清算交割系统、信息传输系统等已趋完善,这也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供了市场基础条件。

4、我国证券市场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探讨

从一些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运作实践和经验看,一个较完整的信用交易机制的制度架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理设置证券金融机构,建立规范的交易规则体系和确立严格的监管框架。

(一)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

1.证券金融机构设置的两种模式。证券金融机构是将证券商和投资者联系起来,以证券商和投资者为融资融券主体,提供证券金融服务的专门性的证券金融中介机构,是信用交易机制运作的核心。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可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外证券市场目前有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集中授信模式,即只存在一个制度化的,集中的、统一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主管机关和交易所可通过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行为,对流出和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量进行调控。日、韩和我国的台湾属于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分散授信模式,即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由大量的经纪商办理,没有一个制度化的、统一集中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融资机构主要是各个经纪商。这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

2.我国证券金融机构的设置宜采用分散授权模式。我国证券金融机构应确立为何种模式?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主张直接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在全国设立一家或几家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部信用导入的桥梁,专司直接对证券商授信,然后由证券商向投资者直接授信(万国华,2003);二是主张先期采用集中授信模式,建立过渡性的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待时机成熟后再过渡到分散授信模式(席迎春,2002);三是(陈晓舜,2000)主张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认为采用集中授信模式,设立专门的证券融资机构,使得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的融资融券链条过长,降低了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笔者赞成第三种主张,除了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原因外,还因为:(1)我国证券市场虽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可以利用后发优势,直接采用分散授信模式,没有必要非得先搞个“过渡”不可。所谓“条件成熟”是个模糊概念,我国证券市场“条件”何时“成熟”、达到何种程度为“成熟”都难以把握,所谓“条件”也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2)实际上,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看,信用交易机制是促使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手段。而不是等到成熟之后再引入。日本证券市场1949年重新开张,195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韩国证券市场1956年建立,1971年就开始了信用交易;我国台湾证券市场1953年正式形成,1974年也开始了信用交易。可见信用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运作机理的内在要求。(3)我国证券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与国外证券商相比还较弱,但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如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植进一步充实实力,是可以承担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初期可挑选若干家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他证券公司放开。这种做法既遵循了我国先试点后推开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3.选择履行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的证券公司,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一是要有比较雄厚的资金实力。证券金融机构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可以从银行贷款和向同业拆借,但自身必须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没有雄厚的实力是难以胜任的。考虑到我国目前证券公司实力都还不是很强。可选择相对比较强的证券公司予以扶植,如发行金融债券、增资扩股。收购兼并等扩充实力。二是必须为全国性的证券公司。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能采用先在某一地区试点而后再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开即“由点到面”的办法,要根据市场的履盖面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同时设立一家或几家融资融券营业机构。三是要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和较强的自律意识。对于内部管理混乱,或在过去的经营中有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的证券公司,应排除在入选范围之外,使入选的证券公司保持很好的社会信誉。

(二)制定信用交易规则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在设计信用交易运作规则时,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1.证券资质与抵押率。证券质量不同其价格波动性差别较大,将直接影响到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效率,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为融资融券对象。这方面可借鉴日、韩和台湾的经验,只限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证券,容易成为投机对象的证券应排除在信用交易之外,这样便于管理。我国目前上市的证券品种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仍然良莠并存:作为可抵押的证券必须进行筛选。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流通,选择时还需考虑股票流通盘的大小,流通盘过小容易引发投机。每种证券的资质不同,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同,融资抵押证券的折算率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国债的折算率较高,股票则低些。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在初期,证券折算率标准可定得略低些为宜。国债折算率以85g6为宜,股票的折算率以60%为宜。认定证券的资质和确定折算率标准的权利可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

2.保证金比率。关于初始保证金比率。美国在1934-1974年初始保证金比率在4096—100%之间浮动调整,1974年后固定在50%并不再进行调整。韩国1977年规定为40%以上。我国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初期这一比率可设得高一些,以60%为宜。关于维持保证金比率,各国大都在2096-2596之间。我国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2596为宜。各金融证券机构在具体运作时,出于审慎原则考虑还可略为提高。建立维持保证金规则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每日计算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另外,还要制定限制性规则,如证券商不得将维持保证金用于自营业务、未经客户允许将保证金和抵押证券用于其他业务交易等。

3.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规则就是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目的在于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客户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证券商每种证券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和每种证券融券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一个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

4.卖空。为防止证券价格下跌时市场的过度反映,引发市场恐慌,各国对卖空交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波幅检测规则”即升标(uptick)或零加标(zero-uptick)。前者指卖空申报价必须高于前一个成交价;后者指卖空申报价如等于前一成交价时必须高于此价之前的成交价。另外还必须规定内幕人士不得从事本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要建立相应的规则防止证券商利用卖空机制联手操纵市场。

5.期限与清算。信用交易的期限各国证券市场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有的长则6个月,短则150天,一般为6个月。期限过长会影响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周转,过短则容易引发投机。我国信用交易期限可考虑以3个月为宜。同时还要制定对;中清算与实物清算的细则和流程。由于证券金融机构职能由证券公司行使,仍然采用二级市场两级清算交割体制,即证券交易所与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之间清算交割;证券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清算交割。

6.抵押证券存管。其关键在于:应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不得串户运作;要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要建立融资融券合同。

(三)确定信用交易监管框架

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引入信用交易机制要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目前的主要难点是法律障碍。《证券法》尚未将信用交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引入信用交易机制首先必须适时修改《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允许银行业与证券业适度的混业经营。《证券法》经过四年多的实践,实际上其中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的需要,修改已是势在必行。

机构监管结构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关,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法规;确定和调整初始保证金比率;对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二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制定证券金融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法规,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机构确立后,再根据以上两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三是证券交易所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责。交易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对信用交易、清算交割等过程进行监管;要根据价格的波动状况确定和调整维持保证金比率,保持市场正常运行;在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权限,如提高维持保证金比率、降低抵押证券折算率、限制或停止信用交易等。

各履行证券金融机构职责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履行着证券经营机构与经纪商的双重职能,因而要加强法规自律意识,在内部,融资业务、融券业务、自营业务要严格分开运作,制定出严格的内部运作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还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构,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篇5

关键词:证券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构成要件;证据标准

一、证券犯罪概述

(一)证券市场

所谓证券市场,是指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为解决资本供求矛盾和流动性而产生的市场和实现筹资与投资对接的平台。①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证券已经成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兴衰与证券持有者的利益息息相关,关系到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和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证券市场自身的状况及公众对其持有的态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有很大影响。证券市场的过分投机、违法操纵造成的虚假繁荣,以及不合理和异常的价格波动,都有可能促成、加深或延长国家的社会经济危机,引起贸易、工商业、交通运输业以及社会交易的恐慌。国家在民事、行政、刑事领域,制定相关法律,通过法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②来规范证券市场。

(二)证券违法犯罪和刑法规制

证券违法犯罪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证券违法犯罪往往产生于经济活动、交易活动之中,公开以正当的职业式业务活动的面貌出现,其行为人往往在正常的企业活动和经济活动中,通过实行有组织、甚至是大规模的活动,给广大股民造成不可预测的损害,并从内部来危害社会经济结构。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向纵深发展,保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免受不法侵害的各种罪名逐步建立,进而形成较为完善的证券期货犯罪防范体系。根据证券及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质,经济学上关于价值、价格以及供求关系三者间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市场分成两部分论述:第一、发行市场。在发行环节,证券理论价格由内在价值决定,同时受不完全供求关系的影响。第二、交易市场,在交易环节。市场价格由内在价值决定,同时受理论价格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截至2009年《修正案》(七)颁布施行,证券犯罪主要有7个条文共计9个罪名。③为使体系明确,粗略分为:针对发行市场的主要有2个条文共2个罪名,分别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针对交易市场主要有3个条文共5个罪名,分别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2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以及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其他与证券、期货市场密切相关的罪名共有2个条文共2个罪名,分别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2罪(刑法第161条)以及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④

从实践看,交易市场已成为证券市场大案要案的温床和重灾区⑤,鉴于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之间联系密切,从动态研究和还原犯罪起源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在经济学视野下通过刑法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重新构建证券市场。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对《刑法》第182条进行修订,2006年增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制定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法理基础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期货价格举足轻重。而由供需关系自然形成的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涨落是极其正常之事,其价值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市场利率的变化等因素,客观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则完全置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一般市场规律不顾,利用资金、信息、持股等资源优势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人为地变动或控制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的”三公”原则⑥,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市场垄断的出现,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功能,损害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利益。因此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违法数额巨大的恶性操纵行为,仅仅用民事或行政的法律手段加以调整显然是不够的,而将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十分必要。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渊源

在犯罪学、刑法学以及其他学科的研究中,法律的新设、修订或者废止并非因为某个适用依据发生变动,而是更深层次的社会现象出现、变化或者消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刑法》第182条进行了修正,不但对罪名进行了修改,而且删除已过时的规定,相应增加新出现的犯罪情形,在罪状内容上进行了前后一致的协调,为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行为提供有力依据。⑦

1.修正案(六)第11条的主要修正内容

(1)对罪名及客观要件进行修改。将第182条的罪名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相应地将第(一)项中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扩展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将第(四)项中的“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扩展为“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2)对犯罪主观要件进行修订。删除了《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所必需的“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要件,为及时打击操纵证券、期货类犯罪奠定基础。

(3)删除已过时的规定。删除了“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的规定将“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修改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原条文系证券、期货交易尚未发展到电子化阶段的客观反映,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证券、期货交易的规范化,上述事实已不复存在。

(4)进一步规范刑罚体系。首先是提高处罚力度,在以前单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基础上,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其次是科学地完善了罚金刑,将原来规定的以违法所得的倍数作为罚金标准修改为根据犯罪性质、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处罚。

(5)修订犯罪既遂形式。在刑法理论上,原条文规定属于结果犯,修正案(六)则属于行为犯。既遂形式的变更为有效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拓展了空间。原条文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规定,该罪是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众所周知,操纵证券、期货犯罪对资本市场的客观危害与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并非存在必然联系,在某些情况下,操纵市场行为严重影响了交易秩序但是行为人并未获得收益,甚至可能会因为整个市场的疲软而赔本。

2、刑法修正案(六)修正原因评述

禁止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基本规则之一。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应是证券或者期货正常供求关系的如实反映,证券、期货市场一旦被人为操纵,其价格必然严重背离价值,交易量必然被严重扭曲。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制造虚假供求关系,旨在误导本应该自然形成供求关系的资金流向,实质上是一种对不特定投资者的欺诈行为,会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极大危害,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操纵证券、期货犯罪是伴随资本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侵犯社会利益的现象。金融市场持续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金融证券、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品种越来越多,必然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充实和修订,刑法正是在这种新兴事物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不断进行修订的法律之一。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⑧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以下四种类型:(1)单独或着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构成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市场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根据《刑法》第18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证据标准

《刑法》第182条中明确规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洗售等三种典型的操纵行为。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节规定了六种其他操纵市场手段,具体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刑法》对于证券、期货犯罪规定的客观行为比较简单,难以直接应用于具体案件中。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对主要证券、期货犯罪行为规定了十分细致的认定条件,使得刑法的规定具有了可操作性。

如《刑法》将操纵证券市场罪中的连续交易行为规定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而《追诉标准》根据实证调查研究和市场统计测算,将其规定为“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以持股比例和成交量的比例来确定是否存在操纵行为。同时《追诉标准》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明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手段。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追诉标准》的规定审查相关证据,只有达到《追诉标准》的证据要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此外,由于与普通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经济犯罪相比,证券、期货犯罪的证据标准规定的更为详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察机关证明的难度。为了准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这些部门的专业力量,必要时还要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按照《追诉标准》的要求全面、完整地调取证据。

注释:

①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②法的指引作用,即通过确定性指引,用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为或不为这样行为,从而防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法的预测作用,即人们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可以预防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增进相互信任,加强对自己的行为和合法权益的安全感,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建立,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法的强制作用,不仅能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还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③有论者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编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等纳入证券犯罪防范体系,笔者不敢苟同。严格来讲,上述犯罪行为最多只能算是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另外,该论者认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不发生在证券市场上,笔者也不敢认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恰好发生在证券市场中的发行环节。详见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4页。

④本文专指该罪第(三)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有论者所述证券交易领域内的犯罪才是危害极大的行为,笔者同样不敢认同,详见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5页。

⑤如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号大案”中科案,操纵中科创业股价,涉案违规资金高达54亿元,详见。

⑥一个成熟的证券、期货市场,必然表现为公正、公平和公开,这是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须遵循的三大原则。

⑦第182条内容79刑法、单行刑法均未规定,系刑法新增设的罪名。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刑法修正案》第6条对本条罪状作了补充,增加了有关期货犯罪的内容。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将其解释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又对本条作了修改:(1)将第1款中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并删除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要件;(2)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对罪状表述作了相应修改。两高《罪名补充规定(三)》将其解释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⑧本文分为两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要件,主观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的要件。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范健、王建文:《证券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篇6

当前,服务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服务经济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核心。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服务业成为投资的最大热点之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刘丽文,2004)。任何一个服务业企业不能包纳服务所需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越来越多的服务业企业选择合作联盟。正因为如此,服务业企业需要将部分服务产品外包出去,并通过供应链模式为顾客提供世界级的服务产品。因此,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为服务供应链的兴起与发展提供了机遇

直至最近几年,服务供应链的研究开始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在国外,已有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服务供应链问题(Ellram and Wendy,2004:wlaart and Kremper,2004;Margee et al,2006),但仅KlEin(2004)研究了服务供应链在金融行业中的应用。而目前在国内,服务供应链的专题研究主要集中在物业服务(陈小峰和李从东,2004)、旅游服务(黄小军和甘筱青,2006)和物流服务等行业(金立印,2006;阳明明,2006;刘伟华,2007),迄今为止国内尚没有将服务供应链管理应用到金融证券服务市场。基于这样的一个背景,本文拟将服务供应链管理思想运用到我国金融证券服务市场,以优化我国金融证券行业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一、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结构

(一)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概念

服务供应链管理的目标是,集成服务供应链上的各成员,协调服务产品流、信息流、资金流,以更好地满足最终客户需求,从而增强服务供应链整体的核心竞争力。服务供应链管理要求链条上的企业借用信息技术手段,形成全过程协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但是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业是一个产业链短、参与单位多、客户直接参与的行业,实现服务供应链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概念做一个界定

本文认为,所谓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Monetary&Security Service Supply Chain),就是通过整合金融证券服务资源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形成以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核心企业的一条服务于最终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服务供应链,金融证券交易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等相关企业基于契约而形成一个立体化、多层次合作伙伴组织,如图1所示

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它体现了企业内、外资源集成与优化利用的思想,是一种现代企业集成化组织和管理模式。由图1可以看出,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贯穿于主体、中介体和客体之间,表现为服务产品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统一。具体如下

1 中介体。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中介体主要是指以证券交易所为核心的交易市场的组成部分,包括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销售、投资咨询、开户、证券买卖、结算等服务,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股票债券的发行销售以及配股派息,证券交易所除服务集成商角色外更表现为服务平台的提供者

2 主体。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主体是指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者也是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的唯一最终客户,其投资证券的要求均通过服务集成商给予的服务得以满足,其服务满意度是衡量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3 客体。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的客体是指其提供的服务产品,即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在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运作模式下,证券交易所在交易市场内各公司之间承担着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起到了联系各组成部分的纽带作用。通常,证券交易所通过集成相关服务项目形成满足投资者多方需求的整体性组合服务产品,再把组合服务产品提供给投资者

(二)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协调内容

1 信息协调。整个金融证券市场中的各类信息对于各主体的投资决策及最终收益结果都存在直接影响,所以信息在此强烈表现着其价值性。因此,各主体对于金融证券市场中的信息都存在高需求。金融证券服务供应商要求服务集成商提供市场的宏观整体信息,以便其进行输出的金融证券服务的合理规划。如决定发售股票债券的数量以及进行上市的具体时间。而投资者则寄望证券公司能够对交易信息即时披露,并且对市场动态和专业交易推荐等信息进行主动输出以利其作出最佳投资决策。此时,服务集成商需要对市场上的所有信息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收集、分类、整理以及更新

通过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各主体对于信息的要求都能得到较好的满足。上市公司需要的信息作为金融证券服务集成商间相互合作的输出结果,由众多服务集成商通过对信息进行共享并分工处理以得到。同时,分工协作地整合信息资源更简化了服务集成商的工作,减少成本,缩短信息输出时间,投资者对于信息时效性的高要求更轻松地得到最大化的满足

2 服务资源协调。由于金融证券市场所涉范围十分广泛,金融证券服务的对象亦十分多样,因此造成对服务的需要差异大,服务资源亦因地区差异存在不均衡情况。而对于服务对象而言,服务的高质量尤其重要。故此,利用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整合协 调作用,于统一平台下对金融证券服务集成商分散且混乱的服务资源进行合理规划,能够达到输出统一的高质服务效果;同时,利用不同服务集成商的专业化服务优势,整合输出整体质量更高的专业金融证券服务。通过对服务资源的协调,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能够有效解决因地区差异及服务资源分布差异而产生的输出服务差异的问题,较高程度地满足各种金融证券服务对象

二、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特点

通过对我国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分析,发现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独特的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模型

在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服务供应商(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目标是通过输入战略层面的指导,利用证券交易所(服务集成商)的专业集合服务输出世界级的金融证券服务以满足最终投资者的需求。而整个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管理主要体现为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构建交易及信息综合型平台、上市计划安排、证券销售及买卖以及投资咨询服务等管理活动,如图2所示。这种模式实质上亦是将金融证券服务所包含的正向供应链以及逆向供应链进行集合,从而为最终投资者提供全面、整体性的服务

(二)推拉结合型供应链运营模式

在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当中,推动型的运营模式并不能满足投资者对于响应速度的高度要求,而能够提供快速反应的拉动型运营模式却带来了服务供应商难以接受的高成本。因而,构建基于“推式”和“拉式”思维的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也就是说,在金融证券服务出现差异化之前(即证券公司一上市公司一金融证券服务集成商阶段)。可采用推动型供应链运营模式,即按照对证券金融市场的预测进行服务产品设计及输出;而在金融证券服务出现差异化之后(即金融证券服务集成商一投资者阶段)则可采用拉式供应链,即根据最终服务市场的实际需求情况做出反应。金融证券服务市场的服务差异点通常出现在服务集成商中间,主要表现为金融证券服务的需求变化较大较快,最终投资者对于金融证券服务多样性的要求较高。而在服务差异点的前后,需求稳定性不一;在推式阶段中,服务需求较为稳定且为大批量,而在拉式阶段,服务需求随着交易市场快速变化,较不稳定且为小批量

这种新型的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运营模式集合了“推式”供应链和“拉式”供应链的优点,体现了延迟差异的思想,稳定了整个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服务负荷,提高了金融证券服务机构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还可以提高服务质量。

(三)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运行依赖于综合型平台系统

在整个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中,一直贯彻始终的是金融市场中的证券流通及销售买卖活动,而这些交易活动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证券交易所所提供的平台。由此可见,金融证券服务供应链的运行需要一个交易平台系统

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篇7

【关键词】信用评级证券投资者金融中介健全法规

一、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分析

(一)缺乏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特别是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不良资产的准确评级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强投资者的信心并引导投资者做出决策,促进证券化的顺利运作。目前我国缺乏被市场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专业机构,现存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使人信服,这会直接导致证券发行成本的增加。证券化后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需求者,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体系不畅通,另外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还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来降低投资的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市场缺乏机构投资者

我国的资本市场一直没有得到充足的发展,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较少、法律法规不健全、管制较多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化,多数依赖银行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敞口也随之扩大,需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呈正态上涨趋势。但是由于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导致在金融市场上缺乏大的机构投资者,多数为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这也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资产证券化无法顺利推行。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金融产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未对不良贷款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市场主体的行为很难规范,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

(四)缺乏专业人才和操作经验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会计、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国的从业人员都处于摸索阶段缺乏实践经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更需要由专业人员对不良资产授信、组合、未来现金流收益、定价等各个方面有深入的认知和研究。

二、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一)规范金融中介的运作

针对国内目前缺乏一个资质水平高、运作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为证券化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情况,一方面,针对今后大规模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可由政府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另一方面,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政府也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有效沟通资产支持证券的供需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占有大部分的投资份额,许多实力雄厚、运作规范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和繁荣着整个资本市场。而在我国个人投资者占据了市场的多数,机构投资者的实力都不强,而且多具有较大的投机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不规范运作。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流通需要一个良性和规范的市场环境,需要一些有实力、有远见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进来。因此,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这不仅要求市场自身培育和发展更多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也要求政府在政策上对机构资金入市适当放宽限制,以有效地沟通市场供需,提高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三)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体系

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篇8

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不仅通过融资带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且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我国会计改革不断深入。而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又反过来为证券市场的持续、快速和稳健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技术保障。

一、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

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出现了许多在计划经济下没有遇到的新的会计问题。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我们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改革,也推动了我国的会计理论、会计实务的改革,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会计改革的历史进程。

(一)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建立新的会计理论体系

证券市场的发展促使会计目标发生了变化,会计目标的变化催生了新的会计理论。会计改革之前,我国企业会计的目标主要是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服务。证券市场建立后,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有关方面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企业的财务信息。这一会计目标的转变为会计改革打下了基础,为中国的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支持。1992年7月,为了规范我国股份公司的会计核算,财政部颁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这一会计制度强调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将原来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的会计平衡式发展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为我国的会计改革打下了基础。新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打破了行业间的会计制度差异,统一了会计处理的方法和程序。

(二)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建立新的会计报告体系

随着股份制的发展,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要求准确完整的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会计主体”的概念。与传统的业主制、合伙制相比较,公司更强调会计为记录、计量、报告企业的经济活动服务,而非为单个的股东服务。初步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确立了按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的编报要求。

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财务报告的对象和编制范围的扩大。在证券市场上,财务报告的对象主要包括投资者、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税务部门、银行、证券管理部门等信息使用者,显然较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对象扩大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要求了解更多的财务信息,以便其作出正确的决策。因此,投资者不仅要求企业报告报表信息,还要求上市公司对报表中的某些信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详细说明;不仅要了解公司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还要了解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另外,上市公司经常发生收购、兼并、控股等情况,编制合并报表也就成为必然的客观要求。

(三)证券市场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建立健全的会计实务和具体准则体系

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曾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针对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证券市场的广大参与者迫切要求对上市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加以规范,1997年5月我国第一个具体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颁布实施就是证券市场提出客观要求的必然产物。1996年的琼民源事件,其主要问题是利用关联交易虚构巨额利润。琼民源事件发生后,财政部展开了调查,搞清事实真相后,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杜绝不正当重组,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颁布了第一个会计准则棗《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对确认关联方关系、规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从1997年《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一项具体准则起,至今已了10多项具体会计准则,这些准则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对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生命力根源

(一)问题的提出:中国证券市场的低效率

1.对证券市场低效率研究的一般性回顾。证券市场效率,一直是证券市场发展中的核心问题,也是金融研究的重要课题。在金融经济理论中,关于证券市场效率问题最有影响力的理论应首推E.F.Fama在1970年提出的“有效率市场假说”(EfficientMarketHypothesis)。该假说认为,若证券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充分而准确地反映全部相关信息,则称该市场为有效率的。若证券价格并不由于向所有证券交易参与者公布了信息集中而受到影响,那么就说该市场对信息集Φ是有效率的。换言之,能够有效地利用经济、金融等各方面信息的证券市场,就是“有效率市场”。规范而言,假定不同的相关信息被渗透到证券价格中,按照证券市场上信息集Φ的三种不同类型将市场效率划分为三种:(1)弱态有效市场(WeakformEMH):是指信息集Φ只包括价格历史序列中的价格和信息;(2)半强态有效市场(SemistrongformEMH):是指现时的股票价格不仅体现全部历史的价格信息,而且反映所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公开有效信息;(3)强态有效市场(StrongformEMH):是指市场价格充分反映有关公司的任何为市场交易参与者所知晓的全部信息。

“有效率市场假说”提出之后,引发了大量关于反映在证券价格中信息的质量和数量的实证研究。经过大量实证分析,大多数检验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符合弱态有效和半强态有效。但是,强态有效市场理论并不成立。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国内学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问题给予了积极性关注。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是股票市场,大量证券市场有效性检验主要是以股票市场为检验对象。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市场有效性的检验主要集中于是否弱式有效;从实证支持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这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阶段性变化。此外,一些学者对中国证券市场若干时间区间段的子样本实证分析,结果也说明证券市场效率随发展阶段而不断提高,如吴世农(1994,1996)、宋颂兴和金伟根(1995)、陈小悦等(1997)。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实证支持的中国证券市场弱式有效性判断存在广泛争议。戴国强等(1999)认为,国内学者对市场有效性检验仍主要停留在随机游走模型上,但满足随机游走模型只能是市场有效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魏玉根(2000)认为证券市场有效性应是市场异常收益的随机性,而不是证券价格变动的随机性,并对能否得出中国证券市场弱式有效则应视为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王开国(2001)对中国证券市场复合收益率进行检验,实证结果发现中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不完全,呈弱有效性态式。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否通过市场有效性来反映,市场有效性是否是检验证券市场效率的惟一指标,这一指标能否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效率具有完全的解释能力?我们认为,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

2.证券市场效率:是市场有效性还是资源配置效率?

从金融研究领域中,金融效率是一个非常关键性范畴,但目前学术界没有对此给出一个权威性、一致性、明确性内涵。有的学者认为,金融效率是“金融运作能力的大小”;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效率是指“金融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尽管金融效率还没有统一性涵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经济学中效率的基本涵义是资源配置效率。相应地,证券市场效率应为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即资金的有效动员与金融资源的高效利用。前者是指该种融资以最低的成本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能力;后者是指其能将稀缺的资本分配给进行最优化“生产性”使用的投资者,相当于托宾提出的功能效率。

针对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与核心,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效率问题的探讨主要是从资本市场有效运行效率角度进行分析的。在有效市场理论中,“有效”在多种场合中用于描述资本市场的运行特征。“一个资本市场如果在确定资产价格中能够使用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它(从信息上说)就是有效率的。”然而在具体分析中,该理论将证券市场区分为有效运行(内部有效)和有效定价(外部有效)两种类型。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是指证券市场价格是否有效、完全、准确地反映市场信息,并以此通过价格机制将金融资源从储蓄者手中向生产者手中转移。没有有效运行效率,定价效率也就难以达到。如果存在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证券价格的人为操纵、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对潜在投资者市场的准人限制等因素,那么,这样的市场运行肯定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与此相对应,这样的市场必然导致证券市场错误的定价和稀缺资金的逆配置。而错误的标价必然导致资本错误地分配到生产效率相对较差的企业或行业,并最终提高效率较高企业的资金成本。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实质就是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是指证券市场通过对证券价格的定价,使证券市场的收益率等于厂商和储蓄者的边际收益率,从而使稀缺的储蓄(金融资源)被配置到有效率的生产性投资上。市场价格在任何时候都充分反映了与证券定价相关的所有可获得的信息,这就是说,证券的有关信息会很快地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在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价格充分和瞬时地反映着所有可以获得的相关信息,证券价格是资本配置的准确信号,不存在使投资者持续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现象;它只能使投资者收益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之间存在较小的随机差异,并且其差异范围通常包含在交易费用之中。

尽管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为许多人所推崇并得到相当部分的实证支持,但在现实中这一理论仍然面临许多矛盾与难题。按照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理论,市场有效性本身就是证券市场效率。因为在有效率的市场中,通过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与信息机制,完全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按照资本市场有效理论,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则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但是,这能否说明中国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是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我们认为,这种简单判断是值得商榷的,单纯用市场有效性理论难以对中国证券市场效率做出合理性解释。从证券市场效率的第一重涵义,即资源动员能力分析,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的十年期间发挥了强有效的资源动员功能,实现了传统经济下银行主导型融资制度向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融资制度的有力切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起来。但是,从证券市场效率的第二重涵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运行效率低下,还不能有效反映市场信息,股票市场资源配置的定价机制与信息传导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社会资源无法有效配置成为证券市场低效率的主要体现。所以,证券市场效率的度量不能简单地视为市场有效性,还必须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考察。

(二)证券市场低效率根源:制度变迁中的制度缺陷

1.前人的研究:市场有效性的视角。

如前所述,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问题,已经进入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视野。但目前学术界对证券市场低效率的研究,是从市场有效性理论的视角进行验证分析的。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全,学术界对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分析主要集中于股票市场的检验。

早在中国股票市场成立之初,学术界就开始对中国证券市场效率进行考察,指出“上海及全国的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其作用力度必定有限”,证券市场效用“主要表现在筹集资金的单功能方面,对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企业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通过对中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进行研究,认为“中国股票市场的非有效性,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市场的结构性因素所致”,例如处于发育阶段的股票市场的弱小性与单薄性;非均衡的供求关系,法规与管理的探索性等原因。这种非有效远离竞争状态的股票市场,极容易导致市场信息传递的结构性与技术性阻碍,从而少数市场信息操纵者可能以牺牲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长期地获取超额利润,而扭曲的财富再分配则会进一步恶化市场运作机制并加剧股价波动。在此基础上,俞乔提出了政府干预不完善市场的合理性,即当市场运行并不具备有效性,信息传递存在极大阻碍和代价时(市场结构远离完全竞争状况,存在不同形式的“垄断信息”),资源分配则并非最优,政府的市场干预便具备了合理的经济学基础。吴世农则提出,“证券市场效率一般指的是证券市场调节和分配资金的效率,即证券市场能否将资金分配到最能有效使用资金的企业,”“证券市场效率的高低是衡量证券市场信息分布和流速、交易透明度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证券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通过检验证券价格得出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阶段符合弱型有效的结论。陈小悦(1998)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的角度出发,验证了中国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尚未及时反映所有的公开信息,实证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达到弱式有效,但未达到半强有效。王开国(2001)在考察中国证券市场效率问题时指出,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信息传递能力与价格形成机制。市场有效性差,股票价格不能充分反映信息,能否等同于证券市场低效率?这是我们长期思考的问题。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显然不能简单下此结论,关键是要考察市场效率、证券市场制度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寻求造成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本原因。在此,我们认为市场有效性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信息传递和价格形成能力,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直接性因素,而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我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中国证券市场变迁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制度缺陷造成证券市场运行的扭曲,使证券市场内在机制不能有效运行,即信息机制与价格机制对资源的引导与配置能力减弱,由此造成了证券市场的低效率。

2.我们的见解:制度缺陷是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

尽管市场有效性理论、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及其制度缺陷问题,都早已引起国内学者的充分重视,但学术界并没有从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相互作用机制来解释中国证券市场的低效率问题。这也正是本课题在此领域所做的尝试和探索。

如前文所述,证券市场效率归根结底是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按照配置机制的基础作用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种,即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或计划机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制度作为市场化产物,是依靠市场机制来发挥其内在功能,通过市场运行机制与定价机制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作用过程可以概括为:市场运行效率市场定价效率资源配置效率。

按照市场经济作用机制,证券市场有效运行对市场信息予以反映,市场信息形成价格。通过市场定价效率实现价格信号的有效传导,既保证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又能够实现资本的高效流动,以此发挥市场对社会资源的动员作用与配置效能。因此,只要是有效率的市场,市场机制的作用就能够充分发挥,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和市场定价机制将资本配置到边际效率高的项目之中,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可以实现。因此,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市场有效性可以通过信号传导与价格形成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可见,在完善市场制度的前提下,市场效率可以用来衡量证券市场效率,即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而考察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其建立的初衷是改革设计者在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寻求持续资本供给,而这本身就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这样的初始条件下,政府对证券市场制度安排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计划经济特定路径的惯性,使政府依旧对全社会资金的配置进行强有力的干预,从而保证其执行产业政策、实现赶超战略所需的资本。由于行政力量作用于证券市场运行,既定制度安排下信息难以发挥其内在的传导作用,造成市场行为的扭曲,以致证券市场运行的效率过低,定价效率也不可能有效发挥,因而难以做到在市场机制下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见,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不是市场本身错了,而是市场运行机制发生了扭曲,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其内在机制不能有效的传递信息。而市场机制是依靠“信号”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在我国经济转轨中,两种力量作用共生的条件中“信号”的形成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扭曲,具有相对优势的利益团体在体制变革或制度变迁中,便利用不完善的制度安排来获取潜在的机会利益,进一步损耗了制度效率。

通过解析中国证券市场效率,不难发现制度缺陷是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问题的根源所在。作为本课题研究的基本范畴,我们认为所谓制度缺陷,是指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受初始条件的制约,证券市场的制度设置与制度安排的不完全,旧体制内涵因素作用于市场运行,造成证券市场运行效率降低,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扭曲,无法有效反映市场信息,从而严重弱化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

从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内涵分析可见,这一范畴并不是一般性制度范畴,而是与特定的社会经济体制相联系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植根于传统计划经济金融体制向市场经济金融体制过渡中产生的“制度错位”。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制度缺陷有别于市场缺陷,但不能同市场缺陷完全相割裂。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是证券市场发展内在规律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之间的内生性缺陷。制度缺陷作用于市场机制,并引致市场运行的扭曲化,使市场本来的运行机制并不能有效发挥出来。以外部生成作用于内在市场运行机制,信息传递渠道受阻,无法实现信息的有效反映与传递,资本市场行为扭曲,减弱了证券市场资源的内在配置能力。(三)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生成机理

从以上分析可见,中国证券市场低效率的根源在于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因此,要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推进证券市场的持续性发展,首先应该对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进行深层次剖析,分析证券市场制度缺陷的生成机理。

1.赶超式发展战略:制度缺陷生成的主根源。

中国证券市场内生于改革开放后的经济成长,政府设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有效动员金融资源,从而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高效的资本支持。政府在证券市场制度安排上,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初始的制度设置与安排,无疑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使中国证券市场很快纳入快速发展轨道。

从证券市场制度本身分析,不同经济制度与市场体制,其金融制度的安排是不同的,在证券市场制度的形成上表现出较大差异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等相对完善,金融业相当发达,金融过程已经相当成熟,其证券市场制度按市场自我强化的轨迹发展。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主要体现在金融立法上,金融管制的立足点在于维持金融过程的安全性,从而实现资本价格的稳定和均衡。资本市场在较为规范的法律和制度约束下,按照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在这类证券市场制度中,金融资本的定价和配置由市场决定,而非通过行政性合约来完成。与西方自由发展证券市场制度形成不同,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制约较弱,市场信用机制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金融制度的初始条件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模式构建上,还不具备选择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模式。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西方证券市场发育了百年之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才试验性建立。

由于经济制度与市场发育条件的不同,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与西方自由发展的证券制度之间存在信息租金与信息成本差异,其制度效率存在显著差别。在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中,成熟的市场制度为证券市场运作提供了完全的竞争,公司财务制度的透明性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可靠的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与资本的搜寻成本,而管理行为的公开性和财务制度的透明性的存在,产生对经营绩效不良管理者进行替代(接管)的持续性外部压力。因此,发达国家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更依赖于市场和制度的完善,市场与法律制度越健全,市场搜集信息成本越低。而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通过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在短时期内迅速地将证券市场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起来,以行政性长期契约关系降低信息成本与资本搜寻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息非对称性和谈判问题,弥补了有缺陷的市场结构。但是,政府的制度安排和证券市场内在的运作规律存在一定差异,这一差异正是证券市场效率损耗的制度根源。

为解释两种制度的制度效率,我们在此引进证券制度效率模型。图1中横轴表示金融资源动员的边际成本MC,纵轴表示边际信息租金R,V为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效率曲线,U为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曲线。在两条效率曲线交点O,边际信息租金和边际信息相等,政府主导型和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的经济效率是相同的。当通过市场搜集信息的边际成本MC大于MC0时,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更有效率,而在市场搜集信息的边际成本MC小于MC0时,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更有效率。

在经济发展进程中,两种证券制度的效率呈现一种动态化特点。在证券市场初建阶段,以政府为导向的证券制度对资金进行非均衡配置,其积聚资本的功能很强。但经济发展中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行政化干预,容易导致资源配置机制与激励机制扭曲,上市公司对缺乏使用监督和资本利用条件宽松的限制约束,容易引致粗放式股本扩张,产生“免费资本”幻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和法律契约日臻完善,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在获取相等信息租金的前提下,其搜集信息的成本是渐次降低的,即制度效率呈上升化态势。这样,图1中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效率曲线V向右下方发生移动至V;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曲线U向左方发生移动,移至U。于是,两条效率曲线的交点移向左下方的O,即两类证券制度的边际信息租金与边际信息成本的均衡点降低,自由市场化证券制度效率在提高,相应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的效率呈下降趋势。这说明,政府干预使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损耗增大,定价效率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弱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导型证券制度的缺陷就充分暴露出来,迫切需要政府修正制度设置,进行制度创新,打破计划旧体制下的制度均衡,阻止VV。而是采取市场化改革,减少证券市场运行中旧体制的约束,改变制度的运行模式,实现曲线V型运行向U型转化,即VV",实现制度的帕累托改进。

2.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形成的内生说明。

在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中,政府为市场发展提供制度性安排,其突出表现为国家信用在证券市场上的过度倾斜,实质为新兴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隐性担保契约”。

国家信用过度倾斜与行政性制度安排引致证券市场制度缺陷,造成证券市场行为的扭曲,可藉寻租理论来说明,而租金的产生主要应归因于制度或体制缺陷及政策不到位。经济制度的变迁诱发寻租行为,因此布坎南说:“对寻租活动的分析正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经济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制度的安排与推进,市场证券制度的内生性还没有充分建立起来,这种体制性缺陷,成为证券市场寻租活动的制度根源。对于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产生的内在机制,可用简单的经济理论模型加以描述。根据前文分析,中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新旧体制的夹缝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在不同的制度条件下,经济主体行为方式不同。在纯粹市场经济的“最小政府”和纯粹计划经济的“最大政府”的两极制度下,都不会出现寻租活动。在两种体制的共生中,政府干预市场会产生“政策租金”,形成证券市场制度缺陷。

根据前文的分析,政府在制度设置安排上存在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意向,即“隐性担保契约”。这会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一种额外的利润,即由体制性安排产生的租金。由于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是理性的,其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并根据成本收益寻求与分享“政策租金”。

假定证券市场经济主体(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总收入M由正常经营收入Mn和制度缺陷引致的“政策租金”Ma组成,即有:

M=Mn+MaMn,Ma≥0

在这里,对正常经营收入的变动略而不论。其中,a为租金的发生率,租金总量Ma为租金发生率和经济主体收入总量的乘积:

Ma=a·M,a=[0,1]

寻租活动完全取决于经济主体在特定制度安排下,租金规模大小与取得该租金的成本收益关系,即租金的单位成本收益率Ra。在此,我们规定R为租金单位成本收益率Ra与经济主体正常经营收入的单位成本收益率Rn之比,R可以表示为:

这一关系说明,R同租金的收益率成正比,同经济主体的正常经营收益率呈反比。当正常收入的收益率不变时,R只能取决于租金的收益率的变动;而租金规模大小完全取决于制度缺陷(W),即有:

在此,R可以反映一个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制度缺陷较小,获取租金的成本较大,因而市场寻租机会十分有限;而在转轨经济中,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强性制度安排和行政性干预,使得租金的获取机会较大且成本较低。根据前面的假设,R正是决定。的直接因素:

此式表明,租金的发生率,取决于市场参与主体租金与正常收益的成本收益比率关系,并最终取决于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及其变动情况。

该式表明了在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中,影响市场主体寻求租金收入的主要因素。受制度变迁的影响,证券市场制度缺陷只的变化使得租金的成本收益率Ra相应发生变化。在证券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主体依赖国家提供的“隐性担保”,寻租成为一种“廉价选择权”。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设法在证券市场谋求更多的“租金”,呈现股权融资的偏好,进而股权融资变得非常“廉价”,相应社会资本的成本无法有效体现;而在外部,缺乏对上市公司监督制约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占有的优势地位,甚至同庄家“合谋”行为,寻求租金。对投资者而言,投资者根据政府对证券市场的“隐性担保”,对市场发展存在一个预期,并寻求投机的潜在收益。由于投机(寻租)收益远远大于正常的投资收益,而且不用付出什么代价,投机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市场集体行为非理性导致了市场过度投机行为。于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十年内容量巨大扩展的同时,“大多数股票价格与其盈利能力相比的比率奇高,以致丧失了投资价值,只能成为投机的工具”。于是,中国证券市场上出现了长期存在的一个“公开的秘密”,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盛行。转在政府推进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并提供“隐性担保”的前提下,市场边界与政府行为边界的界定不清,这样结果只能是:市场风险转嫁给国家,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政府的制度风险镶嵌于市场之中,并由市场自身消化。据资料分析,纽约证券交易所系统风险(不可分散化风险)占1/4左右,而非系统风险(分散化风险)占3/4左右;而上海交易所的投资风险结构与此“倒置”,系统风险占2/3,非系统风险占1/3。同时,在“隐性担保契约”下,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过于密切滋生一种“唯亲资本主义(CronyCapitalism)”倾向,导致上市公司对无利可图或仅有边际利润项目的过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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