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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改之争看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

王妮丽 卫生经济研究 2006年第07期

摘要: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中,只要政府加强监管,营利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并不一定会导致行业暴利,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对消费者的伤害也会大大减少;只要政府最后“兜底”,市场所带来的社会不公也会得到相当程度的弥补。所以,对于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实现高效运营目标的公共服务,营利机构可以作为提供主体之一。

关键词:医改公共服务提供主体

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 云南昆明6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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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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