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 视同自产产品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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