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成员自然应以农民为主体,这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为适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存在一定比例的非农民成员,主要为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因此,法律必须对成员的资格条件、农民成员与非农民成员的比例、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成员的入社与退社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以规范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 农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组织
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