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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撤销学位的法律规制——对中山大学撤销陈颖硕士学位案件的法律思考

肖鹏 中国高教研究 2008年第02期

摘要:授予学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对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肯定性评价的行政行为,也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学位的法定条件应是学位申请人存在学术造假或者学术舞弊并且申请时学术水平明显低于被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撤销学位应受信赖保护原则、事实不可更改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

关键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法律规制

单位:广州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副教授 广东广州5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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