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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王富兰 国凤兰 商业会计 2009年第21期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取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销售业务分期收款

单位: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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