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预缴营业税更适宜在什么科目中归集及转回 【正文】
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目前,不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该文件预缴营业税(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下同),施工企业也按预收款预缴营业税,那么预缴的营业税该在什么科目中归集较为科学合理?
关键词:营业税 预收款 转回 城建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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