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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与高效为前提 优化房屋登记程序

陈亚菁 中国房地产 2012年第08期

摘要:房屋登记是法律赋予登记机构的行政职能。《物权法》明确规定,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经审核后将申请登记事项及时如实记载于登记簿。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启动登记程序,登记机构依职权行使登记职能,申请人和登记机构是登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主体。申请人不提出申请要求,登记机构不能主动或强制要求当事人登记。一旦申请人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依法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记载于登记簿。

关键词:登记程序房屋登记机构优化行政职能

单位: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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