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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与农产品供给结构调整

崔宝玉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第06期

摘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导作用,精准发力、稳中求进,为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了联系农民、服务农民的功能,在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推动农产品标准化、商品化和品牌化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供给结构农产品标准化产业融合发展

单位:安徽大学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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