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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的合目的性——从“鳄鱼”商标案谈起

黄淳 李震 中国发展观察 2012年第06期

摘要:2010年最高法院以不构成“混淆性近似”为由判决确认法国和新加坡两个大“鳄”合法共存,从而终结了两者在中国大陆十多年的纠葛。这是我国大陆首次明确认可商标共存的合法性,为研究商标共存提供了直接的司法范本。

关键词:商标案共存合目的性鳄鱼中国大陆

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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