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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责任何以免除——对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宪法学思考

刘广登 学术论坛 2007年第06期

摘要:《XX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关于因改革创新可以免除责任的规定曾引发了“什么责任可以免除、谁有权免除责任”的议论;一般说来,责任包括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而宪法责任又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XX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所规定的改革创新主体都是宪法所应约束的对象,它们完全可能因所谓的改革创新而违宪;依据现行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改革创新主体如果违宪将承担规范性文件被撤销和有关官员被罢免的宪法责任;改革创新的主体的宪法责任未必是《条例》的制定者即XX市人大所能够免除的。

关键词:改革创新违宪宪法责任免除

单位:中共徐州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部长、法政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江苏徐州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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