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院的纠纷调解中,往往蕴含着调解人对中庸实践思维的运用。这体现出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传统性与现代性并存的特征。在调解过程中,调解者首先具有一种对全局的深刻认知,从而为寻找一种整合性的方案提供条件。其次调解者具备一种转化他者的能力,能够将两级背驰的、秉持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双方当事人“拉”向一种“恰到好处”的中庸状态。总之,中庸实践思维的运用是法院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
关键词:中庸实践思维 法院纠纷 调解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102488;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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