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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银行放款抵押权人应为委托放款人

许涵 中国房地产 2014年第08期

摘要:《贷款通则》第7条将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其中,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在登记实务中,抵押权人是受委托银行还是委托人颇有争议。 委托银行放款实际就是一种委托行为。委托是人在被人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贷款行为的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

关键词:银行抵押贷款风险企事业单位委托人

单位: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锡山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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