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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风险与对策

王大龙 中国房地产 2012年第10期

摘要:一、房屋登记工作历史沿革中对申请人婚姻状况的审查 上世纪80年代,城市房屋登记工作启动。进入90年代,随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先后实施,城市房屋总登记工作全面开展。由于房屋总登记工作量大、申请人法律意识不够强等多种因素,房屋登记机构没有强制要求夫妻共有房屋共同登记,所以,很多家庭习惯将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导致现在很多家庭房屋产权事实登记在夫或妻或共有人中某一个人的名下。

关键词:城市房屋登记机构申请人婚姻审查

单位:信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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