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9年11月.孙某起诉至一审法院称:1992年11月.我家原居住地区拆迁.我与第一被告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被第一被告人安置到现址居住.入住后发现该楼临近高速公路.噪声污染非常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我多次要求第一被告解决.均无结果.故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到标准值以下.同时赔偿入住75个月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4500元(每月60元)。
关键词:交通噪声 赔偿案 污染损害 拆迁安置 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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