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论美国大学在校园学生伤害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倪洪涛 韩玉亭 中国高教研究 2012年第11期

摘要:美国大学校园学生伤害案件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指由于学校教职工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第二类是指由于学生自身或者学生相互间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第三类是指由于除学生或者学校教职工之外的其他主体所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第四类是指由于上面所提到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共同导致的学生伤害案件。美国相关部门在处理大学校园学生伤害案件时遵循的基本程序是:判定大学是否对案件承担责任;是否属于大学免责的相关是由;大学需要承担何种责任:赔付的标准是什么。美国大学校园学生伤害案件的类型化以及其在判定大学的法律责任时的基本程序.对于理清我国大学在校园学生伤害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大学校园学生伤害案件法律责任

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湖南湘潭411105 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湖南湘潭411105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高教研究

CSSCI南大期刊

¥408.00

关注 22人评论|3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