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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8篇

时间:2024-03-19 10:45:05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篇1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及现实意义

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没有位”,部分企业没有按《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设置总会计师;二是“不到位”,有的企业只设副总会计师或者没有进入企业最高决策层;三是“放错位”,在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是把总会计师置于最高决策层,而是置于经理执行层;四是“排末位”,多数企业的总会计师在经理层中排在靠后位置,总会计师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一定程度上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加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职责,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手段,也是强化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重要保障。无论从国外经验还是国内实践来看,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对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对目前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监督和约束,有利于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企业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维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一个客观而又理性的选择。

(三)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现代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健康运行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由于两权分离的存在, 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所有者面临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必然要求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设置一个最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肩负的受托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四)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举措。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要求中央和省、市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行使国家出资人职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解决了国有资本出资人长期“缺位”的问题,对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两个基本原则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最重要特征,主要职能包括对企业领导人任免管理,对企业资产和财务的监督,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等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因此,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管理、奖惩管理及其薪酬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水平,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探索“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出资人监督体系,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

二、《办法》的制定原则

为明确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下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强化省属企业财务监督,推进企业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手段。《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企业领导人员。因此,加强总会计师责任管理是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资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办法》从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责任出发,通过强化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责任管理,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手段。

(二)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处理企业利益主体关系的重要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是总会计师的重要工作职责。为此,《办法》通过明确总会计师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要求总会计师在企业融资、投资、利润分配、风险管理等财务管理环节中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财务监督作用,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责任管理,强化总会计师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防范企业负责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办法》以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责任为主线,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业绩评判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管理,对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判,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四)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办法》中明确总会计师在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作为评价总会计师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46条,即:总则、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除依据和概念解释外,重点明确省属企业和省国资委在落实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方面承担的义务,明确规定“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省国资委按照“管资产与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职位设置。依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为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办法》明确要求省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并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总会计师应当是既懂经营管理,又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办法》从政治理论水平、财务专业知识、从业经历与技术职称等方面对总会计师的资质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总会计师职业的禁入条款。

(三)第三章,职责权限。明确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是建立总会计师责任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办法》明确了总会计师与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并规定了总会计师在财务报告、会计核算、风险防范、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及其工作权限。

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应当与其权利、义务相对等。为此,《办法》明确规定总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重大经营决策、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完善等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第四章,履职评估。为综合评价总会计师的工作业绩,确保总会计师切实履行其工作职责,《办法》中明确企业和省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总会计师进行履职评估,并进行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

(五)第五章,工作职责。对于总会计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或由于,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

四、《办法》的突出特点

《山西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是参照13号令制定的,同时力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主要有:

(一)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总会计师可依法进入董事会。”这也是《办法》的重大突破所在。旨在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第七条关于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山西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做了规定。同时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可在本企业内部选拔,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选拔。企业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条件成熟的还可进行委派制试点。”进一步加强总会计师的选拔和任用管理。

(三)第十八条规定了总会计师具有4项履职权限。其中,“配备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人事建议权”在二十一条中明确了概念,即:“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并负责组织对财会机构负责人及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总会计师作为企业领导班子中主管财务工作的成员,应履行好财会机构负责人的选拔和总会计师队伍建设的责任。

(四)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省属企业领导人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时,将总会计师的述职报告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的要求。同时,明确了“省国资委履行财务监督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组织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目的是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管理,对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判,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真正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五)涉及总会计师主管责任的第三十三条包括五款内容,其中第四款规定:“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快报、月报编制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快报(月报)和财务决算构成完整的财务监督体系,因此,总会计师应履行好相应的职责,满足国资监管的需要。

(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对企业有关重大决策提出不同或反对意见,企业决策层未采取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出资人报告,所造成的重大失误由决策者承担相应责任,不再追究总会计师的责任。这是一条免责条款,体现了总会计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五、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规范、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企业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

《办法》从总会计师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对照规定对已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根据职位设置条件、职责权限进行重新审理和定位;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逐步到位。

(三)严格落实《办法》中的职责权限

《办法》对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及早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四)开展组织学习《办法》和履职评估工作

各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省国资委将安排适当时间落实总会计师建设情况并对企业总会计师进行履职评估。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篇2

[论文摘要]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那他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断地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规避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前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商品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即将面临国门的全面敞开,为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迎来了方兴未艾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备受重视并被广泛应用。随着注册会计师社会地位的日渐提高,其所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这在世界各国已成为一种趋势。

一、在认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之前,应先清

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规定:(1)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以示负责。(2)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也要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这使我们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独立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即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以增强会计报表的可信性。也就是说,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表述审计结论的手段,它本身不能替代会计报表。由于审计报告与会计报表是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报告文件,那么,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就应只限于检查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只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而会计报表编制是否正确、是否完整,最终责任应由管理当局而非注册会计师承担。由此可见,审计责任是有别于会计责任的,不能将两者简单地混淆在一起。正确区分两者,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及判断标准

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断的应用,注册会计师被控告起诉的事件也呈递增趋势。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不外乎这两种: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

两种责任的类型及成因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可看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只要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就会将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这是注册会计师应尽的责任。但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至于重大错误与舞弊未能查出的原因,关键要看是否源自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如果注册会计师有过错,那么他就要承担表2中所述的责任;即使注册会计师没有过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通常也会将错报、漏报及舞弊未被查出的风险转嫁到注册会计师身上,特别是当公司发生经营失败时,管理当局往往会指责审计失败,而起诉注册会计师,主要原因是他们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其次是将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混淆了。所以,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非常重要,否则注册会计师有可能要无辜地替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责任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被起诉后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为: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地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照独立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那么,他就必须承担法律责

三、注册会计币如何规避法律诉讼

注册会计师职业本身就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如何规避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注册会计师来说,在执业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首先,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是杜绝产生过失行为和欺诈行为的根源所在。

其次,应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不但要熟练掌握审计业务的知识要领,更要熟悉会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与实务。因为审计是对会计认定的再认定,如果注册会计师本身不是会计高手的话,就很难查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漏报事项,那么他面对的审计风险就太大了,随时都有被起诉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再次,注重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专业判断来源于平时知识的全面和经验的积累。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判断能力,才能出具合理的、恰当的审计报告。最后,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和判断,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采取的这些措施,均可避免审计过失的发生。

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在开展日常业务时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是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质量控制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赢得社会信赖的重要措施。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一旦发生法律诉讼时,它可将纠纷降到最低限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不正直的,特别是已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这样可以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可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某些错误,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风险。

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可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篇3

[论文摘要]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那他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断地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规避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前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商品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即将面临国门的全面敞开,为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迎来了方兴未艾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备受重视并被广泛应用。随着注册会计师社会地位的日渐提高,其所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这在世界各国已成为一种趋势。

一、在认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之前,应先清

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规定:(1)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以示负责。(2)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也要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这使我们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独立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即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以增强会计报表的可信性。也就是说,审计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表述审计结论的手段,它本身不能替代会计报表。由于审计报告与会计报表是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报告文件,那么,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就应只限于检查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只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而会计报表编制是否正确、是否完整,最终责任应由管理当局而非注册会计师承担。由此可见,审计责任是有别于会计责任的,不能将两者简单地混淆在一起。正确区分两者,是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前提。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及判断标准

随着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断的应用,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事件也呈递增趋势。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不外乎这两种: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

两种责任的类型及成因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可看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只要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就会将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这是注册会计师应尽的责任。但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将所有错误与舞弊揭示出来,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误与舞弊。至于重大错误与舞弊未能查出的原因,关键要看是否源自注册会计师本身的过错。如果注册会计师有过错,那么他就要承担表2中所述的责任;即使注册会计师没有过错,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通常也会将错报、漏报及舞弊未被查出的风险转嫁到注册会计师身上,特别是当公司发生经营失败时,管理当局往往会指责审计失败,而注册会计师,主要原因是他们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其次是将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混淆了。所以,正确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非常重要,否则注册会计师有可能要无辜地替管理当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责任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被后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判断标准为: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地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按照独立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那么,他就必须承担法律责

三、注册会计币如何规避法律诉讼

注册会计师职业本身就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如何规避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注册会计师来说,在执业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首先,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是杜绝产生过失行为和欺诈行为的根源所在。

其次,应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不但要熟练掌握审计业务的知识要领,更要熟悉会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与实务。因为审计是对会计认定的再认定,如果注册会计师本身不是会计高手的话,就很难查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漏报事项,那么他面对的审计风险就太大了,随时都有被和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再次,注重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专业判断来源于平时知识的全面和经验的积累。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判断能力,才能出具合理的、恰当的审计报告。最后,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和判断,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如证实错误或舞弊确实存在,应提请被审计单位适当处理,并考虑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必要时,应征求律师的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采取的这些措施,均可避免审计过失的发生。

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在开展日常业务时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2.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是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遵守和落实的重要手段。质量控制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赢得社会信赖的重要措施。

3.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一旦发生法律诉讼时,它可将纠纷降到最低限度。

4.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不正直的,特别是已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的委托。这样可以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5.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可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某些错误,以提高审计质量,降低风险。

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可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篇4

【关键词】审计责任;法律界定;缺陷;现状;措施

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划可以分为审计职业责任和审计法律责任。审计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为了合理确信已审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的客观性、公允性和可靠性,应按照职业规范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审计法律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没有履行职业责任而应受到的制裁。审计职业责任更多地反映了审计职业界对审计责任的立场和态度,是一种强调自律的内在约束。审计法律责任是一种外部强制力。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对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法律界定现状

目前,我国审计行业整体不成熟。我国实行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但是,现状是政府监管不够,职业界和政府职能不清,相互之间不协调。

首先,法律环境不成熟和“深口袋”理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判定不利。法官在做判断时受“深口袋理论”的影响很深。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

其次,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注册会计师自身执业水平不高。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行政职能归财政部门,但存在明显的审计变通行为及依靠人情关系拉拢客户的情形,行政监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而且由于缺乏提高审计质量动机,审计质量整体不高。

再者,社会公众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够发现和揭露会计报表中存在的所有错误和舞弊,但由于受到时间、成本等的因素制约,使得注册会计师的实际工作结果与社会大众的期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往往容易招致注册会计师负法律责任。

最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机构不完善。虽然设立了首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独家发起设立的,这一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血缘关系,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滥用权力现象。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法律界定不清的原因

1、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关注点不同造成审计责任划分歧义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过失的判定标准及过失的大小问题上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的保证程度的不同理解。违约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欺诈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与欺诈相关的另一概念是推定欺诈。过失按程度大小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然而,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有没有过失,是普通过失还是重大过失,职业界与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注册会计师难以在结果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完全准确无误的保证,而只能期望做到过程上公正性和谨慎性的保证。但是信息使用者要求注册会计师绝对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足造成法律责任区分不清

政府是我国独立审计的最大形式需求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多重角色,制约了其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管理当局既是被审客户又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掌握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独立审计真正的需求者是社会大众和利益相关者,但这些相关者们虽然并不承担审计费用,这就难以保障审计质量。在这一过程中,职业判断贯穿于审计始终,更加难区分责任归属。

3、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识别

审计服务的商品在形式上是审计报告,但大多数公众很难通过外部形式判断审计质量的高低。而且,审计产品形式上的需求者与实质上的需求者不同,对审计报告质量的要求标准也不一致。

4、法律界和职业界判断责任归属和责任轻重的准则不同,审计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界根据我国的《注册

计师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准则不在法律界依据的准则之内。这种现象使得在刑事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缺乏法规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使得注册会计师处于不利地位。

四、优化措施探讨

首先要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在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地位,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在法庭的审判实践问题上,要明确cpa 审计法律责任的客体、种类及责任要件。包括明确行为主体、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构成审计责任的法律要件,明确侵害损失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违约、过失、欺诈还是被审计方的错误、舞弊、违反法规的行为造成的。可以效仿美国的“新舞弊审计准则”制度,按照“推定过错”原则判定审计责任;建立审计责任“问责制”。再者,需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机制。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设置应该遵循职能专业原则、独立性原则、科学管理原则和合法设置原则。

最后,从外部来看,是改善审计市场环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审计委员会,进一步提高审计独立性;使审计者与非正式契约人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以保持公正的态度、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从内部着手,加强审计行业自身建设问题。加强行业监管,要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执业规范体系,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应着力构建包括与政府部门联手监管,重大业务事项备报,上下联动开展行业互查、公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相结合的社会监管在内的监管体系,从而规范审计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1]南京审计学院审计责任及法律责任界定课题组.论审计责任及其法律界定[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1(7).

[2]张栋.政府监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政策有效性及其优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篇5

关键词:审计人员;尽职尽责;原因

一、审计人员尽职尽责工作要求的作用

对于审计工作者来说,不论身处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公共资金守护者”是他的“第一身份”。只有时刻清醒地认识这一点,才能更好地保持本色,坚定信念,履行职责,服务中心。忘记这一点,审计的监督、审计的责任和义务将无从谈起。所以,当好公共资金的守护者,就要在实际工作中学会知责、守责、尽责、担责。其中“尽责”,就是要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就是要尽到卫士之职、卫士之责,不为人情事理所左右,不为不法之人、不法之事所要挟,不为“小意思”所迷惑,时刻关注来访者的“一言一行。”一方面要保持审计执法者应有的警惕性和严肃性,依法依律严格检查、严格审查,树立审计的权威性和威慑性;一方面要文明服务、和谐监督,时刻保持仪表的端庄、态度的文明,对一些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要伸出积极援助之手,帮助他们解决法律法规、方式方法、技能技术等方面的难题和问题。通过自己的严格执法和热情帮扶,让审计发现的问题在高度正视中得到及时整改,从而展现“审、帮、促”良好工作形象。

二、审计人员屡屡违反尽职尽责工作要求的原因

笔者在研读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违法审计的处罚决定时发现:被通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都违背了尽职尽责的工作要求,在审计中并没有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审计人员违规违法不能尽职尽责呢?

(一)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机制不健全

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机制,使会计师无法尽职尽责的独立实施审计。其原由是:现行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机制有两个层面,一是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参加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是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聘请事务所。因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体现的是所有者、经营者、投资人的权益。会计师事务所是全体股东的人,注册会计师与全体股东之间是委托关系,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是受公司所有者(也就是股东)委托,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业绩发表评论。在这种委托关系下,注册会计师相对于上市公司是独立的,是全体股东的“人”。公司管理当局与事务所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和利益关系,由全体股东委托“人”实施监督,无论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是合理合法和可行的。上述聘任机制确实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公正立场起到保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并没有起到聘任作用,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实际上是公司管理当局;而在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竞争下,事务所收取的审计费用的多少也被管理当局所控制,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续聘、解聘的真正权力实际上掌控在管理层手中,股东大会此问题上充其量只是个橡皮图章。我们可以想象,天下没有自己出钱委托别人审计自己的书卖,在上述聘任机制中,势必会出现为了满足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需要,事务所审计人员在尽职尽责方面的缺陷,并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违规行为。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聘请审计人员。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执行审计业务,事务所应该聘任思想品德好,业务水平高,能尽职尽责的人员执行审计业务。但在实际的聘任中,由于方方面面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影响,事务所根本无法聘任到真正符合独立审计要求的全心全意尽职尽责的员工,这也使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尽职尽责大打折扣。

(二)未充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和实际性程序

笔者在分析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违法审计的处罚决定时发现:按审计工作规范要求:审计进场之后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环境进行重大错报风险必须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观察和检查、分析程序以及询问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分析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①这是审计必要的程序。但在现行审计中,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环境进行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必要的程序被淡化。由于工作的表面化简单化,必定无法尽职尽责。因为企业出于自身需求必然进行财务报表舞弊,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后通过观察和检查、分析程序以及询问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分析财务报告是可以发现其主观和客观不一致的疑点的;而这正是审计人员审计效率与质量的根本保证。在其之后的实质性程序也需要建立在评估出的风险基础上,否则在审计中面对大量的财务及其他资料就很有可能出现部分舞弊被忽略而导致违反尽职尽责工作要求的结果。

(三)监管体制没有发挥实效性

据2005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财政部、证监会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和证监会共同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的审批;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部门,可以对执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可看出在制度上,财政部、证监会、会计师协会可同时对事务所和执业人员进行三方监督。但在实际中,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流于形式,而财政部、证监会更是只有当企业经营难以为继时或者被媒体曝光后,不得不申请破产时才自行暴露出去报表信息造假行为,而牵扯出注册会计师未能尽职尽责,行使其鉴证职权,而很少由监管机构或会计师协会组织查验揭露出来。因此可看出,监管机制未落实也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尽职尽责工作要求提供了体制上的漏洞。

(四)部分审计人员执业判断能力不足

审计工作的质量高低主要取决于审计人员执业能力的水平,而审计人员执业能力又是审计人员在工作中是否能尽职尽责的关键。在同时强调效率和质量的现代审计中,审计人员并没有时间对所有财务信息进行一一核对,而只能运用自身执业判断能力对有疑点的问题进行集中审计。在集中审计的行业大背景下,审计人员的执业判断能力便成为决定审计工作的核心。而如今各会计师事务所为吸引有丰富资产的企业的注意,盲目的扩大规模,对社会广泛招纳审计人才,对进入事务所的执业人员是否有执业经验并没有做过多考量;甚至有的事务所为套牢大企业,将其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专业不对口的情况下收编麾下,而导致审计人员专业素质低下,执业判断水平不高,只图完成工作任务分到提成,而不考虑是否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影响审计质量。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篇6

任何一种职业,其应承担的责任与其社会地位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注册会计师这个被称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的职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所负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审计责任密切相关,它是随着审计责任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的。

在审计发展史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曾经有以揭露欺诈和舞弊行为为主、以查错防弊为主、以验证会计报表公允性为主几个阶段。自20世纪7O年代以来,审计责任演变成以验证会计报表公允性为主,又要揭露重大错误与舞弊。这就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由传统的仅限于会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允性,到为查明和揭露重大错误与舞弊及排除会计报表的重大失实与误导提供合理保证,从而实质上扩充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涵。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成因

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比如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期望过高。但其中最主要的还是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两方面的责任。

从被审计单位方面来看,一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错误、舞弊与违反法规行为导致和发生某些严重错误和舞弊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误解以及因相信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而做出错误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因此会遭受到有关会计报表使用者的投诉及控告。二是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时,由于很多报表使用人不清楚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之间的区别在投资或借款达不到理想中的收益,甚至由于企业经营失败而破产,投资人或债权人为减少损失而投诉注册会计师,希望得到经济补偿。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者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来看,注册会计师因为职业道德低下、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及审计欺诈行为的存在等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关系人造成损失,可能导致被判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百零二条、

二、注册会计师减少和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受到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诉讼,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随着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的提高,人们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了解也在增加。近几年来,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保证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其意义应愈加重大。只有在审计过程中减少过失,防止欺诈,才能减少和避免法律责任。

1、保持执业独立性。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执行鉴证业务的生命,只有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才能取信于社会公众,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具有公允性和合法性才能得到认可。

2、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和专业标准的要求。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中,最主要的是由=F缺乏认真而谨慎的职业态度引起的。而判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专业标准。因此,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是减少和避免法律责任的保证。

3、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控制风险、减少过失的重要保障。会计师事务所要在独立、客观、公正、严谨、廉洁、保密的原则下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同时还应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建立自己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期为注册会计师遵循专业标准提供合理的保证。

4、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是一种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职业,要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除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外,还必须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不仅要熟悉会计、审计、税务、法律、企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与实务,还应当具备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作为注册会计师不具备相当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就不能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应向有关专家咨询,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5、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正直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订业务约定。对首次接触的客户在承接业务之前,要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评价管理当局的品质,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尤其是在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时更是如此。二是对陷于财务困境和法律纠纷的被审计单位更要慎重,如发现可能导致公司财务欺诈的因素,或表明公司存在财务欺诈风险时,应考虑是否拒绝接受委托。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篇7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的概念

传统民法关于过错概念的观点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

(一)主观说 主观说认为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可以分为过失或故意等不同心理状态。其中,过失(negligence)是指,如果注册会计师应当且能够预见到报告内容有虚假陈述,但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而没有预见到,即构成过失;通常过失按照其程度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是指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关注,未能完全遵守专业准则体系的要求,导致未能发现重大错报、漏报;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是指连起码的职业关注都不保持,根本未能遵守专业准则要求执业。所谓故意,是指注册会计师明知自己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或职业道德的行为会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客观说客观说将过错看成是违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其建立了一种以“注意义务”为标准的过失检验方法。如果行为人未能达到法律上要求的注意程度或违反了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就构成了过失。

与主观说相比,客观说的衡量标准是客观的、统二的和明确的,不管行为人的思想意识如何,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注意标准就没有过错,违反了这些标准就有过错。这样的判断标准是比较公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同样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但这个标准是不同于普通人的,而是具有同样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行所保持的注意义务,即应有的职业关注(due professional care,或称职业谨慎)。

一般而言,“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认定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失时有两个要求:首先,“合理的注意”体现的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中的一般水平,或者称为普通水平,这个标准应当介于注册会计师中最优秀的专业人士和新手的水平之间;其次,“合理的注意”突破了当事人个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具体表现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规则。

二、“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标准与“独立审计准则”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怎样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呢?最初,对审计职业关注的解释一直是法庭的特权,由法院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况判定。但随着审计的复杂化,法庭对审计案例的判决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而审计职业团体日渐成熟,由这些权威职业团体制定的审计准则就逐渐成为对审计职业关注和技能要求的权威解释,也成了法庭判决的主要依据。但由此引发了会计职业界与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争议,即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就等于保持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独立审计准则”是否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的标准等。目前关于“独立审计准则”能否作为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学界争议很大。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法定标准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在我国具有法规的地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法律赋予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抗辩地位,即独立审计准则能作为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其理由是: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的法规地位是由《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遵循了执业准则规定的程序,则视同其已尽法定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颜延。2003;白岱恩,2004;李明辉,2004;蒋尧明,2008等)。也有学者认为(刘正峰,2002;彭真明,2006等),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只是行业协会制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作为认定会计师过错的法定标准。理由有:(1)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独立审计准则后,虽然要经过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批准,但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经过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的独立审计准则,是否具有公平性与公正性值得怀疑。(2)如果某一个行业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来规避法律责任,那其他行业应该也能这样做,如果注册会计师把独立审计准则视为保护注册会计师职业自身的手段,那么独立审计准则甚至注册会计师存在的意义也就失去了基础。

(二)注册会计师过错认定标准争议的原因在这两种观点中,持前一种观点的多为会计执业界的专家;而后一种观点则体现了法律界专家与社会公众的一种态度。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对立的观点,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审计业务的特殊性与“公众期望差距”(the expectationgap)。现代审计的特点是以抽样审计为主的制度基础审计,由于成本一效益原则的局限,以及审计方法的局限,使得注册会计师只能适当地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性,而不是对财务报表的正确性提供绝对保证。应该看到,注册会计师在能力上有其先天性缺陷,正如《蒙哥马利审计学》所述:“如果有足够多的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与第三人共同参与编制虚假的财务报表,或共同破坏内部控制系统、那么不管审计工作做得多么细致,这种图谋在审查期间很难揭露出来。”审计风险相对于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性质具有客观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不可能无所不能,他们也需要一个客观的标准来保护自己,以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达到更好的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

但“公众期望差距”(the expectation gap)问题的存在。使得法律界从公众利益角度出发,严格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公众期望差距”是指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所能提供的担保责任发生了误解,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各种报表寄予了过高的期望,而会计职业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不可能达到公众所希望的要求,由此而形成的期望偏差。“公众期望差距”的存在,原因在于公众无法期待其他任何主体能够为其提供类似的信息。会计工作在证券的整个市场

生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此前提下,注册会计师以公众期望差距为理由,要求公众转变观念、改变预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违规操作、财务丑闻不断,以及我国注册会计师确实存在大量不规范运作等,法律专家认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方案之一即是通过加大法律责任的震慑增加整个会计界的危机感,从而以此为突破口,创造一个公平、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

二是“独立审计准则”的执行与“合理的注意义务”的差距。我国拟定的《独立审计准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适当的职业谨慎。但不可否认的是独立审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某些自利性利益要求:一方面,作为一个专业行业,为保持行业的可信任水平,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严格要求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程序规定非常详细、明确;而另一方面,为保证行业免受过渡的诉讼,独立审计准则要求保持适当的职业谨慎,但在保持“职业谨慎”和“适当关注”上则制定一些比较原则化的条文,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提出免责抗辩。但在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错时,如果会计界一味强调“程序真实”,反倒会有逃避责任之嫌,可能还会招致更多的非议。导致“独立审计准则”的执行与“合理的注意义务”的实质内涵上存在差距,这主要体现在:

(1)审计准则的具体条款规定存在有限性和滞后性。审计准则的条款性规定不可能穷尽注册会计师为履行职责所应做的所有事,而且审计准则往往具有相对稳定性,一旦颁布,不易于随时修改,而社会环境的迅速变化会使审计准则存在一种滞后的趋势。因此,在各国所制定的审计准则中,一般都有“在执行审计业务和编写审计报告时须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这样的规定,作为审计准则具体规定的一种补充和发展,说明审计人员不能机械地照搬审计准则,而应以应有的职业关注为标准来指导其执业,对审计准则中未规定到的盲点地带和规定不恰当之处,应以应有的职业关注来进行判断。从审计准则加入“职业关注”这一概念来看,本身就说明了审计准则的‘菜谱’式细则现在不会、将来也决不会包括各种复杂情况,从而使审计人员推脱职业判断的责任。

会计师主要职责和要求篇8

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审计的主体。鉴于社会审计行业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性,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专业培训和法律责任等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社会审计行业的专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培训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一)考试认定资格制度?

《注册会计师法》实施以前,我国曾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认定资格和考核认定资格“双轨制”。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了“双轨制”,实行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制度。只有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从业年限等条件,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门批准注册,才能取得执业资格。这项制度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社会审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提高执业水平,促进社会审计事业的发展。?

(二)注册会计师培训?

社会审计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较高的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执业环境,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协会应该制定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计划,重视职业后续教育制度的建设,促使注册会计师及时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开发和掌握新的技术和方法,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的领导,1994年4月成立了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全国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制度和培训发展规划。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事务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本事务所的具体培训工作,形成一个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龙头,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支柱,事务所为基础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体系。?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约、工作过失和欺诈行为不仅给委托人、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且还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意识,加强对社会审计行业管理,国家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制定的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若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职业团体,其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接受财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审计署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审批和管理协会会员,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以及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依法办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境外事务所和人员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协会会员有两类:一类是团体会员,即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另一类是个人会员,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非执业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和名誉会员。名誉会员为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和协会理事会批准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组成。

三、社会审计管理体制?

社会审计管理体制包括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三个层次融为一体。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审计管理体制对社会审计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社会审计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要正确处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规范各自行为。1998年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审计行业方面的分工,这有利于社会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政府行政管理?

鉴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在我国,政府行政监管体系包括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审计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颁布执业准则,处罚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2.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质量检查,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建议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处理处罚。?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营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受理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还通过日常监督和工商年检,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合法经营。?

4.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对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征管。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并对核准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检查。?

(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依法对社会审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主要职责是:拟定执业准则,制定规范指南和质量检查办法,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制定后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同业公平竞争的管理办法,协调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关系。?

另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还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承担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三)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是整个行业管理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只有通过制定和执行业务质量、人事、财务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高服务质量,防范职业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四、社会审计职业规范?

我国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是注册会计师在依法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专业标准、技术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称。主要由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四个部分组成。?

(一)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准则,是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发表审计意见的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取决于制定机构、机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拟定机构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和机关为政府主管行政机关,而解释权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以,这些准则和公告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双重性质。执业规范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并公布施行,只具有行业自律规范性质。?

由于上述三个层次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不同,因而约束力也有所区别。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参照执行,可以根据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具体应用。?

(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围绕这些内容从社会道德角度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提出了行业规范。制定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一般原则,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过程中,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的原则、回避制度等等。同时,准则还从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以及所在的事务所提出了要求。?

(三)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的生命线。以质量为本,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是社会审计行业的立足点。质量控制是指事务所为确保执业质量,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为指导事务所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立了基本原则,从全面质量管理和单个项目质量管理两个方面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了阐述。?

(四)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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