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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扣分细则8篇

时间:2022-05-17 19:00:58
新交规扣分细则篇1

2017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扣一分的违法行为

1、 非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 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3、 驾驶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4、 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

扣二分的违法行为

1、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不系安全带;

2、 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 营运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

4、 驾驶时拨打、接听电话的;

5、 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扣三分的违法行为

1、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2、 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3、 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4、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5、 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6、 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未按照规定让行;

扣六分的违法行为

1、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 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3、 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4、 闯红灯。

扣12分的违法行为

1、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

2、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3、 酒后驾车扣证6个月,处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新交规扣分细则篇2

20xx年最新交规扣分罚款细则全文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xx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开车不礼让行人将被扣分罚款开车不礼让行人、乱鸣喇叭、打手机?小心被扣分加罚款!即日起,广州交警在常态管理的基础上,将5月份定为“文明出行”行动月,持续开展文明出行专项行动,加大整治不礼让行人、乱鸣喇叭和开车打手机等影响路面通行秩序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7日为全市“文明出行”行动月统一行动首日。广州交警联合各区志愿者在全市14个路口设置集中整治宣传点,53个路口路段设置滚动执勤。当天上午10时,笔者跟随广州交警来到了位于天河区天河路天河东路口的执法点。

现场可以看到,短短十多分钟,就有多辆小客车、出租车因过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乱鸣喇叭、开车使用手机等被查。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一辆过路私家车主可能是出于“好奇”,拿出手机放在方向盘上“操作”,被交警抓了个正着。

广州交警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黄闪灯或无信号灯路口,机动车经过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时要停车让行,而行人通过马路时应左右观察确保安全后才通过人行横道。

据统计,截至当天下午5时,首日行动共查处不礼让行人、开车打手机和乱鸣喇叭近160宗,另查获违法停车等其它交通违法710余宗。据统计,今年以来,广州全市共查处不礼让行人、开车打手机、乱鸣喇叭共6300多宗,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06%。

新交规扣分细则篇3

(一)生产经营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专用于生产经营和既用于生产经营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动产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一是该类固定资产不在新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列,二是新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这里的固定资产仅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非生产经营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动产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是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与其相关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三)应纳消费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纳消费税且因难以区分生产经营或个人消费使用而全部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是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不动产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主要指应缴纳营业税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分类依据是新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对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解释,即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另外,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说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固定资产相关业务会计处理分析

(一)生产经营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从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类固定资产取得及销售环节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应同存货一样,取得时根据有关增值税凭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根据有关增值税凭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新条例和新细则规定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事项如改变用途、非正常损失时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转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1]万通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的业务如下:

(1)2009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假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下同),支付长途运输费2000元。

借:工程物资 81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740

贷:银行存款  95600

(2)2009年1月10日,设备投入安装,并领用库存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6000元。

借:在建工程 87860

贷:工程物资 81860

原材料 6000

(3)2009年1月18日,领用库存产成品若干件,实际成本8000元,计税价格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该处理并不违背新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新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上例中自产的货物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用作视同销售,也即不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因库存商品并未流出企业,也不应确认收入。

(4)2009年1月2113,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支付安装费3740元。该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借:在建工程 3740

贷:银行存款 3740

借:固定资产 99600

贷:在建工程 99600

(5)2009年11月5日,假设因某种原因该项固定资产发生如下业务,其会计处理分别为:

第一种情况:将该项固定资产出售,不含增值税售价80000元,收到价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支付清理费300元。

转入清理及支付清理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91600

累计折 1138300

贷:固定资产 99600

银行存款 300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固定资产清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该例销售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购入时已确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也应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若销售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因购入时并未确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把增值税进项税记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则现在销售时应按照通知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为1800元[2%×93600/(1+4%)]。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1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

结清“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600

第二种情况:企业将该项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其他资料同第一种情况。

转入清理及支付清理费以及结清“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会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只需将出售的分录换为:

对外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3600

贷:固定资产清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若将该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分配给股东,会计处理同此理。其依据是新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第三种情况:该项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若是管理不善引起的被盗、丢失等,应转出进项税额15521元(91300×17%)。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6821

累计折旧 8300

贷:固定资产 99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15521

若是地震、水灾等引起的非正常损失及正常报废等,则无需转出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91300

累计折旧 8300

贷:固定资产 99600

此会计处理依据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第四种情况:企业将该项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固定资产 1552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15521

此会计处理依据为新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新细则第二十七条和通知第五条。

(二)非生产经营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应纳消费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划分为这两类的固定资产要么是明确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要么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小汽车等,取得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销项税,应记入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2]万通公司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决定为50名中层以上技术人员各租赁住房一套,并配备电脑、彩电、小汽车各一供其在任职期间内使用:

(1)2009年1月15日,用银行存款购入电脑、彩电各50台,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电脑价款400000元,彩电价款300000元,增值税款119000。电脑使用寿命4年,彩电使用寿命5年,假设无残值,按直线法折旧。

借:固定资产――彩电 351000

――电脑 468000

贷:银行存款 819000

(2)2009年1月20日,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小汽车50辆,每辆80000元,每辆市价120000元,消费税率5%。假设使用寿命4年,无残值,直线法折旧。

借:固定资产 532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0

――应交消费税 300000

该例会计处理依据是新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

(3)2010年1月31日,因某种原因上述技术人员不再继续享受以上非货币利,企业将租赁的房屋退回,小汽车、电脑转为管理部门使用,彩电对外出售收到银行存款,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价款200000元,税款34000元。

彩电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800

累计折旧 70200

贷:固定资产――彩电 351000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00

借:营业外支出 51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1300

对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如果使用一段时间后销售,新条例、新细则和通知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借鉴通知中第四条第(三)款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前未抵扣过增值税的,可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即确认4500元[2%×234000/(1+4%)]销项增值税,而买方依然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34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汽车无论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生产经营,其增值税进项税均不允许抵扣,因此,改变用途时只需登记其使用人的变化,总账金额无需调整。

电脑取得后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但若用于生产经营则允许抵扣进项税,那么在用于个人消费一段时间后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则应允许抵扣一部分进项增值税51000元[17%x(468000-468000/4)/(1+17%)],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固定资产――电脑 51000,

(三)不动产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该类固定资产因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其外购、出售或对外投资、捐赠、改变用途、非正常损失等均不涉及增值税,而只在销售或捐赠时征营业税,但若是自行建造,在建造过程中购入的工程物资,如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购入时会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按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该增值税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例3]万通公司拟自建仓库一座,有关业务如下:

(1)2009年1月8日,用银行存款购入工程物资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支付长途运输费2000元。

借:工程物资 95600

贷:银行存款 95600

(2)2009年1月10日,领用工程物资,并领用库存原材料照明设备一批,实际成本6000元。

借:在建工程 102620

贷:工程物资 95600

原材料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1020

上述会计处理依据是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新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2009年1月18日,领用库存产成品通风设备一批,实际成本8000元,计税价格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9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上述会计处理依据是新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

(4)2009年1月21日,仓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水电等劳务支出740元,工程应负担直接人工费3000元。该仓库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借:在建工程 3740

贷:生产成本 740

应付职工薪酬 3000

借:固定资产 116060

贷:在建工程 116060

新交规扣分细则篇4

    关键词:增值税;新旧准则;比较

    一、引言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为顺利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2008年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出台了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文件,特别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是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修订的,与原有政策相比对很多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间存在的变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同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比对会计处理产生的影响是本文所要探讨和研究的主题。

    二、增值税新旧准则比较

    (一)增值税新旧准则的会计变化比较

    1、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增值税旧准则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准则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旧准则中的应交税金还包括了教育税金及附加等内容。明细科目相对少了“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移出多交增值税”等二级科目。

    2、存货会计核算的变化。旧准则中,很多人为的操作使存货的成本存在不实记录,而新准则中存货成本是以公允价值入账,防止人为摊销方法的变化,从而减少了人为操作的空间,大大提高了存货成本的可靠性、准确性。

    3、增值税月末与缴纳时会计核算的变化。因为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旧准则要分很多的明细科目,而新的规则只需要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中核算。相比之下旧准则远远比新准则麻烦很多,所以新准则的产生大大减少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总体来说,增值税修改之后使增值税更加简单明了的展现出来,使会计核算更加清晰,提高了核算的准确性,减少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更便于信息使用者清晰地了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旧《企业会计制度》对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六种: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变化在于:

    1、《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1)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为了避免转型后可能避免的税收漏洞问题,修订后的暂行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内容混为个人消费品(如小汽车、汽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3)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1988年开始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企业两种,征收率分别为6%和4%修订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企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降至3%;

    (4)将一些近些年来陆续推出已经执行的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补充了有关于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5)根据税收征管,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限定了固定资产抵扣的具体范围;

    (2)部分现行税收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中;

    (3)明确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

    (4)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降低;

    (5)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额超过50%确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

    (6)建筑业混合销售由国、地税分别征收;

    (7)兼营业务不分别核算,已由国、地税分别核算;

    (8)未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发票不得扣减销项税额;

    (9)价外费用范围缩小;

    (10)非正常损失不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11)免税权可自行选择放弃;

    (12)个体工商户申请一般纳税人不需报省局审批;

    (13)销售收入确认的变化;

    (14)个人起征点提高。

    (三)新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的区别。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采取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就是确认时间的不同导致计入的时间也不同。在新会计制度实施以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核算上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基本一致,在新会计制度实施以后,由于新制度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会计核算上销售收入的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上存在不一致。

    按照新会计制度,销售收入的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不相一致,即使企业没有销售收入,同样可能产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与计算损益的营业额在量上不一定是相等的。用企业的销售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方法在新会计制度下已不再完全适用。

    新会计准则下,存在一些偷税、漏税等问题,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后,应依据新的会计准则,在还没有确认销售收入前,因将销售商品计入“发出商品”的账户上,不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直到销售收入的确认后再计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这样销售收入在时间上就存在差异,同时增值税也有出入。

    三、我国新增值税准则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一)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取得的专业发票上的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劳务,则不能通过“销项税”抵扣,应将外购货物已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转出。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若企业生产的产品全是免税项目,则购进货物的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

    因为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途发生了改变,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购入时由于已损失和没有损失的货物混在一起,为了准确计算出已损失的货物的进项税,先是按合同或发票所开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加上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建设基金项目金额的7%计算得到的进项税额,再乘以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占的比例,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二是如果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取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此规定也就是表明企业不再分期确认销售收入。收入确认的变化也会导致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计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三)无形资产增值税的涉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中规定,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行资本化,但是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税法中没有对无形资产研发中领用的材料的性质加以说明。事实上,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企业为研发专门购入的材料;二是企业原为生产产品购入的原材料;三是企业自产的产品。因其目的不同,其核算也不同。在当前的会计准则里,对于无形资产研发中领用材料中,还没有涉及增值税的处理。

    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不仅包括其所领用的生产用材料的价值,还包含其购进时所涉及的增值税。无形资产在研发过程中,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要求,应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即在结转库存商品成本的同时,还要按照其公允价值核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产品的成本和按其公允价值计算的增值税均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中。

    (四)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计量和会计处理。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在我国发生了转变,从原先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到现在的消费型增值税,区别就是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新交规扣分细则篇5

一、营改增会计科目设置

(一) 会计账户设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最常设的科目有“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额”“待认证增值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核算科目,更多地体现在过渡性上,可视企业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二)二级明细账设置

在“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年初未抵扣数”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本次营改增又新增加“待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在本规定出台之前,有“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现按照规定统一为“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具体如表(1)所示。

借方二级明细科目根据纳税申报表的申报要求,特别是《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的内容和分类,对进项税额进一步细分。其别要注意待抵扣进项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具体用于核算:

(1)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2)本次营改增,购入不动产分两年抵扣,40%的部分进入本科目核算,在满12个月后转出至进项税科目。

(3)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由于各种原因,当期已经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尚未认证的进项税票,笔者认为,不应该在本科目核算。因为会与上述两种情况混淆,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内容不符。应在“应交增值税――待认证增值税额”科目核算此项金额。如表(2)所示。

贷方科目中单独设置“简易计税”细目,既能满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也满足简易计征应交增值税核算要求,两者明细科目不可混用。

如表(3)所示,本科目下单列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其中简易计税的细目设置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决定。

二、营改增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简单计税方法项目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可能同时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两种计税方式,因此,在会计处理时应区别对待。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发票内容,应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期末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这个科目。这样即可分别核算两种计税方式,又能与纳税申报表相匹配。

(二)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1.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的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才能通过新的税务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差额征税增值税发票的,票面的销项税额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能开具差额征税发票的业务。(1)房地产企业。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价税合计1 000万元销售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房屋对应的符合扣除条件的土地价款为200万元。

计算过程:销售额=1 000÷(1+11%)=900.9 (万元)销项税额(未扣除项目)=900.9×11%=99.1 (万元)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1 000-200)÷(1+11%)×11%=79.28 (万元)

销项税额抵减=99.1-79.28=19.82 (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19.82

新交规扣分细则篇6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并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外资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称“内资税法”)废止。

新税法增加了新理念,充实了新内容,与现行内、外资税法有着较大的差异;同时,新税法中的一些内容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解释。

新税法解析

新税法可以从纳税人、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和征收管理七个方面进行解释分析。

纳税人

1.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主要是以法人作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这与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标准一致。

2.新税法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采用了“居民企业” 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比较来说,“居民企业”是指现行内资税法中依法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资税法中依法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就是现行外资税法中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税率

1.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根据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2.现行外资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国发(2000)3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的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上述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此次新税法明确,上述所得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明确规定了“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内容;而现行的内、外资税法中均没有单独明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内容。

2.扣除内容。新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的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现行的内、外资税法中对于扣除项目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如内资企业须按规定条件或比例扣除职工工资、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而外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另外,新税法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现行内资税法则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准予扣除,不仅扣除的比例发生了变化,计算的基础也不一样。

3.资产支出的扣除。新税法对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资产支出有统一的规定,并明确了准予扣除和不准扣除的内容;而现行的内、外资税法中都没有相应的内容,而是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中有所规定。

4.汇总纳税。现行内、外资税法对于企业境外机构的亏损能否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均未有相关规定,而是在1995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税收优惠

新税法对现行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1.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3.对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计收入。

4.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新税法还规定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依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设立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源泉扣缴

在现行外资税法中,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限期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而新税法规定,如果“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特别纳税调整

为了有效防范和制止各种避税行为,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设置了“特别纳税调整”章节,增加了对关联方交易、避税地、资本弱化等进行避税的反避税手段,并以法律形式来明确反避税制度,增加了反避税制度的权威性。

1.关联方交易。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对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对于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另外新税法还明确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避税地。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活动,就是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公司与非避税地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通过避税地的免税政策或低税优惠来减少税负。新税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反避税地避税的规则。

3.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指母公司采用债权投资方式替代权益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以增加债务成本而减少应纳税所得的行为。新税法针对这种行为,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而有效制止投资者、尤其是跨国投资者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维护国家利益。

征收管理

现行内资税法是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进行就地纳税的,外资税法则是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新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规范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方便了纳税人,还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需进一步细化与解释的内容

现行内资税法除了其本身,还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称“税前扣除办法”),实施细则和税前扣除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内资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现行内资税法将废止,也就意味着实施细则和税前扣除办法将失去效力。笔者认为,新税法在理念和体系上实现了完善性,但是在执行和操作层面还需要细化与解释。如果能够尽快制定一套新的实施细则来配合新税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新税法的贯彻与执行。

1.新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但是没有明确哪些收入属于财政拨款,或者说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是否属于财政拨款。因为对于国家财政性补贴收入来说,除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外,其他一律计入损益并计入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有必要在新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财政拨款的定义和范围。

2.新税法将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扣除额,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提高到利润总额的12%,这既能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也提高了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热情,还有益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在现行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哪些社会团体属于公益性组织,随着新税法的实施,有必要对公益性组织再次进行明确规范,使企业既做了好事,又能享受税收优惠。

3.新税法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那么就有必要明确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如何划分,即如何划分大、小修理,如何划分大修理和改良支出,以便企业在会计核算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一个依据。

4.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就笔者对新税法的研读认为,税收优惠的主体不仅可以是企业整体,还可以是企业中符合优惠条件的部分所得或支出。因此,如果企业想要享受这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对这部分收入或支出单独核算,便于税务机关审核;而税务管理部门也应该对如何单独核算提出详细的要求,便于企业遵循,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5.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已经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旧准则中对资产计价的不同规定也会影响到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制定新税法的实施细则时,最好对新准则中的涉税内容也加以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新交规扣分细则篇7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一一、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各类假期必须办理请假手术,至少提前一天请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5天由分管院长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请假条统一交到办公室管理。

1.事假:3天以内科室安排,扣相应工资,3天以上报办公室处理。

2.病假:须出具相关医学证明(凡病重、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内,经医生证明补办病假手续)。

二、处罚规定

1. 旷工:半天扣工资30元,1天扣60元,以此类推。连续3天,或全年累计7天,科室不再安排工作,报院办公室处理。

2. 迟到早退: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一次扣款10元,以此类推,40分钟以上按半天旷工论处,全年累计200分钟另按旷工一天处理。

3.换班及补休要提前一天通知科室领导,其补休谁先说批谁。

4.每周二大交班,不参加者一次扣20元,或可以用半天休假来代替(特殊情况除外)。

三.岗位质量考核标准

1.仪表大方、工作衣、帽、鞋、裤着装整洁、佩戴上岗证、不戴戒指、耳环、不化浓装、不干私活,上班期间不准吃东西,进入工作区着装整齐,以上一项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扣款5元。

2.听班时电话必须保持通畅,如有加班联系不到的情况,一次扣50元,且责任自负。

3.各班需要填的上墙本及护理记录,护士长实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一项未

填扣款2元。办公班处理医嘱要仔细(检查医生医嘱是否有遗漏、错误,如有任何疑问,应立即与该医生对接清楚后,才给予处理),及时安排各个班次执行医嘱,未安排妥当一项扣5元,安排未执行妥当一项扣5元。办公班及晚夜间各班应严格执行查对医嘱制度,并及时给予处理及交班,如存在问题未查出或未及时处理,常规一项扣5元,但视情况加重或减轻处罚。

4.护理部检查工作时,发现病人不知道自己的管床医生、护士、护士长、主任,诊断、用药、饮食、及注意事项,完全不知时,一次扣30元,掌握不全时扣10元。

5.请人代班或补休须妥善安排其所管床位病人的宣教、入、出院评估单、护士长查房记录的书写。

6.各班应向下班交接清楚,包括财产(是否损坏、数量)、治疗及病人情况,不定期抽查,如数量不清者,相应班次归还财产;自然损坏的财产,应及时上报护士长。

四、环境管理评分标准

各班责任区域环境保持整洁、干净。如办公班、中班负责护士站整洁;药班负责配药室清洁整洁;早班、治疗班、以及责护班负责污染区、病房及走廊的清洁卫生;责护班还应负责中医理疗室;晚夜间负责当班期间整个病区的清洁卫生(包括护士值班室)。如护理部检查工作时,发现不合格区域,一次扣5元。

每个月都会作一次评比,评比方式以大家不记名投票选举出每月优秀护士,将以上事项的扣款作为优秀护士的奖励基金,每月优秀护士将作为年终医院优秀护士参考标准之一。

20xx年9月26日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业务工作奖励办法细则、业务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业务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二章 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第五条 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六条 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第七条 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 业务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八条 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销售部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销售部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九条 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生产部门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销售部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 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销售部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一条 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销售部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二条 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 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四条 凡销售部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 业务工作惩戒办法

第十五条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七条 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八条 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十九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条 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二条 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三条 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销售部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销售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报董事长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销售部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五条 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 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第六条 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七条 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第八条 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 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九条 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 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一条 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二条 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 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四条 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五条 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 营业工作惩戒办法

第十六条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八条 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九条 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二十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条 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条 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售后服务中心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五章 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 积极钻研业务工作,提供先进维修技术方案,在节约消耗减少维修工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记功一次。

第三十条 为用户提供安装防盗器等额外服务,并及时上交创收收入,创收纯收入按20%比例奖励创收人。

第三十一条 在参加促销活动或上门修车活动中,工作努力,成绩突出,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而做出重大贡献者,记功一次。

第三十二条 完成全年度工时定额者,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50%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完成工时定额者,记大功一次。

第六章 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三十四条 维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时指标者,调离或解雇。

第三十五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三十六条 上半年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额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期80%者,记过一次。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者经查获记过一次。 第三十八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消极怠工者,记过一次。

(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记大过一次。

第三十九条 动用所维修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者,记过一次。

第四十条 维修人员进行收费维修项目、部分收费维修项目或安装防盗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新交规扣分细则篇8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一一、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各类假期必须办理请假手术,至少提前一天请假,一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5天由分管院长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请假条统一交到办公室管理。

1.事假:3天以内科室安排,扣相应工资,3天以上报办公室处理。

2.病假:须出具相关医学证明(凡病重、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内,经医生证明补办病假手续)。

二、处罚规定

1. 旷工:半天扣工资30元,1天扣60元,以此类推。连续3天,或全年累计7天,科室不再安排工作,报院办公室处理。

2. 迟到早退: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一次扣款10元,以此类推,40分钟以上按半天旷工论处,全年累计200分钟另按旷工一天处理。

3.换班及补休要提前一天通知科室领导,其补休谁先说批谁。

4.每周二大交班,不参加者一次扣20元,或可以用半天休假来代替(特殊情况除外)。

三.岗位质量考核标准

1.仪表大方、工作衣、帽、鞋、裤着装整洁、佩戴上岗证、不戴戒指、耳环、不化浓装、不干私活,上班期间不准吃东西,进入工作区着装整齐,以上一项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扣款5元。

2.听班时电话必须保持通畅,如有加班联系不到的情况,一次扣50元,且责任自负。

3.各班需要填的上墙本及护理记录,护士长实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一项未

填扣款2元。办公班处理医嘱要仔细(检查医生医嘱是否有遗漏、错误,如有任何疑问,应立即与该医生对接清楚后,才给予处理),及时安排各个班次执行医嘱,未安排妥当一项扣5元,安排未执行妥当一项扣5元。办公班及晚夜间各班应严格执行查对医嘱制度,并及时给予处理及交班,如存在问题未查出或未及时处理,常规一项扣5元,但视情况加重或减轻处罚。

4.护理部检查工作时,发现病人不知道自己的管床医生、护士、护士长、主任,诊断、用药、饮食、及注意事项,完全不知时,一次扣30元,掌握不全时扣10元。

5.请人代班或补休须妥善安排其所管床位病人的宣教、入、出院评估单、护士长查房记录的书写。

6.各班应向下班交接清楚,包括财产(是否损坏、数量)、治疗及病人情况,不定期抽查,如数量不清者,相应班次归还财产;自然损坏的财产,应及时上报护士长。

四、环境管理评分标准

各班责任区域环境保持整洁、干净。如办公班、中班负责护士站整洁;药班负责配药室清洁整洁;早班、治疗班、以及责护班负责污染区、病房及走廊的清洁卫生;责护班还应负责中医理疗室;晚夜间负责当班期间整个病区的清洁卫生(包括护士值班室)。如护理部检查工作时,发现不合格区域,一次扣5元。

每个月都会作一次评比,评比方式以大家不记名投票选举出每月优秀护士,将以上事项的扣款作为优秀护士的奖励基金,每月优秀护士将作为年终医院优秀护士参考标准之一。

20xx年9月26日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业务工作奖励办法细则、业务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业务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二章 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第五条 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六条 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第七条 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 业务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八条 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销售部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销售部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九条 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生产部门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销售部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 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销售部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一条 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销售部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二条 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 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四条 凡销售部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 业务工作惩戒办法

第十五条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七条 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八条 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十九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条 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二条 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三条 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销售部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销售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报董事长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销售部既有的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奖惩制度实施细则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五条 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 业务工作奖惩体系

第六条 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七条 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第八条 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

第三章 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九条 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 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一条 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二条 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 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四条 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五条 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 营业工作惩戒办法

第十六条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八条 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九条 业务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二十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条 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条 上半年销售未达当期销售目标的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经查获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售后服务中心规定填写的报表,应缴而未缴者每次记过一次。

第五章 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

第二十九条 积极钻研业务工作,提供先进维修技术方案,在节约消耗减少维修工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记功一次。

第三十条 为用户提供安装防盗器等额外服务,并及时上交创收收入,创收纯收入按20%比例奖励创收人。

第三十一条 在参加促销活动或上门修车活动中,工作努力,成绩突出,为公司赢得良好声誉而做出重大贡献者,记功一次。

第三十二条 完成全年度工时定额者,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时定额50%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完成工时定额者,记大功一次。

第六章 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与客户串通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三十四条 维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基本工时指标者,调离或解雇。

第三十五条 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三十六条 上半年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额70%者,记过一次。

全年度实际工时数未达当期工时定期80%者,记过一次。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者经查获记过一次。 第三十八条 不服从上司指挥者:

(一)言语顶撞上司者,记过一次。

(二)消极怠工者,记过一次。

(三)拒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记大过一次。

第三十九条 动用所维修车辆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者,记过一次。

第四十条 维修人员进行收费维修项目、部分收费维修项目或安装防盗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售后服务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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