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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骗他人财物 股东需担还款责任

摘要:问:我与张某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任命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合同,骗取王某财物600万元,我是否需要负责?答: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所骗取的600万元,应属于公司债务,公司对于某承担还款义务。同时,《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你以对应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由于此事系由张某过错导致的损失.你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再向张某追偿你所承担的债务。

关键词:他人财物还款责任股东合伙人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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