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农村财务会计 >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 【正文】
摘要:2015年12月27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试点地区在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方面将有章可循。
关键词:抵押贷款 试点县 农村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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