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房地产 > 继承类房产登记继承公证书的必要性——自然人死亡后应先办理继承登记 【正文】
摘要:案例: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到期的16万元借款,法院判决陈某还款,因其下落不明,无法执行。陈某与妻子刘某共有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1998年4月11日刘某去世后,无其他继承人,陈某以刘某名义将房屋卖给蒋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蒋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关键词:自然人 公证书 死亡 房产 房屋产权
单位: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 天津市海河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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