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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伊鲁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第01期

摘要: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规则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证规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证规则应放弃传统的最佳证据规则,转而考虑电子数据的内容完整性和可靠性。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认证规则为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应当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价值取向,从主体、方式和范围三方面构建这一程序。证据的关联性系事实判断而非法律判断,现代民事诉讼法多交由自由心证规则处理,相较于其他类型的证据,在关联性审查判断上,电子数据并无特殊之处,仍应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关键词:海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规则

单位:武汉海事法院常熟法庭; 湖北武汉430040;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上海2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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