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建筑业"营改增"的难点及建议 【正文】
摘要:一直以来,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呼声较高,因为这两个行业二、三产业融合度较高,本身有大量材料、设备购入,适合征收增值税。但2012年开始的上海“营改增”试点,主要在交通运输行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1+6”模式)改征增值税,并未包括建筑业。
关键词:建筑业 交通运输行业 征收范围 交通运输业 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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