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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亏损结转弥补的期限如何确定?

钟税官 中国税务 2015年第11期

摘要:Q钟税官:2014年度我公司境外经营确认亏损280万元,由于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只能用以后年度该地区境外所得弥补,请问往后弥补的具体期限是多少? A某财务人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关键词:境外经营亏损期限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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