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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社原则的变与不变

孔祥智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4年第07期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五项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国际民主管理农民交易量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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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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