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防止初始登记时重复登记的简便方法 【正文】
摘要:《房屋登记办法》在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时,都提及要注意“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这是因为物权的几大原则中有一个是“一物一权”的原则,就是在同一物上不能设立相互矛盾或冲突的物权。
关键词:简便 登记机构 当事人 房屋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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