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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

梁晴 中国房地产 2012年第05期

摘要:异议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所规定的一项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也分别对房屋和土地的异议登记作了规定。它以暂时阻断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为代价,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然而,异议登记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相关法律对于异议登记制度各构成要件规定过于笼统,而现实中情况纷繁复杂,因对法条理解存在歧义,使得异议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常常遇到一些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一些粗浅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一、不动产登记存在错误的内涵

关键词:登记制度土地登记不动产合法权益交易安全

单位:石家庄市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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