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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2007年11月22日国税函[2007]1150号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外资出口退(免)税申报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关键词:申报管理办法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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