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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主体资格的界定

李国毫 卫生经济研究 2008年第10期

摘要:参合主体资格的界定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基础性问题,但对参合主体的范围,现有政策文件表述并不明确,各地立法也有所不同。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明确了界定参合主体资格的原则,认为以当地农村户籍为标准对参与主体范围进行界定是当前立法最妥当的选择。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主体资格

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浙江杭州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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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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