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合作社获得了快速发展。从发起人来看,农村大户领办合作社成为主要的组织形态,这是我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选择。但农村大户在领办时也存在自身的利益诉求,会扭曲合作社的民主治理机制,使之成为个人的合作社,兼业小农被边缘化。政府部门提供的扶持政策不是单纯的“扶强扶大”,也不是单纯的“扶弱扶小”,而是扶持“以强带弱”和“以大带小”。这实际上是通过政策补贴的形式鼓励农村大户领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而兼业小农在这一过程中则是最大的受益者。因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应当对农村大户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对其享有的社员权利作出特别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大户领办 法律地位 社员权利 农业产业化
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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