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中国税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正文】
摘要: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机构 增值税 贵金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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