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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路联合 实现和谐与双赢

何雄伟; 吕全德; 冯可 中国公路 2007年第05期

摘要:全国各地的高速公路管理普遍存在两个执法主体,其一是交通部门贯彻执行以《公路法》为龙头的法律法规体系,履行“管路”的职责;其二是公安交警部门贯彻执行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龙头的法律法规体系,履行“管交通安全”的职责。由于双方在管理对象、管理职责、管理资源、管理利益等备方面的交叉,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与高速公路公安交警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两部门之间纷争不断,成为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中的“痼疾”,也成为提高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瓶颈制约,从而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效益的发挥。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公安交警部门和谐管理职责

单位: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路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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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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