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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中能否自己与双方对于一种流行登记模式的批判

刁其怀 中国房地产 2013年第03期

摘要:目前,房产登记实务中,全国大多房产登记机构不接受所谓的“自己”与“双方”,公证机构出具此类的委托公证文书不为登记机构所采信,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不便。笔者就此问题已在相关文章简要作了阐述,但并未展开,为此,笔者特撰此文,作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房产批判中能登记机构当事人

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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