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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促销方案8篇

时间:2022-08-01 02:55:44

汽车销售促销方案

汽车销售促销方案篇1

【关键词】 汽车营销专业;实践教学;销售道场模拟;顶岗实习

【中图分类号】G64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25-00-01

我国高校逐年扩招,在满足更多的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使高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大,造成大学生就业的压力和难度。汽车营销实训模块教学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为汽车企业培养急需的高技能汽车销售应用型人才,能够使学生、学校、汽车企业都成为该教学模式受益者。

1.汽车营销实训教学的意义

《汽车营销专业》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具备本专业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汽车技术服务与汽车销售的技能,在汽车售后技术服务领域、汽车销售等行业从事汽车销售、营销策划与管理方面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其汽车营销专业课程必须以学生主体,教学过程性中理论实践教学紧密结合,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实现学习与就业的零距离对接。

2.实训模块教学体系构建

构建汽车营销实训模块教学体系应以汽车营销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为根据。高等汽车营销职业院校毕业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包括:汽车营销专业能力、汽车营销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三部分。汽车营销专业能力是指从事汽车营销职业活动所需要的技能和知识。常见汽车营销基本技能有:较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汽车销售能力等。汽车营销方法能力是指从事汽车营销职业活动应掌握的工作和学习方法的能力,例如开发客户、发现客户需求、进行客户跟进促成等。社会能力主要指从事汽车营销职业活动所需的人际交往能力。课程教学模式设计课程以职业素质的养成和职业能力的培养为出发点,重视学生在校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借鉴德国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模式,设计课程的教学模式:工学结合、能力导向、任务驱动。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来设计学习情境,以完成学习情境的工作任务为目标来组织教学,教学环节应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积极性。

3.实训模块教学方法

1、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和交流,通过师生的互动活动,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可以激发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开发学生的智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自由探索、大胆质疑,及时提出自己的看法,充分尊重学生的意见,考试中对问题解决不设标准答案。案例分析法鼓励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可以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教学过程中,由于案例分析法,多由是由学生讨论发言,教师只是点拔评价,指导学生围绕中心观点发表意见,因此对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是一个煅炼。课堂的案例讨论是培养学生这些最基本技能的最主要的实训方式。在精品销售、车辆定价、保险推销、车辆信贷、汽车维修服务及品牌管理上都可运用案例分析法,组织学生讨论并由各小组共同来完成作业,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案例的选编、问题的设置、活动的进行需要精心的准备,妥善的协调,及时的归纳,促使教师更多地查找信息,对案例有更透彻的理解,促进了教师素养的不断提升。

2、职业化训练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销售人员友好相处尊重他人,遵守礼仪规范,按照礼仪规范约束自己,使人际间感情得以沟通,使凝聚情感的作用发挥,建立起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友好合作的关系,进而有利于各种事业的发展。良好的仪容仪态及口头表达、沟通及协调能力,是汽车营销职业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技能。销售人员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可以赢得客户的好感,建立信任度。让学生扮演接待人员和客户,对学生在接待过程中的站姿、走姿、行姿、握手、交换名片、指引、面部表情、微笑等方面进行训练,通过实践提高学生接待礼仪的专业素质。

3、销售情景模拟

情景模拟是指教师模拟真实的市场营销环境中,让学生在这种场景和环境下担任不同的角色,运用所学知识在模拟场景中开展各种相关业务操作,教师在一旁进行指导和分析,并作出最后总结的教学方法。销售道场模拟实际汽车销售情景,按照标准汽车销售流程对汽车销售进行实训,从形式到内容应尽可能模仿真实汽车4S店销售情景。场景模拟顾客的需求、顾客沟通、顾客接待、产品展示、异议处理能力及谈判能力等,最能体现职业院校的办学特色,逐渐形成销售能力。每个单项模块的实训活动,把抽象的专业理论转化为具体的应用或操作,这既可以培养学生的汽车营销基本技能,活跃课堂气氛,激发了学生学习汽车营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4、顶岗实习

组织学生到汽车经销商4S店进行实地参观,了解汽车商品知识,观看汽车销售的全过程。走访汽车4S店的销售部、售后部、物流等部门,让学生了解汽车经销商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汽车营销顶岗实习由汽车4S店有经验的销售人员直接指导,实习实训时间较长,一般在三个月以上。学习一线的汽车销售技能,以及销售顾问、服务顾问在销售或服务过程中展现的汽车营销技能。汽车4S店顶岗实习和汽车销售场景模拟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综合营销技能。吃苦耐劳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吃苦耐劳、艰苦奋斗,都是在逆境中磨练人的意志,扬鞭催人走向成熟,具备这种品质的员工,才能走向成功。只有脚踏实地、吃苦耐劳,辛勤耕耘的员工,才能成为企业骨干,才能得到企业重用。

4.结束语

汽车营销专业实训教学环节在于提高学生实战能力,更好适应工作岗位,有效资源整合能为学校和合作企业节省大量的培训成本。教学中采结合多种实践性教学方式,通过顶岗实习,加强校企联合,走特色高职教育教学之路,培育汽车企业所需要的实用性、应用型汽车销售之才。

参考文献

[1]马数超,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历史的抉择[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汽车销售促销方案篇2

按照工商办号文件要求,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是我市工商系统监管汽车市场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局的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品牌汽车销售监管方式方法和措施,企业科和市场科工作相互配合,完善相关工作,建立全市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监管档案和备案制度。

二、建立了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申报制度

品牌汽车经销商新申报汽车品牌销售,应凭汽车供应商授权书到市局市场科填报《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申报表》,市局核实审批后报省局备案。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后,由市工商局市场科进行核实并建档。品牌汽车经销商持备案公布文件等相关手续到企业所在地工商局企业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其经营范围。凡未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

新申办品牌汽车经销的企业,应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汽车供应商申请该品牌汽车销售授权,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后,到市工商局市场科进行核实和建档,并到企业所在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品牌汽车经销商需设立品牌汽车销售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凭汽车供应商对其品牌授权证书和同意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批准文书,到市局市场科填报《品牌汽车经销企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备案表》,市工商局核查并上报省工商局审定,同意后由所在地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文件要求,“对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企业,不实行备案制度。”对此类企业和新办企业的设立,汽车经销企业应向市工商局市场科提交《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建档登记表》,并按照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汽车销售(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

三、强化职能,加强品牌汽车市场监管

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保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市场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我市品牌汽车销售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守法的汽车交易环境。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汽车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号)和《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科今年加大了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保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市场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我市品牌汽车销售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守法的汽车交易环境。

清理品牌汽车经销企业__家,检查中发现华盛、泸县徐氏、建业、安迪四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已注销,有三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经营货车,没有经销九座以下的乘用车,南汽贸有限公司改行没有从事汽车销售。现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__家经销企业来看:某省大众百通_家汽车_s店没有违规经销汽车,对__家未按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__份,限期_个月改正。积极与市车管所沟通,对不符合品牌汽车经销资格的经销企业,车管所不颁发汽车临时牌照,督促对已取得“某某汽车品牌”的经销企业在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上增加“某某汽车品牌”,通过检查督促,我市品牌汽车市场经营秩序不断得到规范。

四、主要存在的问题

品牌汽车经销企业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__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有就有__家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并且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经销九座以下乘用车资格。

部分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在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品牌汽车销售企业资格后,没有及时在营业执照上变更经营范围。

企业登记人员存在不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所在地工商机关违规为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作了变更登记。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公布后取得”。

汽车销售促销方案篇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扩大内需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为基本原则,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报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二是坚持下乡家电汽车摩托车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下乡家电产品和销售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点必须经县商务局备案和公告。三是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允许备案销售网点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四是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发性原则。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可以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五是坚持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我县农民可以在全省任何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后,由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或收回)补贴资金。

三、主要内容

(一)家电下乡产品

1、产品及价格。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下乡家电产品实施最高限价,家电下乡产品的最终销售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其中,彩电单价2000元以下,冰箱(冰柜)单价2500元以下,手机单位1000元以下,洗衣机单位2000元以下;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5类产品最高限价另行公布。具体品牌、规格及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2、实施时间。自20*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截止。

3、补贴对象及标准。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中标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助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实施期间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件)。

(二)汽车摩托车类

1、补贴范围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农民在*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给予补贴,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每户限购一辆。我县农民在*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县农民在本省境内购买摩托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2、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指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及摩托车。其中轻型载货车指总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3、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4、我省配套鼓励措施。

对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为切实推进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除国家相关政策外,我省规定,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期间,对汽车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对摩托车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

四、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

我县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我省境内任何一家中标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与退货审核。

1、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农民到指定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销售点购买招标确定的产品后,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汽车摩托车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其中: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申报时还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持*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申报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经乡镇财政所初核,县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在农民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汽车摩托车为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打入到申请人的个人储蓄帐户之中。我县的补贴资金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实行“一卡通”发放。

2、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金额,财政所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销售网点职责

(一)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商务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条件的乡镇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应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二)销售网点备案条件。一是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二是县城商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他乡镇商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三是设有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有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四是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在我县境内要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县商务局登记备案,并填写《*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四)做好销售服务。签订责任书,并认真履行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的承诺。要准确开填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五)进行网点备案工作。销售企业在产品售出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县商务局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不享受补贴。

五、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本县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不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受理网点备案。县商务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面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三)广泛宣传发动。县商务局要会同县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四)规范市场秩序。县商务局要会同县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汽车摩托车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推广期间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促销活动要与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搞好协调服务。县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县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六)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县商务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州商务局备案。

(七)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商务局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社会举报和投诉。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七、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二)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各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2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三)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县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安排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广电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县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县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地区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切实搞好协调服务,做好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安全工作。

汽车销售促销方案篇4

[关键词] 哲学智慧 运用 汽车销售

一、教学内容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哲学与人生》第六课第四框――坚持内外因相结合,促进自身发展。

二、教学对象

汽车贸易班学生。

三、教学目标

1.认知:懂得内因、外因的含义;内因与外因辨证关系的原理。

2.情感态度:感受“内因与外因辨证关系原理”对汽车销售工作的作用。

3.运用:初步学会运用内因与外因辨证关系的原理去指导汽车销售工作。

四、教学重难点

初步学会运用内因与外因辨证关系的原理去指导汽车销售工作。

五、教学方法

选用案例教学法。

六、教学过程

1.导入案例一:激发学习兴趣

一次,某公司的王总来到专营店,他想给管销售的副总配一辆车。他看后觉得有一款车不错,价格方面也没问题。销售人员说“既然你都满意了,那我们就可以办手续了”。

这个王总说:“等一下,我还得回去再征求一下别人的意见。”

提问:

(1)这个时候销售人员能不能放他回去?为什么?

(答:不能放他回去,一旦放他回去,什么事情都会发生,万一“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把这个客户劫走,怎么办?)

(2)“这位老总很想买这款车,但下不了决心。”此时,促成这款车成功交易的关键是什么?(答:关键是销售人员接下来的销售引导。)

教师点评,得出认知点:这款车交易成败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这位老总很想买这款车但不了决心”,另一个是“销售人员的销售引导”。前者属于内因,它是这款车成功交易的根本原因;后者属于“外因”,它对这款车的交易成败起到促进作用。

2.学习新课

请学生继续欣赏接下来的销售引导:

这位销售人员继续问王总:“是不是我哪个地方没有做好,哪个地方介绍得不够,还是我的服务不好。”他运用心理学知识把自己数落了一大堆不是。

这位客户听销售人员讲得这么真切,也照直说了:“跟你没关系,你做得都挺好,主要是因为这车是想给我的一个销售副总配的,也不知道他喜欢不?”

销售人员又继续了解了一些情况,发现客户的销售副总是新拿的驾照,驾驶技术不是太好,但是做销售的人谈业务很多,业务多,电话自然就多。所以就跟这个王总说:“我给你推荐的这款车很合适、是自动档的,销售副总的电话比较多,遇到这种情况,他不用边频繁地换档边接电话,遇到红灯、行人横穿马路等突然事件时,踩踩刹车就可以了,车也不会熄火。”其实,王总也不怎么开车,一听就问:“真的吗?”销售人员就让王总试乘试驾亲身体验。

果然,王总在有红灯和接电话的情况下:一踩刹车,车停了下来,没有熄火;他刹车一松,车又继续往前走了。于是,王总满意地买下了这款车。

提问:这款车是怎样成功交易的?

讨论后得出:

首先,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即“王总想买这款车”。

其次,要出现条件,即销售人员“灵活地运用心理学知识数落自己的不是,让客户感觉到真诚”之后,又采用沟通技巧让王总倾吐出心中顾虑(担心买车给销售副总,而销售副总是驾驶新手,业务电话又多,遇到红灯、行人横穿马路等突然事件时,又要刹车又要接电话,汽车会熄火,会出现安全问题,所以“下不了决心”),再之后,又熟练运用“FAB”特征利益法(配置、作用和利益介绍法)和试乘试驾技巧替客户消除了顾虑,促成了这款车的成功交易。

最后,得出结论。意想客户王总有购买意想。

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汽车成功交易

(销售人员巧妙的销售引导)接着提问:这款车成功交易所蕴涵的哲学原理是什么?

(内因和外因的辨证关系的原理,即: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事物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展示案例二:有一对夫妇前来购车,进店后,径直奔向那台银灰色的某品牌轿车,销售人员立刻判断出这是很不错的意向客户。于是便热情地以专业的术语全面地作了车辆介绍,而此时的客户除了“哦、是吗、谢谢”以外,未表示其他的意见。介绍完后,这两位客户一边说:“谢谢你,改天我们再来。”一边走出门外,到了另一家专营店买了相中的同一品牌轿车。”

问题:这个销售人员为什么会丢失这个不错的意向客户呢?

(其原因有两个:专业术语使用不当和缺乏产品介绍的技巧。)

展示案例三:有一天,一个客户到专营店买车,他在展厅里仔细地看了一款多功能的SUV车,销售人员知道他特别喜欢郊游、钓鱼,所以,很看中这款SUV车。当时的谈话气氛非常融洽,此时,销售人员无需多说,直接签合同,交定金,就OK了。但这个销售人员没有简单地就下结论,而是继续跟这个客户聊。通过了解,他发现:该客户是做工程的,他和他的竞争对手都一同去接客户,他由于没钱买车每次都是找干净一点的出租车去接,竞争对手开的是一辆切诺基,而客户每次都是坐他的出租车走,但给他的工程量反而比竞争对手少,他不知道原因何在?

这位销售人员分析道:“客户有一种虚荣心,不喜欢坐吉普车而喜欢坐轿车。出租车也是轿车嘛。”“我认为,你现在买SUV车与吉普车相似,到时候去接客户,客户上哪个车呢?万一客户‘打的’走了,怎么办?”

这个客户想想,有道理。他继续听销售人员的分析,之后,他采纳销售人员的建议,投资买了一辆轿车以适应业务的实际需求。之后的半年内,他赚了钱又高兴地从这位销售人员手上买走他喜欢的SUV车,还介绍他的两个朋友也来买了两辆轿车。

问题:这位销售人员半年内从同一位客户身上成功销售了四台车的法宝是什么?

(灵活地把握客户的个人爱好和实际需求,给客户当好买车的好参谋。)接着提问:

总结汽车成功销售的内因是什么?外因是什么?(内因是意向客户的购买意向,外因是销售人员的销售技巧。)

内因和外因辨证关系原理运用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会起到什么作用?(能促进汽车销售的成功。)

我们必须加强哪些汽车销售技巧的训练?

3.小结(作为板书设计)

(1)知识点:内因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事物的发展: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外因事物发展的条件。

(2)在汽车销售中的运用:前提意向客户的购买意向;汽车成功销售: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条件销售人员的销售技巧。

汽车销售促销方案篇5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四十一条汽车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有关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乘用车;自2006年12月1日起,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乘用车”、“专用作业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定义的车辆。

汽车销售促销方案篇6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汽车销售促销方案篇7

汽车零配件市场是汽车售后市场的重要环节,目前零配件销售已成为汽车业重要的利润增长点。据发达国家经验,售后配件占汽车厂商10%的收入和30%的利润,经销商12%的收入和48%的利润①。我国配件市场的发展态势却不容乐观。2013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联合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系数,首次披露18种常见车型的“整车配件零整比”和“50项易损配件零整比”系数。其中系数最高的是北京奔驰C级W204,达1273%,最低为272%。1273%的零整比系数意味着该车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可以购买12辆该种车辆。即使是零整比最低的车型,其零部件价格之和也接近整车价格的三倍。

这种扭曲的价格机制表明我国汽车零部件市场存在众多不合理因素和过多人为干扰。最为突出的是生产商向经销商固定销售价格、限制最低价格。论文从该问题着手,分析零配件市场该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并试图通过对欧美国家相关规定及处理原则的分析,提出我国关于汽车零配件市场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的建议。

2汽车零配件市场转售价格维持协议

2011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开始对汽车市场开展反垄断查处。从对日本12家零部件价格垄断案,到克莱斯勒和奥迪垄断案等处罚,昭示国家打破汽车市场垄断、建设有序竞争市场秩序的决心。

2.1案例分析

自2012年以來,一汽大众下属的奥迪销售事业部多次组织湖北省内的湖北鼎杰、华星汉迪等10家奥迪经销商,达成《武汉地区奥迪限价表》、《华中小区价格方案保证书》等,实施整车销售及服务维修价格垄断协议;并通过相应文件、成立竞争秩序规范小组形式督促落实价格管理措施。②

2012—2014年克莱斯勒与经销商签订含有维持转售价格条款的经销协议,含有维持转售价格内容的商务政策;对电话报价低于厂商建议零售价的经销商,以扣减返利、罚款等形式进行处罚,并向全体经销商通告。③

这都是近年来汽车厂商与经销商就零部件达成价格转售协议,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零部件市场秩序的典型,受到发改委的严厉处罚。但这并非个案,零部件“不得以低于厂家指导价格销售”向来是汽车业的“行业惯例”。

2.2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违法性分析

固定向第三人的销售价格、限定向第三人的最低销售价格及其他上下游企业之间达成的价格限制措施,是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主要形式,统称“转售价格维持”,一般受到反垄断法禁止[1]。就厂商与经销商层面而言,厂商限定经销商对外销售价格,是对经销商转售商品权利的限制、干预自主定价权;从整个生产、经销、分销链来看,构成对下游市场定价的干预。上游厂商在上游市场拥有的垄断势力,很可能通过各种纵向限制在下游市场中延伸,妨碍市场的竞争,从而造成对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福利的损害。④

另一方面,纵向转售价格限制易成为横向共谋的促进机制⑤。厂商固定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实际上维护乃至保证了经销商的利润,使其失去竞争的积极性,而同一品牌的经销商为维持共同利益,极易达成横向价格共谋。此外这将导致消费者无法通过“比较”确定配件的合理价格,这种信息不对称性增加了配件供应商或经销商盘剥消费者的风险。⑥

3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普遍存在的原因分析

我国汽车配件市场存在大量的价格转售维持协议,主要有两大原因,其一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导致配件市场缺乏竞争;其二该领域缺乏有效、具体可操作的反垄断细则规定。

3.1《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厂商指导价”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源于2005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基于该办法我国落实汽车品牌销售制度,形成4S销售模式。

汽车厂商往往拥有独立的配件生产部门,其生产的配件即为原厂件。品牌销售模式下,厂商向4S店提供整车的同时,配备原厂件,且有权要求供应商不得对未经授权或不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维修商提供原厂件。《办法》对厂商赋予的网络规划等权利,加深了经销商与生厂商之间的关系,使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此特殊关系为双方达成价格协议提供重要契机。

为维持品牌质量与特色服务,保证收益,生产商要求经销商按照指导价进行销售,一旦经销商违反便会受到厂商严厉处罚,如资源分配冻结,限制供应热销车型等,乃至取消经销商的资格,故而经销商往往对指导价默示同意。由此,零配件市场存在普遍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情形就不难解释。

3.2《反垄断法》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了三类禁止经营者达成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但是仅限于一般性规定,对如何认定、排除这种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协议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遵循原则及运作程序都缺乏合理规定。

其次,《反垄断法》执法部门资源有限,面对普遍存在的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缺乏一套系统的、完善的规则引导,很难有效打击这种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

此外,反垄断的三大执法部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恰恰是《办法》的联合部门,这使得执法陷入矛盾。从法律位阶和效力上讲,《反垄断法》作为国家层面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大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且新法优于旧法[2],该办法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地方应当已经失效。但原班人马在具体认定纵向垄断协议时多少都会带有一些原有的习惯与看法,如果缺乏具体法律细则引导下,很容易造成执法方向偏离,缺乏打击力度和打击有效性。

4国外打破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做法

打破零配件市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最直接是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其次增强该领域的竞争,引入多元配件来源,形成价格竞争。欧美的做法都体现这两大思路。

4.1美国经验

4.1.1立法

《谢尔曼法》第1~2条及《克莱顿法》第3条对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作了总体性规定。对其违法性认定中,则经历了“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再回归本身违法原则转变过程。

迈尔斯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向批发商出售药品的制造商并没有权利通过干预批发商的定价而限制批发商的销售。以自己乐意的价格出售商品,公众有权在竞争中获得各种可能的收益。”⑦该案确立对转售价格维持协议采取本身违法原则。但通用电气案中法院则主张若制造商既保留品牌也承担所有权的大量风险,则反垄断法不会阻止他固定价格。⑧高露洁规则更体现对本身违法原则的抛弃倾向。丽锦案确立转售价格维持协议适用合理原则。法院认为这利于减少同一品牌内的竞争并减少搭便车情形,并促进经销商提升产品服务、建立高质量信誉,但该判决饱受诟病。丽锦案后,下级法院的做法回归了本身违法原则:转售价格维持被推定为违法或一旦转售价格维持成立被告便负举证责任。⑨

4.1.2扩大汽车配件来源

4S店销售模式也是美国汽车销售的主要方式,其特色在于做细每个方面,实现整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的分离。4S店零部件来源较广,包括原厂件和副厂件,前者来自整车制造商,后者来自各汽车配套零配件生产商。为保证副厂件达到汽车安全使用标准,及增强各配件生产商和维修企业同整车生产商的竞争,美国要求整车生产商公开相关汽车生产数据信息。这既保证汽配件的质量,又增加4S店汽配件供货来源,经销商有权从提供最优价格的配件生产商处取得汽配件,切断整车生产商施加转售价格维持的做法。

4.2欧盟

4.2.1欧盟具体做法

《欧共体条约》第81条规定“禁止企业之间签订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且其目的或效果是阻止限制或者扭曲共同体市场内竞争的各项协议、企业协会的决定和协同行为”。

《关于纵向限制的指南》指出若一项协议含有转售价格维持将被推定为限制竞争并因此违法第101条(1)款并难以满足第101条(3)款的条件,不得适用集体豁免条例。明确固定或限制最低转售价格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限制最高转售价格则采用合理分析原则并设置豁免的安全港规定。第226段明确向转售商建议转售价或要求转售商遵守最高转售价格的行为,只要其不因来自任何当事方的压力或激励而成为固定或最低销售价格,在协议各方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30%的市场份额上限的情形下适用《集体豁免条例》。

4.2.2促进竞争——推进独立维修商的发展

第《461/2010号条例》对汽车售后市场做出了三个核心限制,前两个核心限制旨在通过限制生产商单方或生产商与经销商双方达成协议限制向独立维修商提供零配件,扩大经销商的销售渠道,使其销售对象不再局限于最终消费者。第三个核心限制要求对原厂件和副厂件进行有效标识,以方便消费者辨认。

5完善我国汽配件市场转售价格维持的建议

5.1完善汽配件市场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法律规定

从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和15条的规定看,我国对价格转售协议的违法性认定采取了本身违法原则。但是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实践操作性的缺乏,如第15條的豁免条件中规定经营者应当证明“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与欧盟30%市场份额安全港,10%市场份额直接豁免等具体性规定相比,存在巨大差异。我国可以针对汽配件特定流通环节,在充分考虑零配件特性、消费者习惯、零售业的市场进入难易度等因素,设定具体豁免标准,超过豁免标准,则充分利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认定。

5.2扩大4S店零配件供应来源

允许4S店从其他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或者汽配厂购入相同质量的副厂件,这在一方面有利于削弱整车生产企业对4S店在汽车维修市场上的联系,另一方面利于形成整车生产企业与其他配件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打破整车企业对经销商的垄断与价格控制。

汽车销售促销方案篇8

【关键词】汽车经销商;并购;产业结构调整

一、概述

2012年我国汽车市场增长放缓,汽车流通领域陷入了盈利低谷,今年各大经销商集团开始纷纷谋求转型,涌入到资本和服务市场,并购扩张大戏正不断上演。

产能过剩,经销商网络扩张,促使了汽车流通领域陷入盈利低谷。由于欧债危机部分豪华品牌将中国以外的过剩产品大规模转嫁中国市场,导致价格战爆发,直接压缩了经销商的利润空间。产能过剩引发汽车行业的销售价格继续下跌,2011年中国的汽车经销商网点数量增长21%,达16300家,其中本土整车厂商的经销商网点数量在两年内增长36%,竞争的日益激烈,产能严重过剩的车企不得不把零售价格折扣维持在5%到15%甚至更高水平。加上目前我国的经销商集中度不够高,截止,到2011年,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汽车经销商超过6万家,其中75%是非集团性质的单店经营,经销商的单店经营管理也使盈利受限。

政策鼓励下,规模化发展的时代即将到来,经销商集团优势日渐凸显。2011年12月17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汽车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十二五”期间我国汽车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根据规划,汽车流通行业将出现收入超过千亿的经销商集团。《意见》称,十二五期间,零售百强企业营业额占行业营业总量的比重要超过30%,同时培育30家主营业务超过100亿元的区域性汽车流通企业,3-5家超过1000亿元的大型汽车流通企业。

二、案例概况

1.宝信汽车3.5亿收购燕骏汽车集团

宝信汽车拆分自上海开隆汽车集团,2011年12月成功赴港上市,发行股票3.79亿股,每股发行价8.50港元,募集资金32.24亿港元。它是以经营众多世界知名品牌汽车4S店为主业的汽车销售服务集团。自创立以来,先后建立了宝马、奥迪、路虎、捷豹、凯迪拉克等豪华品牌及一汽丰田、广汽丰田、广州本田、上海通用别克、雪佛兰等中高档品牌的多家4S经销店。经销和服务网点主要分布于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市场潜力巨大的长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及华东、华北等广大地区。现已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和经营实力的汽车专业销售、服务企业集团之一。

燕骏汽车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高端品牌的汽车经销业务,是一家纯外资企业。其的品牌包括宝马、MINI、沃尔沃、捷豹、陆虎以及保时捷,拥有和运营的经销商品牌包括燕宝、燕豪和燕英捷。公司下属经销商主要分布于北京、华北和西北地区2010年整车销售达到1.5万辆,维修台次达到12万辆。

2012年8月30日,在香港上市的宝信汽车公告,宝信汽车以总代价3.05亿美元,向花旗、私募基金Pangaea One、Apollo Global Management等卖方,收购在内地从事豪华汽车经销业务的NCGA Holdings Limited,此次收购将以现金、发行债券及代价股份方式支付。其中,宝信汽车将支付2.326亿美元现金,同时向卖方发行总值5816万美元债券,年利率为5.65%,并会通过发行代价股份支付部分代价,发行价为3.974元。该公司将会发行合共2857万股,占该公司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的1.12%。收购完成后,燕骏汽车将成为宝信的全资附属公司。

本次收购,将有助于宝信巩固宝马和MINI两个品牌的领先经销地位,丰富了该公司豪华及超豪华汽车的经销组合。充实了豪华车的经销网店数量的同时,将触角从华东区域扩展至华北区域。

2.庞大集团收购中汽南华股权

2012年9月4日,庞大双龙(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宣布完成对中汽南华股权的收购,庞大双龙由此成为韩国双龙汽车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总商。进一步强化统一双龙汽车市场形象,加强经销商管理和产品价格管理打下坚实基础。本次收购有利于提高双龙汽车在中国的销售,又有利于提升对双龙车主的服务,更有利于拓展未来的发展空间。

三、案例分析

1.并购的效应分析

(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汽车经销商的收购行为,长期下去将有助于改变国内汽车流通环节的“分、散、小”的现状。据工商部的数据统计,2011年初,我国汽车品牌的经销商数量已经超过了6.5万家。2011年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汽车经销商百强榜中,百强汽车经销商的总共销量为392万辆,约为全国总销量的六分之一,所包含的经营网店数量为5665家,其中授权4S店仅为3952家。为了培育汽车零售环节,2011年年底,商务部曾经出台的《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导向和鼓励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力争到“十二五”末,汽车零售百强企业营业额占行业总量的比重超过30%。

(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随着经销商实力范围扩大,市场地位提升,从长期看,能够改变产商地位不平衡关系。十二五指导意见指出,将培育30家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区域性汽车流通企业,3~5家超1000亿元的大型汽车流通企业。庞大收购案例中,通过销售网络覆盖面的加强,双龙汽车在中国市场销售将全面提升。在成为双龙汽车中国唯一销售总后,庞大双龙可以不受牵制地实施长远发展方针,执行统一销售策略,推行同一优惠促销方案,从而把国内销售网络打造成一个高度整合,高效运行的销售平台。大型汽车贸易集团的逆市扩张,有利于资源的整合,降低成本,形成规模效应,更好地应对未来车市的风险,重组之后,能够把众多零散的品牌进行整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经销商汽车在市场将具备“讨价还价”的话语权,实力“分散小”的局面也将被扭转。

2.并购风险分析

企业并购后可以产生协同效应,可以合理配置资源,可以减少内部竞争等多方面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优势。但未来资本会更加青睐效益,而不是规模,规模大但利润低甚至赔钱的汽车经销商集团对资本来说也有可能是包袱,而不是获得收益的好工具。汽车经销商利用国内或国外资本在我国进行并购重组,其中财务风险最为突出,由于外资品牌汽车市场庞大,中外并购案例中人力资源及企业文化的并购风险也不可避免。

(1)并购财务风险

宝信通过超过3亿美元的资本完成大规模的并购,收购公告后,宝信汽车当日全天股价下跌2%,午间最大跌幅甚至达到7.25%。这表示了资本市场对宝信汽车的此次收购并不看好,可以看出本次并购动作带来的短期市场反应并不乐观。汽车经销商只有规模足够大,才能压低制造商的出厂价格,拉长资金的结算周期,于是通过并购提高采购集中度。但此举又带来严重的财务压力,很可能导致增收不增利。

汽车经销商庞大集团加速扩张的同时,第三季度利润却出现下滑趋势。但从庞大集团最近公布的三季度报表中发现,在2012年前三个季度,该公司创下上市以来的首次季度亏损,亏损额高达5.16亿元。2012年上半年庞大集团虽实现净利润2.33亿元,但同比已减少42.28%。本次亏损的主要原因是高速的扩张在没有整体好转的环境中,财务风险的增大。

(2)营运风险和安置被收购企业员工风险不可避免

经销商兼并集中化是趋势,淘汰经营状况不好的经销商,将服务好、善于经营的经销商集团留到最后,但是在并购浪潮中也必须要注意,对被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整合。

燕骏汽车为外资企业,在宝信收购燕骏此类跨国并购案例中,企业文化的整合十分重要。原来的外企员工身份想民企员工身份转化,需要适应的过程,也需要收购方合理的解决安置问题。宝信的收购公告中没有提及中方员工的安置,并购消息宣布后,燕骏汽车出现了员工罢工,美资董事会随后给出的解决方案也没能令员工满意。

在市场放缓的形势下,目前中国汽车市场已经进入了产业结构调整转型期,兼并重组将成为汽车流通领域的一个趋势。大型经销商集团的形成,能够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未来发展,同时对于经营不善的单店经销商,也是企业转型的时机。

但是,仅凭借快速扩张,谋求规模效益并不能实质上解决盈利空间压缩的困境,并购带来的风险需要企业合理规避。并且,在未来,汽车经销商们恐怕还需要积极转变经销模式,拓展盈利渠道,对于经销商的发展较为重要,只有不断地寻求改变,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意见[J].中国汽配市场,2012(01).

[2]叶雨青,惠好.企业并购与重组的风险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2009(10).

[3]吴晓求.公司并购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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