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房屋抵押登记中无需审查小贷公司的经营区域 【正文】
摘要: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意见相继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均规定“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有的采取抵押担保的措施,在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就是否要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问题,
关键词:抵押登记 经营区 审查 房屋 人民政府
单位: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庐阳房屋办证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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