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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途径8篇

时间:2024-04-10 17:57:28

环境污染的途径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1

【关键词】大气环境污染;煤烟型;监测;尾气;清洁能源

一、大气污染的概念

大气污染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向大气排放大量的废气、有害气体及各种污染物,超过环境自身的净化能力,随之排放量不断增多,大气环境也日益恶化,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大气污染源一般分为自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自然污染源是指自然界自身向大气排放灰尘、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污染物的地点,例如火山爆发、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爆发的地方。人为污染源是造成大气污染最主要的污染源。人为污染源按不同分类法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按污染源空间分布方式可分为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区域性污染源;二是按人们的社会活动功能可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等;三是按污染源存在的形式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

二、我国大气污染呈现的特点

(一)总悬浮顺粒物和可吸入顺粒物含高

据相关部门调查,造成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人颗粒物,二氧化硫污染在一部分地区也较为严重,少数大城市氮氧化物浓度较高。

(二)煤烟型污染为主要污染

我国大气污染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使用大量的煤炭。由于我国的能源以煤炭为主,尤其工业能源结构中煤炭能源就占73.9%,且使用煤炭作为能源的工业又以中小型为主。这些中小型企业缺乏先进的净化设备,依旧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使得经济效益得到增长的同时,空气环境也在不断恶化。

(三)新兴城市和小城市大气污染也日益严重

一些新兴城市和小城市正处在发展阶段,把经济利益放在最高位,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这些城市为粗放型经营,不仅浪费资源,对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三、我国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

(一)城市建设是影响大气质量的重要原因

根据对主要大气污染的分类统计分析,其主要来源可概括为三大方面: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交通运输等。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排放量虽仅占大气污染总排放量的1/5左右。但由于排放点比较集中。浓度较高,所以对工矿区或局部的大气污染较为严重。

1、燃料燃烧

在一些城市,天然气在居民的生活中还没有普及,煤仍然是人们的首选燃料。而在燃煤市场上,高硫煤仍占主导地位。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人们不可能放弃廉价的高硫煤而去购买环保型的低硫煤;这就造成SO2的大量排放。

2、工业生产过程

化学工业、煤炭工业等,即是国家的重点发展部门。也是污染最为严重的企业。而且这些工矿企业大多数成为大气污染的主力军。

3、交通运输

近些年来,交通运输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年来,私人轿车的数量急剧增多。但是,交通运输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汽车的尾气中含有大量的CO,对人体的危害极大,特别是一些柴油大货车和冒烟车辆。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是导致疾病的重要因素。

4、市政建设

城市马路普遍存在道路斜坡问题,即马路两侧的人行板道明显高于路面而且与路面垂直,呈“凹”字型。致使马路上的灰尘不能吹走,而且越积越多,这也是引发扬尘天气的直接原因。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帐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

(三)治理技术不完善

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和使用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大气污染控制的需求差距还较大,资金、人力的投入以及实用技术商品化的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四、我国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

(一)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地区污染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种类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大气质量评价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检测的大气环境指标。大气中常见的污染物有总悬浮颗粒物、降尘、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烃、铅、氟化物、臭氧和苯并芘。

1、颗粒物质的测定

对颗粒物质的研究是控制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内容。大气中颗粒物质的检测项目有: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及粒度分布的测定、降尘量的测定、颗粒中化学组分的测定。其中。颗粒物浓度的测定最常用的是重量法。

2、二氧化硫的测定

大气中的含硫污染物主要有H2S、SO2、SO3、CS2、H2SO4和各种硫酸盐。

3、氮氧化物的测定

大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可分为化学法和仪器法两类。化学法中最常用的是Saltzman法、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氧化法、三氧化铬-石英砂氧化法。

(二)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巩固发展燃煤污染治理成果

1、将小煤炉分散取暖改造为集中供暖,尽量采用联片供暖,实行热电联产,发展集中供热,用机械投煤和湿法除尘的集中供热系统。

2、应尽快建立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以改善燃料结构,扩大石油液化气供应范围,提高城市气化率。

3、推广使用新型能源,在市区进一步扩大使用无污染能源,如电和天然气,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沼气并开发利用太阳能。

4、在市区,应对工业及生活燃煤锅炉的使用进行控制,尽快取缔5t以下工业及生活燃煤锅炉,逐步取缔10t以下燃煤锅炉。

5、严把新建餐饮洗浴业环保审批关,现有餐饮洗浴单位烟尘油烟排放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改。

(三)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机动车燃料完全燃烧后排出的气体含有二氧化碳(CO2)、碳氢化合物,SO2等有害污染物。要减少这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主要是要改变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鼓励发展清洁燃料车。同时,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的控制力度,对机动车实行监督检测,完善道路交通管理系统,控制交通污染。

(四)利用气象条件防治大气污染

在污染源变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状况主要取决于气象条件。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稀释和扩散受气象条件的支配非常明显,因此,利用气象条件来制约污染源是防治大气污染现实而又有效的途径。

气象部门在防治城市大气污染方面。不仅仅只限于提供大气污染预报,还可以为政府规划部门搞好城市建设的合理布局和城市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雾是加重大气污染的重要气象条件之一,而降水可以冲刷大气中的污染物。所以气象部门可以通过人工增雨、增雪、消雾等技术来净化大气、消除污染。

(五)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茂密的丛林能够降低风速,使气流挟带的大颗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多绒毛,某些树种的树叶还分泌粘液,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阻拦尘埃的作用,使空气得到净化。

植物的光合作用放出氧气,吸收二氧化碳,一般1公顷的阔叶林,在生长季节,每天能够消耗约1t的二氧化碳,释放出0.75t的氧气。以成年人考虑,每天需吸入0.75kg的氧气,排出0.9kg的二氧化碳,这样,每人平均有10m2面积的森林,就能够得到充足的氧气。

参考文献:

[1]刘建兵;薛东娥.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J].理论研讨,2011.11.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2

关键词:装饰环境污染控制

中图分类号: X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主要种类及来源

根据国内外对室内环境污染进行的研究表明,室内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室外大气和地质环境的污染、室内建筑装修材料及家具释放物的污染、烹调及燃烧产物的污染和人体的新陈代谢及各种生活废弃物的挥发成分的污染。由于工程交付使用后,人的各种活动和室外大气环境的破坏导致的室内环境污染不是工程建设阶段所能控制的,因此在这里只谈如何控制工程所处的地质环境和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等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的污染。

通过专家和学者的研究分析,目前检测到的有毒有害物质达数百种,有约 68 %的人体疾病与室内污染有关,尤以氡、游离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等几种污染物对人体危害最大且时常检出。据相关报道,其中氡、苯化合物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 WHO 确定为强烈致癌物质,甲醛被 WHO 确定为可疑致癌和致畸形物质。因此本文将这几种污染物列为控制的对象。

1. 氡是从放射性元素镭衰变而来的一种无色无味的放射性惰性气体,是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气体,存在于自然界各种各样的矿石、岩石以及土壤中,常在开采和建筑施工时释放出来,并能与空气中的尘埃结合被人体吸入。室内空气中的氡有 80~90 %来自地基土壤、岩石,特别是在地质构造断裂层区域;其次是工程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析出的氡,尤其是掺工业废渣建材和天然花岗岩。

2. 甲醛是一种无色易溶的刺激性气体,室内游离甲醛的主要来源有四个方面:一是用作室内装饰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二是广泛使用的以甲醛为主要成分的脲醛树脂等水性胶粘剂;三是对建筑装修材料进行防火、防腐、防虫处理所使用的各种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防虫剂等水性处理剂;四是来自含有甲醛成分并有可能向外界散发的其它各类装饰材料,如壁纸、化纤地毯、地板衬垫、泡沫塑料、水性油漆和涂料等。

3. 苯是一种无色且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液体,具有易挥发、易燃的特点,目前室内装饰中多用苯及其同系物甲苯、二甲苯作为各种溶剂型胶粘剂、油漆、涂料和防水材料的溶剂、稀释剂或添加剂。

4. 氨是一种挥发性无色气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臭味,主要来自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会随着温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变化从混凝土中还原成氨气缓慢释放出来。

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是常温下能够挥发成气体的各种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常见的除醛类外,还有苯、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萘、二异氰酸酯类等。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以及地毯、地毯衬垫均含有 TVOC,另外壁纸、聚氯乙烯地板革等材料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

工程地点所处的地质环境和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是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

二. 工程设计对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

凡事都要从源头抓起,要有效控制室内环境污染首先应从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开始进行,即从勘察、设计、工艺、材料几个方面预先进行控制。工程设计阶段主要是对建筑物的室内通风设计和设计所采用的建筑装修材料进行控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

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合理与否是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最好、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风换气,有利于室内有害气体的散发和排出,可有效减少有害污染物在室内的积聚,提高室内环境质量。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形式。建筑物如采用自然通风,设计时应考虑最大限度的利用自然通风、增加室内的通风换气量;如采用机械通风,即空调通风系统设计时应保证有足够的新风量和室内风系统的平衡。

工程所使用材料选择合理与否是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另一重要因素。不但要采用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建筑材料,还应根据建筑物的室内空间科学地进行装饰装修设计,确定材料的合理使用量,选择无污染的施工工艺,正确地解决室内通风换气问题等等。设计时尽量选用绿色环保的新型材料,但也最好不要大面积使用一种材料,一定要考虑房屋空间的容纳能力,否则也可能会由于某种有害物质积聚过多而造成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设计时尽量选用绿色环保的新型材料。

三. 工程施工阶段对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

施工阶段对室内环境污染亦要坚持预防为主,注意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建筑装修的污染,严格控制污染物超标的建筑装修材料进入工地,同时采取科学和严格地施工工艺,减少材料施工使用过程中对室内环境的污染。必须贯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

1. 把好材料的进场检验关

工程所用的建筑和装修材料要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进场检验及相应的检查记录,材料进场报验单应包含环境指标的控制内容。根据室内环境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情况,我们在检查材料的出厂环境检验报告时应重点检查以下指标:

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放射性指标。

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考虑到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进口的饰面人造板宜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

3)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的游离甲醛和 TVOC含量。

4)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的苯和 TVOC含量。

5)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的氨释放量,不应大于 0.1 % (质量分数 )。

6)壁纸的 VOC和游离甲醛释放量,应不大于 0.12mg/m3。

7)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的甲醛和 TVOC的释放量。

8)聚氯乙烯地板革的 VOC和甲醛释放量。

2. 把好材料的复验关

对大面积集中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送检测单位进行复验。如室内使用的各种天然花岗岩石材的总面积大于2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室内装饰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板面积大于5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以上检测结果必须在满足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

3. 施工过程的污染防范和控制

目前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均不同程度的含有有害物质,除了把好材料的进场检验和复验关外,还应把好在工程施工过程的污染防范和控制关,加强对各种建筑装修材料的现场管理,要尽量选用无毒、少毒、无污染的施工工艺,减少材料在施工使用过程中对室内环境的污染。

4. 室内装饰装修推行样板间制度

对室内装饰装修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的工程宜先做样板间,并检测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的含量。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样板间检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工艺、材料品质、施工质量和装饰效果;另一方面可以及早发现问题,便于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装饰装修全部完工后再发现问题造成的返工损失和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亦降低检测抽检的数量及检测费用。样板间检测结果合格后,再大量订购样板间所采用的材料,进行大面积的施工。

四. 工程的竣工验收

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质量相关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各种污染物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符合《规范》的规定,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浓度检测符合《规范》的限量要求并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深度要求。

要使工程竣工验收时能够正常进行,并做到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能够符合《规范》的规定并达到设计要求,除满足前述要求外,还应提前考虑并做到下面几点:一是要考虑到挥发性有害气体的挥发时间,《规范》强调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二是要预先留出工程完工后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自测和预检的时间;三是适当考虑雨季可能对室内污染物散发的影响;四是做到竣工验收前经常保持室内通风换气。根据相关事例和工程实际情况,预留的时间一般以不少于半个月的时间为宜。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可以采取延长污染物散发时间、封闭人造板表面孔隙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可再次进行检测,但检测抽检的数量应增加1倍。

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3

关键词:环境监测;水污染;监测;质量

前言:水污染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是自然环境中一大严峻的问题,针对水污染的监测和治理,应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环境监测中对水污染的监测工作,应实现实时监测,以达到最大限度保护水资源环境的目的,加强对水污染的有效防范和治理,发挥出环境监测中监测的积极作用,保护我国的水资源环境和生态平衡。

一、环境监测中水污染监测的重要性分析

环境监测工作中水污染监测是其中关键的内容,面临着严重的水污染现象和问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愈发深入,人们对环保以及资源利用加大了关注和投入力度。针对环境监测中水污染监测工作进行优化探索,能够提高水污染环境监测的质量,由此加强对水污染实际情况的掌握,并提出合理的治理方案和计划,明确水体的正确治理方向。通过落实水污染的监测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可以获取有关水资源污染的信息,掌握水污染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地控制,避免发生水污染恶化的问题。保证水污染监测和治理工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结合真实、可靠、全面的水污染监测数据分析,建立起相应的水污染监测和管理机制,提高对水污染情况的掌控力,为后期环境治理以及保护水资源等各方面的工作提供切实的依据、夯实环境检测和保护的基础工作[1]。

二、环境监测中提高水污染监测质量的途径

(一)强化预先控制

环境监测工作体系中针对水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应致力于提高水污染环境监测的质量与效率,加强对水污染的合理管控。为了提高水污染环境监测的整体水平,首先要在监测前的环节做好相应的准备,强化预先控制工作,监测人员应构建起全面、合理的框架体系,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和运行。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强化人员的责任意识,真正将职责落实到个人,由具备较强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工作人员进行水污染的监测工作。结合环境监测的相关标准要求,由具有丰富经验和一定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展开对水污染环境的监测各个事项,要求工作人员能够独立完成水污染环境的监测相关操作,强化预先控制有效性,保证提高对环境的监管力度。落实到实际的水污染环境监测工作中,工作人员应严格检查监测水污染时使用到的设备、仪器等硬件设施,做好对设备设施的定期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仪器和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避免发生监测数据丢失或准确性不足的问题。强化对监测前的预先控制,有利于提高水污染环境监测的整体质量[2]。

(二)建立常规监测体系

对于水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要结合常规监测的工作内容,建立起完善的常规监测工作体系,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体系的正常、稳定运行,提高常规监测工作的综合水平。环境监测部门要选择具备较强专业能力和操作能力的人才,进行一系列的常规监测操作活动,包括选择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监测设备设施,以及针对水污染监测仪器和设备的维护管理等,均要专业的水文人员操作完成。对于水环境常规监测中的样品检验和样品储备工作环节,应结合实验室的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对样品的准确检验,提高对样品的储备质量。水污染环境监测人员应制定详细、规范的工作计划,做好定时段、定期水污染环境监测措施[3]。

(三)优化样品采集

水样品的采集环节对于环境监测中、水污染环境监测的整体质量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监测人员在采集水样品时,保证样品采集的良好质量,详细分析采集到的水样品信息数据,加强对水资源污染来源的准确判断,分析水资源污染原因,以此制定可行的水污染管控措施。样品采集工作应保证样品采集的过程准确、及时,结合平行式的管理模式,保障水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展开和实施。采集好水污染样品时,加强样品管理,通过编码和归类,保证样品管理的规范性。对于不同地区的水污染情况,使用不同的样品编码,建立起模块化的控制管理体系,保证将水污染的情况能够系统地反映出来,样品采集的质量和样品管理有效性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为后续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后期监测工作的效率,保证后期的水污染环境监测工作各项操作能够顺利展开和实施。结合不同水体特性、选择正确的采样方式,通过单独采样、混合采样等,保证采样设备的干燥、清洁,避免采样过程中有漂浮物干扰,标注好不同的水体数据信息。完成水样采集之后进行实验室检测之前,由于采集地点和实验室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水样保存是重点环节,要结合具体的时间间隔,做好管理措施保证水体的质量不受破坏。采样完成后保护好水体样品,以免在运输过程中破坏样品质量,向实验室输送的时间要采取特定的保存方法,根据水样特性的不同,保证保存方法的准确、科学,以免二次污染水样,避免其他物质影响使水体质量发生变化

[4]。

(四)控制实验室质量

对于水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要在实验室质量控制方面加强关注,操作人员要在实验开始之前做好校准工作,调整实验过程中使用到的玻璃量器、分析仪器等,准备好化学试剂以及实验过程中使用到的水,提高样品检测的校准曲线绘制质量。在实际的实验过程中,操作人员要根据样品的初次检测数据为基础,通过再次的确定,利用空白实验的方式,保证样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严格按照实验室的操作规范,加强对实验流程和步骤的严密控制,避免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导致实验室的水污染监测实验的准确性受到不利影响,保证准确的测验数据,提高水污染环境的监测总质量。

(五)分析监测数据

为了提高水污染环境监测的质量,要对监测数据进行合理、准确的分析,加强对细节操作的关注,数据处理作为水污染环境监测的最后环节,直接决定着水污染环境监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工作人员要严格的审查监测到的数据,保证数据真实性、可靠性,以数据为依据制定水污染的治理措施,操作人员对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各细节加强严格管控。例如,若是在水资源的采样过程中,采集到了大量的污染物,针对水样的数据分析则要根据污染物浓度的不同,选择合适的计量器具,提高测量的精准度,划分出水污染的等级,保证水污染环境监测数据分析得准确、可靠。通过分析数据,划分水体质量等级,优化水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方案,为后续的水污染质量控制提供数据支持[5]。

结论:综上所述,新时代背景下的环境监测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随着环保理念的逐渐深入,水污染的监测工作,应致力于提高水污染监测的质量和效率。对于水污染监测的技术进行不断的改革创新,提高对水体质量的监控有效性,及时处理水污染问题,保证良好的水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马慧.论环境监测中如何提高水污染环境监测的质量[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21,39(01):153-155.

[2]鄢文曦,潘敏.地表水环境监测进展及问题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21(01):77-78.

[3]王玮.环境监测中如何提高水污染环境监测质量[J].山西化工,2020,40(04):222-223+226.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4

[关键词]污染土壤修复;多环芳烃;基准值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3-0380-01

1 污染土壤生态修复基准方法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与工程发展很快。目前有些修复技术已经进入现场应用阶段并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但是污染土壤修复基准的制定和修复效果评价的研究却相对滞后。因此,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标准,兼顾考虑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资源的污染土壤修复基准值,对污染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基准计算方法依据

环境基准可以分为3个等级,(1)筛选值表示能引起潜在生态功能失调时土壤污物的浓度水平;(2)清洁目标表示修复过程中有待达成的目标,有时相当于筛选值,相应的修复标准,一般是在修复所需的费用和生态效益之间进行平衡后所做出的决策;(3)应急值表示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的严重污染指示浓度。

3辽宁省多环芳烃污染农田土壤生态修复基准研究

(1)保护植物富集途径

多环芳烃从土壤进入植物体内的途径主要有四种:i)根部富集作用;ii)植物呼吸吸收;iii)植物表皮吸附;iv)地下茎、叶吸收。

(2)保护直接接触途径

按如下模型及取值计算苯并芘的生态修复基准:

SRGHH=以初步的人类健康为基础的土壤修复基准(mg/kg);

RSD=特定风险剂量(mg/kg);0.000435ugkg-1d-1

BW=成人体重(kg);70.7kg

AFG=肠道吸收因子(无量纲);1

AFL=肺吸收因子(无量纲);1

AFS=皮肤吸收因子(无量纲);0.34

SIR=成人或幼儿土壤摄食率(kg/day);2*10-2gd-1

IRS=吸入来自土壤的颗粒物(kg/day);12ugd-1

SR=成人土壤皮肤接触率(kg/day);1.14*10-1gd-1

ET1=暴露期1;1ET2=暴露期2;1BSC=土壤背景浓度(mg/kg),0。

计算结果为农田土壤多环芳烃苯并芘当量修复基准值:0.53mgkg-1,苯并芘。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初始苯并芘当量浓度为0.72mgkg-1,超过0.53mgkg-1的基准值,经过微生物修复后苯并芘当量浓度为0.45,达到修复基准,实现了有效的污染农田土壤修复。多环芳烃相对当量浓度计算从技术及当前认识角度看是比较可行的污染土壤多环芳烃基准。

(3)保护地下水作为饮用水途径

用于计算保护地下水使用的土壤浓度,使用下列公式:

SRGGR=SWQGFLxDF

DF=DF1xDF2

其中:SRGGR=保护地下水途径的土壤修复基准(mg/kg);本研究中分别计算粗粒径(>75um)土壤和细粒径(

SWQGFL=相应的地表水水质基准(饮用水、水生生物、家畜或野生动物用水或灌溉)(mg/L);苯并芘基准:0.01ugL-1

DF=整体稀释因子(L/kg);DF1=稀释因子1(L/kg);DF2=稀释因子2(无量纲);

计算出苯并芘的基准粗粒径土壤:0.37mg/kg;细粒径土壤:0.27mg/kg。根据苯并芘基准值可以衍算出其他多环芳烃基准值,苯并蒽0.37mg/kg,屈2.1mg/kg,苯并p6.8mg/kg,茚并芘2.7mg/kg,迭苯并蒽0.23mg/kg,综合考虑多环芳烃的混合体系,应满足如下条件:多环芳烃加和指数=苯并蒽浓度/0.37+屈浓度/2.1+苯并芘浓度/0.37+苯并p/6.8+茚并芘/2.7+迭苯并蒽/0.23

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如果以地下水作为饮用水,多环芳烃进入人体的风险会明显增加,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其中比较敏感的多环芳烃包括苯并蒽、苯并芘和迭苯并蒽,在保护地下水作为饮用水的条件下,其基准浓度要至少低于0.37mg/kg。按表1的数据分析,及时进行过微生物修复,也远未达到基准值,从技术角度看要达到基准值也是非常困难的。

4.建议基准

综合考虑根据当前辽宁省农田土壤多环芳烃污染状况调查、多环芳烃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现有数据及各种途径下土壤多环芳烃基准值,将辽宁省多环芳烃污染农田土壤修复基准值定为0.53mg苯并芘当量/kg土壤。

参考文献

[1] 宋雪英,孙丽娜,杨晓波,曲亚军,孙铁珩.辽河流域表层土壤多环芳烃污染现状初步研究[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08(01);

[2] 曹云者,施烈焰,李丽和,李发生.浑蒲污灌区表层土壤中多环芳烃的健康风险评价[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08(02);

[3] 房妮,俱国鹏.多环芳烃污染土壤的微生物修复研究进展[J].安徽农业科学.2006(07);

[4]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土壤环境质量标准(HJ350)[S].2007;

[5] 滕应,骆永明,李振高.污染土壤的微生物修复原理与技术进展[J].土壤.2007(04);

[6] 李青青.基于健康风险的土壤修复目标研究程序与方法――以多环芳烃污染土壤再利用工程为例[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0(06);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5

关键词:污染场地;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健康风险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2013302

1引言

场地指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和生物的总和[1]。场地污染是过去或现在的各种人类活动对场地造成的污染。化工行业是我国工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柱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2]。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速度的加快,场地利用性质的变更也越来越频繁。许多工业企业陆续搬出城区或者永久退役,而其原有的工业用地也被逐步开发为居住用地或公建用地,其用地性质也随之发生改变。而工业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等管理问题,特别是工业企业遗留的环境问题可能对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一定影响。因此,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因场地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5月1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文),要求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开发再利用过程中应加强污染防治工作。本次风险评价主要结合项目区场地的污染特征和修复现状等,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进行识别,并对未来入住人群的健康环境风险影响进行评估,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和项目营运期场地跟踪监测计划,以期将风险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

2场地污染调查及修复质量

该项目场地的主要污染物苯系物和农药类污染物。项目区土壤重污染区为原污水处理站区,地下水重污染区为合成车间。大部分区域为轻污染区。修复工作结束后,经现场采样检测,修复后的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达到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修订案)中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二级标准,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3修复后再利用环境风险评价

关于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价,目前较多的为利用模型进行定量评价,如王兰化等根据健康风险评价模型定量评价了某废弃化工场地对人体的健康风险[3],张燕等利用健康风险评价,对被有机物污染过的场地经土壤修复前后的风险做了定量分析[4],本次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同样从人体健康角度考虑场地污染给人群健康造成的危害,做定性的评估分析。

3.1影响途径识别

3.1.1场地平整、动土等施工工序中

施工开挖回填工作可能造成一定程度水土流失,水流中含泥沙,也可携带污染物质;如果施工期间生活用水就地取地下水,则地下水中的有毒物质可能直接进入人体;含有有毒物质的施工扬尘也可能通过呼吸系统进入施工人员体内。

3.1.2场地开发为商业、居住用地在居民入住后

的受污染土壤通过意外食用或在场地内产生扬尘通过呼吸系统等途径直接进入人体内;如场地人群生活用水就地取地下水,则地下水可能含有毒物质,会直接进入人体。

3.2场地风险评估

3.2.1本项目场地风险特征分析

本项目场地修复前土壤、地下水主要污染物为苯系物,均为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自然降解水平差、半衰期长,但沸点较低,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根据相关资料调查,对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室内挥发是主要的土壤污染途径,而饮用地下水是主要的地下水污染途径,其次考虑室内挥发,如果地下水同时也用于洗澡,则在洗澡过程中存在皮肤接触和蒸汽吸入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呼吸吸入远远大于皮肤接触带来的健康风险[5,6]。使用地下水进行绿化浇灌时,地下水直接挥发会带来风险。

对于表土污染,由于存在直接的暴露途径,污染物可能通过呼吸吸入、食入、皮肤接触等途径直接进入人体。但调查结果表明这些途径带来的风险均较小[5]。如果污染场地地下水埋深较浅,当直接利用浅层地下水时,浅层土壤淋溶风险较大。对于挥发性较小的有机化合物或者不挥发物质,呼吸吸入、食入、皮肤接触等直接暴露途径和作物食用、饮水等带来的健康风险更大一些。对于土壤污染风险,表层土壤污染时的风险大于浅层土壤污染。综上,该项目场地风险主要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通过土壤直接暴露被人体吸入、食入、直接接触产生的风险及地下水污染带来的风险,分析发现表层土壤挥发及地下水直接被利用带来的风险较大。

3.2.2本项目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项目场地风险特征,需针对表层土壤挥发及地下水直接被利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在表层土壤污染的情况下,对污染区域土壤实施覆盖可有效的降低风险,即将其转化为浅层土壤污染。且覆土后室内及室外挥发风险均降低。即便是对于挥发性较大的污染物,用足够厚度的土壤覆盖表土污染区域,可有效阻断许多污染途径,减小其余暴露途径的风险,从而使总风险大为降低。对于挥发性较小或不挥发的污染物,此种方法效果更好。对于地下水,主要考虑切断地下水直接被利用,且阻断地下水挥发污染。故项目主要风险防范措施如下。

(1)施工期风险防范措施。①施工期分区处理场内土方:重污染区域土壤已挖出场外无害化处置,对于非重污染区土壤尽量将开挖土壤在厂区范围内回填,根据以后场地使用功能,尽量将土壤回填至建筑及硬化场地之下,避免直接。②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开在雨季施工,并注意天气预报,遇暴雨可采用塑料薄膜或防雨布对开挖土石方覆盖防护;在主要施工区域周边布设临时排水沟,在排水沟出水口设置临时沉沙池,防止场地内地表径流漫流。③表层土采用新土:场地表层土采用场外新土,减少场地内原土壤与人体的接触几率。④做好施工期健康工作:做好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期的健康工作。施工时采用湿式作业,控制施工扬尘,向施工人员配发口罩,减少施工扬尘对施工人员健康危害。做好工地卫生工作,防止场内土壤进入施工管理人员的饮食。

(2)居民入住期风险防范措施。①加强场地内管理:禁止取用地下水进行饮用或作为绿化、景观、洗浴用水等,直接切断地下水直接利用所带来的风险。不得在场地内开发种菜等,避免污染土壤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而危害人体健康。②地下车库防渗:项目地下建筑的地面和侧面墙壁须按照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一级防水标准的要求做好区内地下建筑防水阻渗工作,做到地下工程的地面和墙壁不渗水、维护结构无湿渍,降低因场地地下水蒸发和回浸等对项目区居住人群的健康风险。③继续改善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质量:加强场地内绿化,特别是重污染区域应作为绿地使用,继续修复,可种植浅根系植物,同时为土壤提供良好的覆盖效果,防止了土壤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地表水污染。④关注敏感人群:场地内老人与小孩娱乐休闲用地应避免采用原重污染区域,且做好地面硬化,不种植可被采摘、食用的植物种类。

3.3其它风险管控措施

(1)再开发利用需跟踪观察。在后续的再开发利用的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场地的土壤有异样,应停止施工,并经进一步监测、治理修复后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

(2)跟踪监测。为了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本项目尤其是居民入住期后场地内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需制定运营期跟踪监测计划,对场地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并制定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防范环境风险的发生。

3.4环境风险评价结论

修复后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各指标均达标,修复效果较好。场地开发过程中场地污染土壤均被取走,换成了干净的土壤,既清除了表层土壤及其对地下水的污染风险,也阻断了浅层土壤暴露接触人体的其它途径。场地内不取用地下水饮用或者作为绿化、景观、洗浴用水等,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居民不会直接接触地下水。通过对场地加强管理及风险防范措施,使场地人群的健康风险影响较小。

参考文献:

[1]姜林,王岩.场地环境评价指南[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4.

[2]谌宏伟,陈鸿汉,刘菲,等.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的实例研究[J].地学前缘,2006,13(1):230~235.

[3]王兰化,李明明,张莺,等.某废弃化工场地地下水有机污染健康风险评价[J].地质调查研究,2012,35(4):293~298.

[4]张燕,张洪,石晓妹.有机化工污染场地修复后的再利用风险评价[J].水土保持通报,2010,30(6):203~207.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6

【关键词】跨行政区域;水污染;诉讼

一、我国水污染的现状

(一)水资源的分布不均与逐渐减少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资源丰富的国家,全国大小河川总长42万公里,湖泊7.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0.8。水资源总量28000亿立方米,人均2300立方米,只占世界人均拥有量的1/4,居121位,为13个贫水国之一。由于水资源在区域、季节上分配不均以及目前普遍的水污染问题使得水污染的现象更为严重了,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水污染表现尤为突出。

(二)水污染日益严重

随着人口数量的几何增长、现代工业废水的乱排乱放、城市垃圾、农村农药喷洒等等,造成本来已是极少的淡水资源加剧短缺,无法为人所用。在我国,只有不到11%的人饮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水。

二、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特殊性

随着人类对资源的开发在地理区域上的不断拓展,以水资源为代表的一些跨界环境污染表现的尤为突出。如深圳市在东江流域的龙岗区进行了在规模开发建设,严重污染了惠州市淡水河水质。导致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不同于其他水污染的因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基于河流本身的特点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通常涉及到两个以上行政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与管辖治理。那么在处理问题时,不少地区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缺乏全局环境意识,只考虑减轻经济发展对本地区的环境压力。

(二)有法不依,执法力度不严

尽管我国对区域之间的水资源冲突历来十分重视,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保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为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也为各地方建立具体的协商和调解程序与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当前水污染的司法解决途径

(一)外国水污染的司法解决途径

外国水污染的司法解决途径主要分为两个大的部分:一方面是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另一方面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如日本法院的调停、美国法院的ADR制度。

(二)我国水污染的司法解决途径

我国的法律没有对跨行政区域水权纠纷的解决机制作出专门规定,但是通过参照其他水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种解决途径:协商、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诉讼。协商是解决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首选方法,也是人们普遍希望的和平解决途径。行政裁决是一种具有较强强制力的解决途径,但是正因为它的强制性,在具体实践中可能造成国家公权力的不适当涉入。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争议问题进行调解,这种方式也是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一旦当事人反悔,协议便失效。诉讼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解决的途径。诉讼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公正、权威的解决途径。

四、诉讼方式与ADR解决方式的比较

不可否认,ADR制度在降低高昂的诉讼成本、减少行政成本、缩短纠纷解决周期方面确实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较而言,诉讼方式具有以下一些优点:

(一)有最强的说服力,即权威性

在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案件中,多数情况是一些受害弱势群体诉大型工业工厂。这种情况下,以和解、调解或仲裁等方式是很难保证尽快将问题予以解决的,这就需要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予以约束,受害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同时这种通过诉讼所形成的判决或裁定对当事人双方都能产生强制的约束力,有助于推进环境污染问题的快速解决。

(二)标准的确定性

诉讼的审理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与调解、和解这几种方式比较而言,它的标准显然要更固定、标准一些。诉讼解决方式的这种特点正好解决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问题中存在的主体不明确、责任分配不确定及相关单位推卸责任等问题。诉讼的审理依据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与调解、和解这几种方式比较而言,它的标准显然要更固定、标准一些。

(三)终局性和强制性

纠纷的解决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五、我国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改善建议

(一)通过立法完善相关规定

适用于水事纠纷的我国环境立法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就诉讼程序本身而言,水污染纠纷常常具有复杂的原因,涉及面广,矛盾多样,仅靠目前这种单一的调处方式显然是不够的。由于水污染纠纷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仅靠行政手段并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因此,应该重视运用诉讼的方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处理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中的作用。基于纠纷中涉及的人数众多,在实际中易采用集团诉讼和公众诉讼的方式,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在立法中应提高调处效率。

(三)此外,也要调解好与诉讼解决方式有关的其他外力因素

例如建立具体的协调机构承担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纠纷的组织协调工作。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机构可以由政府领导牵头,由环保、国土、水利、渔业、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组成。在水污染事故中,还应当注意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在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海明. 谈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处理[ J]. 资源调查与评价, 2006, 23 ( 3): 67-71.

[2] 毛涛. 我国水事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 (4)

[3]汪劲松.水法的修改与新《水法》配套立法初探[J].浙江水利科技,2003,(1):33~34.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7

论文关键词 公众自测环境信息 环境知情权 正当性

一、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理解

(一)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基本内涵

有学者将“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基本内涵界定为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通过非官方的途径获得与自身相关的环境信息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是指没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公众,为了获知有关环境质量状况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信息,运用便捷的环境测量仪器设备,自行对各类环境要素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实施环境测量的行为。

笔者认为,两种界定有共同之处,都强调了主体的“非政府背景”,前者指出公众是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的概括表达,后者更是指出了现实中公众与政府的本质差别在于有无环境监测资质。同时都指出了途径是“自测”,无论是“通过非官方途径”还是“自行”都表明公众有自主选择的余地,政府很难插手到检测环境数据和信息的过程中去,这也符合社会实际,因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动因就是出于对政府公布和提供的环境信息存有疑虑。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限定了对象是与自身相关的环境信息,而后者则对环境信息的范围予以了一定的限定,“有关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信息”。这些限定在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研究的初期是有一定助益的,但是笔者认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动因不仅在于需要了解,也在于公众想要了解,而且公众有权利对他们自身所处的地区环境状况,国家环境状况甚至全球环境状况有所了解。

(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特征

我国学者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研究才起步,本文粗略总结了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几点特征,从主体、内容、规范性和法律效力等几个方面,与现行的环境监测行为进行了比较。

1.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主体范围大。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环境监测行为的主体限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主体是公众,而“公众”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具体的自然人以及由自然人组成的组织和团体。一般而言,对“公众”进行严格的界定很困难,公众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是处于动态变化的、非固定的多数人,范围广泛而难以准确界定。

2.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内容纷杂。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环境监测行为内容涉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有关环境调查与环境评价的环境监测。相反地,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内容纷杂散乱,并无系统分类。近年来,公众自测环境信息主要是有关大气中PM2.5的浓度以及大江大河的水环境受到污染的情况,整体看来,这些环境信息涉及公众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却难以整合成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的信息。

3.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不具规范性。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权制定和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则不具有规范性,一般由自愿者携带简单的检测仪器进行测量,可即时获得测量数据,即使需要采集样品,地点和方式的选择也相对随意,最后编写环境信息报告也很随意。由此可以见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具有非规范性。

4.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获取的信息一般仅供参考,其法律效力有限。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获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作为环境统计、环境执法、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管理的依据。环境监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公众自测的环境信息仅可以作为公众对环境质量状况的参考数据,而不能作为环境诉讼中可采信的证据,也不能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由此可知,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

二、以环境知情权视角评价公民自测环境信息行为

(一)公民自测环境信息有利有弊

1.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是公众自主获取环境信息的行为,拓宽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途径。新环保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除了环境质量和环境监测的信息,还包括公众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和环境违法的企事业单位名单。而排污单位则应当如实向公众公开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和浓度、是否超标等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由此看来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途径主要是被动地接收环境信息,依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则打破了政府和企业对环境信息的垄断,改善了环境信息严重不平衡的局面。

有学者提出,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由公权力机构(主要是指政府)通过主动或者被动方式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第二,由私人主体(主要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强制或者自愿方式向公众告知环境信息;第三,由公众自己运用环境测量仪器自测有关环境信息,从而获取相关环境信息。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来源非常广泛,任何单一的信息来源都无法满足公众充分、平等地获取信息。由此可知,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是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当下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形成垄断的背景下,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方式无疑具有更加重大的现实意义。

2.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是公民行使环境知情权的行为,有助于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水平。新环保法第53条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自测环境信息便是行使这项权利的具体表现。新环保法也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单位和个人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举报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不作为。但是现实中,公众难以对政府和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做出判断和监督,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将为此提供可参考的信息数据,有助于提高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也可以激发环保部门创新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的方式,从而形成政府与公众环境信息的良性互动。

3.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潜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环境信息的监测是一项具有很强科学性和技术性的工作,为了保证监测结果科学和准确,监测过程具须依照严格的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就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的设施和条件,而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非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且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不能上岗。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则不同,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相对比较简单,无法与专业的装备相比,而志愿者们也不曾通过环境监测岗位考试,在测量环境信息数据的过程中难以保证科学严谨。此外,公众自测的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布后导致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由于我国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对环境信息的心理承受能力有限,不全面的环境信息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容易误导公众,引起恐慌甚至群体性事件。

从环境知情权的角度而言,公众有权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环境信息,也有据此开展社会活动的自由,但自由不能是无限度的,既公民不能滥用环境知情权,也不能滥用环境信息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损害。

(二)公民自测环境信息的正当性

1.现行法并未禁止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我国现行的环境监测制度主要调整环境监测机构、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定具有资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负有环境监测义务的污染源所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现行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等法律法规均未调整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对于公民的行为。同时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公众有权获取环境信息,对于公民的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因此公众可以自由实施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而不构成违法。

2.环境知情权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提供正当性基础。在环境知情权的理论与实践中,从未把非政府途径获得环境信息排除在环境知情权实现方式之外。虽然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对于知情权的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过去现在如此,将来亦然,但如果因此将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作为实现知情权仅有的途径,是绝对错误的。在我国民主化的进程中,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环境知情权保障水平的预期也在逐步提高,公众凭借自身能力自主地收集和获取环境信息,本就是环境知情权实现途径之一,也是对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补充。

3.宪法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设立法律边界。尽管新环保规定了公众有权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允许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但并未对此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尚未提供合理合法的行为模式,亦未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设定法律义务。公众有自主地获取环境信息的自由,但须知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可知公众不能滥用权利和自由,不能滥用环境信息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损害。我国《宪法》第51条就是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设定的法律边界,不可逾越。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8

关键词 公众自测环境信息 环境知情权 正当性

作者简介:丁凡,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理解

(一)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基本内涵

有学者将“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基本内涵界定为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通过非官方的途径获得与自身相关的环境信息的行为。①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是指没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公众,为了获知有关环境质量状况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信息,运用便捷的环境测量仪器设备,自行对各类环境要素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实施环境测量的行为。②

笔者认为,两种界定有共同之处,都强调了主体的“非政府背景”,前者指出公众是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的概括表达,后者更是指出了现实中公众与政府的本质差别在于有无环境监测资质。同时都指出了途径是“自测”,无论是“通过非官方途径”还是“自行”都表明公众有自主选择的余地,政府很难插手到检测环境数据和信息的过程中去,这也符合社会实际,因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动因就是出于对政府公布和提供的环境信息存有疑虑。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限定了对象是与自身相关的环境信息,而后者则对环境信息的范围予以了一定的限定,“有关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信息”。这些限定在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研究的初期是有一定助益的,但是笔者认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动因不仅在于需要了解,也在于公众想要了解,而且公众有权利对他们自身所处的地区环境状况,国家环境状况甚至全球环境状况有所了解。

(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特征

我国学者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研究才起步,本文粗略总结了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几点特征,从主体、内容、规范性和法律效力等几个方面,与现行的环境监测行为进行了比较。

1.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主体范围大。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环境监测行为的主体限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主体是公众,而“公众”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具体的自然人以及由自然人组成的组织和团体。一般而言,对“公众”进行严格的界定很困难,公众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是处于动态变化的、非固定的多数人,范围广泛而难以准确界定。

2.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内容纷杂。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环境监测行为内容涉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有关环境调查与环境评价的环境监测。相反地,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内容纷杂散乱,并无系统分类。近年来,公众自测环境信息主要是有关大气中PM2.5的浓度以及大江大河的水环境受到污染的情况,整体看来,这些环境信息涉及公众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却难以整合成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的信息。

3.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不具规范性。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权制定和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则不具有规范性,一般由自愿者携带简单的检测仪器进行测量,可即时获得测量数据,即使需要采集样品,地点和方式的选择也相对随意,最后编写环境信息报告也很随意。由此可以见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具有非规范性。

4.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获取的信息一般仅供参考,其法律效力有限。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获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作为环境统计、环境执法、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管理的依据。环境监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公众自测的环境信息仅可以作为公众对环境质量状况的参考数据,而不能作为环境诉讼中可采信的证据,也不能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由此可知,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

二、以环境知情权视角评价公民自测环境信息行为

(一)公民自测环境信息有利有弊

1.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是公众自主获取环境信息的行为,拓宽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途径。新环保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除了环境质量和环境监测的信息,还包括公众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和环境违法的企事业单位名单。而排污单位则应当如实向公众公开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和浓度、是否超标等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由此看来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途径主要是被动地接收环境信息,依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则打破了政府和企业对环境信息的垄断,改善了环境信息严重不平衡的局面。

有学者提出,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由公权力机构(主要是指政府)通过主动或者被动方式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第二,由私人主体(主要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强制或者自愿方式向公众告知环境信息;第三,由公众自己运用环境测量仪器自测有关环境信息,从而获取相关环境信息。 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来源非常广泛,任何单一的信息来源都无法满足公众充分、平等地获取信息。③由此可知,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是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当下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形成垄断的背景下,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方式无疑具有更加重大的现实意义。 2.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是公民行使环境知情权的行为,有助于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水平。新环保法第53条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自测环境信息便是行使这项权利的具体表现。新环保法也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单位和个人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举报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不作为。但是现实中,公众难以对政府和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做出判断和监督,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将为此提供可参考的信息数据,有助于提高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也可以激发环保部门创新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的方式,从而形成政府与公众环境信息的良性互动。

3.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潜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环境信息的监测是一项具有很强科学性和技术性的工作,为了保证监测结果科学和准确,监测过程具须依照严格的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就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的设施和条件,而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非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且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不能上岗。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则不同,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相对比较简单,无法与专业的装备相比,而志愿者们也不曾通过环境监测岗位考试,在测量环境信息数据的过程中难以保证科学严谨。此外,公众自测的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布后导致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由于我国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对环境信息的心理承受能力有限,不全面的环境信息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容易误导公众,引起恐慌甚至群体性事件。

从环境知情权的角度而言,公众有权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环境信息,也有据此开展社会活动的自由,但自由不能是无限度的,既公民不能滥用环境知情权,也不能滥用环境信息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损害。

(二)公民自测环境信息的正当性

1.现行法并未禁止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我国现行的环境监测制度主要调整环境监测机构、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定具有资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负有环境监测义务的污染源所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现行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等法律法规均未调整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对于公民的行为。同时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公众有权获取环境信息,对于公民的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因此公众可以自由实施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而不构成违法。

2.环境知情权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提供正当性基础。在环境知情权的理论与实践中,从未把非政府途径获得环境信息排除在环境知情权实现方式之外。虽然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对于知情权的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过去现在如此,将来亦然,但如果因此将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作为实现知情权仅有的途径,是绝对错误的。在我国民主化的进程中,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环境知情权保障水平的预期也在逐步提高,公众凭借自身能力自主地收集和获取环境信息,本就是环境知情权实现途径之一,也是对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补充。

3.宪法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设立法律边界。尽管新环保规定了公众有权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允许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但并未对此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尚未提供合理合法的行为模式,亦未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设定法律义务。公众有自主地获取环境信息的自由,但须知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可知公众不能滥用权利和自由,不能滥用环境信息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损害。我国《宪法》第51条就是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设定的法律边界,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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