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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三述发言材料8篇

时间:2022-02-17 22:17:01

党员三述发言材料

党员三述发言材料篇1

全体党员:

根据《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方案》要求,我支部拟定于2021年8月中旬召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为做好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有关工作,现将有关准备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学习

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等内容,重点学习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为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打牢思想基础。

二、开展谈心谈话

即日起至8月10号前,局党支部支委委员之间、支委委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之间采用多种方式,普遍进行谈心谈话,相互提醒、指出不足、交流提高。谈心谈话内容、个人检视发言材料及照片及时交陶海鸥处汇总。

三、撰写个人检视发言材料

全体党员紧紧围绕专题组织生活会主题,盘点参加党史学习教育的收获,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参照模板撰写个人检视发言材料(个人检视发言材料模板随文提供)。

四、其他工作事项

专题组织生活会作为衡量党史学习教育成效的重要内容,请全体党员认真准备,支委委员要加强组织指导,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个人检视发言材料(参考模板)

党员三述发言材料篇2

“这是我们党风廉政建设的薄弱环节,我们将狠抓关键岗位、重点领域,出重拳、下猛药惩治预防腐败……”蒋平脸色凝重,话语坚定。

挑刺提问,诚恳作答。2月28日、3月2日,新年上班的第一周,苍溪县组织乡镇、部门单位党委(组)书记进行“考试”,考题就是:作为“一把手”,党建工作主责主业抓得怎样、有什么问题、下一步如何抓细抓实?

“这次专项述职抓基层党建工作始终突出从严从实主线,与往年有较大区别。述职发言材料一改以往只说成绩不说问题的惯例,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占据了材料三分之二篇幅;述职首次采用提问互动模式,提问者均由‘两代表一委员’和普通党员群众组成;评议结果按20%的权重计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对考核排名在同类同层次后位15%的党委(党组)书记,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苍溪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汀介绍道。

考场上,75名“一把手”一一上台述职,接受“考官”质疑和评议;考场下,由县委常委会、县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员群众代表组成大评审团,认真听、细致查、严肃评。

“述职发言材料年前就开始撰写,先后修改了20多次,送审4次才合格。”黄猫乡党委书记柯雄感叹道,“每修改一次,就是一次提升,问题越找越准、认识越来越深、措施越来越具体。”

党员三述发言材料篇3

经前期与集团公司第四巡视指导组多次沟通,现将专题组织生活会相关督导注意事项及相关问题答复提醒如下:

一、督导组应审核材料及注意事项

需于会前三天审核支部会议方案、支委班子问题检视报告、党员领导干部(二级经理)和支部书记的发言材料。

会议方案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形式、会议议程等内容。

支委班子和党员个人材料均应按照前期提供模板撰写,且重点关注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下步举措是否一一对应,是否存在描述过于简单的情况(集团巡视组发现问题)。

如所督导支部为公司领导所在支部,则应提醒会前五天将公司领导材料发至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需提交集团第四巡回指导组审核,审核通过方能开会。公司领导在会上既开展相互批评也开展自我批评(参照个人材料提纲),相互批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进行(不强制规定批评人数),个人发言材料参照党员个人发言材料,建议一般情况下包含以下内容:会前学习情况、谈心谈话情况、围绕四个方面盘点检视情况、原因剖析、下步整改方向。

二、会议程序及注意事项

会议程序主要为:一是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委员会向党员报告半年来党支部工作情况特别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情况。二是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委员会通报党支部委员会检视问题情况(一和二可以分开作为两个材料写,也可以合并为一个材料写,只要求内容都有就可以)。三是党员逐一发言,讲收获提高,讲差距不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四是督导组进行点评。

如所督导支部为公司领导所在支部,公司领导发言顺序为支委班子成员全部发言之后,公司领导作为普通党员的第一个带头发言。领导班子成员所在党支部如果没有设置党小组的,需以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不能分组开展。

对于没有设立支委会的党支部,应对党支部半年来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情况进行总结。总结中一般应包含党支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相关问题答复

1、会议的主题是什么?

答:这次专题组织生活会的主题是“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2、会前是否需要组织集中学习研讨?

答:会前要以“三会一课”等形式选取重点内容开展学习交流研讨,为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打牢思想基础。

3、会前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会前要学习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中国共产党简史》这4本党中央指定的学习材料,重点学习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4、会前是否需要谈心谈话?

答: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广泛开展交心谈心,相互提醒、交流提高。党支部书记要重点同新发展党员、新转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和受到处分处置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思想政治工作。

5.开展谈心谈话时,党支部委员与党员谈、党员之间互谈,人数较多的,是否有谈话人数比例的要求?

答:谈心谈话以取得实效为导向,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谈心谈话。

6、党员是否需要撰写个人发言材料?

答:党员要在会上逐一发言,需要撰写个人发言材料。

7、党员会前重点从哪些方面检视问题?

答:党员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检视问题:一是学习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情况,有什么心得体会;二是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指定学习材料情况,读了多少,有什么感悟和收获;三是对照党史学习教育目标要求,自身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历史自觉、弘扬优良传统、加强党性锤炼等方面还存在哪些差距和不足;四是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怎么样,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做得怎么样,为身边群众做了什么实事好事,还有哪些差距。

8.党员撰写个人发言材料应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党员个人发言材料,建议一般情况下应包含以下内容:会前学习情况、谈心谈话情况,围绕四个方面的盘点检视情况、原因剖析和下一步整改方向。

9、党组织会前重点从哪些方面检视问题?

答:基层党组织要围绕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联系服务党员群众、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方面进行检视。

10、党支部委员会的问题检视报告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党支部委员会的问题检视报告,建议一般情况下应包含以下内容:会前学习情况、谈心谈话情况、意见建议征集情况,检视出的问题及具体表现、原因剖析和下一步整改方向。

11.对于没有设立支委会的党支部“报告半年工作情况和通报支委会检视问题情况”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对于没有设立支委会的党支部,应对党支部半年来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情况进行总结。总结中一般应包含党支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2、是否需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答:这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不开展民主评议党员。

13.对于书记空缺的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可否让其他委员主持开展?

答:对于书记空缺的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可由副书记或其他委员主持开展。

14、党小组是否需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答:在确保会议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支部实际采取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或者党小组会的形式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要求覆盖到全体党员。对于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建议采取分别召开支委会、党小组会的方式召开组织生活会。

本次专题组织生活会,支部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做到全覆盖,未参加支委会或在支委会上未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党员,应在党小组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5.对于党员人数较多但暂未成立党小组的党支部,可否在召开党员大会时以分组形式各自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答:没有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应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若党员人数较多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形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情况分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6.党总支如何召开组织生活会?

答:党总支部书记需代表党总支部委员会向全体党员报告半年来党总支部工作情况特别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情况,通报党总支部委员会检视问题情况。党总支委员在所属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会。通报形式可以由党总支书记委托支部书记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但不可通过公文或邮件进行通报。

17、资深经理是否需要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

答:集团公司三级经理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均需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同等职级的资深经理,需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

18、三级经理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

答:三级经理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党委(行政)班子成员参会发言时,可以交流自身学习体会,对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进行简要评价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也可以查找差距不足开展自我批评。

19、党员参加专题组织生活会,是否可以请假?

答: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在现场参会的,可以视频接入(或提交书面材料,并通过其他方式开展批评工作)。确因重病等原因无法参会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或各级巡回指导组同意,可以请假。

20.休产假的党员,是否按照“确因重病等原因无法参会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或各级巡回指导组同意,可以请假”处理?

答:不能一概而论,建议视休产假党员个人具体情况而定。

21、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是否需要督导所属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是否需要进行点评?

答: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党总支可派人列席所属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进行点评,不做硬性规定。

22、上级党组织需要审核什么材料?

答:上级党组织需要审核的材料包括:所属支部会议方案、问题检视报告和党员领导干部、支部书记发言提纲。普通党员个人发言材料原则上由所在党小组组长或支部委员、支部书记审核。

23、这次专题组织生活会的结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这次专题组织生活会,从7月开始,到8月结束。各单位党委需要于8月底前以党委文件形式向集团公司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专题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总结。

24、会后如何抓好整改落实?

答: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党支部要制定整改清单,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党员要作出整改承诺,一项一项改进提高。整改清单和整改承诺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党支部要结合党员大会、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党员报告承诺兑现情况。

25.会后落实阶段,党员层面的“整改承诺”,是仅指支部班子成员的整改承诺?

答:原则上,全体党员个人均需作出整改承诺。党支部班子要制定整改清单,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相关模板参照前期下发文件的附件。

26.会议记录要求?

答:组织生活会后要及时在集团支部生活中上传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会议记录,会议议程,支部总结,检视报告,和党员发言材料等。

27、是否需要报告2020年度组织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答:由于本次是专题组织生活会,暂不需要报告2020年度组织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落实的情况。

党员三述发言材料篇4

一、基本要求

(一)紧扣会议主题,准确把握目标要求

这次“讲重作”专题警示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是,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文化、政治生态的重要论述,认真对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中央查处的陈树隆、杨振超、周春雨案件以及我省查处的省管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本地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结合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深刻剖析根源,认真对照检查、严肃开展批评,着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建设正气充盈的党内政治文化,着力净化优化政治生态。

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要坚持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持“团结—批评—团结”,实事求是、出于公心,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不纠缠细枝末节,不搞无原则纷争,确保取得照镜正容、洗澡除尘、醒脑治病的效果。

(二)认真对照反思,深入查找突出问题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准则》《条例》规定和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着重从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方面,深刻反思“陈、杨、周”等人把党的原则市场化、党内关系庸俗化、党性观念平淡化的教训,深入查找是否存在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不守纪律不讲规矩、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到位以及参加组织生活不经常、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不严格等问题。

建设党内政治文化方面,深刻反思封建腐朽文化对“陈、杨、周”等人的不良影响,深入查找是否存在信仰迷茫,搞官场术、“潜规则”,搞权钱交易、亦官亦商、奢靡享乐之风等问题。

净化优化政治生态方面,深刻反思“陈、杨、周”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对本地本单位政治生态造成的严重破坏,深入查找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党内监督特别是同级监督不够严格、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不够坚决等问题。

二、方法步骤

(一)会前准备

1、精心制定会议方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召开“讲重作”专题警示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报送上一级党组织审核。

(1)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讲重作”专题警示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方案

①会议主题:学思践悟总书记重要论述,深查细照推进党内政治建设。

②时间会期:2017年8月29日下午14时至18时,会期半天。

③参加人员:校党委成员(含不是党委成员的党员校级领导),校党政群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纪委委员,党代会和教代会代表,派市级以上副主委等。

④主要议程:

一是通报年初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

二是通报会前准备和对校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情况;

三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是校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表态讲话。

⑤程序步骤:

一是校党委书记主持民主生活会,介绍出席会议的省委督导组成员和参会的校内人员并简要致辞;

二是校党委书记通报年初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以书面形式进行,材料现场发放);

三是校党委书记通报会前准备和对校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情况;

四是校党委书记代表校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发言,带头开展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意见;

五是校领导班子成员依次作个人对照检查发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照检查发言者最后作表态发言;

六是校党委书记对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情况作简要小结;

八是校党委书记代表校领导班子作表态性讲话,宣布散会。

(2)院系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讲重作”专题警示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

①会议主题:学思践悟总书记重要论述,深查细照推进党内政治建设。

②时间会期:2017年8月30日至31日(具体由各总支安排),会期半天(机关一、二、三党总支和两个直属党支部所在处级干部以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形式开展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具体时间由各支部会商机关各总支,在本文件颁布后即可实施,至8月底结束)。

③参加人员:党总支班子成员,不是中共党员的本单位行政领导,科级干部(含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学科专业及科研平台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党代会、教代会代表,本单位派市级以上副主委等。

④主要议程:

一是通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年初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材料现场发放);

二是通报会前准备和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情况;

三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是党总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表态讲话。

⑤程序步骤:

一是党总支书记主持民主生活会,介绍出席会议的校党委督导组成员和参会的其他人员并简要致辞;

二是党总支书记通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年初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

三是党总支书记通报会前准备和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征求意见情况;

四是党总支书记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发言,带头开展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批评意见;

五是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依次作个人对照检查发言,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照检查发言者最后作表态发言(不是中共党员的本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列席会议,也可按照有关要求撰写对照检查,在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六是党总支书记对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情况作简要小结;

八是党总支书记代表本单位领导班子作表态性讲话,宣布散会。

2、重点把握四个环节

(1)深化学习讨论,集中谈。召开校院两级党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会,重点围绕如何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如何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如何进一步净化优化政治生态,谈认识、谈体会、谈建议。

(2)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找。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函、座谈访谈、设置意见箱和网络征询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以及党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

(3)开展谈心谈话,当面提。校院两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必谈,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必谈,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必谈。谈心谈话要出于公心、与人为善,一对一、面对面,既谈工作问题、也谈思想问题,既谈自身差距、也提醒对方不足。

(4)撰写检查材料,深对照。深入对照关于党内政治生活、政治文化、政治生态的重要论述,以“陈、杨、周”案以及本地本单位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做到“三个联系、三个摆进去、三个写清楚”:“三个联系”,即联系自身思想,联系分管工作,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三个摆进去”,即把思想政治上的警觉摆进去,把自身存在的问题摆进去,把应该承担的责任摆进去;“三个写清楚”,即写清楚存在的问题,写清楚思想根源,写清楚整改措施。年初民主生活会以来群众反映、巡视考核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要在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说清楚、谈透彻。年初民主生活会前有上述情况且在年初民主生活会上未作说明的,要在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说明。年初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在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报告。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在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二)召开会议

在规定时段内,以整风精神适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机关党总支和两个直属党支部所在处级干部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本着对党的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班子和个人整改措施。自我批评要不遮不掩,勇于亮短揭丑,客观真实给自己“画像”,做到见筋见骨、见人见物见思想;相互批评要开门见山,出于公心,实事求是,一针见血,做到真刀真枪、真心真意真帮助;对批评意见,要虚心接受,并在会上进行回应表态。

(三)抓好整改

结合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情况,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再梳理,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讲政治、重规矩、作表率”专题教育查摆出来的问题、与巡视考核反馈的问题结合起来,一并纳入整改内容。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都要制定整改任务书,列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和完成时限,做到落地落实。

三、工作要求

1、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加强领导督导。校院两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会前主持制定会议方案,带头征求意见建议、开展谈心谈话,研究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带头撰写发言提纲,并对班子成员发言提纲逐一审核把关;会上要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要研究形成领导班子整改任务书,扎实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学校将组建督导组,对二级单位党组织的党员民主生活会进行现场调研督查。校党委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成员应至少参加并指导1个二级单位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校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主要负责同志也将参加指导1个二级单位党组织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参会前,要深入了解有关单位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会上,对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不及时的及时提醒、促其改正,对其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会议召开情况进行点评,不当”宾客”、“看客”。

2、做好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督导组对学校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指导的对接工作。

3、各党总支要统筹安排,指导所属党支部参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求,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机关处室处级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可与其合并进行)。会上,每一名党员要参照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有关要求,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在会上逐一进行发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党员三述发言材料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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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材料模板

2021年7月29日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自我批评材料模板

一、学习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心得体会

二、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指定学习材料情况(读了多少,有什么感悟和收获)

三、存在的问题:

(一)对照党史学习教育目标要求,自身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历史自觉、弘扬优良传统、加强党性锤炼等方面还存在哪些差距和不足。

(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怎么样,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做的怎么样,为身边群众做了什么实事好事,还有哪些差距。

四、存在问题原因剖析

五、整改措施

党员领导干部点评发言材料模板

一、对本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进行点评

二、对学习贯彻“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抓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后续整改工作提出要求。

党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模板

一、简要报告半年来党支部工作情况特别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情况

二、存在问题

(一)结合职能职责围绕贯彻落实年度重点任务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二)在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三)在密切联系服务党员群众方面还存在哪些不足。

(四)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方面还存在哪些不足。

(五)检视支部和所属党小组“三问”专项工作查摆问题是否到位、原因分析是否深刻、整改措施是否具体。

三、产生问题原因分析

四、下一步整改措施

党支部委员对照检查材料模板

一、上年度组织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学习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心得体会

三、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指定学习材料情况(读了多少,有什么感悟和收获)

四、存在问题

(一)对照党史学习教育目标要求,自身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历史自觉、弘扬优良传统、加强党性锤炼等方面还存在哪些差距和不足

(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怎么样,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做的怎么样,为身边群众做了什么实事好事,还有哪些差距。

五、产生问题原因分析

党员三述发言材料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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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材料模板

2021年7月29日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自我批评材料模板

一、学习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心得体会

二、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指定学习材料情况(读了多少,有什么感悟和收获)

三、存在的问题:

(一)对照党史学习教育目标要求,自身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历史自觉、弘扬优良传统、加强党性锤炼等方面还存在哪些差距和不足。

(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怎么样,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做的怎么样,为身边群众做了什么实事好事,还有哪些差距。

四、存在问题原因剖析

五、整改措施

党员领导干部点评发言材料模板

一、对本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进行点评

二、对学习贯彻“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抓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后续整改工作提出要求。

党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模板

一、简要报告半年来党支部工作情况特别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情况

二、存在问题

(一)结合职能职责围绕贯彻落实年度重点任务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二)在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三)在密切联系服务党员群众方面还存在哪些不足。

(四)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方面还存在哪些不足。

(五)检视支部和所属党小组“三问”专项工作查摆问题是否到位、原因分析是否深刻、整改措施是否具体。

三、产生问题原因分析

四、下一步整改措施

党支部委员对照检查材料模板

一、上年度组织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学习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心得体会

三、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指定学习材料情况(读了多少,有什么感悟和收获)

四、存在问题

(一)对照党史学习教育目标要求,自身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历史自觉、弘扬优良传统、加强党性锤炼等方面还存在哪些差距和不足

(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怎么样,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做的怎么样,为身边群众做了什么实事好事,还有哪些差距。

五、产生问题原因分析

党员三述发言材料篇7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 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 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 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领导交办的,是指:

1 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 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

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 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 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 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 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 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 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 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 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 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 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五 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 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 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1 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 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 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 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4 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附式8),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 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 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 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 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

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

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时间】:20xx-10-11 12:40:00【作者案件检查室 【来源】:【点击】:40960

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立案依据包括:

1 检举材料;

2 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 立案呈批报告;

5 《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会讨论。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xx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党员三述发言材料篇8

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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