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8篇

时间:2022-02-07 18:15:3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篇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xx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年假薪金计算虽然仅仅是草案征求

年假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劳动法规定,带薪年假的期间在每年5月1日到10月30日之间,具体休假时间由员工与老板协商确定。带薪休年假制度有利于缓解员工因竞争激烈、工作紧张而带来的压力,可以为员工的身心调整和保持家庭的和睦提供便利的条件,使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里更加高效地工作。这项激励给员工精神和体力上带来的好处是工资所不能替代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篇2

云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

干满1年可休5天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凡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分别为: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休假工资照常计算

带薪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据了解,此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而效益工资部分则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应休未休3倍补偿

各单位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本单位职工的带薪休假。对于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应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对于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要按照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绩效工资之和。

但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是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是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教师一般不予休假

文件规定,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是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据了解,这部分人群以教师居多。二是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是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四是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五是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六是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七是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此外,如果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又遇到上述后6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虚报休假要受处分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相较于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亦有新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篇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1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19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2019年8月,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党的17大闭幕不久国务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国务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科学民主决策的又一重要举措。各方面对通过行政法规规范年休假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修假。

3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

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篇4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进行了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人年休假假期。

(二)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年休假的监督机制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分类

(一)非累积带薪休假 非累积带薪休假是指休假权利只能在获得的当年行使,不可以递延到后续年度,行使该项权利是有时效性的,否则未行使的权利于获得的当年年末就终止,如婚丧假、产假、哺育假、病假等。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带薪休假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二)累积带薪休假 累积带薪休假是指这一权利可以在获得的当年行使,也可以递延到以后的会计年度行使。累积带薪休假又可分为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和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缺勤有权获得现金支付,则应该属于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反之,若无权获得现金支付,则属于非既定积累带薪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职工享受的带薪休假是否可以累积,企业可以自主制定既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又适合自身条件的带薪休假制度。

三、带薪休假的会计核算

(一)非累积带薪休假 由于非累积带薪休假不存在递延性,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也就不存在未来某笔支出与当期职工的权利有关联,所以无须在年末将其作为一项负债处理。若非累积带薪休假的权利人在获得权利的当年就行使该项权利,如某职工享受婚假,只需在实际发生的当期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一并处理。若企业对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权利进行现金补偿,则应先确认一笔负债,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再实际支付。

[例1]A公司的带薪休假制度规定,职工放弃非累积带薪休假,补偿休假期间平均工资的3倍,2008年3月办公室李某放弃婚假7天,职工平均日工资为100元。

A公司应在2008年3月末进行以下处理:

借:管理费用 2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 2100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 2100

贷:银行存款 2100

(二)既定累积带薪休假 既定积累带薪休假可以结转下期,并且职工离开时,企业必须对职工累积未行使的权利给予现金补偿。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休假权利时,企业就产生了一项支付义务,应当确认为负债,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

[例2]B公司有职工180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生产工人150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休假制度,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来享受的年休假可以向后结转,在第二年末,企业必须对职工未享受的年休假支付现金补偿。每日补偿的金额为日平均工资的3倍。该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i00元,每月平均工作日20天。

假设2007年1月没有职工休假,公司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而形成的应付债务,相当于75天(180×5÷12)的年休假工资22500元(75×3×100),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 63750

生产成本 3187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60000

――累积带薪休假 22500

假设2007年2月有生产人员休假20天,公司应当在月末计提所有职工的累积带薪休假,反映职工行使累积休假权利的情况:

借:管理费用 63750

生产成本 3187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60000

――累积带薪休假 22500

同时对职工已行使的带薪年休假进行冲销,共6000元(20×3×1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6000

贷:生产成本 6000

假设2008年12月31日,所有职工还有100天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未享受,其中管理人员30天,生产工人70天。公司以现金支付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薪酬30000元(100×3×100),则: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30000

贷:库存现金 30000

(三)非既定积累带薪休假 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可以结转下期,且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因累积未行使权利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加以确认,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科目,同时根据受益对象计人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职工使用了上年度转来的带薪休假权利,应当随同工资以银行存款支付。

[例3]C公司有职工200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休假制度,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未享受的年休假可以结转下年,在第二年末,仍未使用的权利作废,职工离开企业时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不支付现金。职工休假先从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中扣除,不足部分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2007年12月31日每位职工当年平均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4天,根据以往经验,公司预计2008年有180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10天的带薪休假,剩余20位职工每人享受平均13天的带薪休假。假定这20位职工都是生产人员。该公司职工平均日工资为100元。

2007年12月31日公司应当预计2008年有20位职工将会享受上一年度结转来的休假权利而导致应支付的追加金额,相当于60天[(13-10)×20]的年休假工资6000元(60×100),则:

借:生产成本 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 6000

假定至2008年底,上述20位职工中有15人享受了13天的年休假,另外5人享受了10天以内的假期。对于享受累积假期的职工来说,享受的金额是4500元(15×3×100),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休假 4500

贷:银行存款 4500

对于未享受累积假期的职工来说,2007年末预期的追加金额中有1500元(5×3×100)未使用,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篇5

《条例》在这四年多的实施过程中,众多人员在各类杂志上发表过多篇关于带薪年休假管理方面的文章,其中《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11年2月刊登的一文《年休假,该怎么休》(作者冯希庚、宋冬梅)中关于“之前没有工作年限、新进单位满1年(例子是2010年7月1日进单位,2011年7月1日满1年)的职工当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而不是2天”的观点笔者认为不妥。实际上,这是关于“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10年、20年的当年带薪年休假出现跨档时,这一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才能让单位和职工都满意”的问题。对此,笔者将所在单位2008年实施、由笔者起草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中采取的做法供大家参考。

一、跨档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和《条例》均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而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长短被分成三个档次,即5天、10天、20天,其条件分别对应是: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已满20年的,两个档次之间的相差天数均为5天,这就是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并在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当年出现跨档。

二、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分配问题

从已公布的年休假规定条款来看,年休假天数均按1个年度进行计算。对个人来说,无论是何时参加工作,在1个年度内享受相对应档次的年休假天数是没有问题的,无非是跨自然年份罢了。但从的两个《实施办法》一些条款的规定来看,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休年休假规定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和第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计算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关于“支付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规定”等等来看,反映出按自然年份进行管理和统计的意图,即均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自然年为1个年度来管理或统计,这也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实施各项管理工作的基本时间段。这样一来就引出了矛盾:由于不同的人员参加工作的时间不相同,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满10年、满20年也就不一样,若两个人当年均满20年,一个是2月28日,另一个是11月28日,那么本年度两人均按在原来10天基础上增加5天,这公平吗?另外若第三个人是12月28日满20年,用人单位无论如何安排也无法安排完5天,是不是还应支付第三个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300%的工资?这显然不是很合理。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和公平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方便管理,需对当年新增的5天带薪年休假进行分配。

三、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分配方法

首先来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休年休假规定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其次再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计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从以上两条规定的制定法理思路分析,不难发现:职工当年度在进本单位时剩余日历天数或离开本单位时已过日历天数越长,当年度所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就越多。同样,无论你是满1年、满10年、满20年,只要你满后当年在本单位所剩余的工作时间越长,当年分配到的新增年休假天数就应越多。

所以,对当年新增的5天年休假分配,笔者认为可规定为:“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当年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按以下方式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增加年休假天数: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5×(当年度符合享受新增年休假的职工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故:

职工带薪年休假跨档当年的休假天数=不跨档的休假天数+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其中不跨档的休假天数分别为0、5、10。

该办法已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获得通过,并反映在单位2008年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条款中,经过四年多的实施,效果良好。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4月23日下发的川劳社办〔2009〕35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职工当年度工作时间满10年或20年,年休假由5天变为10天或由10天变为15天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满10年或20年时当年已过的日历天数÷365天)×5或10+(满10年或20年后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365天)×10或15。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也与本单位规定相一致。

四、带薪年休假跨档当年计算案例

张某、王某、李某分别是2002年3月2日、2002年8月2日、2002年10月15日进入一单位的员工,他们均一直在该单位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均满足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2012年度该三人分别有多少天的带薪年休假?

从本案例看,由于他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均超过1年,至少有5天带薪年休假,而满10年的时间就不同了,张某是2012年3月1日、王某是2012年8月1日、李某是2012年10月14日,因此,按照公平原则,张某、王某、李某三人2012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均不能按10天计算,应该有所不同。按本文方法计算,情况如下:

张某2012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5+5×{(365-60)/365}≈9(天)

王某2012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5+5×{(365-213)/365}≈7(天)

李某2012年度带薪年休假天数=5+5×{(365-287)/365}≈6(天)

其中(365-60)是张某满10年后在2012年度工作的天数;

(365-213)是王某满10年后在2012年度工作的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篇6

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报告1: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重要权利。随着《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初步确立。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要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深化服务业改革开放,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为了弄清贯彻执行《条例》的真实情况,切实反映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等不同利益主体对执行《条例》的评价和意见,宜昌市总工会对全市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为深入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宜昌市总工会成立了调研工作小组,分赴14个县市区和市直产业、行业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一是分层召开经营管理者、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调研座谈会28次。二是选择不同类型且具有代表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105家,其中,行政机关10家,事业单位20家,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15家,民营企业50家,外资企业10家。发放调查问卷1500份,收回问卷1498份。在参与问卷调查对象中,一线职工占52%,一般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占29.7%,中层管理人员占14.3%,高层管理人员占4%。调研的105家单位中已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19家,占18.1%;部分落实的47家,占44.8%,没落实的39家,占37.1%。从落实的形式看,按规定天数正常休假的占53%,由于无法安排休假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占47%。从单位性质来看,机关事业单位比企业执行得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外资企业比民营企业执行得好。从经济效益状况来看,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比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执行得好。从职工岗位来看,技术业务骨干以及重点工程和重点岗位生产一线的职工及企业高管、领导干部带薪休假比例仅为23.2%,一般干部职工休假比例为55.7%。从休假形式看,机关事业单位一般采用一次性或分段休假;企业的年休假则相对灵活,一般采取生产销售淡季或停产检修期间集中休假、分段休假、抵消事假等方式安排。从参与调研人员的身份来看,职工对带薪休假普遍欢迎,高层管理人员和企业主中77%的认为当前的带薪休假制度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存在一定的脱节,特别是在目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该制度难以得到很好落实。

二、主要做法

(一)广泛宣传。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以来,我市通过电视、电子显示屏和报刊宣传,认真解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涉及的有关问题,市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组织工作专班到用人单位、进社区发放专题宣传资料,通过举办政策培训,宣讲有关典型案例,提高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知晓率,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依法维权意识。

(二)合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通过召开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研究决定,要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审核企业上集体合同时,要求企业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必备条件写入《集体合同》中,并通过平等协商进行约定。近年来,我市劳动关系三方合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扩大了集体合同签订覆盖面。目前,我市87.2%的建会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有力促进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市人社局在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开展劳动用工备案时,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重要内容,使职工带薪年休假有章可循。

(三)实行劳动用工诚信评价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合力指导特殊行业和重点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诚信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协调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把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企业,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以有效开展劳动用工诚信评价活动,促进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加大劳动保障检查力度。我市两级劳动监察部门,通过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年度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主动巡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形式,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对带薪年休假制度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依据职权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企业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特别是在调查处理劳动保障争议案时,凡是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在查证属实后,都给予了支持,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借人大、政协之力推进。借助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视察和协商等活动,着力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今年7月市人大将对全市贯彻执行《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进行执法检查,对各地各单位在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中是否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纳入集体合同内容重点检查。为了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民主监督,促进企业等各单位积极适应新常态,市政协201X年3月13日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并形成如下共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是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的重要举措。要克服增加成本、影响工作的片面认识,将其作为新常态下的必要成本构成和以人为本、促进工作的积极措施,确保单位落实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会后,市政协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提交了《关于“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实施”协商座谈会议的情况报告》,就贯彻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三峡电视台、三峡日报、三峡晚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对此次协商座谈会,进行了专题连续报道。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难以很好落实的主要原因

我市在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方面做了许多实际工作,也取得了成效,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条例》的实施还不平衡,部分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普及宣传力度不够。在调研座谈中了解到有近三分之一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该项制度不了解,对于不执行该项制度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楚。问卷调查过程中发现只有21.6%的职工很清楚带薪年休假制度;47.3%的职工基本了解;听说过但不清楚制度的职工占20.8%;没听说过的职工占10.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界宣传推广的不到位,导致了部分单位职工,甚至领导干部对该制度政策的认识比较模糊。

(二)工作与休假的矛盾突出。由于近几年来人力资源成本不断上升,特别是目前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生存困难,因此不愿增加用工成本,不主动提出或不准职工休年休假;职工由于害怕影响自身发展,也不敢向企业提出休假要求。调查发现,认为单位(部门)领导不重视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占37%;单位没有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的占32.5%;由于工作调配不力,致使职工没有时间休假的占56.5%。部分企业经过改制、减人增效等改革措施以后,基本上“一个萝卜一个坑”,一旦安排休假,就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事业单位中,例如大型公立医院,由于关键岗位人员不足,很多岗位工作人员,因为没有富余人员,无法相互替代,只能放弃休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其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数总数的5%”。在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原因无法休假的人数往往超过总数的5%,其工作报酬没有经费渠道,致使难以落实该项制度。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中的“带薪”标准规定模糊,影响了职工要求年休假的积极性。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薪酬体系都与职工绩效水平的高低有直接关系,休假导致劳动时间缩短,必然会影响到个人的薪资水平。近的来看,休假当月的薪水和奖金会减少;远的来看,本季度或本年的绩效评估会受影响,从而造成经济上更大的损失。因此,很多人宁愿放弃一时的舒服而选择继续上班,还有一些劳动者担心休假影响了自己的升迁。职工基于自身的短期利益(如工资、奖金等)和长远利益(如在公司企业中的地位、业绩等方面)的考虑,势必会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持消极的态度。

(四)职工缺乏话语权,相关部门监管乏力。问卷调查和座谈显示, 75.5%的职工认为当前劳资双方不对等,职工没有话语权;66.7%的职工表示单位只关注自身利益,不愿为员工休假增加成本;61.1%的职工表示,要求休带薪假可能影响自身发展甚至被辞退,职工根本不敢提出休假要求。部分机关及事业单位的领导未带头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导致普通工作人员也不好提出休假申请,“不想因此影响前途”。如果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69.1%的职工会选择忍气吞声,仅8.2%的职工表示会向单位提出申请,仅3.5%的职工表示会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寻求帮助。另外,劳动监察力量不足,难以对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督查。加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在司法实务中难度较大,对用人单位缺乏威慑力,导致监管缺位。

四、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充分认识到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适应经济新常态的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法国的需要,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各地各单位应加大对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宣传力度,人社、工会、宣传等部门要将宣传年休假制度纳入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让职工都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应带头垂范,鼓励干部职工主动提出休假。带薪休假制度在企业的实施会更加困难一些,因此要倡导企业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意识到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使他们认识到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关心、爱护职工,提高企业凝聚力和职工归属感,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员工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使他们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带薪休假的政策与法规,获得是否行使自己此项权利的机会。

(二)创新方法,增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和灵活性。各单位应着力推行单位休假年度计划,实行组织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每年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职工年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对于特殊岗位、工种的职工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休假方式,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划整为零,在工作间隙随时休。为解决职工工作的岗位一人制、无人替换等问题,可建立复合型人才,采用二人一组的职能捆绑的办法,即AB角,当一人不在岗,另一人能履行其职能,从而改变一人离岗,职能空缺的现象。

(三)正确引导劳资双方,将职工带薪年休假写入劳动合同。引导职工通过集体协商,增加职工的发言权。通过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制订具体的落实办法和执行计划,将其纳入集体合同内容并通过职代会等方式并公布于众。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将带薪休假作为一项必备条款内容写入劳动合同,约束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通过行使协商权、检举控告权、请求调解权、请求仲裁权、诉讼权等权利,实现自己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则要按照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让本单位的劳动者实际享受带薪年休假。

(四)加强分类指导、逐步实施。为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全面实施,可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企业职工实施分类指导,逐步推进,不能实行“一刀切”,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模以上非公企业以及企业先进工作者纳入优先实施范围,制定指导意见,加强督办检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针对各类违反规定不给予职工休假的加大处罚力度,以刚性的制度为职工落实好带薪休假提供配套保障。对用人单位恶意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高不按规定执行的违法用工成本。

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报告2: 为了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各地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相关指示,及时、全面地了解广大职工对四川省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认知、评价、意见诉求,以及带薪休假对职工出游意愿的影响等,四川省统计局民调中心与省政府网站于201X年8月组织开展了201X年四川省职工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调查,旨在为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好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旅游休闲产业繁荣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调查通过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CATI)的方式进行,抽选成都市、攀枝花市、德阳市、南充市、达州市、乐山市、内江市、宜宾市、凉山州等9个市(州),对在当地单位工作1年以上,年龄在18-60岁之间的在岗职工进行随机访问,共完成有效样本3000个,其中成都市完成600个,其余8个市(州)各完成300个。

在受访职工中,男性占63.9%,女性占36.1%;所在工作单位性质为民营私营企业的占38.4%,机关事业单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文化科研医疗卫生单位等,下同)的占22.9%,国有企业占20.0%,个体工商户占11.4%,学校占4.2%,外资企业(含合资企业,下同)占3.1%。

调查结果显示:有57.2%的职工表示最近三年享受过带薪年休假,有81%的职工反映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了职工的休假和请假,比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利;对于带薪年休假的态度,有78.7%的职工表示想休带薪年假;如果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有92.2%职工表示愿意外出旅游;不同性质的单位中,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表示近三年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比例较低,但均有80%左右的职工反映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了职工的请假和休假。

总体来看,当前四川省职工请假、休假权利得到了较大程度保障,但不同性质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情况差异大。职工对带薪年休假和休假出游的意愿较强,合理引导、鼓励职工带薪休假和休假出游,对于促进旅游休闲产业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现状

本次调查充分考虑了职工的年龄、学历、工作地区和单位性质等因素,从广泛的角度反映了四川省广大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现状;除带薪年休假外,还调查了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请假和休假的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目前四川省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保障职工权利的现状。

(一)表示最近三年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职工比例为57.2%,不同单位性质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差异较大

问及受访职工“最近三年里是否享受过带薪年休假”时,表示“每年都完全享受”的占39.4%,“每年都享受,但没享受完全”的占10.5%,“个别年份享受过”的占7.3%,以上三者比例相加(即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职工比例)为57.2%,另外表示“从未享受过”的占42.8%。

在各类职工群体中:不同单位性质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差异较大,国有企业为72.3%,学校为71.4%,机关事业单位为68.2%,外资企业为68.1%,民营私营企业为47.7%,个体工商户职工最低,为32.2%;分年龄看,51-60岁职工中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比例较低,为44.3%,其他年龄段职工享受过休假的比例在55.3%-61.8%之间;分地区看,成都市职工享受过休假的比例(61.3%)高于其他市(州)5.1个百分点;调查还反映出学历越高的职工享受过休假的比例越高。

(二)“单位根本没有年休假制度”、“工作太忙,无人顶替”是职工表示没有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两大主要原因

在近三年没有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受访职工中(选择“每年都享受,但没享受完全”、“个别年份享受过”、“从未享受过”的职工数之和,下同),问及其原因时,选择“单位根本没有年休假制度”和“工作太忙,无人顶替”的比例明显较高,分别为41.0%和38.4%(此题多选,相加不等于100%,详见图1)。

不同单位性质的职工没有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主要原因存在一定差异,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职工选择“工作太忙,无人顶替”的比例都明显高于其他原因;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选择的首要原因是“单位根本没有年休假制度”。

(三)有54.9%的职工表示目前所在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情况良好

调查了解了受访职工目前所在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情况,有54.9%表示“有,实行情况良好”,表示“有,实行情况较差”的占7.4%,表示 “没有”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占37.7%。

从不同单位性质和地区看:外资企业、学校职工表示目前所在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情况良好的比例排前两位,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后两位;成都市职工表示实行情况良好的比例较其他市(州)高5.8个百分点(详见表1)。

(四)有八成多职工反映所在单位能较好地保障休假和请假权利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职工休假情况,调查对表示近三年没有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受访职工追问了“除了正常的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所在单位是否能比较灵活地休假或请假”的情况。

调查显示,表示“能”比较灵活地休假或请假的占68.6%,加上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受访职工比例,有81%的受访职工反映自己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了职工的休假和请假,比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利(即:完全享受年休假职工比例+没有完全享受年休假职工比例×其中能灵活休假或请假职工比例)。在不同性质单位中,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虽表示近三年享受过带薪年休假比例较低,但表示所在单位“能”比较灵活地休假或请假的比例较高,分别为72.9%和73.2%,通过计算,反映所在单位比较好地保障了职工请假和休假权利的比例均在80%左右。

(五)仅26.8%的职工表示单位会对未享受的年休假给予经济补偿

调查在问及近三年没有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受访职工“所在单位是否会按未休天数给予经济补偿”时,表示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仅占26.8%。分单位性质看,表示会得到一定补偿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外资企业(43.5%)、国有企业(35.7%)、机关事业单位(27.3%)、民营企业(24.2%)、个体工商户(22.5%)、学校(16.0% )。成都市职工表示会得到一定补偿的比例(30.6%)高于其他市(州)4.7个百分点。

二、职工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认知、态度及评价

调查从多个角度了解了当前受访职工如何看待带薪年休假制度,包括知晓、态度、评价、落实信心、落实建议等,在对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评价中,进一步从职工对所在单位和整个社会的评价两个层次进行了解。具体如下。

(一)近七成职工表示知晓带薪年休假制度及相关知识

问及受访职工“是否了解带薪年休假法规制度及相关知识”时,表示“比较了解”的占17.5%,“知道一些”的占52.3%,“不知道”的占30.2%。调查显示,当前四川省职工对带薪年休假制度及相关知识的知晓率(选择“比较了解”、“知道一些”的比例之和)为69.8%。

各类职工群体的知晓率差异较明显,具体来看:单位性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职工知晓率排前两位,分别为80.8%和79.0%,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后两位,分别为63.0%和53.2%。学历越高知晓率越高,大专及以上职工知晓率为78.7%,初中及以下职工知晓率只有47.9%。

(二)近八成职工表示想休带薪年休假

问及受访职工“对带薪年休假的态度”时,表示“想休,适度休息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的占78.7%,觉得“无所谓”的占17.7% ,表示“工作竞争大,不想休”的只有3.6%。

从各类职工群体看:不同性质单位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想休年假的职工比例排前两位,分别为86.0%和82.7%,学校、民营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均在77.0%左右,个体工商户最低,为61.4%;31-40岁职工表示想休带薪年休假的比例最高,为82.7%,18-30岁和41-50岁职工想休年假的比例基本一致,分别为78.8%和78.1%,51-60岁最低,为66.1%;学历越高休假意愿越强;成都市想休年假的职工比例(84.0%)较其他市(州)高6.6个百分点。

(三)职工对所在单位和整个社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的评价基本一致,认可率超过70%

调查显示,受访职工对所在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的满意率(选择“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比例之和)为73.4%。在各类职工群体中:外资企业、学校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满意率在83.0%左右,国有企业为78.5%,民营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的满意率较低且基本一致,分别为65.6%和65.5%。

调查还了解了受访职工对目前社会上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评价,其中,表示“较好”的占28.5%,“一般”的占45.1%,以上两者比例相加(即认可率)为73.6% ,另外,选择“较差”的占26.4%。

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到,受访职工对所在单位和整个社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的评价基本一致。

进一步追问受访职工认为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较差的主要原因时,选择“行政机关对企业不执行缺乏监管或没有处罚”的比例最为突出,为54.6%;其次是“单位内部缺乏监督”,为31.7%;第三是“一部分企业拒不执行”,为28.8%;另外,受访职工还表示 “经济不景气,单位节约成本”、“人员少,工作压力大”等原因,比例均不高(此题多选,相加不等于100%)。

(四)有74.0%的职工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前景表示有信心

问及受访职工“对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的前景是否有信心”时,表示“非常有信心”的占20.3%,“比较有信心”的占28.5% ,“信心一般”的占25.2%,以上三者比例相加为74.0%,另外,表示“信心较弱”的占3.9%,“没有信心”的占12.9%,“不好说”的占6.3%,“无所谓,不关心”的占2.9%。

调查中,受访职工还对四川省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针对问题加强监管。受访职工反映一些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较差,有的没有建立相关制度;有假难批、有假不批、未休带薪年假没补偿等问题较多;一些职工不知如何维权,或担心维权影响工作和收入。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多渠道举报监督机制,提高单位的违规成本,督促带薪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是出台政策,鼓励落实。希望政府出台优惠扶持政策,给予单位补贴,积极引导单位实施带薪休假制度。

三是加强带薪年休假立法。希望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在性质上将带薪年休假视同为职工可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并制定实施细则,促进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保障职工的权益。

三、职工的休假旅游意愿

调查结果反映出当前四川省职工年休假出游意愿强,进一步引导、鼓励职工休假出游,对于促进旅游休闲产业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调查中,受访职工针对如何推动休假旅游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如果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有九成多职工表示愿意外出旅游

调查显示,如果根据个人需要及工作实际,灵活安排了带薪年休假,有52.5%的受访职工表示“非常愿意”外出旅游,有23.4%表示“比较愿意”,有16.3%表示“基本愿意”,以上三者比例相加达到92.2%。各类职工群体表示愿意外出旅游的比例都较高,大部分选择比例都在90%以上。

(二)“旅游费用高”是职工不愿外出旅游的首要原因

在表示如果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也“不太愿意”或“很不愿意”外出旅游的受访职工中,问及其主要原因时,选择“旅游费用高”的比例最高,为44.6%;表示“精力消耗大”、“有老人小孩病人需要照顾”、“对外出旅游不感兴趣”的比例均在16%左右,选择其他一些原因的比例在12%以下,如“景区人多拥挤”、“家人朋友没有假期同往”、“休假时间不够,不能远游”、“旅游交通状况差”等(此题为多选,相加不等于100%)。

(三)职工对推动休假旅游的建议

调查中,受访职工就如何推动休假旅游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篇7

工作任务重,年休假不批

案例:

张某是一家私营药厂的中层管理人员,该药厂生产的药品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畅销,市场上供不应求,时有断货。工厂效益好,工人工资高,可他们从来没尝过年休假的滋味。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常常被以工作忙、生产任务重不予批准。尤其是管理人员,连周末休息日都没有。“五一”、“十一”,法定假日都不准休,当然更谈不上年休假。在这里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老老实实放弃年休假,要么就回家。

说法: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这是《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适用劳动法,执行劳动法年休假的规定,私营企业毫无例外。

支招:

效益不能遮盖一切,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张某所在私企的侵权行为,张某等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执法监督,对其不执行年休假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工作不满一年,没有年休假

案例:

柳某是某私营星级大酒店的服务员,她和其他五名同事是年初从其他酒店跳槽过来的。这个酒店地处国内著名景点,以接待国内外游客为主。酒店规定,员工在国庆、春节等长假、黄金假期不得带薪休假。在旅游淡季,年休假还是有的。前提必须是在本酒店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柳某和几名同事,只能向今年的年休假说拜拜。

说法: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这里的“1年”、“10年”、“20年”,是以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的。对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支招:

“内部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酒店违反法律规定的“内部规定”是无效的。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五十条的规定,因休假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就此,柳某和其他几名同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休完产假再休年休假,妄想

案例:

某私营制衣厂裁剪女工何某,因怀孕生产,产前产后按规定已休息了98天。她累计工作2年,她准备占用年休假再休息几天。为此她向老板提出了申请,得到的答复是:“所休产假的天数,已大大超过了其应休的法定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产假后不能再休年假” 。休了产假再休年假成了妄想。

说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支招:

何某累计工作2年,已满1年不满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何某应有的5天年休假,在休了产假后仍可享有。用人单位不法剥夺,何某可以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二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先请求工会、妇女组织协调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法定假日休完再提年休假,只能辞职

案例:

中年职员王某,是一家大型私营企业经销部的工作人员。因为该厂产品质量好、信誉高、市场需求大,很畅销,不愁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作相对比较轻松,每天工作8小时,周末休息,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按规定放假,一切按部就班。王某的连续工龄已达5年。最近他准备利用年休假,带着老婆孩子回家看望父母。企业领导对他提出年休假请求,很反感。批评他说:“元旦、春节、国庆、清明、端午、中秋你没少休,该满足了。还休什么年假。要休你可以现在就辞职。

说法: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和《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者可以同时享有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和带薪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支招:

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领导的认识是错误的。王某如因主张休假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王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主张赔偿金。用人单位不付,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只能义务奉献,没有年休假

案例:

孙女士,某大学文科毕业,好不容易在一家私营企业找了一份秘书的工作。作为一个年轻女性从事这个行业不易,她每天要陪企业老总出席各种酒会等应酬场合,不断受到来自各方人士的性骚扰。而且没有周末、没有年休假。得不到年休假工资,这一切都被“义务奉献”。录用上岗时企业老总和她谈话就明确指出,不肯作这种“义务奉献”可以立即走人。孙女士虽然对这些“奉献”心怀不满,可争取这个岗位的有学历人士大有人在,为了保住工作,孙女士不得不忍受。

说法: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支招:

年休假不是福利,可有可无。他是一种必须执行的法律制度,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开年休假工资是违法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孙女士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这种被“义务奉献”,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辞职、辞退后要年休假工资更没门

案例:

28岁的于某,年龄不大可入职某大型私企多年。前不久赶上长假,搀扶着父母,携带着妻小去外地旅游。跋山涉水,看名胜古迹,品当地风情。全家集体外出难得。长假到期,他电话申请年休假,想多玩几天,老板没批,就晚归了几日,竟被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离开时,于某要求企业支付没休部分的年休假工资。企业以因“旷工辞退”为由拒发,并称:员工辞职、辞退后,要年休假工资没门。

说法: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没休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支招: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与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没有关系,就是旷工乃至违法犯罪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在单位没休的年休假,也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给付年休假工资。应付的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法拒付,于某可依《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部门将责令支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篇8

与带薪年休假相关的法律法规

1.2008 年1 月1 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主要是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年休假补偿等。

2.2008 年9月18 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主要是规定新进员工、离职员工的年假如何计算等。

3.2009 年4 月15 日实施的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进一步明确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以及如何确定累计工作时间。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面“连续工作1 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在加入某公司前已经有“社会工龄”(即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则具备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

带薪年休假天数到底是几天

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是与“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社会工龄)相关,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呢?根据国家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带薪年休假,到底谁来安排

根据国家规定,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年休假在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在HR 实务操作中,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每个自然年度或企业财年初,企业人力资源部请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和员工休假需求,报所在部门员工的休假计划。人力资源部也会定期(例如按季度、按半年、或在年底)核销员工的休假情况,对于员工未按休假计划休息的,人力资源部会有及时的提醒,避免跨年度安排。

所以,不管是员工还是HR“动”员工的年休假,建议有一个周全的规划,可考虑如下因素:

1.从员工层面:尽量与各类“黄金周”错开,避免黄金周期间的高价机票、住宿和交通成本;兼顾自己所在部门其他人的工作,本部门之间的同事错开休假,毕竟存在其他同事作为后备支持而导致的可能增加的工作量问题。

2.从公司HR 层面:要整体了解员工的休假计划,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统筹安排”的权利,例如考虑北京APEC 假期、2015春节假期等因素。

哪些情况下,员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需要保证一定的出勤天数,否则也有可能无法享受当年度或下年度的年休假。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如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如果没休,如何给补偿?补偿标准如何

根据国家规定,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HR 实务操作中,应避免以下两种误区:

误区一:未休年假,一律需要给补偿

如员工存在未休年假,首先需要考虑员工是“在职”还是“离职”状态:如在职,则企业需要考虑在年底统筹安排或者与员工商议,在下一个年度的某个时间段安排,确保员工休假的权利;如正处于离职期,则根据工作需要考虑在离职通知期内休完,或者给予未休年假的补偿。

误区二:未休年假补偿,一律给3 倍工资作为补偿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对于员工未休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对于未休年假,额外给予200% 的工资补偿就是合法的。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知名企业在带薪年休假问题上的惯例做法

通常情况下,一些知名企业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均高于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以显示出企业的整体薪酬福利竞争力。例如某外资企业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员工应享有的年休假(“法定年休假”,比如5 天)涵盖在公司全年带薪休假(比如15 天)中,公司全年带薪休假中超出法定年休假天数部分,属于公司的福利年休假(“福利年休假”,比如10 天)。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