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农民合作社 > 农村信用合作实践问题与对策 【正文】
摘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决定》的重大意义是党中央尊重农民权益,赋予农民自主进入金融领域、自主筹办信用合作和各类销售、农副产品加工合作社以获取金融、销售、加工业等利润的权利。这是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实现小康的有利条件。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合作社 信用 农民权益 农副产品加工
单位:中国农业银行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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