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农民合作社 > 国际合作社原则的变与不变 【正文】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 国际 民主管理 农民 交易量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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