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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申请书8篇

时间:2022-04-14 07:26:03

选址申请书

选址申请书篇1

一、工商局

(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提供股东证明材料;(股东是法人的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需身份证、手章)

(二)办理营业执照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授权书及委托办理书

3、场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验资报告

5、任职文件

6、出资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7、股东会议通知

8、股东会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报告

注:清华大学技术入股需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并盖章,专利证书并需专家评估。

联系电话: 0319-7867819

二、商业银行开设临时验资账户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人代表手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4、填写开设验资账户申请表

三、办理企业银行开户证

按核准名称申请书上的注资打款到验资账户,银行出具对账单、进账单并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提供资金到位资证函、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

联系电话: 0319-7836053

五、公安局刻制公章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刻制公章审批表

六、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企业公章、法人手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联系电话: 0319-7867302

七、办理税务登记证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业公章

6、场地证明

7、验资报告

8、会计资格证

联系电话: 0319-7867778 (地税)

八、发改局办理备案证

1、项目申请报告

2、申请立项请示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专家报告、节能评估

6、有资质单位出的可行性报告

联系电话: 0319-7867019

九、环保局办理环评报告

1、项目申请报告

2、备案证复印件

3、规划选址意见

4、土地预审意见

联系电话: 0319-7867128

十、国土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请示

联系电话: 0319-7867108

十一、规划局办理规划初审意见及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规划初审申请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初审申请

3、备案证复印件

4、选址所在乡镇批复

(二)选址意见书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

3、现状地形图( 1: 500或1: 1000)

选址申请书篇2

申请人名称(中文):

潍坊劳恩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英文):

申请人国籍/地区:

中国

山东

潍坊(删除)

申请人地址(中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商业村万豪居3-302(营业执照地址)

(英文):

邮政编码:

261100(客户地址邮编)

联系人:

李松林

电话:

15269612399

机构名称:

济南圣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国内接收人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街与北海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财富国际上午大厦528室(删除)

邮政编码:

261041

商标申请声明: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要求优先权声明: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基于展会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

申请/展出国家/地区:

申请/展出日期:

申请号: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商标注册为“

”。

类别:

9类

商品/服务项目:

1.2.3.4.5.6.7....

截止。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国籍/地区”栏: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6.“机构名称”栏:申请人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机构名称。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7.“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外国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8.“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9.“要求优先权声明”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0.“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机构章戳”栏: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人签字。

12.“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3.“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14.“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5.“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选址申请书篇3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英文):

是否共有商标:是 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变更前名义:

变更前地址:

申请人章戳(签字): 组织章戳:

人签字:

注:

1、未委托的,不需填写项目。

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3、收费标准:变更费500元。

4、共有商标申请变更,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同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变更。代表人发生变更,填写“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其他共有人名义变更填写变更申请书附页。

5、共有商标申请变更,在“是否共有商标”一栏选择“是”。

6、仅申请变更名义的,不需要填写变更前地址;仅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要填写变更前名义。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

(附页)

选址申请书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的变更。

第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第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六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受理、审查、登记工作;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受理、审查、登记工作;

第七条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新开办企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条件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一)新任命(推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二)药品零售企业上述人员应符合《陕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要求;

(三)药品批发企业上述人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经营范围的变更:

(一)增加经营范围:

1、申请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2、申请企业一年内无因违法经营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3、申请企业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拟增加经营范围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制度、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以及养护等方面的条件。

(二)注销经营范围:

企业应确保拟注销经营范围的该类药品结清库存后,方可申请注销该经营范围。

第十条注册地址的变更:

(一)新注册地址的选址应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实际需要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布局;

(二)药品零售企业新注册地址应符合《陕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细则》中第六条第(三)款的要求;

(三)药品批发企业新注册地址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对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的要求。

第十一条仓库地址的变更:

(一)新仓库应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二)新仓库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存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第三章《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企业依据本办法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项目及变更原因;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盖本企业印章);

(四)有隶属单位的企业必须出具隶属单位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五)根据变更项目的不同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1)企业有关人事任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2)新任命(推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增加经营范围: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须盖本企业印章);

(2)对增加经营范围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制度、营业场所、仓库、设施设备以及养护等方面条件的情况说明;

(3)企业一年内有无因违法经营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

3、注销经营范围:

企业对拟注销经营范围的该类药品库存情况的说明。

4、注册地址的变更:

(1)新注册地址详细的地理位置图;

(2)新注册地址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

5、仓库地址的变更:

(1)新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新仓库具有对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等方面条件的情况说明。

6、登记事项的变更:

申请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企业因违规经营已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应组织进行专项验收,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附则

选址申请书篇5

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危及基站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发展规划)

市无管局应当每五年编制一次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规划周期前一年的上半年,编制完成未来五年的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纳入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第七条(年度计划的周期)

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由市无管局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年度设置需求)

经营者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2个月前,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提出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管局。

提出设置室外基站需求的,拟设置基站的区域,其周边的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基站的200米半径。

第九条(年度计划确定)

市无管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的基站设置需求后的1个月内,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征询区县信息委意见后,会同市规划、环保、房地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1个月内制定完成并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第十条(例会制度)

市无管局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设置管理工作例会,由市各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参加。

第二节室外基站

第十一条(集约化建设)

经营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室外基站布局或者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室外基站位置有重复的,市无管局应当予以协调安排,采取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避免重复设置。不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的,后提出设置需求的经营者应当另行选址。

第十二条(建设条件)

经营者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二)选址时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三)天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已建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使之达到景观化要求。

第十三条(干扰排除)

经营者设置室外基站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对覆盖范围内室内基站的干扰。

室外基站在运行过程中变更核定内容的,经营者应当保证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有关标准,排除对其他无线电系统的有害干扰。经营者无法确定是否会产生干扰的,应当报市无管局,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执照有效期)

基站《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电台执照》的更新手续。

第十五条(停用或者撤销)

室外基站停用或者撤销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管局办理《电台执照》的注销手续。

已经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由基站和铁塔的所有人及时拆除,业主可以负责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拆除的督促工作。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

室外基站的拆迁补偿,按照市信息委、市房地资源局、市无管局《关于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拆迁补偿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设置合同的续签)

经营者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订立的基站设置合同到期,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可以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续签合同。

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配合续签合同,保障基站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临时基站)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需设置临时室外基站超过10日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设置前向市无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临时《电台执照》。

临时《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诚信承诺)

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建成后向市无管局提出验收申请时,填写并提交市无管局发放的诚信承诺书,承诺其基站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基站所在地业主或者物业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电磁辐射检测申请。经检测超过有关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将电磁辐射降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内。

第二十条(运行监督)

市无管局应当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室外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节室内基站

第二十一条(功能描述)

室内基站即室内分布系统,由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发射及传输等设施组成,用以实现弱小无线通信信号在建筑物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均匀覆盖。

室内分布系统应通过多网合一的方式,满足公用移动通信、专用无线通信、无线局域网等不同无线通信系统的综合接入需求。

第二十二条(配套建设)

本市建筑物为室内分布系统配套建设机房、预留管道与端口的,应当符合市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置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室内分布系统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多网合一的系统设置方案;

(三)与业主签订的基站设置通信用房使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审批)

市无管局应当自收到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室内分布系统;不予批准的,市无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验收)

室内分布系统建成后,经营者应当申请市无管局验收。验收合格的,市无管局应当向经营者核发《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GSM、CDMA移动通信基站

第二十六条(选址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GSM移动通信室外基站或者CDMA移动通信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三)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中有景观化要求的基站,还应提交景观化方案。

第二十七条(选址认定)

市无管局应当自收到经营者的选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一年。

第二十八条(验收申请)

室外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

(四)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诚信承诺书。

市无管局认为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的,可以退回经营者,要求其重新提供。

第二十九条(验收)

市无管局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中可以进行实地审查和检测。验收合格的,发放《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无线寻呼基站、数字集群通信基站

第三十条(设置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无线寻呼室外基站或者数字集群通信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频率使用许可;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三)《台(站)技术资料表》;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第三十一条(审批)

市无管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的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组网方案认证,经检测认证合格,经营者可以进行室外基站的建设;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验收)

室外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申请市无管局验收并提交基站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诚信承诺书。验收合格的,市无管局应当向经营者发放《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PHS无线接入通信基站

第三十三条(验收申请)

PHS无线接入通信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市无管局认为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的,可以退回经营者,要求其重新提供。

选址申请书篇6

ð异议登记申请人 ð预告登记申请人 ð其他 名称(姓名) 李** 张** 证件种类 ð组织机构代码证 Ö居民身份证 ð护照 ð军官证 ð其他 证件编号 510112************ 510112************ 单位性质 ð行政 ð事业 企业(ð国有 ð集体 ð私营 ð外资 ð港澳台 ð联营 ð股份制 ð个体 ð其他) Ö个人 通讯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证地址) 邮编:可选填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李**联系电话:13********* 电子邮件:可选填 人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号   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登 记 申 请 人 (开发商填写) ð抵押人 ð供役地权利人Ö权利转让人 ð预告登记义务人 ð其他 名称(姓名) 开发商名称 证件种类 Ö组织机构代码证 ð居民身份证 ð护照 ð军官证 ð其他 证件编号 机构代码证 单 位 性 质 ð行政 Ö事业 企业(ð国有 ð集体 ð私营 ð外资 ð港澳台 ð联营 ð股份制 ð个体 ð其他) ð个人 通讯地址 地 址 邮编: 可选填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代表人名字 联系人:李**联系电话:13********* 电子邮件:可选填 人姓名 / 职业资格证书号 / 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土

况 坐 落 龙泉驿区**街道**号*栋*单元**号(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 土地证号 龙国用(****)第***号 房产证号 权******* 土地面积 ***平方米(按照土地证书上登记面积填写) 土地用途 住宅/商业/车库(按照土地证书上登记面积填写) 权利设立情况 Ö地表 ð地上 ð地下 取得价格 选填 权属性质 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ð集体土地所有权

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ð宅基地使用权 ð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使用权类型 国有 Ö划拨Ö出让 ð作价出资(入股) ð租赁 ð授权经营 ð其他 集体 ð荒地拍卖 ð批准拨用宅基地 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 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 ð其他 需役地

坐 落 无需填写 土地抵押情况 土地价格 无需填写 土地抵押面积 无需填写 土地抵押金额 无需填写 土地抵押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无需填写)

申请登记的内容

因购买商品房,产权证已办理,现申请办理国土证分户。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选址申请书篇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六)负责建立健全村庄、集镇规划与建设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所辖范围检查、督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处理违章建筑。

(二)具体组织所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

(三)办理乡镇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进行建设的申请、审查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乡镇及个人进行建设开工的定点放线和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布局和空间安排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应为5年。

第九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具备勘测、地质、自然资源、历史、现状及有关的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规划资料。村庄、集镇规划的内容、深度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定额指标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

第十一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得以建设规划代替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选址定点申请。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并划拨用地。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申请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到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三)开工前,须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对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核后,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兴建乡(镇)村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地址和范围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严禁买卖和转让。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核发单位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银行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从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必须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严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许可证。

临时用地,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发给临时选址意见书,并向批准建设用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超过9米,高度超过6米、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以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通用设计图。

第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接受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准以下的建筑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应当缴纳村庄、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村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的公共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村庄应当搞好路旁、水旁、宅旁、公共建筑物旁的绿化,集镇应当达到规划要求的绿化标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同违法行为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村、镇地下管网受损、阻碍道路交通、改变规划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至10元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超出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规模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擅自出卖、转让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除罚款外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一)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工程竣工后,逾期不清理施工现场的;

(三)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可强行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人民政府执行处罚时应出示《陕西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财物一律上缴财政,不得截留。

第三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国家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选址申请书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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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该外观设│⑴

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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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专利局给出的 机构所在地区

代│

理│机构代码 邮 政 编 码

机├─────────────────────────────────

构│人姓名登 记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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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请求费用减缓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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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申请文件清单│⑼附加文件清单

1.请求书 份 每份 页 │ 人委托书

│ 要求优先权声明

2.图片或照片 份 每份 页 │ 优先权证明材料

│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3.说明书 份 每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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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上述以外的设计人 │⑾上述以外的申请人│⑿申请人或机构

│ │ 签章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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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

(1)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

图片照片(必要时有图或照片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2)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正副本各一份),允许使用复印件,但申请人或代

理机构签章不得复印。

(3)填写本表必须使用中文。外国人名、地名如无统一中文译文时应当注明

原文。

(4)表中的“”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性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

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5)本表第⑴⑵两栏由专利局填写。

(6)申请人是单位的,应使用单位全称。申请人是单位又未委托人的,

应在该单位指定一名代表作为联系人,填在第⑸栏“代表姓名”后面;两个以上单

位共同申请的,应协商推选出一个单位作为所有申请人的代表,并在该单位指定一

名代表联系人,分别填在第⑸栏“姓名或名称”及“代表姓名”后面。申请人委托

人的,第⑸栏“代表姓名”不必填写。

(7)有多个设计人、申请人时,在本表第⑴、⑸栏中只填写一个,其余的分

别填写在第⑽、⑾栏中。本表第⑿栏应由第⑸栏或第⑹栏中的申请人或机构签

字或盖章。

(8)本表第⑹栏中人登记号指人在中国专利局的登记号。未向专利

局登记的人不具有人资格。机构指定人时,不得超过两人。

(9)通讯地址应详细、准确、符合惯例,以能迅速投递为准。

(10)本表各栏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与本表同样大小和质量相当的白纸续写。

续写时,应注明所续栏编号。

(11)个人申请专利缴费有困难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在本表第⑺栏中作出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