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新规定 【正文】
摘要: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这里两次提到"部分债权"的转移,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全部债权都转移,登记机构可否受理?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 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构 转移登记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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