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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土地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重构

姚金海 农业现代化研究 2015年第03期

摘要: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但农民享有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的制度框架下,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能够合理提高农民个人收益。以此为契机,政府可以整合土地保障和新农保的相关功能,引入市场化投资、管理、运营机制,建构新型土地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本文通过构建养老保险制度精算模型,并对相关参数进行合理设定,在此基础上对养老金替代率进行测算。结果表明,缴费档次、缴费年限、投资收益率的提高能够促进农民养老金替代率的有效提升。当缴费年龄从16岁时开始,按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和最高收益率计算,选择性缴费金额模式和选择性缴费比例模式下农民养老金替代率将分别达到64.10%和75.33%,完全有能力满足农民养老保障的基本需求。为此,政府应加强新型土地社会养老保障宣传和补贴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和积极性;促进土地信托流转,提升农民土地收益,增强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能力;建立养老基金市场化运营机制,提升投资收益率。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土地保障养老保障土地信托农民

单位: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 江西南昌3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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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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