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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判决能否作为房产登记依据

段汉杰 中国房地产 2015年第01期

摘要:案例:香港某男士与内地某女士在香港结婚,后在香港区域诉讼离婚,基于双方就财产分配达成的协议,香港法院命令将内地一处房产由男方名下转归女方。女方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离婚析产,所持材料包括:1.男方关于房产归女方的《声明》;2.两人身份证件;3.《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相当于内地人民法院的生效证明);4.区域法院《命令》(相当于内地人民法院的裁定)等。

关键词:香港法院房产登记登记机构财产分配身份证件

单位: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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