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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论文8篇

时间:2022-10-19 12:34:38

行业监管论文

行业监管论文篇1

商业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经济的核心,其经营的成败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2008年9月起,华尔街爆发了百年罕见的金融风暴,并在全球迅速蔓延,世界各国股指暴跌,石油、黄金、期货等商品价格大幅下挫,失业率猛增……这场风暴振动全球!危机爆发原因错综复杂,主要是美国次级贷款的恶化,而贷款恶化是典型的信用风险事件,也即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控制上有所欠缺和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金融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直接影响较小

因我国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商业银行业务大部分集中在国内市场,盈利来源主要是存贷利差,国际化程度低及单一的收入结构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因祸得福”。比如工行持有雷曼兄弟债券金额为1.52亿美元,仅占工行总资产的万分之一,直接损失对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间接影响较大

危机爆发后,我国部分出口企业出现停产、半停产状态,甚至破产,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货款回笼不及时,呆帐、坏帐多,贷款无法按时偿还或无力偿还,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等等。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股市低迷,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下降;房地产行业低迷,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急骤下降等等,这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影响很大。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逐渐加大,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迫在眉睫

1.加强信贷风险控制的制度建设和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控制是整个信贷风险控制的物质保障,构建贯穿于信贷业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督的控制体系:①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授权不清、分级混乱的情况,健全对贷款调查、审核、审批人员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信贷业务运营机制。②进一步完善贷审分离制度,彻底改变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和贷款的发放、回收由一个客户经理负责的现状,真正实现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③目前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都属于内部科室,归该行领导,这样很难披露本行的信贷风险,无法独立开展工作。各商业银行的审计、稽核部门应由各地的银监部门领导管理,包括人事任免、工资待遇、工作范围等,商业银行无权干涉,使其能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各项业务。

2.加强信贷风险的组织结构控制,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①立足国内市场,对国外市场持谨慎态度。我国是个经济大国,国内市场庞大,特别是新能源、高科技产业值得关注。而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应谨慎介入,待时机成熟时再拓展国外业务。

②坚持信用等级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贷款准入门槛,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应认真审核(包含抵押物、质押物、担保方的情况),到实地查看、核对,把实际运营情况和报表资料对比,是否存在虚假成分。确保第一、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可靠。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应坚决杜绝。

③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奖罚分明、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信贷组织结构,杜绝长官意志、、会计造假等现象,严格按审批权限审批。

3.加强信贷风险的人力资源管理

以人为本是任何企业经营成功的基本常识,商业银行要更加重视。COSO报告、巴塞尔委员会都强调人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主要有:

①信贷人员的责任控制制度的完善,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制度。

②信贷人员操作风险的制度控制、审查。

③信贷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严禁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④信贷人员的奖罚、激励制度。

4.实行清产核资,全面清理损失,同时防范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

行业监管论文篇2

论文摘要:激励规制理论认为,消除规制与被规制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是激励规制制度的建立要使两者的目标尽可能保持一致。激励规制理论中的事先承诺制在我国银行监管中的引入就较好地符合了这一要求,从而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

随着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商业银行“逐利”的市场经济行为得到进一步强化,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行道德风险问题和逆向选择问题更趋复杂,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督成本和监督难度也大大增加。激励规制理论认为,消除规制与被规制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在于激励规制制度的建立,若规制者能设计出一套使被规制者“说真话”的激励规制制度,并将二者的“目标函数”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就能提高其监管效率。本文试图运用相关的激励规制理论,对事先承诺制在我国银行监管中的引入作一探讨。

一、激励规制理论在银行监管中的运用

20世纪70年代以后I在美、英等西方国家,对垄断行业运营效率的不满引发了一场声势较大的放松规制运动。然而,放松规制、引进竞争并没有解决该行业存在的低效率问题。90年代以后,随着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机制设计理论等微观经济学前沿理论和分析方法被更多地引入产业经济学的研究,一种新的自然垄断规制理论——激励规制理论或称新规制经济学(NewRegulatoryEconomics)得以产生。激励规制理论认为,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规制双方行为目标的差异,垄断行业的规制问题就可以作为一个委托问题来加以处理。其核心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激励问题,规制者须设计出一套既能为被规制机构提供适度激励,又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机制。传统规制理论由于没有认识到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就不能制定出有效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规制方式,这是导致传统规制方式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而激励规制理论中的事先承诺制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事先承诺制(Pre-CommitmentApproach)最早是博弈论中的一个专用术语,它的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做出承诺后,原先在没有承诺情况下的一些最优选择在事后变得不再是最优,这就使当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选择余地减少;而剔除事先最优的某些选择,也迫使对手重新考虑你的策略,从而使做出承诺的一方得到利益。将其运用到银行监管中,就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自身的风险控制水平事先向监管者承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的累积损失不超过一个最大限额,从而依据事先预测可能出现的最大损失留有充足的资本准备。在这一损失最大限额内,监管者不会介入,各机构自行管理和控制风险,如果在此期间任何一个时点违反了这一承诺,即损失超过了预定限额,监管者就会介入其具体活动,对其进行处罚。监管者只需设计或选择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惩罚机制来涵盖监管对象任一水平的风险暴露,分析问题机构风险损失的起因(是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造成损失的发生还是由于整个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整个行业都面临损失的风险),对于个别机构的冒险行为和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导致的损失给予惩罚(区别对待),对于执行规制合同较好的机构给予奖励。

为什么银行会告诉监管者他对未来最大损失的真实估计?因为如果他低估了损失,他就冒着违背事先承诺而经常被惩罚的风险,这样做的成本很大而且会使监管机构干涉自身的业务;而高估损失则意味着要求更高的资本充足性要求,这对银行同样是没有什么吸引力的,这样就满足了激励制度的激励相容要求。同时,由于规制合同是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险控制状况主动向规制者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机会收益。

那么,这种规制制度安排究竟具有什么优点呢?

1有助于减少对金融机构业务的干涉

和传统的监管方法相比,事先承诺制有了更进一步的改进,更多地利用了市场和竞争,减少了监管当局对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使监管工作不会太多干涉到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也使得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评价和惩罚更为合理。同时,它也是一种软约束,注重的是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注重于结果而不是过程,不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内部组成结构,使监管更具有灵活性。

2有助于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更具有主动性

由于有国家信用担保,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誉明显高于其实际支付能力,极大地削弱了市场约束的力量,使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成本部分被转嫁给了政府,而金融机构无需承担太大责任,一旦出了问题则把责任推卸到监管机构一方,认为监管机构制定的规则不合理,结果不仅没有降低银行风险,使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超过了没有国家信用时承担的风险,而且使监管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市场约束力量越弱,就越需要增加监管和保护,而监管和保护越多,市场约束力量就越弱。但在事先承诺制下,各银行的风险管理目标是由各机构根据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和经验建立的,资本准备的最大限额也是自己计算并上报的,一旦发生超额损失时,也就无法推卸责任,从而强化了金融机构提高内部风险管理能力的激励,增加了监管的有效性。

3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

不管是对监管机构还是被监管机构而言,事先承诺制与传统方法相比都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只需审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结果,无需再审查管理过程,这降低了监管成本。从被监管部门看,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不同风险资产进行不同权重设置的要求,使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业务时必须考虑该项业务对资本准备的影响,而事先承诺制注重于结果而不是过程,使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不再受资本准备的间接影响;显然,这也同时降低了商业银行应对监管机构审查的各种成本,有效防范了监管者寻租行为的发生。

4有助于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

事先承诺制的运用,使监管者可以针对每家银行的具体情况“差别对待”,就像教学中的“因材施教”、市场营销中的“度身定做”一样,根据不同银行的复杂程度、管理水平、外部环境、经营业绩等,确定不同的监管要求,真正做到“客户化监管”,从而有助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升监管者的整体声誉。

二、激励规制制度的条件安排

激励规制制度——事先承诺制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中的引入,无疑能较好地解决银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目标冲突,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但在现阶段,还需要一定的环境支撑。

(一)确保银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事先承诺制把风险控制的选择权交给了银行,着眼于结果而非过程,这样对银行的诚信度和数据的准确性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此,建议:1加快商业银行会计制度改革,强化会计对金融风险与收益的揭示功能。规范会计信息制度设计,统一各行会计处理方式,按审慎性原则提取准备金和应收未收利息等。2选择和设计一些不易造假或“造假成本”较高的考核指标,以贷款五级分类法替代四级分类法等。2科学制定对违规银行的处罚标准。罚金比例太小起不到惩罚和告诫的作用;罚金比例过大,又会增加银行的负担,甚至会使银行为了避免支付罚金,希望通过高收益弥补降低超额损失而采取更冒险的行为。建议:!在制定处罚标准上,不以超额损失为依据,而以个别机构相对整个行业的风险损失比和个别机构一定时期的最大风险值与剔除该最大值后的剩余平均值的相对比,以此两项标准进行考核。按个别机构与整个行业的风险损失比为依据进行分类,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即为问题机构。在此基础上,以最大风险值和剩余平均值的相对比为基数进行处罚。个别——行业比率可以区分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是市场风险还是个别风险,最大——剩余比率可以约束金融机构恪守日常经营的审慎原则,避免棘轮效应和羊群效应的不良影响。"在惩罚制度安排上采用延期处罚的方法。即在损失发生当期不进行处罚,而在以后的经营期间再处罚。罚金的规模,依据最大——剩余比,分档递增,损失比重越大,惩罚力度越大。这样可以防止金融机构采取更冒险的行为,企图以不确定的超额收益来弥补超额损失的行为。同时在损失以后的经营期进行处罚,也不会加重金融机构的额外负担,也鼓励了银行进行自助,起到了告诫和激励的双重作用。

3健全相应的银行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对《公司法》、《会计法》、《统计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现阶段发展要求的款项进行适当修改,严格规范银行的会计财务信息,制止由于不正当行为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金融交易和风险转移,使监管当局在行使监管职责时有法可依,规范执法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二)大力培育银行经理人市场

在实行事先承诺制下,由于监管机构不干涉各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模型的选择和运用,这样,就存在领导人的短期行为的选择损害银行长期利益的可能,因为他可以获取短期利益而让离任后的银行来承担长期成本。为避免上述短期行为的发生,建议:1创造条件,力求形成活跃的、公平竞争的银行经理人市场,对在职银行管理者产生强大压力。2打破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的束缚,变任命制为市场遴选。3切实落实离任审计制度,并将结果公开,以制度来确保监督行为不出漏洞。

(三)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力量

1取消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些限制1让新闻界以及独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机构)自由、充分地金融信息,尤其是披露不正当行为,改善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意识,逐步加大市场约束力量。2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强化监管者的金融管理人角色,实行规制承诺制度,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引入市场监督机制,提高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积极提高监管者素质

事先承诺制的运用,无疑对监管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进行审查,还要对涉及计算利润、损失的会计政策和财务政策、风险管理模型的选择等方面进行审查。建议:1创造条件,吸引、鼓励监管者研究学习有关金融资产风险与收益,优化资本组合、风险资产组合、资本资产定价和企业融资结构等方面的现论知识,提升其鉴别银行风险的能力。2更新监管技术手段,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实现实时监控。

参考文献:

[1]张运鹏.事先承诺制的再思考[J].CCER学刊,2003,(1).

[2]杜传忠.激励规制理论研究综述[f].经济学动态,2003,(2).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4]申海等.激励机制[M].广东: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

行业监管论文篇3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市场行为;诚信建设

一、我国保险监管发展的新形势

新中国商业保险发展近半个世纪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险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市场主体从少到多,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和增加,保费收入规模越来越大,保险员工队伍不断扩大,商业保险成功走入了千家万户。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做大,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行为正变得越来越不理性。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不诚信竞争屡屡见诸报端,受到各方的指责。保险公司的外部生存环境和社会信誉正变得越来越糟糕。

“十一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经济稳定运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显著增强;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自我救助能力和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显著增强;主体多元化、竞争差异化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大型保险集团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功能作用突出、服务领域广泛、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保险市场。

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保险业。关于发展保障,要求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若干意见》强调,要建立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在对偿付能力加大监管的今天,市场行为监管仍不能掉以轻心,它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保险监管者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哪些是应该监管的,哪些是公司自己内部管控的行为应当作出很明确的界定。否则,将导致保险市场监管者的缺失,最终损害保险市场效率和投保人利益。但是目前保险监管中对保险市场行为重视和研究力度仍然不够,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和不诚信经营时常存在。为此,研究影响保险市场行为的因素,最终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恶性竞争是饮鸩止渴,服务提高才是治根之本

1、在保监会的重压下价格战势头有所缓解。价格战曾是恶性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了对付价格战,保监会一再下发文件,对许多险种的最低保费做出限制。2006年8月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并下发了四大项目的财产险条款费率指引,今后包括电厂、公路、地铁、楼宇在内的重大工程保险,将以不低于该费率指引标准进行承保。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制订指引的目的,是要改变目前重大工程保险恶性竞争,费率被严重压低以至在国际再分保市场上无法分保的局面[1].

2、商业贿赂现象叠出,保险监管力度加大。很多保险人在买保险的时候,会比较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更便宜,有更低的折扣;就连部分保险公司的人在谈论其他保险公司的优势时,也大谈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打的几折,给客户返多少佣金,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所说的这些竞争优势都是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根据1999年2月1日财政部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行业可以向方和经纪人给付最高不超过保费8%的手续费,且还是要扣过税款后以转账形式支付。但现实情况是,个别保险企业为了争夺这些保险方和经纪人,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手续费或提成甚至达到保费的50%以上。2006年3月16日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治理商业贿赂将成为下一阶段保险监管专项工作,商业贿赂已经引起保监会的高度重视。

3、监管要适度,禁止恶性竞争并不意味着不要竞争。有市场就必须有竞争,否则,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是不健康的市场。为了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需要适度的监管。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保险市场失灵造成破坏,保险监管的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放在对形成和保持适度竞争的格局和程度的监测上,要求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限制竞争又不消灭竞争,既追求利润又不盲目冒险,既有风险又保障安全。

4、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关于创新与服务,要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也是节约。现在大家都在提倡节约资源,在保险业,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就是节约,它可以为客户节约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让更多的人正确的认同保险。

三、保险市场暗流涌动,诚信建设势在必行

虽然近年来保险业在诚信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误导欺诈、拖赔欠赔等失信行为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方式,注重实效,逐步构建政府监管、公司内控、行业自律、社会评价和舆论监督多层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2].

笔者在此着重指出保险中介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保险营销员。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指出,2005年全国保险业通过中介实现保费收人35亿元,比上年增长23.8%,占总收人73%.未来五年,保险中介市场基本发展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社会为出发点,坚持诚信专业化经营,不断提升保险中介行业社会信誉,实现保险中介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做出贡献[3].初步测算,到2010年,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将接近4000家,保险营销员保持150万人左右,保险机构10万余家,保险中介业务年均增长超过30%,保险中介的保费收人超过6000亿元,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人超过1000亿元。

据了解,保险的诚信问题主要出现在销售和理赔两个阶段。由于保险业务收入的40%以上来自营销员,而全国近147万名营销员直接面对消费者,虽然销售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影响面非常大,但保险公司由于考核机制等原因,普遍存在短视心理,希望能在短期内实现业务的快速攀升、占领市场,这使得保险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者通常以保费论英雄,将那些保费收入高的业务员视为公司的骨干,给予各种奖励。不诚信不要支付成本,长此以往,不诚信反而成为一种极具破坏力的负面示范。

针对这一现状,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也提出过相应的解决办法,包括完善中介监管的法律、法规,提高中介监管有效性。努力形成一套包括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惩罚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制度体系,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的监察,严厉打击损害被保险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的来讲,要通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诚信建设,调动全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监督,使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内容;要强化保险企业的诚信管理,同时还要加强保险诚信的宣传教育,树立一批讲规范、重服务、守信用的典型;要把治理从业人员失信与治理保险公司失信结合起来,加大对公司法人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治理失信行为;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认真把好行政审批关。

四、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针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一目标的提出给保险监管指明了方向。要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此外,笔者认为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和保险信息化的发展,保险与银行、证券相互渗透的趋势正在加快,由此导致了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问题。对此,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定期进行业务磋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分业监管问题,支持保险公司拓宽业务[4].与此同时,加强与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国际保险同业监管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行业监管论文篇4

所谓非现场银行监管,是指监管当局运用现代化的监管工具,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的监测指标体系,并对银行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判断和预警,以及时掌握银行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风险因素和突出问题,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的监管行为。非现场监管作为一种事前监管,其目的在于认识、监测与控制银行业务的内在风险。通过非现场监测,阅读和分析审慎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包括公开信息在内的有关信息,审查和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等手段,监管当局可以实现对银行经营与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的持续跟踪。非现场监管常常能反映出银行潜在的问题,特别是现场检查间隔时期发生的问题,从而提前发现风险并在其恶化之前迅速要求银行拿出解决办法。由此可见,非现场监管是贯穿于整个银行业监管流程的主线,也是构建持续性银行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手段。

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LS)《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有关内容和当前各界比较一致的认识,一个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具有通畅的渠道能获取真实、有用的信息,在单一合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相关银行信息,并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具有审慎经营的指标监测体系,通过制定和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具备非现场监管信息分析评价系统,能运用统计监管信息,对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持续监控。2004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着手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标准和程序,不断强化非现场监管功能。

二、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概况

我国银行业的非现场监督,主要是银行机构按照监管当局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经营状况的资料和报表,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分析,写出监管报告。

根据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现场稽核暂行规定》,我国的非现场监督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的内容。(1)风险性监督。主要考核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状况。(2)合规性监督,主要核查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额、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等。我国的非现场检查非常重视对银行的风险性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场监管在这方面的缺陷。

我国银行的非现场监督制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不同部门来分工实施的。现金和信贷计划统计分析报表是由调统部门负责收集、写出统计分析报告,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信贷质量、大额贷款风险等报表则由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并写出监管报告。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年度会计报表则由会计部门负责。因此,银行机构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别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资料。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一些部门还会要求银行机构提交一些特别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非现场监督,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附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实施监控和考核。这套指标借鉴了国际一般惯例和我国国情对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其人民币主要监控指标有8项:(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和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2)存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3)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与余期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4)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5)备付金比例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6)单个存款比例指标: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7)拆借资金比例指标: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8)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货款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此外还设置了6项检测性指标,即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指标、资本利润率指标和资产利润率指标。

但是由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各业务职能部门都有专门的报表收集与分析功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健全的体系,所以无法有效地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突出表现在:(1)监管报表无统一标准的格式和要求。各部门的报表均有所不同,而且判断和评价标准各不一样,不够规范,这必然会影响监督的质量。(2)信息分散和割据。非现场监督电脑体系未联网,信息资料不能共享,部门和地区之间存在着分散和割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率,增加了银行重复报送的现象。(3)个别金融机构统计和会计监督报表不够真实和准确,还有粉饰经营的情况,严重影响非现场监督的准确性和预替性。各种报表信息资料的虚假性一直是我国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一个难以克服和避免的问题,它直接影响监管的成败。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非现场监管体系

建立国际先进水平的非现场监管体系需要具备两个重要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内控制度,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二是金融监管当局有从事非现场监管的高素质人才,并具有能够及时、准确地分析预警风险的现代化手段。当前,我国金融业在这两方面的条件都不成熟,因此,非现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应在我国金融业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现场监管体系。

1.明确非现场监管内容

就是建立起能及时、准确预测和预警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风险以及系统性与地区性风险的指标体系。根据中国金融业的现状,在非现场监管内容设置上要注意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风险性监管内容与合规性监管内容相结合

具体在非现场监管内容设置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风险性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风险集中程度及内控制度有效性;②效益性监管,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损益情况的分析和对金融机构成长趋势的分析;③合规性监管,包括资金来源与运用是否符合监管当局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规定及业务行为是否合规等内容。

(2)明确对不同监管对象的监管重点

以银行为例,政策性银行实行规模管理,有国家信誉作保证,因此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合规性监管,在风险性监管方面,要考核其信贷资产质量和内部控制制度。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己经取消信贷规模控制并实行全面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出于历史原因,各项指标要达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还要有一个过渡期。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应该是:资产质量、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合规性情况及管理水平:对其他商业银行则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水平等进行全面监控。其中,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要特别关注其支付能力。

2.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处理、分析系统

各监管当局应建立渠道畅通的非现场监管的信息采集制度,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处理、分析系统,各余融机构按指标体系向监管当局报送的金融统计数据,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应能满足非现场监管的需要:监管当局要实现非现场数据源从手工报送到数据来源电子化的转换,对各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进行规范;监督当局在做好非现场监管软件开发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建立非现场监份电子监控系统,实现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到风险预警整个非现场监管过程的电子化。

3.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基础建设

第一,在制定和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于一些无法量化的监管内容,可以用问卷、面谈、质询等方式收集信息。此外,还要建立并规范非现场监的基础档案。第二,加快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开发。要加紧非现场监管软件的开发。要在监管当局系统内配备非现场所需设备。第三,完善监管当局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落实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管的分级责任制,明确监管当局各级机构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重点;要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对监管信息定期进行反馈和通报,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要加强各监管部门(特别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部门)的协调,保证监管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发挥金融监管的整体优势。第四,加紧非现场监管人员培训。非现场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强、业务水平高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金融、财务、计算机等多种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第五,建立综合评价制度。在非现场监管工作步入正轨后,要建立金融业综合评级制度。

4.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适应银行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对内全面推行银行监管的国际化标准,对外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协调、合作与息共享,实施对跨境银行的有效监管

作者单位:武汉工业学院

参考文献:

[1]程康宁.对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几点认识[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2:15-17.

[2]李坷.对银行业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方式的探析[J].金融实务,2005,7:28-30.

行业监管论文篇5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缺失;市场退出机制;协调机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政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三)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的理念决定监管的定位、内容、速度设置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监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银监会往往将自己放在一个高于银行的地位,疏于与银行的沟通;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发展,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但监管理念还处在创新前的监管平台上;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依照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难看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单凭银监会一家的能力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有运用好这种协调机制,使监管处在最优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才能协调而非冲突获得期望效果,商业银行获得最大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银监会和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一定做到专岗专人,明确自己银行的信息和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各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监管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制度上的不统一,同样使监管存在风险。对此,银监会在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根据客观情况还要与多种经营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协调,制定出既兼顾自身发展要求,又完成混业监管任务的具体制度措施。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依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银行监管负责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监会承担着监管工作,在监管制度完善上应起到领导者的作用,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且在整个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政府干预应该改停留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当然,银监会的干预还应该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因为一般市场处理方法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政府承担的损失小,实际市场行为与行政干预相结合才会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并购商业银行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经常运用并购的方式解决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综合经营到来后,银行对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还可以降低综合经营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这样,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除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并购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法。

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充分考虑

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确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原则;明确监管主体、退出监管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市场退出的程序;详尽规定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三)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沟通不充分,双方会产生一些摩擦,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重视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交流,监管人员可以对商业银行做出更实际的评价,也使得商业银行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另外,只有经过与商业银行的充分交流,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或处罚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滞后的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都阻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评定等级。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要进行独立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从实际出发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和明确监管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实施,实现有效监管,其中包括银行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而。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监管体系。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监管理念应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银行监管反馈速度来带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银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的速度和变换的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多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有预见性的对新产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改变以往吃一堑长一智,只在事后进行处理,缺乏事前预测的作风,有监管力量将风险防范在未发生时。

参考文献

[1]刘桂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8,(1).

[2]张丽娟.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模式选择及监管研究[J].理论界,2007,(10).

行业监管论文篇6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缺失;市场退出机制;协调机制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200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正式建立起“一行三会”制度,我国开始实行分业监管;在行政级别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者地位相等,都隶属于国务院。正是行政级别上的平级关系使他们分而制之,难以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这就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表面上看各家监管机构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既不超范围操作也不推诿应履行的责任,但依据别国经验,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机构不能独自承担的,甚至直接威胁国家整个金融体系。

就我国现状分析,只有人民银行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信誉才能够对这些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并且具有决策时间短、见效快的特点。同时,人民银行主要通过检查来了解和掌握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金融市场动向,以便更客观真实地把握金融机构的运行动态。二者为实现自身的监管目标,都需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设方面,只是规定了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合作,并没有深入涉及与其它监管机构的合作,有关协调机制的条款只是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平等主体在工作上应尽的义务,没有具体深入到业务内容的文件性规定,没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协调机制很难有效运行,终将导致监管盲点和监管成本增加。

(二)监管体系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银行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环节。但我国目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市场退出的监管则属空白。面对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金融产品交叉点增加,金融业务将更加复杂,没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银行进行筛选,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虽然近年我国已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或关闭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监管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意识上认为银行“太大而不宜倒”,对于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管理差、风险大、经营陷入困境的银行大都采取重组、注资等措施进行援助或依法进行接管、关闭,而没有采用与适合市场经济的破产方式,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不仅增加了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银行业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和扩大,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的关键是要转换经营机制,对于那些经营不善的银行,也应该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政府过度充当“救火队”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不利于经营者增强责任感和危机感。经营不善的银行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是对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胁,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机。

(三)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的理念决定监管的定位、内容、速度设置和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监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主要表现在:银监会往往将自己放在一个高于银行的地位,疏于与银行的沟通;金融创新促进银行业发展,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但监管理念还处在创新前的监管平台上;银行监管缺乏创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时对银行系统进行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事前预测,没有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调

依照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不难看出,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单凭银监会一家的能力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要求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只有运用好这种协调机制,使监管处在最优的均衡状态,各大监管主体才能协调而非冲突获得期望效果,商业银行获得最大收益。

加强协调机制主要建立监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冲突。首先,明确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监管信息出现缺失或信息重复。银监会和各监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信息采集部门,并且一定做到专岗专人,明确自己银行的信息和跨行业系统信息的共享责任,保证信息传导渠道畅通。其次,在机构设置方面,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监管部门设置的机构应该起互相补充的作用,避免简单的重复,在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频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协调,以增加监管效率。最后,还应注意监管部门在制度上的协调。各监管部门管理的行业不同,监管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此,在监管制度上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制度上的不统一,同样使监管存在风险。对此,银监会在完善自身的监管制度外,根据客观情况还要与多种经营所涉及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制度协调,制定出既兼顾自身发展要求,又完成混业监管任务的具体制度措施。此外,当商业银行出现危机时,还要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将危机处理程序化。明确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对有关风险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危机下信息迅速、完整的传递,多方面配合来分析危机危害性,及时化解,防止因个别突发事件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

(二)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规定

首先,要明确我国商业银行退出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界定政府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的权限和行为边界。依据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银行监管负责机构在市场退出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银监会承担着监管工作,在监管制度完善上应起到领导者的作用,监管当局以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干预,并且在整个市场退出过程中处于支配性地位,并发挥主导性作用,而政府干预应该改停留在市场和法律基础上。当然,银监会的干预还应该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因为一般市场处理方法有着较高的效率,而且政府承担的损失小,实际市场行为与行政干预相结合才会发挥市场退出机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购方法上主要以并购方式为主。并购商业银行是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中最重要的市场退出方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经常运用并购的方式解决处理银行危机。当银行综合经营到来后,银行对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购,还可以降低综合经营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购方式,并不是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这样,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债权人都可以免除由于个别商业银行倒闭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场变动的影响。实践证明采用并购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机,优化资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办法。

再次,立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颁布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的经济与金融现实,充分考虑

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确定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原则;明确监管主体、退出监管的主持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市场退出的程序;详尽规定市场退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

(三)探索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方法

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沟通不充分,双方会产生一些摩擦,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因此,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要重视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与商业银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交流,监管人员可以对商业银行做出更实际的评价,也使得商业银行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另外,只有经过与商业银行的充分交流,监管当局提出的建议或处罚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学习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技术。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依据我国银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建设符合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滞后的监管统计数据库系统、网络信息系统和非现场风险分析预警技术,都阻碍银行业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借鉴国际上先进的评级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分析指标体系和考核评级方法,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价,评定等级。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促进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要进行独立自主的金融监管创新。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从实际出发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和明确监管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实施,实现有效监管,其中包括银行监管的体系、技术手段、人才队伍等方而。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整体监管体系。行业内部监管主要是发挥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监管理念应从“监管能做什么”转变到“监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银行监管反馈速度来带动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银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其发展的速度和变换的形式,是其他行业不能比拟的,因此商业银行监管就应该多了解商业银行的业务流程,有预见性的对新产生的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尽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改变以往吃一堑长一智,只在事后进行处理,缺乏事前预测的作风,有监管力量将风险防范在未发生时。

参考文献

[1]刘桂峰.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持续性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完善[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8,(1).

[2]张丽娟.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模式选择及监管研究[J].理论界,2007,(10).

行业监管论文篇7

一、西方国家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关系

纵观西方国家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以及保险业之间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933年以前为第一阶段。证券业的发展环境较为宽松,此时,就美国而言,证券交易主要受州的管理,现代的证券市场法规多未出台,因此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相互交叉,没有严格的界限。这一状况一方面对证券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由此滋生了大量的投机行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1929年发生的股市大崩溃,迫使西方国家认识到银证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从而改变银证混业经营的状况。

1933年,以美国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银证关系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分业经营阶段。“《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制度上建立了杜绝风险的防火墙,要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彻底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联邦银行法》管辖下的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完全分离;商业银行除国债和地方债以外,不得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业务;禁止私人银行兼管存款业务和证券业务。由此,美国走了近70年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道路。”1日本在二战以后,作为战败国按美国的要求制定了日本证券法,也确立了银证分业制度。英国、韩国也实行了这一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西方各国的证券界滋生了一股强大的自由化浪潮,商业银行与证券业的传统区分逐渐消失,银证又出现再次融合的趋势,成为第三个发展阶段。首先体现在英国的“金融大爆炸”(BigBang)。1986年10月伦敦证券交易所实行了重大的金融改革,“1、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进入交易报从事证券交易;2、取消交易最低佣金的规定,公司与客户可以直接谈判决定佣金数额;3、准许非交易所成员收购交易所成员的股票;4、取消经纪商和营业商的界限,允许二者的业务交叉和统一;5、实行证券交易手段电子化和交易方式国际化。”2这一重大改革主要是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从而拆除了银证之间的防火墙。这些措施吸引了许多外国银行的大量资金,提高了英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美、日面对英国这一重大措施,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美国从80年代以后,对银证分业制度逐步松动。1987年,美联储授权部分银行有限度地从事证券业务,并授权一些银行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募集资金活动。日本也在1998年提出金融改革方案。到目前为止,银证融合的趋势还在进一步加强,更多的国家对证券业自由化动作给予了配合和响应。

可以这样看,银证分业经营是在1929-1933年大危机之后,政府为保护金融市场所采取的干预行为,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步强大,政府必然要逐步减少和放宽对这一领域的干预。这是证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

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最初都是由银行全资设立或控股设立。但后来,我们逐渐认识到银证混业经营的许多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很不成熟,投机成分过大,市场泡沫过多,价格起伏剧烈,若实行银证混业,势必将广大储户置于高风险之中,不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和储户利益的保护。1995年《商业银行法》通过,该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成为我国银证分业经营的法律依据。

我国证券业与保险业也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我国《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由此,证券业与保险业的分业经营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新近出台的《信托法》并未像《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那样明确规定证券业与信托业的分业经营,而是较为宽泛地规定了受托人的诚信义务。由于信托并不像银行与保险那样牵扯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法律给予了信托业更广泛的空间,允许自然人作为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而将调整的重点放在了对“信用”的保护,强调受托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三、关于我国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关系的新定位

我们知道,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其本身并无优劣可言。采取哪一种制度,关键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在某一特定的经济状况下,无论采用分业或是混业都会各有利弊,立法者权衡利弊从而决定分业或是混业,这种利弊的权衡也当然会随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下,采取分业经营制度,多数学者认为还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虽然采取混业经营,使业务范围扩大,形成规模经济,能提高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使大量资金置于高风险之中,一旦证券价格下跌,势必牵连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其它业务,甚至面临支付困难的境况。同时,我国金融立法尚不健全,《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都只对相关方面作了较为抽象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面临的问题需要更多的细则法规定。因此,法制环境也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另一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2002年4月11日举行的“入世后中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继续执行。同时指出,在较长的时间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是出于对金融市场的稳定的考虑。但笔者认为适当的分业虽有利于保险业、银行业自身的安全,但完全将证券业与保险业、银行业人为阻断,并不利于金融业的繁荣。

首先,我们不应只注重分业经营管理的优点,而忽视混业经营也有其优势。实行混业经营一方面可以吸引大量银行、保险资金混入,增加证券市场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引发国际融资手段的进一步证券化,另一方面也将更有力地推动证券市场朝着国际化目标迅猛发展。这些都是金融业繁荣壮大的积极因素,也是提高本国证券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我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相比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我国银行业主要利润来源仍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由于呆、坏账比例较高,使银行不得不提高对贷款人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普遍贷款困难,银行也缺乏贷款营销的积极性,从而又制约了银行的发展。而发达国家银行业相当大部分的利润来源于中间业务,这就使呆、坏账比例大大降低,银行也不用停留在争夺居民小额储户的低水平竞争层次上了。怎样拓展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以外的中间业务,笔者认为目光应放在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上。

其次,我们应该仔细考察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分业经营在我国是否行得通,是否能够取得相应的利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很成熟,市场投机比率过大,而抗风险能力较弱。但是否就完全不具备适当混业经营的客观条件,或者说,实行适当混业经营是否会完全破坏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呢?答案并非如此。

就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而言,实行分业经营有其具体的时代背景,即大危机的爆发。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面对经济危机有些选择战争转嫁危机,而另一部分(尤指美国)采用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办法,由于在资本主义完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首次实行了这一政策,资本主义国家也需要摸索。虽然美国等主要西方国家在金融业里选择了完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制度就是完美无缺的,即使放入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应是这样。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先后松动了原本完全隔离的证券业与银行业。这一行动表明西方国家在探索分业与混业经营制度过程中改进了自己的做法。我们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也要将学习看作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也应该考虑方法改进的原因。由于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界限不可能十分明显,必然有所交叉,那么完全一刀切的方法就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就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来看,原则上应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在某些方面应当逐渐松动分业的限制,采纳适当的混业经营。单就保险业与证券业的关系来说,国际上保险业进入证券市场投资已十分普遍。“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就是增加保险收益,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从而扩大保险覆盖面。”3自1996年以来,我国连续7次降低银行的存款利率,由于保险资产有40%~60%的资金沉淀在银行里,经历降息之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不断扩大,保值能力却不断缩小。为此,国务院于1999年10月批准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虽然保险基金目前只能循序渐进地间接进入股市,但这已表明适当混业经营是有其优势和合理性的,我国今后必然要向这一趋势发展。在信托业方面,也必然出现委托进行证券投资的需要,可将信托的相关制度引入证券投资领域,从而使证券监管的法律渊源进一步扩大、完善。

若向银行业引入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我们可以采取一个相对折衷的方式。由银行设立控股公司,下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相互独立的子公司。这样做既可以拓宽银行的业务范围,又可以使子公司的业务不至相互影响,母公司可以根据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适当调整资金运用,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竞争实力。

行业监管论文篇8

摘要: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化不断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中小企业的各方面效率得到很好的提升,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却由于企业中存在的管理制度松散、员工的意识缺乏等制度方面的原因,使企业信息系统得不到适当的维护,对企业的信息数据安全、信息获取效率都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加强中小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层次的设计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制度问题分析与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中小企业开始实现信息化管理,运用信息管理系统来对企业生产进行管理,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使企业的生产、存储、财务、成本、控制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而另一方面,在实际的运行中不可避免的引发各种问题,其中包括信息安全性的问题,即存储在计算机或在传输中的文件和数据遭受到破坏和滥用,而且这种活动对企业的影响非常严重,例如:电子商务公司,如果网站出现故障,每天的损失会高达数额人民币,所以如何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使其得到安全的控制,对于企业来说已经变的非常重要。目前,在我国的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内部构建中,经常可以发现由于制度和管理中的疏忽、松懈以及信息系统的监管不到位,所出现数据的丢失或者数据的信息反应迟钝,不能使管理者及时得到有效的信息,使其信息系统的发挥起不到其最佳的效果,因此如何保障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安全,加强中小企业信息的测控是非常必要的。

在目前关于中小企业的信息系统安全与效率方面的文章主要是集中在如何构建中小企业信息系统方面,涉及到中小企业信息管理制度这方面很少。如:杨斌、费同林(2002),赵宏中(2005),刘仁勇,王卫平(2007),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提到了制度设计方面,但是没有把其作为一个研究重点,其他一些相似的文献基本是从技术角度探讨。从中小企业实际的成本收益考虑,一般来说,由于运用的相应技术不是很高,基本都是基础的软件系统,所以有必要对中小企业面临的制度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二、中小型企业信息系统制度方面分析

首先,根据Laudon对企业信息系统面临威胁,按照来源分为六类:硬件故障、软件故障、人为因素、数据、服务及设备被偷盗,这些都是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但Laudon从单个信息系统的角度进行分析,却没有把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考虑进去,在我国中小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上许多企业尽管设置了制度,但很大程度上都是形同虚设或者是制度管理存在缺失,容易导致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实际操作上面临效率和安全的问题,下面具体从制度方面进行分析:

在中小型企业中,存在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企业制度安排等;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是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是那些对人们行为的不成文的限制。

(一)正式制度的分析

在中小企业中,正式的制度包括国家信息系统法律的规定和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方面,根据我国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也只是从信息交换角度来保护整个信息系统的安全,对于企业自身的信息系统安全只是规定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并没有对企业的实际业务中发生的关于信息系统自身安全进行风险标准规定,也没有一套正确引导进行风险防范的标准规定,所以中小企业的法规建立基本都是从企业各自实际出发,所以各企业的标准不一,导致安全隐患存在比较大。

从企业自己建立的信息管理制度来说,一般大型企业有明确的规定制度,包括维护、人员素质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防范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相应信息的反馈,对企业的信息安全与企业效率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企业自身比较小,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人员比较缺乏,其维护也是谁操作谁负责,这样只能根据各企业自身人员的情况来确定其系统的安全程度,其次在效率方面,由于人员缺乏以及其计算机操作应用存在的不规范,信息交换、反馈也相对比较落后,或者根本起不到效率作用。

再次中小企业虽然有一定的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却由于监管不到位,主要是由于中小企业的机构比较小,维护人员、计算机使用都是由使用人员一人来完成,所以容易导致即使有制度,也难以执行,这也是制约中小企业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的主要原因。

(二)非正式制度的分析

在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不仅蕴含价值关键、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性,而且在形式上构成某种非正式制度的“先验”模式。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公司员工的思想和过去的传统操作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效果。

在中小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中,由于员工的意识不强,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使用存在一定的松懈,信息操作员经常在值班时没有定期维护计算机及信息管理系统,只是在当其产生问题时才处理,这样很容易导致企业数据损失,如果信息备份不完全的话,可能由于人为操作或者计算机病毒的侵入会造成整个系统数据损失。

在这里非正式制度方面主要是指员工以往的旧做法对中小企业的信息系统安全的影响,对信息反馈报告在效率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主要原因是领导层的要求不严格,操作人员的报告提交不及时等因素所致,因此非正式制度因素对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三、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建设的对策

在加强制度建设中,主要从国家信息系统的法律制度建设、企业信息制度的设置与执行,再次就是信息系统中操作人员与管理人员意识的改变三个层次来考虑。

(一)首先在我国信息管理系统的法律规范中,不仅应该对信息交换中安全问题进行规范,而且规定信息系统使用公司对其管理系统的安全达到安全的最低标准,这个标准是指从各因素方面来确定信息管理系统的一个安全性的最低标准值,不仅能够使信息安全从法律依据上得到一个基本的系统安全标准,而且也能对公司信息管理系统起到强制规范性的作用。

(二)在制度设定层面,加强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及制度化,也是保障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安全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应制定严格的服务器日常维护、巡视和记录制度、客户机维护、操作制度、用户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等,并严格按照制度实施奖惩,从而从企业内部制度上认识到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的重要性。

(三)培养与使用企业信息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领导层要高度重视外,设立一个既懂信息系统、又懂业务流程的复合型信息主管职位,也是非常关键的。在国外大学、大企业的CIO(首席信息主管),相当于企业级的领导,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一个合格CIO,既能充分调动网络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又能把握企业信息化发展全局,并能随时为领导提供参考意见,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并对公司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制度改善、监督、反馈上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中小企业中也设立这样一个职位,从而使信息化系统成为企业运行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四)加强信息系统人员的培训,使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作、安全等方面了解能够熟练的掌握。信息系统人员包括操作人员以及维护人员,定期对信息系统人员进行培训,不仅有助于了解信息系统的最新发展,而且能够使其从意识中不断了解到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性,使其操作、维护的规范化不断得到改善,从而减少由于非制度性因素所产生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

四、结论

在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很大问题是由于中小企业的制度方面造成的,所以在企业内部加强其监管,使中小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得到很好执行是非常必要的,其次就是加强员工的素质培养,使其能够具有很好的业务水平,使信息管理系统得到很好的运行,并能够使管理层及时了解到企业的信息,保证企业的顺利运行;最后完善国家信息管理系统法律,是保证企业信息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准,使中小企业达到基本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水平,从而从制度上使其信息管理系统得到很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KennethC.LaudonJaneP.Laudon.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数字化公司(第8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501-538

[2]王霞,张永,彭智才,如何保障中小企业信息系统安全[J],资源方法,2004(9):54-55

[3]刘仁勇,王卫平,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研究[J].学术研究,2007(6):1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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