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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8篇

时间:2022-05-01 09:00:45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篇1

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89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广州市轻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今年广州市轻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全面采用“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通过该系统实行“在线评审”。请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登录广州考试信息网或中国广州人事网,点击“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生成有关用表,并上传“证书、证明材料”。

二、受理材料时间、地点

受理材料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请各单位务必在上述时间内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将材料报送至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地址: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楼815室)。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文件。

职称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资格,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公示要求等有关政策,依照《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89号)文件执行。

根据资格条件的要求,论文和著作须公开发表或出版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方可视为有效的论文或著作。

各有关政策文件可登陆广州考试信息网“职称评定”栏目的“政策法规”和“评审信息”中查阅。

四、面试答辩

根据《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文件规定,取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获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技术资格者,申报轻工高、中级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面试答辩的有关要求参照《关于在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开展面试答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87号)执行。

我中心在受理申报材料时,将书面告知申报人面试答辩预计时间。并在正式面试答辩前的10个工作日,通过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等平台和途径,将面试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通知申报人。申报人不按要求参加面试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评审,其申报材料不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论文鉴定

今年在轻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中开展论文鉴定工作,申报人须挑选两篇论文(著作)为代表作,并填写《论文鉴定申请表》(见附件3,可登录广州考试信息网“职称评定”专栏“下载专区”下载)。

六、申报及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按规定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同时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核对申报人所提交的纸质材料是否与网上录入及上传的资料是否一致,并在系统及纸质材料的相应栏目中加具意见。

(三)申报人所属主管部门应从材料的数量、程序、条件等方面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同时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并在系统及纸质材料的相应栏目中加具意见。纸质申报材料统一由主管部门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七、评审收费

评审费用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一)高级评审费,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

(二)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

(三)高级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对象收取)。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篇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序进行,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注重水平、突出实绩、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推荐:

(一)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规定任职年限内无故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或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员;

(五)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申报推荐程序

第七条申报推荐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河北省各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可自愿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唐山市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附件一),并做好各种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建立组织

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一般应不少于7人。申报推荐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报推荐实施方案和申报人员的考核推荐工作。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量化考核细则》

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照《唐山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所规定的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量化考核实施细则》。《细则》要充分体现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将平时考核与推荐考核结合起来,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平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细则》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连同职代会会议纪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公开述职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申报人员在本单位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上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阐述任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

(四)考核答辩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答辩。

(五)群众评议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考核。

(六)量化赋分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考核答辩、群众评议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赋分。

(七)综合排序

由申报推荐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综合量化赋分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排序。

(八)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由单位领导依据申报推荐考核小组提供的申报人员考核情况,按照申报推荐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合理、准确的原则,在上级确定的申报数额内,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四章申报推荐公示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并严格按照《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内容:

1.申报条件和岗位数额。有关职称工作的条件、规定及本单位《量化考核实施细则》,事业单位还要公示空余岗位数额;

2.申请晋升人员名单;

3.量化赋分和综合排序结果;

4.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成果、业绩、论文论著、工作总结等原始材料;

5.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的上报人员名单。

(二)公示要求:

1.公示时间一般为5——10天(公休日不计算在内);

2.公示地点要方便群众,便于查阅、监督;

3.设置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并指定专人做好来访接待、情况汇总等工作;

4.单位要在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基层单位意见”栏如实填写公示结果。

(三)公示结果的使用

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经核实,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系属伪造、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36号),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两年内不允许申报评审。

第五章组卷及材料报送

第九条单位对经公示后确定的上报人员提供的各类材料,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组卷:

(一)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1.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三份、中级一式二份;

2.《唐山市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一份(附件二,用A4纸正反面打印);

3.各种证书、科研项目(成果)、论文论著等装订册一本。各种材料共分12项,顺序如下:

⑴材料册目录;

⑵《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

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赋分表》;

⑷有效期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省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全国或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免试审批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以上原件装订,复印件3份分别贴在评审表第8页)。

⑸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表》或《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

⑹任现职以来所有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

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⑻毕业证书复印件(多个学历的按学历从高到低排序);

⑼各种奖励证书原件;

⑽任现职以来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专业技术报告或教案原件(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⑾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般不少于2000字,报翻译专业的用外文书写)

⑿其他有关材料:

①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的有关手续原件(调动介绍信、工资套改表等);②有职业资格要求系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如会计证、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书等);③考评结合系列(如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的考试合格成绩单;④《综合排序表》;⑤其它有关证件(中小学系列要提交课时量表)原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人必须如实填报基本情况,内容真实有据,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填写《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性做出保证,

2.除毕业证、资格证书可装订复印件外,其余证件要装订原件。奖励证书原件要去掉封皮只装订证书芯,证书芯纸张较小的,可贴在空白A4纸上。发表的论文可视杂志薄厚程度和数量多少酌情处理,薄或数量少的可整本装订;厚或数量多的可以只装订杂志封面、全部目录和论文页。核心期刊在前,非核心期刊在后。选择1-2本有代表性的论著整本放入档案袋。非法期刊和不符合条件规定的材料不得装订。

3.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必须由所在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对照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属县(市)区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职改办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属市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市直主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4.《综合排序表》中,同一单位或部门的排名人数、排名次序必须一致。出现不同排序情况,视为申报程序无效,取消个人申报资格。

5.装订时要注意剪裁适当,规范美观。不得出现漏装、倒装或一种材料重复装订现象。装订成册后每页须用打号机打印页码。《材料册目录》(见附件五)必须打印生成,注明材料所在页码。

6.申报材料每人限装一袋,材料袋一律使用结实耐用的牛皮纸档案袋,有线绳可系,并填好《唐山市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附件三),贴在申报材料袋封面上。

7.卷内材料尽量打印生成,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用16开纸正反面打印,按标准表样装订外,其他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各种表格可登陆唐山人才网()“职称评审”栏下载。

8.申报材料不合上述要求的,各级职改部门不予接收。

(三)报卷要求

1.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规定时间集中统一上报,个人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2.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主管部门在报卷时,须提交以下表格和数据库:

⑴《唐山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情况报告表》(附件四);

⑵用河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导出打印生成的Excel格式《唐山市高中职申报人员名单》(附件七)一份;

⑶用河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软件导出的申报人员数据库。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报推荐审核责任制、工作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认真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和业绩成果等基本条件,核实学历、奖励、论著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确保申报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群众认为本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存在违反规定程序和公示要求的,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上级职改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积极调查处理,并做好反馈及备案工作。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篇3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和市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依据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均可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二、申报时间

20**年度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受理时间为20**年10月16日至20**年10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受理机构为**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路20号,邮编:*****,电话:*******

三、申报条件

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有关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有关表格,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以下简称材料)。

(二)所在单位加具审核意见,并对材料进行核对;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材料进行公示,如实填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三)所在单位应将材料报送各区(县级市)或市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再向市高评委办公室报送材料并缴交评审费。

五、有关要求

(一)今年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必须使用省人事厅20**年制定的新版《**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表格。凡未采用20**年新版评审表的,评委会不予受理。

(二)申报评审材料名称及份数: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1份为原件。

3.学历证、会计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证(或证明)复印件各一式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4.符合条件的《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原件。

5.符合条件的外语成绩通知单或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原件。若原件已用于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提供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市人事局或考试机构加具审核意见的证书复印件。

6.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复印件一式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7.取得会计师等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式1份,需提供原件查验。

8.《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1份(原件)。

9.业绩、成果材料,包括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即有关论文、著作、奖励、成果、业绩等方面的证书或证明材料,或本人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等各一式1份。

10.论文、著作(代表作),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译著、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有较高价值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材料各一式1份。

11.本人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一式1份。

12.《**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式1份。

13.《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一式1份,有关要求见附件1。

14.相片页(含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1张)1份。

15.《**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三)申报评审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符合资格条件规定。

2.申报人必须将上述所提交材料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并按《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的顺序,整理装订成册,编写页码,整册材料包括封面、目录及相应材料。将装订好的材料装入材料袋,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

提交的《**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的原件及19份复印件、所有提供查验的原件、相片页、《**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不需装订。将不需装订的材料装入1个材料袋,并将相应的《高级会计师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贴在材料袋封面。

3.所在单位审核评价小组(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4.单位应对申报人的材料审核鉴别,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实填写《**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由单位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核查意见,加盖公章。审核鉴别必须将不符合条件要求及有争议尚未核实的部分剔除。

5.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等,必须如实地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顺序。对学术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填报和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

(四)凡是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市高评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1.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规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的。

2.填写表格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或填报材料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送的。

4.未按要求把材料整理装订成册的。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篇4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建工城建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工城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3年12月底,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评审条件

(一)建工城建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2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按)、《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09〕18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计算机免试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职称外语要求。职称外语要求按甬人专〔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考核要求。近3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五)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参照甬政办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少于90学时。

(六)公示要求。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须公示,具体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三、面试、笔试有关事项

申报高级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或专业知识笔试。其中申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造价、风景园林专业的须参加专业知识笔试,笔试的内容分别为建筑施工技术、道路桥梁施工技术、建筑预算、园林工程施工;水利专业按浙水办人〔2009〕3号文件要求,需提供《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合格证》;申报其它专业的参加论文答辩和专业知识面试。面试、笔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材料报送及要求

为确保评审推荐工作顺利进行,送审的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材料中的论文、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提供原件,材料中的证书提供复印件时,须由单位人事干部负责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县(市)、区申报的材料需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市属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送审材料具体要求是:

(一)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包括任期内年度考核材料1套);

(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需贴照片),一式3份,另需电子版的免冠白底二寸彩色照片1张,要求用jpg格式,身份证号做文件名,尺寸不大于300×420,不小于200×280像素,文件大小在50k以内。

(三)《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A3纸打印)一式30份,并须加盖公章;

(四)《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学术论文基本情况登记表》(A4纸打印)一式30份;

(五)《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名册》1份,另报电子文档;

(六)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总结1份;

(七)任现职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业绩材料;

(八)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

(九)破格申报人员,需填报《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需说明符合哪几条破格申报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十)以下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1.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合格证(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继续教育证书、本人身份证,近1年劳动合同(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近1年(按申报材料截止月往上推1年算)在甬工作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多人申报的单位可统一出具)等原件,同时再附上述所有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

2.宁波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1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4.在外地取得工程师资格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市级公布文件、调动相关证明材料。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篇5

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组织开展2009年*市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关于开展20*年度我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职技研〔20*〕19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时间:2009年7月1日至8月20日前。

二、报送材料地点:按机构管辖属地办理:市职协负责受理市劳动保障局管理的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以及盐田区管理的培训机构教师的申报材料;其他各区劳动部门负责受理各自所管理的培训机构教师申报材料,审核后集中报送市职协。

三、申报材料

(一)教师个人提交材料

1.《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

4.大专及以上学历验证证明;

5.职业资格证;

6.技术职称证;

7.参加教师教育理论培训结业证(或者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8.个人近期免冠大一寸照片3张。

(以上2-7项材料提交时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二)单位组织填写提交材料

9.普通话教学能力证明;

10.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1.教学能力测评表;

12.教师上岗资格认定资料封面目录(附件1);

13.教师上岗资格申报认定审核汇总表(附件2);

14.相片汇总页。

(以上9-13项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受理材料程序

1.各培训机构负责受理本单位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后有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各区劳动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材料复审。审核后有关证书原件退回,所留复印件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专用章并由收验人签名。

3.各区劳动部门8月2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市职协。

4.市职协组织专家组开展教师资格认定;认定结果由市劳动保障局公示并公布。

五、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一).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1.文化理论教师:要求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

2.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若文化程度为高中学历,则应同时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1.文化理论教师:要求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本科以上学历。

2.专业理论教师:要求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初级工或以上技能水平。

3.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中级工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收费标准

参加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每人缴纳认定费100元。报送材料集中缴费;若向各区劳动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由各区劳动部门代收。

七、注意事项:

1.填写表格时请先阅读“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

2.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验证证明需提前办理。

3.申请人的教学能力测评由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具体要求见《教学能力测评表》有关说明。有关测评原始资料(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教案等)需建档备查。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篇6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张苹)2010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下月启动,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材料的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至9月24日。报省属评委会参评的,除省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另文通知外,其余系列(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

各评审委员会可从10月份开始开展评审活动,原则上要于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30日前完成公示并将通过评审的人员材料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发证。

新增条件:必须提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

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类中级职称评审的,其论文可不公开发表,但须提交两篇以上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

从今年开始,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注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这个政策的初衷主要是要解决身份造假、委托申报、申报等问题。这是省厅的规定,也是我市今年新增的申报材料之一。

按省里的有关政策,计算机免考年限进一步放宽,从原来的1956年之前出生放宽到1960年前(含1960年)出生。从今年开始,凡按政策需要免考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或教育系列免班主任工作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前置审查,即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后,方可按政策减免。

省外来深人员均可根据省职称评审政策,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非深户专业技术人员在深工作满一年的,可申报职称。

材料时效截止至2010年8月31日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全部进行面试答辩。

申报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时效截止至201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书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凡不按政策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在评审前公示期间受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评审后公示期间受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5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

建筑工程、路桥工程、铁道交通工程、标准化工程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知识产权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评审方式。这5个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时间初定为8月6日,具体事项可登录市考试院网站(www.testcenter.gov.cn)查询。

创新型人才申报条件

记者从昨天的职称评审部署动员会上了解到,2010年我市继续试行创新型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特殊评价方式,并且范围进一步扩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创新型人才申报评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近三年内获得省(含副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之一的主要完成人;近三年内获得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主要发明人;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中市长奖获得者、创新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或发明专利奖的主要获奖者;获省级(含副省级)以上优秀企业家称号或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主要参与人。其中最后一项条件是今年新增的。

创新型人才可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只须满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要求即可(由单位出具证明),论文可不要求公开发表,但须提交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两篇以上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

人事启动“一体化服务”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篇7

2011年度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l、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及业绩材料;

3、单位公开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张榜公布评议推荐结果;

4、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5、根据申报人的书面材料,单位人事部门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软件,接收相关信息资料,打印后返回申报人认真核实,由申报人确认签字;

6、组织申报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手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3份(手写)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20份(系统生成,A3纸打印)。申报人员必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7、组织填写《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8、申报材料由呈报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

9、委托代评的单位,需由主管部门出据委托代评函,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

10、省属单位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属单位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送。

二、严格标准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用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其中,所在单位须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未经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2、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

3、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精心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

4、认真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5、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该表3年内有效);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该表当年有效)。2011年度职称外语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我省使用标准执行全国通用标准。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外语成绩要求放宽至50分,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认真执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7号)中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或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的,应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该表3年内有效)。

7、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8、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必须具备相应的外语成绩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9、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提供原件。如原件丢失,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证书或开具证明。

三、网络化评审及评审材料要求

今年将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仍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进行个人材料申报、审核及评审。拟申报职称的单位,请登录山东省商务厅人事处子站()下载申报程序,申报人员下载“普通个人申报版”,呈报部门下载“审核管理版”。呈报部门必须使用“审核管理版”,对个人的上报数据进行接收审核后呈报,个人的上报数据一律不予接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使用2004年统一规范、2009年上网的表格(式样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子站,网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严格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6号)规定办理,不得随意增加、减少、修改表格和材料式样。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聘书、奖励证书等原件附1份A4纸型复印件;论文、论著原件附有关封面、目录、作者信息等页面的A4纸型复印件1份。

四、评审费

市级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篇8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能够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从事一种或多种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研发机构,是指被确认为市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是指按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品)认定办法》确认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科技资源向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对被确定的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人事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和把关工作。

第六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拥有自己的产品研发机构和队伍;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的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5%以上,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拥有本企业主导产品核心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其中,拥有的发明专利达到1件以上;

(五)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

(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80%以上,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达到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七)连续3年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八)符合拥有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条件之一;

(九)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30万元/人·年以上,并且年人均实现税收1万元以上;

(十)具有健全的科技创新体系和完善的科技创新制度。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不予以组织认定,但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除外。

第七条申报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六)企业人员构成和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八)拥有的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证明材料;

(九)有关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各县级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把关,按要求汇总后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研究。

(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第九条对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对全市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进行复审。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资格,收回“*市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证书。

(一)连续2年没有申请发明专利的;

(二)有当年无省级以上新产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或未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情形之一的;

(三)依法被确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条市级科技自主创新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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