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社会发展责任理论作为目前动物保护立法的主流理论,未能动摇陈旧的人与动物的主客二分格局,一定程度上使动物保护立法工作陷入了滞后局面,故亟需反思其作为立法基础理论的道德内蕴。若承认人与动物之间在道德层面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关系,则动物作为“形式主体”所放射的道德价值将有望培植起大量的积极义务规范,进而真正推动动物保护法制的发展。联系动物致害责任这一制度并加以反思,能够揭示这一点的进步之处。
关键词:动物保护 道德基础 法律
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无锡2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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