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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8篇

时间:2024-03-08 14:42:45

网络交易监督

网络交易监督篇1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全局,按照省局党组提出的“稳步推进,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完善提高,有所突破”的*个字方针,推进我县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努力实现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有效监管。

二、职责分工

(一)市场合同股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按职能开展网络监管工作;承办网络商品交易及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综合调研、工作督查和分析;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合同规范管理。

(二)注册登记股负责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的调查摸底,并结合企业年检提供相关网络数据;负责指导工商所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备案,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的“经济户口”,采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信用奖惩和分类监管制度,实施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

(三)公平交易股负责组织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受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消费申诉、举报、动态分析,并及时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商广股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商标侵权、广告违法案件的监测与监督检查。

(五)检查大队负责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的重大或跨区的违法案件,研究网络案件的规律特点,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六)信息股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软件的维护支持,发挥“*省工商局网络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平台的功能作用,建立网络商务主体数据库,并协助注册股开展网络商务经营主体备案工作。

三、实施方案

(一)全面普查摸底,建立网络商务主体数据库

信息股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沟通联系,重点摸清辖区经营的网站、提供集中交易的市场和网上交易平台的网站的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别,认真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夯实网络市场监管的基础。注册登记股和各工商所结合企业年检验照工作和日常巡查,对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类经济主体网上经营情况开展全面普查,要求有关企业申报网络经营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奖惩和分类监管制度。

(二)启动备案登记,指导网络商务主体经营行为

按照《宁德市工商局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指导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类经济主体的网络经营网站开展备案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工商所先行做好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网络经营者的备案工作,运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商务监督管理平台”做好网上备案申请的受理与审核,对核准的备案申请,通过平台备案公告,并向备案申请人发放备案号和工商电子图标,指导经营者在其网站上标示电子图标。

(三)开展执法监督,查处网络市场违法经营行为

公平交易股组织各工商所,检查大队认真开展网络违法案件查处,一是运用*省工商局网络商务监督管理系统软件,加强网上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及时与管辖地联系,积极采取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发现、收集、固定、保存、认定电子证据,及时予以查处,二是要探索建全跨区域联动办案指挥系统和协作系统,充分发挥案管系统、移动办案系统的作用,建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案件查处信息平台。三是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禁产品、网上虚假广告、网上拍卖、电子合同、注册协议等网上违法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扩大网络监管工作的社会效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月*日,县局成立了*县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场管理管股*股长、注册登记股*股长、信息技术股*股长、公平交易股*股长、商标广告股*股长、检查大队*股长任成员,并对*年的网络监管工作及分工进行研究,作了前瞻性的指示,各部门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起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业监管工作的运行机制。

网络交易监督篇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全局,按照省局党组提出的“稳步推进,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完善提高,有所突破”的__个字方针,推进我县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努力实现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有效监管。

二、职责分工

(一)市场合同股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按职能开展网络监管工作;承办网络商品交易及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综合调研、工作督查和分析;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合同规范管理。

(二)注册登记股负责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的调查摸底,并结合企业年检提供相关网络数据;负责指导工商所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备案,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的“经济户口”,采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信用奖惩和分类监管制度,实施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

(三)公平交易股负责组织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受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消费申诉、举报、动态分析,并及时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商广股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商标侵权、广告违法案件的监测与监督检查。

(五)检查大队负责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的重大或跨区的违法案件,研究网络案件的规律特点,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六)信息股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软件的维护支持,发挥“××省工商局网络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平台的功能作用,建立网络商务主体数据库,并协助注册股开展网络商务经营主体备案工作。

三、实施方案

(一)全面普查摸底,建立网络商务主体数据库

信息股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沟通联系,重点摸清辖区经营的网站、提供集中交易的市场和网上交易平台的网站的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别,认真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夯实网络市场监管的基础。注册登记股和各工商所结合企业年检验照工作和日常巡查,对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类经济主体网上经营情况开展全面普查,要求有关企业申报网络经营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奖惩和分类监管制度。

(二)启动备案登记,指导网络商务主体经营行为

按照《宁德市工商局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指导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类经济主体的网络经营网站开展备案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工商所先行做好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网络经营者的备案工作,运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商务监督管理平台”做好网上备案申请的受理与审核,对核准的备案申请,通过平台备案公告,并向备案申请人发放备案号和工商电子图标,指导经营者在其网站上标示电子图标。

(三)开展执法监督,查处网络市场违法经营行为

公平交易股组织各工商所,检查大队认真开展网络违法案件查处,一是运用××省工商局网络商务监督管理系统软件,加强网上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及时与管辖地联系,积极采取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发现、收集、固定、保存、认定电子证据,及时予以查处,二是要探索建全跨区域联动办案指挥系统和协作系统,充分发挥案管系统、移动办案系统的作用,建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案件查处信息平台。三是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禁产品、网上虚假广告、网上拍卖、电子合同、注册协议等网上违法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扩大网络监管工作的社会效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_月_日,县局成立了××县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场管理管股××股长、注册登记股××股长、信息技术股××股长、公平交易股××股长、商标广告股××股长、检查大队××股长任成员,并对____年的网络监管工作及分工进行研究,作了前瞻性的指示,各部门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建立起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业监管工作的运行机制。

网络交易监督篇3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科技防腐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重点围绕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裁量、民生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便民为民服务等重点领域,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管理、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重点,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为基础,加快建设运行规范、程序固化、信息畅通、反应快捷、监督有效的行政权力全程网上运行和电子监察网络,形成对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刚性约束,促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优化完善综合电子监察平台系统功能

依托区行政电子监察系统,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区综合电子监察平台的系统功能。一是完成全市统一部署的综合电子监察平台的调试运行。整合现有资源,在区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内,建成并运行行政审批、行政效能投诉、政务公开、纠风业务、安全生产监督等电子监察系统,并与市综合电子监察平台互联互通。二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区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内进一步研发新系统,增加新功能模块。

(二)加快推进各领域业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1、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管理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开发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功能,增加对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要件的监察。通过电子监察、受理投诉、视频监控等形式,加强和规范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监督,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推动行政审批规范、高效、透明运转。适时推进区、街、居三级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向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延伸。

2、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网络运行和监督

按照全市推行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在梳理行政处罚权、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优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础上,建设行政执法网络管理运行平台和电子监督系统,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运行流程等在网络运行平台上全程固化,实现行政处罚事项备案管理、裁量标准控制、行使过程、结果反馈、信息、监督考核等全过程信息化,并通过电子监督系统抓取行政处罚管理运行中的关键环节信息,对行政处罚权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实时监控,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3、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化管理监督

按照我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的要求,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产权交易项目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招拍挂活动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按照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软件市区(市)一体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统一交易软件、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资源、统一专家库”的“五统一”要求,适时做好对接,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运行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及电子监察系统。

4、加强重大工程项目的网络管理监督

加强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网络监督。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系统,实现从项目立项审批、工程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监管、验收、财政预决算、节能环评等各环节的网络监督管理。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范流程审批、核准,以及监管、查处不到位等问题。

同时以中央正在部署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按全市统一部署承接市建设工程专项治理系统,实现信息动态控制与项目审批全流程跟踪监督。

5、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督管理

加快实现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网络运作和监督。资金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梳理资金管理使用流程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资金网络运行管理系统,将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批准到资金使用情况的全过程实施网络化流转。同时,探索建设配套的电子监察系统,与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连接,抓取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关键环节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实施民生资金安排使用网络监督。按照资金使用方向,采用终端监督方式,对用于民生补助的各类资金,如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临时救助等发放到群众手中的资金,采用在区政务网公布分配政策、在局部范围公开发放结果的方式,并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6、建设便民服务网络体系

深化便民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进一步梳理为民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探索建设网上便民服务大厅,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交费、咨询、办证等事项。以社区“三个中心”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障中心、文化康乐中心)为契机,继续完善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健全便民服务室,提升便民服务网络,扩大便民服务事项范围,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7、加快推进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建设

在前期建立的行政效能投诉电子网络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软件开发和硬件投入,不断拓展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子网络系统,实现对受理、处理投诉情况的全面监察及投诉电话呼入呼出情况的监控、录音、统计汇总等功能。同时,将投诉电子网络系统延伸至政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大投诉问题的办理、处理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真正构建与各网络单位同步受理、同步监察的行政效能投诉网络体系,实现区、部门(办事处)二级联动。

8、继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按照全市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目标要求,深入查找风险,科学防控风险,不断完善廉政预警防控管理系统。建立全员化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平台,根据不同岗位风险,按等级筛查风险点;围绕领导干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易发问题和重点环节,设定预警指标,进行廉情评估;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在线监督,建立集监测、诊断、避防、预控等手段于一体的预警防控管理新模式。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市区统一部署的建设运行时间节点要求,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并取得实效。

网络交易监督篇4

关键词 行政权力 监督制约 规范透明运行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青岛市在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方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探索与实践

青岛市围绕群众反映较大、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和关键岗位,大胆实践,积极开展了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工作,从制约和监督两个层面入手,积极探索“制度+科技”、“规范+公开”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模式,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有效促进了行政权力的依法、规范、透明、高效行使。

(一)在促进行政权力运行制约有效方面。

1、清权确权,廓清权力边界。近年来,青岛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先后组织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审核,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或处罚事项进行了清理,并编制了职权目录。连续四次清理、压缩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得到大幅度缩减。目前,青岛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共225项,其中行政许可109项,非行政许可116项;市级行政处罚事项6274项。经清权确权,明确了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等,保证了行政权力事项底子清楚、职权法定。

2、细化标准,限缩裁量空间。对于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行政处罚权,自2010年起,组织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单位,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结合执法实际,细化为五档以上的裁量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标准。目前,组织市级44个执法部门对6274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量化,细化量化后的处罚阶次为28165项。除去1116项无裁量空间的事项,平均每项行政处罚权细化量化阶次为5.5个, 其中对一些涉及面广、应用频繁、裁量幅度较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处罚事项细化量化阶次最高可达26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的高标准限缩,使自由裁量“不自由”,防止了执法人员“同案不同罚”、“暗箱操作”等执法不规范问题的产生。

3、规范程序,优化再造流程。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减少层级、提高效率、理顺分工、有利监督和便于网上运行的原则,突出程序上的制约作用,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公共资源交易、财政专项资金等重点领域、重要事项权力运行流程进行了全面优化再造,并在其相应的业务系统上进行了流程固化,以信息技术手段来提高程序制约的刚性作用。目前,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环节都比以往有了大幅缩减,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

4、集分结合,科学配置权力。寻求集权与分权的最佳平衡点,既兼顾效率,又保证制约有效。一方面,适度集权,不断提速提效。一是积极推进集中配置审批职能改革,组织市规划局等29个部门通过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了审批处室,集中行使审批权限,促进了部门处室“批管分离”;二是积极推进联合办理工作,目前企业注册已实行联合审批并网上流转和电子监察,平均办理时间为1.48个工作日;基本建设项目已实现用地、立项(核准)、规划、施工四阶段的联办工作,政府部门审批时限由原来的300个工作日压缩至85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提高72%。另一方面,合理分权,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对这些重点领域、重要事项的行政权力,在权力运行的部门内部,纵向上增加互相制约的层级,比如增加审核把关等环节;横向上增加互相制约的职能部门,将权力适当分解,形成了相互制约的机制。

(二)在保证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有力方面。

1、统一平台,集中专门监督。统一物理平台,对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适合在统一场所进行集中监管、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的权力事项,建设物理大厅集中监管。近年来,先后建设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四项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大厅,集中统一监管。同时,青岛市纪委监察局设置了专门的监察室,接受投诉举报,查处纠正发现的问题。目前,全市45个部门的196项行政审批事项入驻大厅,实现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建设工程招投标、交通、水利、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交易也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实现了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平台运作、统一信息、统一监督监察、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整体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还实现了区、市两级联动。

2、网上运行,全程电子监控。统一虚拟平台(包括业务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公共资金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政府投资项目等易发多发腐败问题的重要的行政权力,在清理规范、流程再造的基础上,运用网络技术将行政权力行使标准、运行过程等固化为计算机程序,实现全程电子化运行,并同步嵌入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了覆盖全市重要行政职权和行政监察重点领域的综合电子监察平台。目前,已建设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扩大内需项目、土地招拍挂、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71个业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使权力运行更加透明,促进了监督由柔性向刚性、由事后向全程转变。

3、风险评估,前移监督关口。在对重要领域行政权力进行重点、集中、统一监督制约的同时,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权力运行进行了风险评估和防控。近年来,组织全市开展了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逐一排查领导、中层和一般岗位的风险点。目前,全市共查找廉政风险点85199个,其中领导岗位17202个,中层岗位28558个,一般岗位39439个。针对查找的风险点,依据风险发生几率、发生原因和危害程度等合理进行评估,划分为三个等级。共评估确定一级风险点26758个、二级风险点23395个、三级风险点35040个,一、二级风险点占总量的58.87%,把大部分风险点纳入了高风险防控范围。风险点界定之后,组织各单位科学制定防控措施,并通过教育、制度、监督等手段促进权力规范行使。

4、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为使群众监督更便捷、更有效,近年来,青岛市在传统公开方式的基础上,利用网络等现代化媒体,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的内容,不断加大行政权力公开的力度,有效遏制了腐败的滋生蔓延。在公开领域上,将所有行政权力纳入公开范畴;在公开内容上,不仅公开了行政权力运行的标准、依据、流程,还逐步公开了权力运行的过程,目前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在互联网上已经公开,公众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申报事项办理情况;行政处罚结果也在外网上实时公开,被处罚对象可以采取定向查询的方式查询处罚的具体情况。在公开方式上,对群众关注度高的行政权力事项建立网上公开大厅,实现了集中公开、网上办理,并受理投诉。先后建设了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大厅、行政处罚网上公开大厅,大大方便了群众监督。

二、实际效果

青岛市开展的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工作,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与行政权力运行的制度、流程有机融合,并同步嵌入了电子监察系统,突破了传统权力制约监督手段和方式的局限性,实现了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刚性化、公开化和可控化,促进了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1、权力行使更加规范公正,促进了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职权进行了认真梳理、清理,建立了详细的职权目录库,并对每一项行政职权进行编码,对有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量化,使行政权力行使更加明确规范,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2、权力行使更加高效便捷,促进了政府管理创新。实行行政权力运行的网络化管理和电子化监督,是推进政府管理的一个重大改革和创新。在权力运行的模式上,由过去的手工操作、程序不规范、运行不透明,变为网络化电子操作、程序全固化、运行全透明;在权力监督的模式上,由过去的人工事后监督,变为全程实时动态电子监督;在资源整合利用上,由各部门单打独斗变为多部门业务协同,实现了资源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3、权力行使更加刚性可控,有效预防了腐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设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金监管等多个业务系统和电子监督系统,对权力运行的每一个流程和环节进行网络固化,将裁量标准等相关法规制度嵌入计算机系统,权力事项行使全程网上留痕,改变了过去权力运行弹性过大等弊端,减少了人为操作的机会和空间,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权力行使的刚性,从而达到了预防腐败的目的。

4、权力行使更加公开透明,有力维护了公众利益。将行政权力纳入网络运行和电子监督,使网络系统的使用者、管理者、监督者都能够及时了解了掌握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解决了过去行政权力内部难监督、外部不公开的问题,充分发挥了各层级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同时,利用互联网加大社会公开的力度,方便了公众知情和监督,有力维护了公众利益。

三、成功经验

青岛市的成功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依法规范与提速提效相结合。既科学配置权力,完善权力制衡机制,细化裁量基准,限缩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权力滥用,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又坚持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科学设定裁量基准,促进政府部门高质高效履职。

2、坚持制度设计与网络技术相结合。充分借助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着力建设好三大网络平台:网络业务平台、电子监督平台、外网公开服务平台。在网络业务平台中,将行政权力行使标准、运行流程嵌入计算机系统,行政权力全流程网上运行;在电子监督平台中,科学设置监察点,实现自动预警、实时监控;在外网公开服务平台中,将权力事项涉及内容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诉举报。三大网络平台的建设,将制度设计与网络技术有机融合,业务办理与监督检查同频共振,提高了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成效。

3、坚持总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结合实际,制定利用科技手段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的总体规划,每年据此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在总体思路上,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为目标,依托青岛市金宏电子政务平台,构筑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上下联动、覆盖全市、监督有效的网络体系,全面推动行政权力公开、规范、高效运行,实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目的。近年来,对重要权力、关键领域、重点事项分步骤逐年进行了规范。

4、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既突出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公共资源交易等关键行为,又突出公共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等重点事项开展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工作,又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等工作,组织全市各级各单位查找权力风险点,主动防控廉政风险,实现所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约的全覆盖。

(作者:中国海洋大学2010级MPA学员)

参考文献:

网络交易监督篇5

北京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内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经营者,以及为网络食品经营提供平台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网络食品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范围一致。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网络食品经营的规定。

第七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的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二)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三)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四)建立食品经营电子数据备份和管理制度;

(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书面告知其营业执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文字信息及图片。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首页以及网络食品信息页面进行更新。

第十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或者贮存场所的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当能够满足保障所经营或贮存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不得在网上进行信息及交易。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第十三条 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网络经营的,除符合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标明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以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网络食品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应当与食品的标签或者标识一致;

(二)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信息不得在同一页面展示,在显著位置标示保健食品特殊标志,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等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信息一致;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在食品信息时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十五条 从事网络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保健食品广告,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六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证明,并留存相关资料。

经营进口食品的还应当取得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出库复核和销售记录等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有经营资质,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配送。

第十九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二十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供货者档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上述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第二十二条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案件查办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节 网络订餐服务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信息、主体业态、经营项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标明外送范围和送达时间,并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保障食品安全送达。

第二十五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达时间以及食品流向。

第二十六条 鼓励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实施明厨亮灶,将其加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展示。

第二十七条 从事网络订餐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配送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单位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加贴封签,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消费时限,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第二十九条 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装应清洁、密闭、完好,送餐设备应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第三十条 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送餐时应穿着统一标识制式工作服。

第三章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资质、网站名称、网址、IP地址、网站ICP备案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进入本平台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对于不具备食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其在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档案和台帐,审查并记录食品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服务提供者、信用信息、消费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信息等内容,并定期核实更新。

第三十六条 个人通过网络经营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如实记录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并及时核实更新。

对通过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材料,并及时更新。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记录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主要品种及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保证食用农产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第三十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网络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

第三十八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网络食品经营者在其平台上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

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内结束经营活动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食品经营者在其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经营许可证号等内容。

第四十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和报告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在信息查询、交易数据提取、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方平台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督促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在食品经营者未及时删除互联网上销售的涉及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时,有义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

第四十二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实施监督抽检。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食品质量抽检制度,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检,切实保障平台内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十三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身份认证、质量安全认证、信用评价、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服务,提高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办法履行审查义务的,依法与该入网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并执行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权益保护制度,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消费预赔金等制度,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的行业自律。

第四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自身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经营者台帐、经营数据统计、食品安全管理及自查报告等方面信息,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信息的数据统计、调研分析工作。

第四十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身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第二章的规定。

对自营食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记,以区别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职权对网络食品经营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网络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的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食品经营纳入年度抽检计划,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程序,对辖区内经营的网络食品实施监督抽检。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信息追溯资料等,经查实后,可以作为对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五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后,需要关闭网站的,可以依法移送网站许可或者备案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以团购形式开展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团购网站和团购食品提供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抽样、召回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等活动,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河北省多举措强化网络食品销售和监管为强化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多种举措加强网络食品销售和监管。

一是拉网排查,摸清底数。全省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辖区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销售者进行摸底排查,并于20xx年4月30日前,将底数上报河北省局。食品销售网络第三方平台备案时间,由河北省局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网络交易监督篇6

【关键词】网络交易 道德 信任 监督

网络交易现状及特点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中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种类。目前国内网络交易主要是消费者应用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发出电子订单,并通过在线支付方式,经由厂商发货,最后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放款方式完成的一种在线交易行为。

网络交易的优越性:相比较传统的实体店交易,它以其自身的闪光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客户群,最吸引人眼球的是商品的价格。在网上通常能以较少的价格买到相同的商品。毫无疑问,价格是决定交易是否达成的重要因素;其次,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它可以不受时间、地域的约束,只要能上网,就能及时地获取商品的相关信息,随时随地“逛商店”;再次,网络交易还具有多样性,丰富的商品源能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最后,就网络本身的属性而言,网上交易还提升了社会的凝聚力、促进就业,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网络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网络道德是活动在网络上的个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共同利益的反映,是人们在网络空间行为所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总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交易的发展,网络道德问题越发严重,网络信任危机也越发凸显。据《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10万起电子商务投诉中,网络交易的投诉就高达52%。

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道德问题直接侵害到了他们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小到化妆品,大到家用电器,伪劣产品的阴影始终充斥在各类网络商品里,据不完全统计,单就化妆品类商品而言其假货率居然可以高达7成。同时不乏有许多不良商家通过各种手段对消费者的舆论监督加以阻挠(其中寿衣门事件最具有代表性)。还有拙劣的服务态度,虚假的广告宣传等问题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网络交易说“不”。

恶性竞争对于卖家的影响也尤为凸显,原本作为保护买家利益的评价机制似乎也为一些卖家提供了为自己牟取私利的途径。职业差评师这一病态的职业也随之兴盛,在雇佣方利益驱使下他们通过评价系统诋毁正常的卖家,为雇佣方在与同行的竞争中获得舆论上的优势。

侵害消费者利益,损害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网络道德的阴影也笼罩着交易平台本身。一些不法的个人或团体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为自己“创造”不义之财,非法窃取电子用户的银行或者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财产。像钓鱼网站这类的网站欺诈,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损害了大众网民的利益。

随着网络规模的扩大,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数量的不断攀升。由道德问题对电子交易产生的损失也必定会趋于多样性,所以就目前的网络交易管理机制而言,其主要都是通过一些相对刚性的手段去遏制问题,而对于加强网络道德“软实力”建设却无人问津。仅仅从硬性规定层面加强网络道德环境的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在深化硬件改革的同时,还要注重强化网络道德“软实力”的建设,只有刚柔并济的方法,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很多网络问题,建立文明、健康、阳光的网络道德环境建设,才能有效解决网络信任危机。

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的措施

网络购物环境与网络购物道德失衡相当之严重,现阶段加强网络购物道德建设刻不容缓。网络道德和现实道德有区别,也有联系。要通过外部建设与内部建设同时着手,才能有效地加强网络购物道德,建设更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内部建设。事物的变化发展,内因起决定性因素,加强网络交易平台内部建设是构建网络购物道德的根本需求。第一,健全相关法律规范。就目前而言,同国外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比较滞后,法律力度也不够强。目前,我国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网络交易平台这一新兴行业放进法律的框架之内,针对当前我国网络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国情,加大法律的强度和力度,完善我国网络交易法律体系,建立符合我国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的客观环境,做到既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又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更好地规范网络环境,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购物平台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二,提高计算机技术水平,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保障网络交易环境的安全。钓鱼网站的出现,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对网络交易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这种行为严重威胁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针对这种欺诈行为,应该监督控制网络行为,加强内部技术支持,提高计算机技术水平,不断对网站进行修复,增加平台的安全性。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身份认证技术、加密技术、网络监控技术等,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不法的网站进行查封,以防不法分子利用网站漏洞插入恶意代码,谋取不法暴利。网民应该自觉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抵御非法网站的风险意识,共同创造安全、稳定的网络交易环境。

第三,加强企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管治。网络交易本身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产品、宣传方式及管理体制。在国外,网络直销的产品都由国家执行严格的质检过程,一旦发生不良的社会反应,就会被立即停止销售。在我国,由于对网络交易治理的欠缺,一些产品被随意的夸大其功能,或盗用与实际商品不符的图片放在网上,以低价高性能来坑骗消费者。

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健康的网络运营环境,企业应该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管制,既要维护消费者利益,又不能损害卖方利益。只有提高卖方个体素质、商品质量,网络交易平台的整体水平才能步入一个新的台阶,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才能将网络交易做大、做强,实现双赢发展。

外部建设。外因是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的有力动力。加强网络环境平台内部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整个网络交易平台外部环境的营造。第一,向大学生开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网络道德运用的主要群体是大学生,面向大学生广泛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并将此作为基础课程,融入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中,增加网络道德教育在整个思想政治教育上的比重。通过这一课程,教师能更好地了解到学生真实的思想动态,从而提高思想教育工作的针对性。特别是对于一些受到普遍关注的校园和社会热点问题,学生们能自由地在网上发表各自的观点和意见进行交流讨论,此外,还能对整个社会舆论起到导向作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设立,有利于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网络,提高自身对网络的辨识能力,不会因为“寿衣门”、“欺诈门”等事件对网络交易失去信心;有利于构建积极健康的网络道德体系,做到网上文明购物,共建和谐网络购物环境;有利于推进网络交易和道德协调发展,相互促进。

第二,加强网民道德教育,提高网民素质。买方和卖方的素质均是网络交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元素。以我国现在最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淘宝网为例,该网站不需要任何网购道德的培训,只要网上注册一个阿里旺旺账号,上传身份证通过,即可成为淘宝卖家。不难看出,我国企业还应大力加强网民道德教育,提高网民素质,增强网民自律。其实,素质的提高不仅仅是企业员工与老总,凡是参与网络交易的主体,都应该提高其自身的道德素质。通过网络媒体时代的各种手段,宣传表彰道德典型模范,从而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

第三,建立健全信用体制。健全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建立健全信用体制。信用体制是衡量一个国家文化素质发展的准则。个人的信用体制,更是一个人融入社会发展的基石。无信用则无交换可言;无信用,金融便无从谈起;无信用,市场经济更无法存在,信用体制已经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仅有银行针对信贷业务等设立了个人信用体制,面对网络交易平台的信用体制还是一片空白。可以将网络交易平台的个人信用体制和银行的个人信用体制相联通,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机制,约束人们的不良行为习惯,促进网络交易的规范化运作,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更好地促进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监督,网络购物的主体是消费者,所以要加强消费者监督。消费者对网购的评价,既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是网络交易平台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提出的建议,能促使卖方不断改进,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通过消费者监督,也有利于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之间进行沟通,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满足消费者的愿望,更有利于在网络交易这个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网络交易属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也应该在社会的监督之下。只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更好地创建有利于网络购物发展的环境,才能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才能有力地推动中国现代化的发展。

网络交易监督篇7

一、电子商务流程及基本情况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两种。

(一)网络市场的组成元素

目前国内的网络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由信息、中介服务、在线支付、物资递送、行为监管等环节构成的运行机制。它是网络技术与传统市场相融合,由电子商务、网络广告、中介服务、基础设施等多种市场形态共同构筑起来的,通过交互式的反馈信息,服务于商业行为的无形市场。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1、巨大的时空优势。传统商务以街面店铺销售的形式进行,以固定的销售地点和销售时间为特征。电子商务则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库为核心,销售地点是网上虚拟商店,购物时间可以由消费者即网上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因此,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具有巨大的时空优势,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满足网上用户的消费需求。

2、更加便捷、高效。传统商务虽然可以把真实的商品和服务展示给消费者,但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对所购商品的材料、性能、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认识往往很有限,容易被商品的外观、包装等外在因素迷惑,对于商家提供的服务更难事先辨别优劣。电子商务利用网络技术,通过多媒体设备,可以全方位地展示商品的内部结构、各项功能以及服务的相关内容,从而有助于消费者全面认识和了解商品及服务,作出正确选择。

3、降低商务成本。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依托,使得经营者即使不修建、租赁街面店铺,也可以让消费者方便、直观地了解或者购买商品和服务,收到与传统商务同样的效果。同时,经营者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提交的订单情况来安排商品生产事项,从而节省了传统商务所必需的仓库修建或者租赁费用,运输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在1997年和1998年,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一些IT厂商和媒体,它们以各种方式进行电子商务的“启蒙教育”激发和引导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兴趣和需求。经过这一阶段,在1999年和2000年,以网站为主要特征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在风险资本的介入下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最早的应用者,成为这一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随着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深化,随着资本市场泡沫的破灭,网站电子商务开始跌入低谷,而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却开始大规模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中国电子商务从2001年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企业电子商务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新的主体。

二、工商监管的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商标注册和监管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对经纪机构、合同、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广告实施监督管理等。

从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是“各类企业”,既包括了内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也包括了外资企业;对“从事经营的”都在监管范围之内,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监管的市场范围也是“各类市场”,既不论商品市场。还是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不论是传统的有形市场,还是新兴的无形网络市场,都在监管的范围之内;对市场竞争行为、交易行为都要实施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电子商务责无旁贷。

三、网络市场引发的监管难题

近几年,工商部门在监管网络市场、优化网络环境和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虽然已经介入,但是网络市场由于自身的特点及缺陷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这给工商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1、网络市场的虚拟性。电子网络首先是一种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的信息传输媒体,这种媒体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种社会活动。人们可以借助网络从事各种商业行为、社会行为。网络市场存在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分散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共同导致了网络市场监管的缺失以及网络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猖獗。

2、网络经营者的观念误区。一是不少人认为互联网是个自由开放的场所,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规范措施,故什么都可以做。二是网上经营行为的定义含糊。不少商家以个人买卖作为电子商务特色和卖点,认为个人交换调剂商品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三是网上经营者为节约成本而规避监管。网上经营者为了实现“无店铺销售”节约成本,客观上引发监管难题。

3、标准不一。各国的国情不同,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当然也存在某些差异,而工商监管要面对无国界、全球性的贸易活动,因此需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建立相关的、统一的国际性标准。以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互操作问题。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问题是概念不清。呈现一种离散、无序、局部的状态。

4、知识产权问题。在由电子商务引起的法律问题中,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又首当其冲。由于计算机网络上承载的是数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中,版权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

5、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中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

6、电子证据的认定。网络中的信息具有不稳定性或易变性,这就造成了信息网络发生侵权行为时,锁定侵权证据或者获取侵权证据难度极大,对解决侵权纠纷带来了较大的障碍。如何保证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稳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侵权纠纷的重要因素。

四、工商监管的措施

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功能 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电子商务将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网络化,发展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就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服务与监管电子商务提出了明晰的思路:规范引导、促进健康发展。

1、法律抓手。目前,工商部门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管理只是刚刚起步,对电子商务市场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可以说在国内,既没有成形的经验可借鉴,更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供参考。而工商法律法规是约束和规范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必要手段和有力武器,因此,根据市场发展的形势需要,迅速出台监管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法规已经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网上交易行为,属于市场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行为必须遵循商品交易规则,也理所应当的必须遵守工商法律法规、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在网上进行的。网络的虚拟性,交易主体、交易商品及各种交易票据的虚拟性,使得无证经营、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纪行为很难确定和控制,没有一整套的网上交易办法和监视措施,监督管理只能是形同虚设,市场必然处于混乱状态。要使电子签名、密码和电子货币流通及电子票据等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做到信息传递合法、保密,交易的渠道畅通,交易的行为适于监督管理部门实时监控,既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还必须从接受订单、商品配送。到物资保证、财务支付、信息交换、质量保证、安全保险、实时监控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相应的管理规则,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使工商部门确实有手段、有能力依法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科技、人才抓手。一是依托高科技监管平台,以网管网。加快以网络建设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工商电子商务监管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过程控制,开展经营主体监测、网上巡查、案件查处及发放工商机关电子图标等工作。针对工商主要职责构建相应的智能化模块,实现人本监管,其中,消费者信息交流反馈模块,实现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主体实时、全方位、标准化评价,收集分析反馈第一手的信息,消费者实时评价反馈与工商分类巡查监管、电子商务主体行业自律等共同构成“三位一体、人性互动”的长效机制;网络违法广告、商标智能化搜索监测模块则实现对网页语音、文字、图像的立体监测。二是引进与培养并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引进电子商务和计算机网络专业人才,负责操作各类电子商务监管专业设备,同时开展针对性、操作性、实战性强的经验交流,强化对现有执法人员的信息化、电子商务知识的培训,通过与高校联合,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案件分析、法规宣讲、向先进地区学习取经等方式提高监管业务技能。

网络交易监督篇8

一、电子商务流程及基本情况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和企业对消费者(B2C)两种。

(一)网络市场的组成元素

目前国内的网络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由信息、中介服务、在线支付、物资递送、行为监管等环节构成的运行机制。它是网络技术与传统市场相融合,由电子商务、网络广告、中介服务、基础设施等多种市场形态共同构筑起来的,通过交互式的反馈信息,服务于商业行为的无形市场。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1、巨大的时空优势。传统商务以街面店铺销售的形式进行,以固定的销售地点和销售时间为特征。电子商务则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库为核心,销售地点是网上虚拟商店,购物时间可以由消费者即网上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因此,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具有巨大的时空优势,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大范围内满足网上用户的消费需求。

2、更加便捷、高效。传统商务虽然可以把真实的商品和服务展示给消费者,但对于一般的消费者来说。对所购商品的材料、性能、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认识往往很有限,容易被商品的外观、包装等外在因素迷惑,对于商家提供的服务更难事先辨别优劣。电子商务利用网络技术,通过多媒体设备,可以全方位地展示商品的内部结构、各项功能以及服务的相关内容,从而有助于消费者全面认识和了解商品及服务,作出正确选择。

3、降低商务成本。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依托,使得经营者即使不修建、租赁街面店铺,也可以让消费者方便、直观地了解或者购买商品和服务,收到与传统商务同样的效果。同时,经营者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提交的订单情况来安排商品生产事项,从而节省了传统商务所必需的仓库修建或者租赁费用,运输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在1997年和1998年,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一些IT厂商和媒体,它们以各种方式进行电子商务的“启蒙教育”激发和引导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兴趣和需求。经过这一阶段,在1999年和2000年,以网站为主要特征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在风险资本的介入下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最早的应用者,成为这一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随着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深化,随着资本市场泡沫的破灭,网站电子商务开始跌入低谷,而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却开始大规模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中国电子商务从2001年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企业电子商务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新的主体。

二、工商监管的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对商标注册和监管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对经纪机构、合同、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广告实施监督管理等。

从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是“各类企业”,既包括了内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也包括了外资企业;对“从事经营的”都在监管范围之内,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监管的市场范围也是“各类市场”,既不论商品市场。还是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不论是传统的有形市场,还是新兴的无形网络市场,都在监管的范围之内;对市场竞争行为、交易行为都要实施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电子商务责无旁贷。

三、网络市场引发的监管难题

近几年,工商部门在监管网络市场、优化网络环境和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虽然已经介入,但是网络市场由于自身的特点及缺陷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这给工商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1、网络市场的虚拟性。电子网络首先是一种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的信息传输媒体,这种媒体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已经广泛应用于各种社会活动。人们可以借助网络从事各种商业行为、社会行为。网络市场存在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分散性、隐匿性、易转移性等特点。共同导致了网络市场监管的缺失以及网络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猖獗。

2、网络经营者的观念误区。一是不少人认为互联网是个自由开放的场所,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规范措施,故什么都可以做。二是网上经营行为的定义含糊。不少商家以个人买卖作为电子商务特色和卖点,认为个人交换调剂商品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三是网上经营者为节约成本而规避监管。网上经营者为了实现“无店铺销售”节约成本,客观上引发监管难题。

3、标准不一。各国的国情不同,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当然也存在某些差异,而工商监管要面对无国界、全球性的贸易活动,因此需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建立相关的、统一的国际性标准。以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互操作问题。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问题是概念不清。呈现一种离散、无序、局部的状态。

4、知识产权问题。在由电子商务引起的法律问题中,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又首当其冲。由于计算机网络上承载的是数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中,版权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

5、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中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

6、电子证据的认定。网络中的信息具有不稳定性或易变性,这就造成了信息网络发生侵权行为时,锁定侵权证据或者获取侵权证据难度极大,对解决侵权纠纷带来了较大的障碍。如何保证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稳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侵权纠纷的重要因素。

四、工商监管的措施

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功能

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电子商务将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网络化,发展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就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服务与监管电子商务提出了明晰的思路:规范引导、促进健康发展。

1、法律抓手。目前,工商部门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管理只是刚刚起步,对电子商务市场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可以说在国内,既没有成形的经验可借鉴,更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供参考。而工商法律法规是约束和规范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必要手段和有力武器,因此,根据市场发展的形势需要,迅速出台监管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法规已经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网上交易行为,属于市场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行为必须遵循商品交易规则,也理所应当的必须遵守工商法律法规、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在网上进行的。网络的虚拟性,交易主体、交易商品及各种交易票据的虚拟性,使得无证经营、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纪行为很难确定和控制,没有一整套的网上交易办法和监视措施,监督管理只能是形同虚设,市场必然处于混乱状态。要使电子签名、密码和电子货币流通及电子票据等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做到信息传递合法、保密,交易的渠道畅通,交易的行为适于监督管理部门实时监控,既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还必须从接受订单、商品配送。到物资保证、财务支付、信息交换、质量保证、安全保险、实时监控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相应的管理规则,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使工商部门确实有手段、有能力依法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科技、人才抓手。一是依托高科技监管平台,以网管网。加快以网络建设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步伐,依托工商电子商务监管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过程控制,开展经营主体监测、网上巡查、案件查处及发放工商机关电子图标等工作。针对工商主要职责构建相应的智能化模块,实现人本监管,其中,消费者信息交流反馈模块,实现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主体实时、全方位、标准化评价,收集分析反馈第一手的信息,消费者实时评价反馈与工商分类巡查监管、电子商务主体行业自律等共同构成“三位一体、人性互动”的长效机制;网络违法广告、商标智能化搜索监测模块则实现对网页语音、文字、图像的立体监测。二是引进与培养并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引进电子商务和计算机网络专业人才,负责操作各类电子商务监管专业设备,同时开展针对性、操作性、实战性强的经验交流,强化对现有执法人员的信息化、电子商务知识的培训,通过与高校联合,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案件分析、法规宣讲、向先进地区学习取经等方式提高监管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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